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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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计划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计划运行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销售部负责销售计划、销售合同信息的提供。
3.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仓储部负责配合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市场预测情况和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预测;财务部负责提供资金、费用、成本和有关生产经营效果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市场预测;技术研发部提供技术改造计划、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生产部提供设备能力、各类产品定额消耗、安全措施、环保及绿化规划、各类产品产量计划等。
2.生产部负责对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3.由生产总监召集有关人员,对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确定年度计划。
4.生产部对所确定的年度计划进一步进行整理,形成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合同情况及市场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供应情况。
2.生产部根据合同情况、设备能力、原辅材料的供应情况、年度计划及产品库存情况编制月度生产计划。
3.月度计划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六条临时计划。
1.市场部根据销售合同情况,下达《排产通知单》。
2.生产部根据《排产通知单》制订临时计划,并以《生产通知单》形式发放到有关部门。
3.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
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部组织各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部做好全公司的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各部门应配合生产部的生产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九条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生产部有权对公司的设备及物料进行调度。
第十条中间物料转移必须标明公司生产调度通知单序号。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底召开生产会议,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布置下月生产计划,做好记录,记录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及下一月的生产安排。
第四章生产计划调整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修订意见,经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通过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三条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生产总监审批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四条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的车间,须及时通知生产部,生产部通知市场部,市场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场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生产部,由生产部临时调整生产计划,调整后经总经理批准,再通知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及时调整生产任务。
第十六条
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品种、数量调整和时间进行调整,则要提前三日通知生产部进行生产调整。
计划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会议程序和管理,提高公司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协调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2、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中各自的表决意见及内容做到:语言简洁、准确、完整,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纪律、要求。
3、 本方案适用于世合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2.1会议的类别
本方案所包括会议有日常工作会议、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工作总结会。
2.2 日常办公会议
1、 日常管理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总结近期工作情况,研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2、 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公司主管以上及各门店店长级岗位。
3、公司日常办公会议的组织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内容、议程的制定,总经理助理进行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整理、呈报、下发会议纪要,并负责有关会议精
神的落实。日常办公会议由总经办助理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主持。
4、会议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议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参会资料;携带便携本及工作安排本,随时记录工作任务;秩序
2.3 工作计划管理会议
1.工作计划管理会是公司对次月工作、周工作、日工作开展的计划的会议。会议听取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部门汇报工作计划。
2.汇报内容要求:清晰简洁的工作内容、准确的完成时间、量化的目的'效果、明确精准的回复时间。
3.汇报工作语言要求:简洁、准确、完整。
4.日工作计划会时间安排: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上午8:5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8:40排队到
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8:35到达,做好会议
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
生、开灯及空调等)。
5.会议环节:第一项 才艺展示与读书分享
第二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项 共同目标与各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6.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7.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2.4工作总结会议
1、工作总结会议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每周、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解决问题的会议。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上个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总结不足及补救措施,并由总
经理对此作出明确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指出计划完成较差或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分析、研究和落实改进方案,明确提出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2、日工作总结会议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下午17:0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16:50排列队到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16:40到达,做好会议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生、开灯及空调等)。
3、会议环节:第一项 各部门总结本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的得失及改进措施
第二项 个部门本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第三项 共同呼喊我们的口号。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4、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5、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3.1 会议签到
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管理中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3.2 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批。无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3.3 会议要求
