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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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

GZ-SCB-05

版本:A修改状态:0 2007年1月1日实施

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防止和延缓生产设备的腐蚀损坏,延长使用寿命,保证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司属各厂和非生产部门所涉及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阀门等防腐蚀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89)

第四条各厂设备部门应根据设备材质和工艺介质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的防腐蚀设备管理员及相应机构,负责防腐蚀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防腐蚀档案,建立防腐蚀档案台帐。

第五条各设备主管应抓好防腐蚀工作,现场管理员负责防腐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凡受到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介质、工业大气、冷却水腐蚀的设备、管道,应按设备的主次与介质条件,由公司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特殊材料等防腐蚀措施。

第七条对已采购防腐蚀的设备和管道,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如确需改动,应由分厂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公司研究、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必要时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把变动内容列入设备档案。

第八条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化工工艺操作规程,不允许超指标运转和不按规程操作的现象。如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须经厂设备科重新核定防腐蚀措施,经公司生产运行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把变动内容列入设备档案。

第九条技术开发部基建、技措、环措等项目中的防腐蚀设备的方案,竣工后应由技术开发部组织生产运行部、施工单位、分厂及作业区共同验

收。

第十条为保证防腐蚀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应制定施工、操作及安全规程。所施工的设备应尽量在工场内进行。凡需施工的设备必须由所属作业区进行工艺处理,经安全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部施工。

第十一条对企业内已采取防腐蚀措施仍不能达到效果的主要设备,应积极推广采用防腐蚀的新技术、新材料。对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设备在检修时应尽可能不损坏设备的防腐层,万一损坏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经修复后方可使用。凡需在生产现场进行动火的施工,考虑到有些防腐蚀设备的易燃性,作业区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并落实专人监护,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防腐设备和管道的施工应严格按照专业部门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

第十四条进入本公司施工的外来施工防腐蚀队伍,需经华谊公司资格认可。

第十五条各分厂将油漆防腐蚀项目以计划形式上报,经生产运行部审核后列入大、中小修项目,中小修项目以分厂验收为主,大修由分厂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按HGJ22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并按表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表》和表2《防腐蚀材料及制成品试验报告》填写。

第十七条除煤气管道仍用黑色之外,其它管道面漆色标符合HG/T20069-1990E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人行、车辆出入处涂色标,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

附加说明:

1、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运行部。

3、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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