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
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企业的特点是资本密集,固定资产具有数量多、占资产比重大、分类复杂、较为分散又更新迅速的独特之处,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尤为重要。近几年来,国家对农网投资的日益增加,农电新增资产比例增大,农网资产规模进一步增大,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电素质三年提升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成为县级供电企业降本增效、开源节流、增加效益,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突破点,因此,需要我们正确摸清农网资产的管理现状,理清头绪,采取措施,提升资产管理工作效率。
一、由于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思想意识等诸多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县级供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
(一)成本巨大
三门峡地区地处豫西山区,输电线路和设备分散于山区、丘陵、沟壑之中,给农电资产的建造、维护、清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管理和核算工作复杂
近年来,几乎每年夏季的洪涝灾害成了威胁豫西地区农电电网资产安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20xx年、20xx年连续不断的暴风雨形成的洪涝灾害,使卢氏县电业局90%的电网资产受到损失,灵宝市电业局、陕县电业局、渑池县电业局电网资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连续不断的资产意外损失和再建、在建资产资金来源的甄别等增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的复杂性。
(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除农网二期改造工程外,包括农网一期、三期改造工程、户户通电、升级改造、中西部完善等农电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全在地市公司,使用权在县供电企业,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状态,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增加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的难度。
(四)资产管理混乱
县级供电企业内部职能科室之间,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各自按照自己的需要管理,互相之间相分离,不协调,不统一,造成固定资产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制肘了固定资产效率的发挥和提升。
(五)资产清查工作未形成制度化,影响资产信息的真实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弧⒏飨钔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核对工作难度最大的主要是企业固定资产核对工作,县级农电企业由于在地市代管情况下,账实核对不及时,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不能核对相符,一方面企业资产不能保证安全完整,不能及时发现并堵塞漏洞,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许多已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仍然存在卡片上,仍然计提折旧,即不相关的沉没成本仍然参与会计核算流程,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财务管理水平的发挥。
二、提高认识、理清思绪、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农电资产精益化管理,提升农电企业的经济效率,最终提高县级供电企业的综合素质
(一)转变观念,超前思维,认真研究和规划资产管理工作
认识到位,是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思想保障。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县级供电企业实现“一强三优”现代企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履行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在不断提高认识并处理好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结合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转变观念,超前思维,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预案,努力探索符合政策要求、便于实际操作、利于企业发展的资产管理模式,为实际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资产工作的组织保证
县级供电企业,按照“以全面预算为统揽,严格审批控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的思路,建立省公司统一管理,省、市、县分级负责,账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制约,产权管理和资产经营相统一的资产管理体系。在分级分工负责架构下,按照不同层级的管理界面和职责,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控制和监督,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正确区分企业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通过资产的全寿命管理,提升资产的使用效用和效能
有效资产是指可以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这是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主要资源,近年来农网建设虽然增加了有效资产比重,但其有效性的发挥有赖于人的管理到位,还需要进行深度开发。提升电网资产经营效率的途径还是要坚持念好“监、管、用”,三字经,即在建设阶段就要以设计先进、选型科学、建设精心、质量优良来保证投产后的高效率和满负荷,在资产运行过程中,应该大量采用高科技电网管理技术,以先进周密的维护措施确保每台设备、每条线路、每项输变电设施时时刻刻处在完好状态之中,电网的输变电资产是运送电力电量的高速通道,又是实现电力销售、实现产出的平台。因此,加大科学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靠优质坚强的电网资源,是县级供电企业改进营销手段,研究营销政策,掌握市场信息。加大营销投入,充分运用电价政策,不断优化购售电价差,拓展电网盈利空间,提高资产的盈利水平。
盘活无效、低效资产。对于长期不产生效益或者很少产生收益的不良资产,比如房屋、设备、土地等,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盘活,如:变卖、出租、第二次开发,总之,要让这些“死”资产变出钱来。
(四)合理避税,降低固定资产投入和维护成本
20xx年1月1日起,新的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中可以抵扣。因此,县级供电企业,要在企业内部树立全员依法纳税,科学筹划的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和运用有关税收政策,实行税收筹划,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提高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比例,有效降低固定资产建设和维护成本的目的。
(五)科学分工、明确责权,实行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体制
县级供电企业按照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分为价值管理、数量管理和使用与保管管理三级管理体制。具体分工是:生产技术部负责固定资产建立台账进行数量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实物管理。
(六)在资产全面清查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省公司统一安排的全面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资产清理逐步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县级供电企业的资产清理逐步形成了制度化。组建了常设的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定期对固定资产的实物与账、卡进行核对,清理小组在资产形成、使用和报废过程中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20xx年,各县电业局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召集资产使用部门,对县局农网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对和实地盘点,并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对盘亏、盘盈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了固定资产账、卡、物全部相符。
(七)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处置废旧物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门峡县局供电企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的处置曾经形成了规范化的管理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物资公司配合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选择回收商组织竟价拍卖,所有待处理资产都严格组织价值评估。当现场拆除及运输费用较大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现场拍卖的方式,合理减少拆卸费用,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对拆除的零星配件,由物资公司统一归类收集,形成一定规模后,集中招标拍卖,利用规模优势变废为宝,实现价值回收效益最大。省公司新的废旧物资处理办法实施后,县级供电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制定废旧资产拆除计划,实行物资公司统一集中管理,统一登记,及时汇总上报,由省公司统一拍卖后,及时回收资金并入账。
(八)借助先进的财务管理体系,丰富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各县局按照系统统一规定将固定资产卡片按使用情况、经济性质和电压等级建立明细分类账卡。借助先进的财务管理信息体系,对原卡片信息进一步整理完善,按照资产类别进行了设备对应和价值拆分。为了保证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真实、明晰,各县局抽调资产使用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集中办公,到档案室查找多年前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的移交资产明细表,对现有的.资产卡片信息进行逐项完善,并在使用部门的配合下到现场查看实物铭牌,通过各环节的努力,各县供电企业现有资产卡片基础信息中的“所属变电站”、“存放坐落地点”、“使用部门”等重要信息已全部核对一致。
(九)不断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弥补农电资产的意外损失
近年来,农电资产金额不断增加,为了既能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县级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又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费用,我们统一组织县局,充分利用保险的专业优势,与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分析了多年来事故发生的情况,设计保险方案。在降低费率的情况下,拓展附加条件,使保险方案不断完善,增加了所有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责任险,使供电责任风险得到极大化解,同时在加大理赔力度、降低保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20xx年、20xx年的夏季洪涝灾害中,卢氏、灵宝等供电局电网资产遭到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及时给与了理赔,财产损失赔付率达到了100%,有效弥补了农电资产的意外损失,确保了农电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农电电网的安全稳定。
(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结合国网公司、省公司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县供电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陆续出台了《三门峡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招标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了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十一)强化农电队伍建设,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强化队伍建设,是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人才保证,按照省公司要求,在县级供电企业相关部门配备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并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不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取得了积极效果,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较好的人才基础,深入学习和宣传国家及电网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形势,保证了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2