1、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修整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2、参会人员坐姿端正,不得靠椅背;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因工作事宜必须接听电话,需到会议室外接听。
4、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5、会议发言内容要“精”、“短”、“实”、“量化”。
7、发言人员会前要做充分准备,要做到发言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表述明白。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的再度发生为的原则。
8、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计划管理办法4
为进一步加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管理工作,把“两措”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两措”计划的范围
1、反事故措施计划范围
(1)上级机关颁发的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应实施的部分;
(2)消除重大设备缺陷的措施;
(3)提高设备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
(4)编制、修订、完善贯彻现场规章制度;
(5)本所和其它单位已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6)全局性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7)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8)加强群众性安全网活动的措施;
(9)其它有关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已订入有关规程或形成制度的规定,大修中的标准项目,新装设备的反措项目的实施,以及日常缺陷的消除工作不包括在内。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范围
(1)安全技术:包括各种防护装置,各种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的保险装置及信号装置、危险处所的标志和信号、安全照明等;
(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坝措施,如毒、尘、噪声、云雾处理,逼风降温等;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技术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展览会、出版安全刊物等;
二、“两措”计划的实施:
(1)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全局“两措”计划的实施负全责。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两措计划的实施负责。
(2)各供电所根据支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在安排月度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保证完成“两措”计划项目,以确保年度计划完成率达100%。
(3)支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经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报省局备案。但如果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主管局的同意。
(4)凡列入“两措”计划的项目。其经费按其性质分别列入大修,更新改造或成本费中开支,要从资金、设备、材料、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按期完成。
三、“两措”计划的检查考核
(1)安教股负责对“两措”计划执行、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应经常监督检查“两措”计划的完成情况的实施效果,每季度向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报告。每年最后一个月内还应报年度“两措”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
(2)由于工作不力,使两措计划未按期完成而发生事故也应扣发有关人员一部分综合奖或安全奖。
(3)各供电所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就本单位“两措”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有关科室,并保证“两措”完成率100%。
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是保障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供电设施损坏、绝缘老化、误操作造成的短路、漏电引起的火灾、触电事故。
一、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电能可造福于人类,但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也常常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伤人性命。因此,必须加强电气安全教育,使供电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力争供、用电过程中无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做好供电安全管理的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有:
①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必须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的用地范围内进行。要在政府规划的线路走廊、配电房的用地上,架设导线、敷设电缆等供电设施。
②住宅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电力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一般是物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城市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审批,由物业部门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③住宅区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物业部门接管。对已建成的住宅区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和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与供电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④住宅区内从事建设的单位,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电的容量,变更和终止用电,都必须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三、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
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就是规范供电设施的操作程序,保证供电设施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供配电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
1、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①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使用操作杆、棒,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低压设备时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同时注意不要正向面对操作设备。
②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在有监护人、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③自动开关自动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复供电。必要时可以试合闸一次。
④变配电室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⑤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能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⑥设立安全标志。应对各种电气设备设立安全标志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施工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志牌。
2、变配电室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安全,防止误操作,按照国家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范》的规定,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上级变配电所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经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并填写操作票。操作票的格式如表4-4-1所示。
(1)送电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送电时,一般应从电源侧的开关合起,依次到负荷侧的开关。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情况下,送电时,一定要按照: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断路器的合闸次序操作。
