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认定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操作规程

时间:2023-04-27 05:15:25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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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认定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操作规程

企业亏损认定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操作规程

一、 亏损认定

1、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于每年6月1日至7月20日持下述资料向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亏损认定:

(1)书面申请报告;

(2)《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一式两份;

(3)亏损年度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亏损年度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

(5)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其它资料。

2、受理

综合受理岗对资料齐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在受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打出清单,按一户一袋集中报给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建立《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并制作《核(检)查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核查。

3、核查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帐载亏损额是否相符;

(2)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5)其它。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实填写《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分管所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

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虚报亏损等税收违法事实,应立即向税收评估科申请案件号,按稽查程序处理。处理后属调减亏损额的,附报《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与亏损认定资料一并报送综合业务科。

4、审批发放

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在接到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报来的核查资料后在核查内容、数据计算等方面全面审核基础上,经分管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二日内将批复移送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岗一周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5、日常稽(检)查中的亏损认定

检查人员在日常税务稽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未经认定的亏损,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认定,如实填写《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报综合业务科。对查有问题的企业,按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6、资料归档

企业亏损认定资料、批复等由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负责装订归档,及时登记亏损认定台帐。

二、弥补亏损

1、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持下述资料向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一式二份;

(3)企业当年会计决算报表;

(4)弥补年度的《亏损认定表》复印件;

(5)以前年度弥补亏损批复;

(6)其它。

2、受理

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岗对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打出清单,按一户一袋集中报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制作《核(检)查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批准由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实地核查。

3、核查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财务报表与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2)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数额是否准确;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已经审批;

(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

(5)尚未弥补数额是否准确;

(6)其它。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完成核查工作后,如实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签署意见,经分管所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资料移送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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