一、当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与特点
据20xx年底数据显示,房县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292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总额875万元,占总资产的67.72%;一般设备类资产总额413万元,占总资产的31.97%;其他类资产总额4万元,占总资产的0.31%。
从固定资产使用状态看:在用资产xx0万元,占总资产的88.24%;闲置资产152万元,占总资产的11.76%。
从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看:局机关资产868万元,占总资产的67.18%;管理一股资产93万元,占总资产的7.20%;管理二股资产30万元,占总资产的2.32%;计划统计股资产113万元,占总资产的8.75%;稽查局资产36万元,占总资产的2.79%;撤并4个分局闲置房屋资产152万元,占总资产的`11.76%。
从资产分布特点来看:一是集中性。资产主要集中在城区,而城区占用资产为88%,机构收缩后除房屋外,资产管理相对集中。二是实用性。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的比例基本符合实际,分别占67.72%和32.28%。三是合理性。局机关资产与其他单位资产基本合理,局机关资产占67%,人均占有资产5.1万元;其他单位资产占33%,人均占有资产3.5万元(不含闲置资产152万元)。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践
(一)强化了管理基础。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先后制定了《房县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系列制度,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对达到标准的物资严格依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未达到标准的办公用品作为低置易耗品管理,资产购置、变动、处置严格按程序执行,杜绝资产漏记、错记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固定资产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保障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
(二)监控了资产底数。建立了监察、人事、财务核算等部门监交体系,坚持实行调离岗位手续清,对调出、离退休、外出学习以及岗位变动等各类人员,规定必须到资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检查,通过四次大规模资产清查工作,保证了全局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真正做到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有效地防止了资产流失。
(三)健全了信息网络。全系统所有资产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和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还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保管人员、存放地点信息字典库,在资产的进口环节即购置采购管理、中间环节的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管理、出口环节资产的处置报废等方面严格管理,实现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集中化和网络化管理,有效解决了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和资产闲置浪费的问题。
三、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观念淡簿。个别单位和少数干部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前清后乱”的现象,对资产管理不十分重视,认为固定资产是大宗物品,只要购置了,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谁也不敢随便拿走,且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核算使用价值,不核算经济价值,这种想法导致思想上忽视固定资产管理。
(二)资产账目不准不实。有的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不完善,存在账实不符、时间不清、品名不明、金额不准等问题;对新购置、新调整的资产没有及时入账或不入账;对每年清理中的盘盈盘亏的资产不及时调账;对报废、转让、借用给其他单位的资产没有及时报告县局,造成资产账目不实。尤其是省、市局对口调拨配置资产,如稽查、计统、财务、信息中心等部门调配或奖励的专用设备,多数资产调拨单没有随同设备传递,没有配备清单,也没有调拨单,经办人员领取后未登记就直接使用,很容易造成资产的私占和流失,也容易造成财产调换。
(三)资产增减缺乏监督。有的交接不办手续,有的增加不入账,有的处置不销账,有的变动不调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心中无数,家底不清。对个人使用和保管的资产,如办公桌椅、棕床、usb盘等资产,因工作变动而“物随人走”,部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凭印象移交而不进行实物核对,造成事后相互扯皮。
四、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执行资产账物管理规定,促进资产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一)树立“三种观念”,增强管理意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和配合,不仅是财务部门对价值的核算的控制,它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为此,要树立资产就是资金的观念,克服“只管使用,淡化责任”的错误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要树立盘活就是增效的观念,把现有的财产盘活,变“死财产”为“活宝贝”,科学利用闲置资产,增强资产使用效率;要树立监督就是管理的观念,推行民主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通报资产清查情况,将资产管理好、监督好、使用好。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与保障。为了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上述各部门的下属机构。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用财政资金或用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种资金投入形成的物业、土地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工程。
第四条福田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按《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管理部门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经营的收益;
(五)负责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及核销的审批;
(六)监督、指导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其领导下的社区工作站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固定资产职能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
(四)审核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处置、核销的审批,对超越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上报;
(五)负责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更新的计划、审批、申请和实施。
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内部固定资产职能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及维护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各种账、卡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申报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要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分类卡片,负责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变动登记和汇总;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将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使用人并做好相应记录,在人员变动或工作调整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和内部调拨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妥善保管库存资产,做到堆放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与财务对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向本单位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及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各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
由于行业的不同,其主要生产工具的固定资产标准可以低于非主要生产工具,如图书馆的图书、学校的课桌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本行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暂时不能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的行业和单位,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类别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个类别。
具体对每项固定资产分设编码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1、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兽医器械等。
2、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广播/立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设备等。
3、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5、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等。
6、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7、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含交通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等通用性设备。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经过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包括革命遗址、石窟及石刻、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传世历史文物、考古发掘文物、民族文物、外国文物、化石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和图书室的图书。包括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读资料、光学录像、光盘资料、电视唱片等。一般单位的图书服从价值标准,够标准的图书作固定资产。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分类内的固定资产。对于一般单位而言,其医务室设备、厨房设备可列于此类。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装修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参照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四章产权登记及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简称固定物业),进行相关的产权界定,办理产权登记,产权所有人统一注明为福田区人民政府。(注: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物业管理中心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固定物业用于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其收益必须纳入统一的财政专户,集中上缴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收益上缴的监督和管理,收益的使用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码、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在用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使用人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建立账、卡核算制度