(2)停电操作规程
一是成立有局领导挂帅的“秋收”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生产和营销副局长具体负责,农电科牵头,相关科室和各供电所参与的“仁寿供电局秋收安全用电检查组”,为落实该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利用县广播闭路电视台和乡镇广播,每天滚动播放安全用电常识和法律法规,各供电所还充分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以此增强广大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三是在城区和15个供电所成立了秋收安全用电检查服务队,每天深入到用户的田边土坎,进行巡视检查。对客户用以下田打谷子的单相电动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电动机绝缘老化、无分漏保、导线不合格、无刀闸开关、无计量装置等隐患进行整治,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等行为,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紧紧依靠政府力量,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充分做好输配电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测温等工作,增加巡视检查次数,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线路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计划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计划管理办法6
目的: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 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 生产计划的类型
4.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 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 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
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 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 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
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 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 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 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 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 生产计划的'调整
6.1 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 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 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 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
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 生产进度控制
7.1 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 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 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
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8.2 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 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管理办法7
第一条:计划管理体系是以矿长为核心,副矿长、总工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一个计划管理体系。
第二条:生产计划分为年生产计划、季度生产计划、月生产计划、日生产计划。
第三条:计划管理体系的任务
1、根据上级下达0的计划指标,编制矿的年度、季度、月份、日作业计划,并提出影响计划完成的问题超额完成计划的措施。
2、掌握、监督、检查、分析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计划平衡,修改和调整计划,使计划在生产中起到指导作用。
3、及时综合积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准确的统计数字和有关报告。
第四条:年度计划是企业的最主要计划,是考核经济效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个关键。
第五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计划前的准备工作
1、核定各采区的实际生产能力;
2、核定计划年度前一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历史最好水平,企业现有水平。
3、掌握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对于落实指标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二、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设备更新、安全技术等年度计划。
2、在矿长的主持下,组织有关售货员对计划进行分析、审核、报请上级批准后落实。
三、计划的落实
经上级批准后下达给各采区的年度计划,就成为企业的正式计划,计划中的各项指标就成了考核采区的指标,采区接到计划后,将各项生产指标落实到各班组,并编制完成各项措施。
第六条:季度生产计划,月份生产计划,由技术副矿长编制,矿长审核,生产矿长组织落实。
计划管理办法8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得以实现,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的管理,提高工作计划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提高各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为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督导和评价提供标准,实现月度工作计划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督导与考核。
3.术语
月度工作计划是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按月分解,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重大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有较大影响的非日常、非重复性、非例行性工作项目;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
3.2重要项目:各单位当前重要工作项目;
3.3协调项目:涉及其他单位,需协调共同解决的工作项目;
3.4 日常项目:各单位日常履行相应职责需要完成的重复性、例行性工作项目。
4.职责
4.1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月度工作计划的传递管理部门,负责月度工作计划表的检查督办、上传下达。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反馈。
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项目的拟定赋分,并报分管副总,同时负责工作计划的执行,并负责向综合办公室反馈计划完成情况。
4.4 公司各分管副总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修正,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
4.5 公司总经理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对完成情况进行最终检查验收与评分。
5.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
5.1各单位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自行拟定,应将年度管理目标分解到当月,以当月重大、重要项目工作为主,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为辅。
5.2 分类拟定。即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分类,同一性质或属性相同的各项具体工作归入相应的大类中,防止记流水账和杂乱无章,公司工作任务共分为四类,即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协调项目及日常项目。
5.3 表述准确。即凡是能够量化的,必须用数字表述,难以量化的也应尽量使用准确语言对完成的标准或达到的效果进行定性,不得使用概括性或模糊性语言。
5.4 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完成责任人。
5.5 对各项工作进行赋分,各项工作累计赋分100分,应坚持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分值较高,日常项目分值较低,协调项目分值中等的原则。
6.月度工作计划的审核与批准
6.1分管副总对分管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与修正,审核重点是工作内容是否量化,应具体不含糊;计划分配是否合理;责任人是否明确;配合部门是否知道并同意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否有时间限制,各项工作赋分是否合理,如对月度工作计划有不明确的地方要与下属单位共同确定,直至明确。
6.2审核月工作计划表要有分管副总签字确认。
