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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站(办、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站(办、所)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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