(一)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卡片,卡片一式两张,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价值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价值双重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购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建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以掌握资产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一)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二)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清点核查制度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清点核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点核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并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区财政部门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二)固定资产清点核查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点核查的办法。如出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如确需转让、出租、调换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提出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出借,不得影响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出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动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反馈,并由以上部门对以上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调剂,否则由财政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要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购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设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建造。
第三十二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账、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4、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5、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处置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区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除外),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的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2),并附明细清单及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工作程序,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三)申报单位凭批复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区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拨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书。
(二)出售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评估报告;
3、书面申请及说明;
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三)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必要时);
3、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四)非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
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五)资产遗失申报注销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罚及赔偿意见);
3、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交通工具。执行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文件。
(二)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视机、录(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音响等电子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三)专用设备: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权威技术部门鉴定为准,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四)大型设备确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资产技术状态低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50%以上等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必须有相关权威技术部门鉴定;
(五)房屋建筑物及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年限确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报废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方可到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更新资产的立项和资金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时,要对其占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区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处理手续。在未办理手续之前,原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单位内设机构之间或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不涉及账务调整的,不须办理申报手续,但要做好资产调拨的交接、登记以及实物账调拨等工作,明确资产划转后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及时申报资产变动情况,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处理之前,使用部门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4
1、引言
1.1研究目的
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带给企业预期收益的生产资料。县级供电企业由于资产结构和分类复杂、价值大、分布地域广、变动频繁、更新快等特点,给电网资产运行、维护与管理带来很多困扰。由于近年来财务集约化管理的推进和ERP系统及财务管控的上线,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化、精益化、信息化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配置科学合理是我们对资产管理的追求目标。
1.2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包括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其中固定资产变动管理是重中之重,固定资产的变动指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债务重组取得、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减少包括资产的转让、出售、以资产对外投资、盘亏、毁损、报废、无偿调拨等。
2、管理现状
2.1原始资料不规范、基础数据不健全
由于传统的管理观念较粗放,固定资产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只注重价值管理,造成在资产卡片的登记上只注重金额的登记,诸如座落地点、资产规格型号、责任人等基础信息不完善;部分资产存在“打包入账”的情况,但在资产清理时对打包资产又难以拆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做到一账、一卡、一物。基础数据不规范、不健全,难以适应ERP系统上线的要求。
2.2在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政策上未执行统一标准
集约化管理前,系统内对各县局固定资产管理没有硬性要求,各县局未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政策,以及历史时期财务人员更换原因和自身素质问题,对资产分类的理解不一,造成部分资产在分类上比较混乱,折旧年限上出现错误,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2.3资产管理意识薄弱,缺少业务流程化管理
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谈到资产管理有些部室会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在对资产管理的理解上侧重于价值管理,忽略了对资产的过程管理。当固定资产发生了变动,如一些技改工程的实施会导致旧资产的拆除报废或再利用等信息并未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或传递信息滞后,导致财务部门对资产处置和资产卡片的变更不及时从而造成账、卡、物不一致。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缺乏相应的审批流程,资产管理大局意识不强。
2.4农网资产与自有资产界线不明,资产管理混乱
自国网公司实施农网改造以来,除二期农网改造形成的资产归县局自有,其他各期的资产所有权都归省公司所有,但其维护管理权在县局,造成农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在对农网资产后续的更新改造中,省公司并未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又由于县局农电管理中一些人员素质偏低,对辖区内的农网资产和自有资产区分不清,造成一些农网资产的更新改造上报于自筹投资的综合计划中,从而会使一些农网资产会在县局自有资产中重复登记。以上原因导致农网资产与自有资产界线不明确,在资产权属管理上比较混乱。
3、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研究对策
通过对以上资产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为适应ERP系统和财务管控的上线要求,我们认为加强县级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迫在眉捷。为了使管理现状得以改善,建议如下:
3.1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目录》
加强对《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学习,修订县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在集约化管理的'大前提下,严格执行国网公司统一下发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网省公司要求,及时调整错误的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等信息,使资产分类、资产名称、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等内容与国网公司保持一致。
3.2措清家底,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清查
为更好地实施固定资产管理,要对现有资产进行统计评估与清查,以此为固定资产管理打下基础。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对现有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将农网资产与自有资产权属问题理清;将自有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进行登记,由中介机构介入对资产状况出具评估和清查报告,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房屋、土地数量和面积进行盘查,对未办理权证的积极进行权证办理;为适应ERP上线要求,对打包入账的资产积极进行拆分处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分类正确无误,为资产上划打下良好基础。
3.3合理界定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明确资产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建立流程与职能相结合的跨部门协作管理模式,提高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层面和各个部门对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财务部门可以作为牵头管理部门,并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有关业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职能,使各部门做到分工协作,目的明确。
3.4实施流程化管理,加强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
