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20 09:20:4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必备]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1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必备]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5、客户确认。合同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合同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合同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合同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2

  一、本办法所称民用型煤是指以无烟煤、烟煤、褐煤为原料,掺入定量添加剂,经机械加工成型的适用于家庭和机关团体炊事、取暖及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用的蜂窝煤。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所有从事民用型煤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

  三、民用型煤加工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县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民用型煤加工业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民用型煤加工和销售活动。

  五、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8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场内装卸和运输设备;

  (四)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衡器和民用型煤加工设备;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县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方式,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产品质量执行GB/T13593—92标准。设置连锁经营网点,必须符合县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民用型煤加工网点整体规划》的要求。

  七、县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民用型煤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国土、税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好我县民用型煤加工市场秩序。

  八、对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民用型煤加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税费征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炭和煤矸石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强化税费稽查执法,打击偷漏煤炭税费行为,确保我县煤炭税费应收尽收,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全年实现征收煤炭税费5000万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组。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监局。

  四、工作组职责

  1、负责协助检查煤炭税费的偷、逃、漏行为;

  2、负责协助检查涉及煤炭税费征管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挖企业的销售台帐,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协助查处。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征管机制

  1、抽调精兵强将驻矿过磅开票,原则上每个煤矿派驻一名征费人员驻矿过磅开票。未经征费人员过磅的煤炭,不准开具全县煤炭销售磅票,煤炭一律不得经销。

  2、全县煤炭和煤矸石产品的销售统一实行在源头凭“票证”经销,煤矿和煤矸石开采企业在未取得经销“票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经销活动。

  (二)完善票证管理

  1、由县煤炭征费站统一印制全县煤炭销售磅票,一式三联,煤炭企业留存一份,县驻矿征费人员一联,运输车辆一联,由煤炭企业按需领用。

  2、煤炭磅票、煤矸石磅票,财政征费电子发票均实行一车一票。

  3、煤炭销售磅票,煤矸石销售磅票和财政征费电子发票,征费人员如实完整填写,做好值班登记。

  4、所有分站均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三)完善煤炭征费流程,实行“四统一验、票款分离”制茺

  1、征费站各分站均设在煤矿企业过磅房边,征费人员与煤矿企业人员严格按“四统一验”的流程征费。即统一办公,征费人员进驻煤矿企业与煤矿销售人员统一办公;统一过磅,每售一车煤炭,从空车皮到重车,征费人员均与煤矿销售人员一道使用统一磅秤进行过磅;统一磅票凭证,过磅后按实际吨位开出磅票;统一收费,征费人员和煤矿销售人员各自依据磅票吨位收取煤炭税费和售煤金额,征费人员同时开出电子票据。

  卡点验票。各路口卡点将运输车辆(车主)携带已缴纳税费电子票据、煤炭销售磅票进行验票,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放行,并收取煤炭销售磅票,于每月5日将收取的销售磅票分企业汇总表和分企业装订的销售磅票原件报送县征费站财务股,作为核查各煤矿企业应缴纳名项税费的主要依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另行追究处理。

  2、票款分离。各分站安装移动POS机,征收税费使用POS机刷卡结算,改变以往现金缴纳税费方式,实行人与票款分离,强化资金管理,减少税费征收的现金流。

  (四)完善煤矸石卡点验票征收环节

  由县煤征站制订全县煤矸石销售凭证,各煤矸石开采点、加工点到征费站领取,凭证销售经营,否则不予销售。在进出煤矿区的必经路口建立磅房,设置卡点;由煤征站建立验票处,据实征收煤矸石税费。取消煤矸石产品采用丈量折算吨位缴纳税费的方法。煤矸石一律实行过磅,开具全县煤矸石销售磅票,按装载实际吨位据实征收税费。

  (五)强化砖厂自产自用煤矸石的管理以及卡外煤矸石粉碎加工点的管理

  对自产自用煤矸石的砖厂和粉碎加工点实行由企业申报产量,按企业的用电量来测算煤矸石产量,再按核定煤矸石产量进行征收税费,防止税费流失。

  (六)强化稽查管理

  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炭和煤矸石生产与销售台帐,真实、准确地反映产销情况,并每月必须如实向煤炭局、煤征站上报销售报表,征费工作组和煤征站定期与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核对销售台帐,不定期上路巡查和夜间抽查,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台帐以及弄虚作假造成税费流失的,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强化人员管理

  1、加强教育,对煤炭征费人员定期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制度,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职务犯罪。

  2、一经查实走漏现象,对相关征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对分站站长追究连带责任,对相关煤矿实行停产处理。

  六、征费保障与奖励措施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4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县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左权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进行宏观管理。

  领导组职责:指导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煤炭运销进行宏观管理,抑制无序经营、哄抬煤价、压价竞销,严禁偷漏税费(基金)和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流域,维护全县煤炭产运销秩序。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煤炭营销组、煤炭调度组、煤炭稽查组,负责对全县煤炭市场销售秩序整顿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司化营运为平台,按照“分散生产、集中销售、市场引导、联合竞争”的原则,整顿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目前,由山西煤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晋中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了“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全市煤炭的销售主体,我县的煤炭统一销售机构是“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左权营业部”(以下简称左权营业部)。

  左权营业部负责销售全县范围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含国有统配矿、各大集团整合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并通过公路运输出省、出县的原煤、混煤、精煤、工程煤及其副产品,供电厂、洗煤厂、焦化厂用煤及铁路上站煤炭、煤矿铁路专运线发运的煤炭都必须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左权营业部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的原则,与煤矿和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法销售,并优先保障省内电厂、工业及民用煤。

  三、具体措施和职责

  按照“统筹兼顾、精干务实、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县监察、煤炭、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纠风、治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协调配合,对县域内煤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

  (一)县地税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省政府第203号令)为煤矿、洗煤厂等提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二)县煤炭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

  (三)在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单位要建设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的驻矿办公场所,安装远程监控、微机等办公设备,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进驻煤矿的办公场所。

  (四)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治超办、左权营业部选派业务精通的职工进驻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企业,办理煤炭统一销售相关票据。如煤矿不能为用户提供同等数量的合法票据,驻矿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煤炭运销手续。

  (五)出市、县煤焦营业站负责跨市、县公路运输煤炭的管理。依据职能对运煤车辆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票面数量少于实载数量)、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最高统一销售差价的5倍补收税费(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外省、市通过左权区域运输的煤炭,各营业站要认真查验。

  出省口管理站对运输户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煤炭挂牌价全额补收货款。

  (六)县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石北线、桐粟线、松店线、下下线、平南线、堡小线、三小线、下圪线为运煤禁行通道,报市政府审批。在市政府公布的运煤禁行通道上设立煤焦车辆禁行标识,防止运煤车辆绕道逃费,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缓解煤炭公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和拥堵压力。交警、运管、治超部门对设立禁行标识公路上行使的运煤车辆进行管制。

  四、开展联合执法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规范全县煤炭营销秩序,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实行联合执法。煤炭稽查组对煤炭生产企业、各营业站点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不执行本实施方案的煤炭销售企业的煤炭来源进行倒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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