6.3 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的月度工作计划表汇交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转呈总经理,总经理对各单位所列工作内容和赋分进行修正,总经理应当对调整内容向责任单位做必要的说明,达成共识后,批准月度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
7. 月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7.1属各单位独立完成的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按期完成。
7.2需两个或以上单位协调共同完成的工作计划,由责任单位牵头,协调配合单位及有关单位,按计划进度按期完成。
8. 月度工作计划的调整(延期、更改、取消)
8.1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因客观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各单位应在计划到期前3日内填写工作计划调整申请单(附件一),注明调整原因等,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送综合办工室,综合办公室按调整后的内容继续跟踪。
8.2未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而擅自调整项目的,视作未完成项进行考核。
8.3连续两次延期仍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按未完成项考核。
9. 对于各单位月度工作进度计划完成与未完成的界定:
9.1完成:按月度计划的标准要求完成,对完成的效果采取了有效的标准化措施或者从硬件上进行了改善,彻底地防止再发生或反弹。
9.2未完成:未按计划要求操作或未做,虽然采取整改措施但改善效果出现反弹的。
9.3主次责任界定:月度计划中凡涉及到单位之间配合的要注明主次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原则上按60%与40%进行,但在检查计划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根据实际计划的完成情况判定具体的责任划分比例。
10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与评分
10.1 月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首先由各单位自检自查,给出自评分,然后由各分管副总于月度结束后2天内对各项任务进行逐项检查核实,并给出评分。
10.2 各单位于月度结束后3日内反馈月度计划跟踪落实表至综合办公室,逾期不报,按每逾期一天考核100元进行考核,逾期5天及以上视为未完成计划进行考核。
10.3 各单位在提交月度计划跟踪落实表时必须注明或附带相关资料,如领导签发的文件、提交的报告、有关领导批示的报告等,以便对各单位进行最终检查验收及考核。
10.4总经理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最终检查验收并评分。
11. 月度工作计划的考核与反馈
11.1 综合办公室将经总经理评分的月度工作计划落实表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考核。
11.2 月度工作计划最终得分按照分管副总占30%权重,总经理占70%权重计算,评分合格线为95分以上,按实际得分与合格线之间的差距进行考核,即每差1分,扣减单位绩效薪酬1%,以此类推。
11.3 考核的分解: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最终得分,结合月度绩效工资水平计算出应考核金额,并把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和各分管副总,各分管副总根据应承担责任大小再对考核金额进行分解,若副总不对考核金额进行分解,则对副总及责任单位全体员工全部考核,考核金额用个人绩效薪酬占责任单位总绩效薪酬的比例乘于考核金额。
11.4 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11.5各单位对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应认真分析总结,对未完成项目要仔细分析原因,对考核金额要依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进行分解考核,同时要把未完成项目列入下月工作计划。
11.6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具体为把三个月得分进行平均,若平均分高于95分,按每高1分,奖励当月单位绩效工资总额1%。按此类推。
12.附则
12.1 月度工作计划得分与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中层及分管领导绩效挂钩,同时作为中管末位淘汰基础数据。
12.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计划管理办法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提升**人寿团险的品牌形象,引导团险销售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为业务队伍提供有效的支持,特制定团险计划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销售促成阶段本公司业务人员向客户单位提交的正式福利保障计划书,经公司授权的产品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经理的技术协助和审核,可代表公司的正式承诺。
第三条 员工福利产品保费2万元以上、年金产品保费50万元以上,或人数300人以上的福利计划均需按照本办法出具计划书。低于以上标准的福利计划,经客户或业务人员要求,也可以出具计划书,但不强制推行。 第四条 计划书是判断业务归属的首要标准。如果业务人员之间发生业务交叉,以是否向客户投送正式的计划书作为第一判断标准。
第五条 计划书的管理部门为分支机构团体业务部。业务人员需同时提交书面计划书和电子版计划书。计划书由分支机构团体产品技术负责人和核保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人寿团险计划书专用章(骑缝)才能生效,电子版计划书留公司存档。
第六条 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交经核准的计划书,经客户签收取得回执。回执需交给公司团险运营部门,公司团险运营部门据此接受业务员填写投保单。无回执的不可以填写投保单。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自正式开业之日起,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计划书管理制度,制作“**人寿团险计划书专用章”,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章 计划书标准结构
第八条
标准的计划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九条 以上各部分内容,除了建议选用部分之外,必须在标准计划书中采用。
第十条 以上各部分内容,公司规定了标准文本的部分,必须采用公司的标准文本;公司规定了指导原则的部分,可按照指导原则写作;公司未做具体规定的,业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第十一条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规定的标准文本和指导原则也将持续更新,不断推出新的版本。
第十二条 总公司团体业务部将逐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库以及各行业的基本资料库,供业务人员写作计划书、分析客户特点和需求时参考。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举办计划书竞赛,从中选拔优秀的计划书,供全系统业务人员参考。
第三章 计划书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封面和封底由公司统一印刷并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计划书采用机器装订,任何人员不得使用自行设计的封面和封底。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封面和封底的设计方案。目前采用的封面和封底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五条 封一包括客户单位的名称(及Logo)、计划书提交日期、本公司提交计划书人员、产品技术及核保负责人,**人寿团险计划书专用章(骑缝)、计划书重要声明、计划书编号。
计划书编号由分支机构计划书管理部门统一编写,编写规则是**寿团计(沪)20xx-####,“沪”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简称,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的简称分别为京、沪、穗、蓉。20xx为当年年份,####为四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0001至9999。
样本及具体要求见附件三,此页内容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致客户信的行文以诚信、专业和简洁为基本格调,避免过分浮夸的语句;以客户的需求为基点,从公司合作的角度出发,以拉近彼此的距离为目的。此部分内容由业务人员自由写作。 第十七条 目录包括各部分的标题及页码。
第十八条 相互珍视的.关系主要包括分析客户公司的行业背景以及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分析。此部分内容从简,主要是从战略角度分析客户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挑战,以及**人寿提供员工福利解决方案的思路。
客户公司的行业背景的分析,要客观描述客户基本情况,尤其是财务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情况,表明我们的福利保障计划是在精心考虑客户情况的基础上,为客户量身定制的。
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分析,要注重客户面临的挑战:①简要介绍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产品宣传彩页),及其对客户的影响;②有针对性的提出客户在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的福利保障、人员的留存与激励、关键员工的管理等)和财务管理(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等)等方面的挑战和需求。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寿在以上方面的见解和战略性的对策(区别于具体的产品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贵公司的需求。此部分具体分析客户的员工福利需求,需要业务人员仔细搜集客户单位的相关资料,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如果客户单位需要门诊医疗保险,业务人员要按照下表搜集三年的客户经验数据,以便公司设计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 产品方案设计。根据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业务人员为客户设计员工福利方案。方案的设计以员工福利项目为导向,无需突出强调公司的具体险种。