由财务部门牵头与各业务部室讨论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调拨、转移等资产变动业务审批流程,对固定资产实施流程化管理。统筹考虑资产的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行、检修、技改、报废的全过程,在满足安全、效益、效能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提高投资效益,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3.5加强对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确保资本性支出的预算执行
由于历史遗留或人员素质原因,导致一些工程的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未作严格区分,从而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准确核算,造成转资资产原值不实。为确保资本性支出核算准确,应将在建工程的核算与全面综合计划和全面预算相结合,准确、合理的进行工程成本的核算并按时间节点要求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保证工程投资及时转资产。
3.6积极推进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尽快适应基于ERP模式的资产管理
按照省市公司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单位资产构成、业务流程和生产经营特点等实际情况,将固定资产管理统筹纳入企业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和应用。利用条码技术与软件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县级供电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多、变动大、部门泛、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代码体系,明确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细度标准,统一物资分类代码、生产设备分类代码与固定资产代码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等,实现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ERP系统的上线要求。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管理,确保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6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一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存在的弊端
1、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实际成本直接列入当期支出,其原始价值同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反映。
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照营业收入或者事业收入计提修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3、固定资产的报废无法正确反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明确,由此造成报废随意性较大,而对于大型精密昂贵的仪器设备由于报废手续过于繁杂,无法做到及时报废,也会造成会计上不能及时核算固定资产残值。
4、无法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的实际成本直接列支。导致固定资产增加,当期的结余虚减。另外,按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修购基金直接增加专用基金时,并未引起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数额的任何变化,这使得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又包括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基金——修购基金,这种重复计算同样造成了净资产会计信息失真。固定资产的折旧数得不到反映,不能根据经营的需要科学地得出应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数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净值。
5、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长期以来对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意识上淡薄,责任心不强没有按时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导致单位资产实际使用数量与账面不一致等大量现象存在。同时,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工作,没有按照程序办理,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楚,管理混乱。
6、政府过于重视对于购置前的审批与采购,不重视固定资产交接后的入账和使用时的管理工作。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无人保管,操作仪器设备时遭到损坏,另外还有设备使用效率不高,资源极大浪费。
8、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情况失实。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票据滞后或没有,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账,造成账实不符。事业单位的改扩建的增加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直接列入支出,也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还有上级部门施压以下级单位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下级单位入账,但未使用。还有收缴没收的和收取赞助的等资产,没有及时上缴财政部门,没有专人管理,易被有关部门和人员使用,形成帐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滋生腐败。
(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1、外部环境的影响
(1)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使用的还是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参照办法也仅仅是20xx年制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完善和更新不及时导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不到位。
(2)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上,财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有介入,但是,俩部门的管理权限及分工又比较模糊,极易照成管理混乱且易形成管理空白。
2、单位自身因素的影响
由于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调拨、维护、、报废和盘存等相关制度,极易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及流失。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由单位财会部门兼管,由于此项工作不是财会部门的主要业务,一般管理均不到位。
二、强化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1、对现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将固定资产构建纳入财政统一预算,并由统一的宏观主管和调控部门进行管理。
2、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和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建立健并制定严格的全内部的管理制度。确定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责任,分清各部门职责。
3、应将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核算办法借鉴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当中来。计提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更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直接通过“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当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同时还应对取得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如外购、自建、接受捐赠、调拨等分别进行核算。
4、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改革固定资产处理方式,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行政单位可采取折旧的方式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事业单位可采取按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这样既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又有利于固定资产成本核算。
5、建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其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也要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减、租赁等环节有效监督。
6、构建与办公自动化相衔接的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模块系统,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种相关资料,将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管理程序。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7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实际上就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不仅对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关乎事业单位职能转变和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传统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为了解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必须要在优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水平,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一、传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存在的主要弊端
1、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发展的新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提高,传统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处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事业单位职能转变和固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特别是事业单位传统的固定资产会计管理模式不能够真实准确地反应出真实支出与预算支出的差别,也无法真正体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运行模式的现状,严重影响到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也给事业单位管理者的决策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
2、虚增净资产。传统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管理模式只计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在固定资产计价、增加、转让、报废等方面,虽然制定了详细的制度规定和计算方法,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计算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是相对的科目,一方面提取修购基金,另一方面则通过提取修购基金直接增加专用基金,造成了事业单位净资产的重复计算和虚增,净资产统计信息严重失实。
3、严重影响固定资产更新。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需要通过提取修购基金的方式,来实现对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按照这种管理模式,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将获得相对较多的补偿资金,而收入较少甚至没有额外收入的事业单位,能够提取和获得的补偿资金则相对较少。这种折旧补偿基金提取的办法不同于企业单位,是以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算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事业单位由于收入资金较少,很难满足固定资产更新的要求,影响到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能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步伐逐步加快,很多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都已经取消,这种固定资产更新方式将受到更多局限。
4、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受到固定资产账目管理的一系列限制和影响,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目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受到严重的影响,不仅无法真实反映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状况、数量的增减变化等信息,而且还容易导致很多固定资产游离于会计管理制度之外,形成“小账”,甚至出现固定资产被侵占、外借、租赁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到事业单位管理水平,也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不利影响。
5、无法准确衡量事业单位支出情况。在现行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管理制度下,事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要记在“事业支出”、“专用基金”等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3]。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涉及折旧计算,损耗无法在成本中得以实现,因此会人为降低事业单位的收入成本,造成成本核算严重不实。
二、事业单位改革对固定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当前是我国事业单位职能转变和分类的关键时期也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全新要求。
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类型更为多样。按照事业单位分类的.有关要求,大部分事业单位将侧重于从事公共服务工作,行政管理职能将逐步弱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事业单位必须要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配备更多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职能转变和改革的彻底完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类型将更加丰富,数量也会进一步增加,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性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2、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精细化将是今后一个阶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另一个主要趋势。为了确保国有资产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事业单位必须要在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方面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
3、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提出了全新要求。20xx年1月1日起,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新制度中提出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新方式和新要求,也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列工作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这将成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制度化基础。
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方式将更加科学。今后一个阶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将面临着全面修订和完善。固定资产损耗计算、固定资产购入科目记账、修购基金提取、捐赠固定资产账面等都将成为新规定的重点内容。通过全面优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的目标。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8
一、引言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现代公司战略部署及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公司系统应加强资产管理,着眼未来,推进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账、卡、物不符的现象;
2、个别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
3、固定资产营运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
4、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定资产管理改进方法或对策
(一)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1、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固定资产购建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按照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和省公司批准的年度资本性收支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购建,对于不可预见的固定资产购建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充分发挥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物资采购方面的优势,降低物资采购成本。严格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管理,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将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款项结算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前提下,积极进行资金运作,降低资金综合成本。
3、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管理工作,定期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督促上报审查,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审批,有效解决固定资产长期以暂估价值入账带来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狠抓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包括:
1)在资产发生变动时,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递变动信息,确保帐、卡、物一致;
2)建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3)提出资产出租和委托经营管理的程序及职责;
4)严格控制以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的行为;
5)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6)建立固定资产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2、制定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是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基础,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处理,资产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失情况的,及时上报省公司。
3、动态监控资产增减变动
设计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变动情况月度报表,要求填报月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月份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防患于未然,避免重大差错的发生。
4、会同生产部门做好更新改造支出管理
财务部配合运维检修等部门提出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并纳入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管理。在制定更新改造支出计划时,综合考虑各单位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程度等因素。不定期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更改支出得到有效控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技改形成的新增资产调整原有固定资产卡片,避免出现一项固定资产对应多张卡片的情况。
5、严格运行维护支出管理
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在下达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支出预算时,充分考虑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合理分配,提高固定资产维护效益。
(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1、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不同的管理层面,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及《河南省电力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固定资产损失及时进行核销、账销案存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转让、盈亏、毁损及报废审批情况
固定资产转让、盈亏、毁损及报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由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制相关申请单据,经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手续完备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报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做好残值回收工作,在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处置。
(四)固定资产效率管理
对于无效低效资产,积极盘活、收回资金。对于非生产用资产,积极按市场化方式出售变现。对于账销案存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制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机制,积极清理追索。
1、推行固定资产全寿命管理,努力提高投入产出水平;
2、制定固定资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固定资产基础管理,落实固定资产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4、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评价制度,动态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管理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控制购建成本,严格处置程序,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9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已登记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编制附件一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对采购清单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