总公司团体业务部为各分支机构提供“保费测算系统”,可以帮助业务人员迅速、准确地测算标准业务和某些非标准业务(需在投保规则范围内)的保费,并能够得到公司核保人员的认可。
保费测算系统不能测算的非标准业务,由分支机构团险核保人员和产品技术人员共同测算。
第二十一条 **人寿简介按总公司统一规定(见**寿发[20xx]35号文),业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内容,但不能改变和添加内容,以保证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承诺,以总公司团险运营部提供的服务承诺为准,见附件四;不得更改其内容。特别服务可视客户的具体需求加以商定,但必须经过总公司团险运营部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小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种附件,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客户需要提供的其它书面资料等。公司的条款也可以附在这个部分中。
第二十五条 计划书回执,包括计划书编号、客户对计划书的建议、对公司服务的满意度以及签收回执。剪下后由业务人员交给分支机构团险运营部门存档。团险运营部门根据计划书回执发放投保单。如果没有计划书回执,则不能填写投保单。计划书回执样本见附件五。
计划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计划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使计划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公司各项技术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 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将公司一定时期的任务分解给各部门、项目或个人,并为其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依据,为决策目标提供组织保证。公司的计划管理通过确定发展战略,围绕一定时期内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目标,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开发、建设、财务经营及要项工作计划和制定可靠的保证措施,以保证各项目标实现和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公司计划按时间分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按具体业务内容分为项目开发计划、财务经营计划、营销计划、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包括维简大修计划等)、其他要项工作计划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经理是公司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计划的管理工作,各部门(项目部)是相应计划实施完成的终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业务工作内容,负责相关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开发部负责土地收购、利用及开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土地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渣土处置及有关规费计划指标的测算或审核。
(二)营销部负责年(季)度销售、招商、租赁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营销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测算。
(三)策划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方案设计以及相关的方案图纸审查、规划综合服务和人防移地建设等各种费用计划指标的测算。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年度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查,季度工程建设计划汇总、下达工作。牵头对各工程的工期、年度形象进度的初审。
(五)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年度维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大修计划的编制。
(六)财务部负责年度财务经营计划(预算)的编制,计划内建安工程投资等指标的测算或审查,牵头组织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汇总及初审,并负责上报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范围内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季度工程建设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以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执行等。
第三章 主要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计划编制由各部门、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总体安排,按照计划管理分工进行并经公司研究确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中长期规划按5年以上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初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及环境变化进行一次调整,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方针,规定在计划内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绘制长期发展蓝图。确定公司主要投资方向、目标市场,拟开发项目及产品定位目标、主要经营目标、资金筹措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议计划在每年初进行编制。主要确定全年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程量、投资及进度的目标,是组织年度工程施工及相关要项工作(包括拆迁、资金筹措、招标、勘察设计等)的依据,也是对各项目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划已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经公司审定后实施。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开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部全年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编制,主要是对年初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重大影响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环境变化、公司及上级有关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项目部应对照年初建议计划和1-10月份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预计全年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的编制,经公司审定后做为年终工程财务结算、编报统计报表和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季度工程建设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公司审后年度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设计划分解到季度进行落实,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由项目部将季度计划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初审和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下达执行,并做为公司对项目部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8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部审核后下达到施工单位执行,同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要依据合同工期、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季度工程计划进行编制,要明确月度施工形象进度,主要工程节点完成时间、计划完成工作量等指标。是各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营销(包括物业销售、招商、租赁等)计划,依据项目开发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营销的项目、销售(租赁或招商)的物业类型、面积、收入、费用支出、进度安排等指标。
第十四条、 负责计划编制的各部门和项目部应相互配合,按时、按质的完成计划编制工作,各相指标齐全,并附有计划编制说明。