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乙级及乙级(预备)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电力(含核电)、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通讯(含邮政)、有色金属(含稀土)行业国内投资限额以上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招标时,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委托招标采购清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招标委托时,应向项目单位出具资质证书,声明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核实项目批复文件和委托招标内容。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招标代理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参照《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填写附件二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招标采购清单、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备案附表及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告。更改内容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时间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软盘送达招标机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投标声明完整唱标。开标记录及投标文件软盘应当场封存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及时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同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建议对其延期开标、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经招标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在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编制附件三列举的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方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将合同副本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或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指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员应当出示招标管理部门签署附件四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并有权参加指定监督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等主要过程,有权查看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资料,并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派出合适人员担任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监督员对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内容与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并向项目单位提供附件五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经项目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对署名投诉,经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不定期地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对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审。资质年审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经贸委并将视情节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招标代理资格进行整顿和降级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符的招标代理行为的,由招标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降级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文件,无需招标管理部门核准自动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委会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六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第七条 对专用设备,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桌凳、家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物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围墙、道路、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课桌椅、黑板、办公用具、床铺、被服、水电表、消防设备。
(三)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挂图、音体美劳技教学设备等,直接用于教学教育的设备和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图书。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二)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做好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各使用部门分户账的登记。
(五)参与固定资产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报废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七)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三)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四)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如: 图书室
(一)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和总账核对相符。
(三)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四)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管理及报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二)学校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经全体教师会或教职工代表会通过。
(三)固定资产购入后,购置、财务、保管等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
(四)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五)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报废
(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对校长负责。
(三)每学期与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四)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学校领导批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需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报废资产鉴定小组鉴定,学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上级部门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处理,及时进行变价出售或拆零维修。售出款如数缴给学校。同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年中、年末两次核对。年中核对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年末核对一般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按前面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村任乡中心校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1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单价在20xx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三)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5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6.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精修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7.每年财务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办公室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外围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162号同时废止。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3
第一条 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了管理好学校的财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校长直接负责,一名分管副校长协助,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质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财产物质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形成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防止财产物资浪费和损失,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校设固定资产总管理员一名,负责学校的校产管理工作;设固定资产会计一名,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帐目;各部门设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2、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必须登记《低值耐用品登记单》。
3、单价虽未达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类品种、规格、型号。如:图书、仪器、课桌登、办公桌椅等项,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4、财产物资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学校发展,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各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购置,未经批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六条 增加(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有专业人员验收,统一入库。校长、总务主任、固定资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由部门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有关人员将“凭单”及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会计在“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一联会计留存,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校产会计,一联交部门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依据。
第七条 固定资产入库后,由总管理员、校产会计、部门管理员统一编号,记卡归档。使用(管理)人员签字后,领取使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过久,确已丧失效能的;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确系无法修复的,按报废、报损处理。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进行赔偿,修复时的人工、材料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经过有关业务人员鉴定,并出据书面鉴定,报学校领导批准签字。部门管理员根据经批准的鉴定材料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由部门管理员留存,一联交会计(附鉴定材料),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校产会计作为记帐依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应上报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批准,根据批文进行帐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变价款, 均上缴学校财务室。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控制固定资产总金额,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个总帐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支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会计设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反映数量、金额的明细帐。各大类、项的首页设汇总帐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以控制全校各种资产的金额。各帐户的余额之和应与会计总帐“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相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管理)人归档,做到有物有卡,每学期核对一次。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部门管理员每学期核对一次帐目,保持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部门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每学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的.物品核对一次,保持物卡相符。
第十八条 每学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一次,核对数量。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批准后作帐务处理。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部门管理员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清查报表”一式三份,固定资产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主任、校长分别审查签字后,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第二十条 使用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质。如各种原材料、实验材料和改装维修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分以下几类:
一、维修材料
二、实验材料及药品
三、医疗卫生材料及药品
四、办公用品
五、其他用品
低值低易耗品是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及低值劳保用品等分以下几类:
一、教学实验用具及挂图
二、电教器材
三、医疗用具
四、报刊杂志及连环画
五、办公用具
六、文体用品
七、防护用品
八、其他用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可随买随用,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总务处统一安排购置。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必须严格验收,入库。保管员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设帐,按品名和规格设户,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金额。保管员每月末对库存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结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进出库制度,坚持进料有凭证。发料要有总务处领导,领料人在出库登记薄上签字后,材料才能出库。对低值易耗品设立单独的领用登记薄,经总务处领导批准,领料人以旧换新,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后才能出库。
第二十四条 保管员收进材料或低值易耗品时,根据原始凭证验收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验收章和签名,并填制“材料入库单”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的依据,一份随原始单据送财务会计入帐。
第二十五条 发出材料,根据总务处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发讫后,在领料单上加盖“发讫”章,及时记帐,领料单由保管员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材料,每学期期末清点一次。凡多出或短少,须查明原因。属于多出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作为下一学期材料经费增加或减少的依据。属于人为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应经常对库存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霉烂等,对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要特别加强管理,建立安全措施,领用时限量发放,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申请的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应在使用前的一周送交总务主任,以便安排购置、入库。
第二十九条 各办公室、教室及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调动工作岗位的,必须到部门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自产变动手续,然后由部门管理员到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教室桌椅凳、门窗玻璃(走廊窗玻璃)、电教设备等学校承包给年级,年级主任即是承包人。由年级主任再承包到班级。承包期三年即七年级开学初至九年级毕业。
第三十一条 各班级的桌椅凳、门窗玻璃(走廊窗玻璃)、电教设备等由政教处、总务处、年级主任每月检查一次,若有损坏,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查找责任人,查出责任人由责任人对损坏物品进行原价2倍的赔偿(其中含维修或购买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车辆费);查不出责任人的由班集体赔偿80%、班主任赔偿10%、年级主任赔偿10%。
第三十二条 各班级的桌椅凳、门窗玻璃(走廊窗玻璃)、电教设备等一经发现破损应及时报年级主任,年级主任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赔偿、维修或购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卫生工具的每学期发放一次,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物品是一条毛巾、一块肥皂、一个笤帚、一个拖把等。脸盆、笆斗三年领取一次。
第三十四条 班级的卫生工具每学期初、期中由班主任签字各领取一次,卫生工具是六个笤帚、四个拖把,其笆斗在七年级初领取,使用三年,其余时间不再发放。其灯棍、暖气包等的损坏,报政教处扣分后转交总务处随时维修。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具由维修工人分别保管。维修工具购置入库后,由维修工人写借条借出。维修工具若有损坏,经过总务主任批准,拿已损坏的维修工具到仓库换领新维修工具,没有损坏的维修工具保管员不得发放新维修工具。丢失或无故损坏的由工具保管者2倍赔偿。
第三十六条 财产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编制交接清册一式四份,经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分别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签字,总管理员、固定财产会计、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由移交人在财产帐薄上签字,分清责任,财产帐薄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调离本学校或办理退休时,必须向部门管理员交清所领用的财产。由部门管理员造册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总管理员,一份交固定资产会计,调离者拿着有部门管理员、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签字一份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离任手续。否则不与办理离任手续。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4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铁总财〔20xx〕37号)自20xx年1月1日起路局及各级控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太原铁路局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规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本文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指明的铁路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是充分结合了铁路企业的实际特点,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做出的重大变化。结合《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根据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统筹调控,强化监管;合理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通过建立适合铁路企业业务特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构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一致的联动管理机制。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基础上,主动相互协调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并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提出具体意见。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调整变更技术履历并通知财务部门,定期组织使用部门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并对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和资产减值测试。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保管主体,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盘存、出售及清查、检查等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做好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确保账、卡、物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营、运用维护、修程修制、报废技术审查等,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账物,配合清查盘点和减值测试。
3、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立账簿、计提折旧,依据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及时正确进行资产数量增、减变动和金额的会计核算;根据固定资产清查和检查情况,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配合清查盘点,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财务数据。
二、加强固定资产全程动态管理
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理顺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有效实现资产从投资、购建、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修、盘点、处置、报废直到退出企业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1、在固定资产投资环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铁路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做好投资规划。投资决策之前,应进行投入产出等可行性研究分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正确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和项目经营风险水平。依法规范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源头确保所投项目的'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
2、在购建环节,优化设计方案,规范招标行为,降低投资成本和工程成本,有效降低企业折旧和财务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3、在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别和使用状态,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级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严格落实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不断规范管理。通过继续推行设备设施“一件一档”管理工作,以单位固定资产卡片为基础依据,以技术设备台账资料为辅助资料开展建档工作,将围绕设备设施的所有投入全部记入档案,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直接、及时、准确的依据。
4、在经营管理环节,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处置前应做好评估分析,充分对处置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处置方案合法、方式恰当。依法履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严格处置程序,防范处置风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严格按照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组织办理好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调拨、出售以及坏账列销等审批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的后续管理,按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将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将变价收入入账,避免因长期不处理导致的报废资产丢失或处置不入账等问题发生。
三、完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减值