第二章 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长期规划是目标性的,年度(季度)计划具有指令性,各项目部和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分解落实。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目标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协调处理计划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分析原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部门的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办牵头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下文之日起执行,公司负责解释。
计划管理办法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进、规范全镇村民自治工作,增强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和计生国策意识,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现结合我镇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石鼓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分管计生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管理
分管计生领导,要按照政策要求,全面、准确掌握全镇计生动态信息,夯实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狠抓政策的落实兑现,给党委政府当好助手,当好参谋,尽心尽责的抓好计生日常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违犯规定,隐瞒实情,没有及时准确给党委政府提供计生方面决策依据,造成全镇计生工作被动及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对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造成审核、填报具体数据出现错误或工作中出勤不出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影响上级考核得分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去消评先资格,扣发半年计生津贴。在全市计生考核排名在后三名的,去消计生津贴。
二、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房、主任的管理
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记、主任,要把计生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密切关注,并准确掌握本村的计生动态状况,抓好各项计生指标的落实兑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到位,确属无法消化或棘手的要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结扎、上环、三查不到位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取消驻村领导、单位负责人、村书记、主任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200元罚金。
三、村(场)计生专干管理
村计生专干:一是责任心要强,及时准确的掌握本村计生工作的详细情况,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工作中要敢干碰硬,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如果确有困难,要立即报告村两委。二是要、精通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对所操作的台帐,数据要清楚合理规范,不能有错登、漏报、瞒报现象,对工作中人浮于事,隐瞒实情或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并扣发半年工资。三是对村计生专干实行季度考核制,考核内容包括:“三查”率、上环率、结扎率、业务知识、工作手册填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绩等考核内容。年终执行考核奖惩:全年考核达到95分以上,顺利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计生专干每月奖20元计生津贴,达不到80分的每月扣10元,计生专干的工资和奖惩由计生办考核和掌握,年底统一兑现发放。
四、育龄妇女的管理
所有育龄妇女要必须准时参加“三查”,已完成生育指标的'妇女,身体恢复后要立即结扎,须上环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上环,对不参加“三查”、上环、结扎的育龄妇女,经村做工作下通知后,五日内仍不到位的,按村规民约,迟到一天交50元管理费,直至采取措施为止。
五、流动人员管理
(一)流入本镇的育龄妇女,要登记造册,纳入所在地计生管理范畴,并交纳300元管理基金,在管理中,不准时参加“三查”,不按规定结扎、上环的立即驱逐出境,管理费不予退还。
(二)婚嫁的姑娘必须一月之内办清迁出手续,二月之内仍未办迁出者,每月收取50元管理费直至迁出为止。
(三)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除要及时办证外,还要写下承诺书不管到什么地方,在每次的三查前必须寄回孕检单,如若延误,按村规民约规定每天收取违约金50元累计计算。
六、卫生院负责人及主要医生的管理
结扎对象,扎前必须进行孕情检查,若有孕情,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再施结扎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扎者,由主检医生出具证明,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计生办和所在村,采取其它防范措施。
结扎后,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假结扎或保胎结扎,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主刀医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500元罚款。影响恶劣的做侍岗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奖惩
对接受省考核合格的村奖8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
对考核中不合格的村书记、主任、计生副主任各罚200元。
计划管理办法12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为做好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2.项目执行期间,区科委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验收对象
列入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并得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验收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的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需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考核;
2.项目实施目标考核;
3.《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考核;
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
5.其他内容考核。
五、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项目的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报告;
2.《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
3.《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4.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5.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6.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承担单位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
9.其他有关材料。
六、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对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清理财务账目,认真如实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总结报告书》、《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其他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委。
3.区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七、验收方式