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的后续管理,严格按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将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将变价收入入账,避免因长期不处理导致的报废资产丢失或处置不入账等问题发生。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重新预计使用寿命;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通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产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产盘点,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所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况,将资产底数摸清楚,确保账、卡、物相符。查明盘盈、盘亏资产形成的原因,严格落实责任。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适当的处置。与此同时,应该认真分析固定资产的结构和管理现状,盘活存量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积压闲置,使所有固定资产都能够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功能。
2、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处理。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备、电脑设备、机械设备、杂项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事务机具等九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维修部门:
3-2-1生产中维修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仪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总务部:负责非生产部维修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
3-2-3使用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
4-1固定资产编号以8们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固定资产编号图示:
类别年度别入帐顺序
大额中额流水号
4-3固定资产编号第一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1,2…9分别表示之。第2,3位代表中分类,由01…99表示之,如办公设备之桌(01)椅(02)等。
代号内容
1厂房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设备
5办公设备
6其他设备
4-4固定资产编号第4,5位代表年度号,分别购置年度如96,97年表示。
4-5固定资产编号第6,7,8位代表固定资产相同性质的入帐顺序流水号码,分别以001…999表示。
五、建卡
管理部门应将各项固定资产设卡管理,建筑设备应建立(建筑设备登记卡),机械及其他设备应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建卡登记,以掌握各项资产异动状况。
六、维护保养
管理部门协同维修部门订立各项资产的保养作业规范,并督促使用部门按规范执行维护工作。
七、盘点抽查与财产标签
7-1管理部门应会同部门,视公司实际需要盘点固定资产,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财务盘点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7-2管理部门应随时查核各使用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以了解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实际,有无管理不善,无效使用或闲置等不良情况存在。若发现有异常或不良情况存在,应即通知该使用部门请其改善,情况严重者应另呈报权责主管批示处理。
7-3管理部门须制作财产标签,凡本公司财产均须粘贴标签以利保管和盘点。
八、核决权限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决权限请参阅费用核决权限表。
九、管理政策
本公司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作业,均应遵循下列管理政府。
9-1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可以让管理部门从整体的观点来考虑各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项目,使购置与处理固定资产的计划更为明确,不致盲目从事,重复添置资产。
9-2清晰明确的记录
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人员)、累计折旧、维修改造以及资产处理等资料完整记录下来,除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外,将来在申报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理赔时亦有依据。
9-3落实保养及保护要求
为使固定资产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及维护作业应彻底实施。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置
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作业期间,各部门将下一年拟购置固定资产编列于年度预书内,经权责人核准后据以实施。
十一、请购
11-1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如为某项投资计划而购置,应另检附固定资产计划书,阐明计划名称、编号、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使用目的、预期效果、需用日期、购置预算金额等送管理部门审查。
11-2管理部门于初审时,应请其它相关部室会审。
11-3经初审通过的请购单及其附件,经权责人员核准后,使用部门在必要时应详细填安装场所、位置、日期等资料并将有关图纸送交采购部门如期购置或营建部门按期施工。
十二、不动产取得的处理
建筑设备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后,应即办理产权登记,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建卡列管。
十三、动产取得的处理
直接购入或向仓储单位领取移交给使用部门时,取得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送管理部门不予以分类编号建卡列管,并于资产明显位置,标示资产编号。
十四、受赠取得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兄弟公司无偿拨入或因受赠而取得时,应填明估计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管理部门应视需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估价,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十五、建卡列管
15-1固定资产购入或取得所有权后,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或建筑设备登记卡,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维修负责部门。
15-2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卡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原则编号,分类规档保管,并另设固定资产凭证袋把各项固定资产取得凭证、文件、图纸等套入保存。
15-3财会部应将登记卡作为会计辅助分类帐使用,按法令规定定期填写折旧金额及帐面净值。
15-4维修部门应将登记卡作为保养资料卡使用,填写每项固定资产的维修记录。
15-5登记卡每卡限载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如附属物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应合记于一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运用
十六、设备统计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不同建立《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汇总表》,详列各项设备名称、厂牌、规格、适制产品(适用范围)、数量、产量(负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价格、耐用年限、使用状况。以掌握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并作有效的运用及管制。
十七、设备运用规划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本公司经营计划的需要,按各项设备的特性,性能及适用范围设定运用计划。
十八、设备运用管制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设备运用计划、操作规范的规定运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执行情形呈报权责主管。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
十九、保险
19-1管理部门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按本公司的保险管理政策办理投保。
19-2投保作业按《财物保险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保管
20-1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放置场所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存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填写该场所内所有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安全维护人员姓名等资料,以利管理。
20-2《固定资产存放明细》除一份自存于使用单位外,另一份应由使用单位张贴于该场所墙壁适当的位置,以便查核。
20-3重要设备的保护,应由使用单位制作标示门牌,悬挂显眼位置,以明职责。
二十一、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相互移转调拨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认并会同管理部门,经权责人员核准后,第一、二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登记卡,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由移出部门留存。移转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依本公司《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资产拟出租或外借时,管理部门应将租借事由、内容条件。归还期限、保持原状义务、附属设备明细等签呈权责人核准,并签订契约后据以办理。其出入厂区也应按《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三、闲置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产品停止生产、加工工艺变更,设备更新等原因而闲置时,使用部门应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单》提报闲置原因和设备现状连同该设备履历资料经财会部门填记帐面价值,并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权责人员核准,据以实施。
二十四、让售
24-1固定资产的让售由管理部门将让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取得日期、金额、帐面残值、现状及让售理,并根据其利用或参考市价订出让售底价,签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据以办理让售。
24-2固定资产的让售以登报公开招标为原则,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将理由和让售条件呈权责人核准后办理。
二十五、报废
固定资产因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办理报废,对于呈准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拆除后的零件或有残余价值的物品,应送有关部门办理入库。
二十六、减损
已损坏报废或已让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报《固定资产减损单》连同相关资料送财会部门销帐。
二十七、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人事管理作业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八、维修
28-1管理部门应会同维修负责部门,订立固定资产保养规定,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
28-2定期保养及整修由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3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由使用部门发现须保养及整修时,应随时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4固定资产的保养及整修,因故须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修护时,按《采购管理作业办法》及《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8-5固定资产维修负责部门每月应定期研讨各项固定资产定期维修期间长短的恰当性以及异常维修事项发生原因与改善对策,将研计结果以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28-6管理部门应将每项固定资产的重大修护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登载于登记卡以备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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