1.会议验收:由区科委或区科委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组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开展工作。会议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2.实地考察验收:由区科委或区科委授权的有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全面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项目验收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3.书面验收:区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朝阳区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计划管理办法13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威股份”)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条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为通威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在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兼职或向任何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等的员工,不得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上述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标准的员工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转入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持有人将按其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和比例,承担其相应的融资本金归还及在融资期限内的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进行管理。信托计划的份额上限为 90000 万份,每份额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不高于 1.5: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份额上限为 54000 万份,次级份额上限
为 36000万份,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和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优先份额的分配顺序位于次级份额之前,次级份额为信托计划中优先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信托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90000 万元及 20xx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 11.81 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 7620.6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1.96%。信托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
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不超过 25200 万份的次级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代为持有。该预留份额将主要根据在 20xx年、20xx 年和 20xx 年业绩考核结果将其分配给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预留份额未授予完毕,则该剩余预留份额由董事长刘汉元先生自行负责处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即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性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的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设定了针对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持有人个人在 20xx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达成相应指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持有份额。
个人绩效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绩效考核依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公司内部考核等级及相应等级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特优) B(优) C(良) D(合格) E(不合格)
所占比例 前 15% 16-40% 40-75% 75-92% 后 8%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D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50%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E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业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预留份额外,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代持的预留份额放弃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权,不享有持有人权利中第(2)
及第(3)项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除预留份额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3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 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的信托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
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离职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则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或公司书面作出处罚通知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岗位但仍在公司内,或在股份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
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计划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
计划管理办法15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 职责
3.1 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 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 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 计划分类及要求
4.1 项目推进计划
4.1.1 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 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 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 项目专项计划
4.2.1 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 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 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 月度资金计划
4.3.1 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 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 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 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 周工作计划
4.4.1 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 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 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 月度工作计划
4.5.1 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 其他计划
4.6.1 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 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 计划执行、延期
5.1 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 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 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 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 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 考核及处罚标准
6.1 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 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 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 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 考核补充说明
7.1 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2 月度资金计划、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的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 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 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 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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