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集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3篇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帐户,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统计分为自营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类。自营工程安全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归集方式可分为:发票式、工程量式两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的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各单位在市场开发中不得删减安全费用。
第五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安全投入及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程费用。指单位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四)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费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七)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统计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额直接进入总包单位的安全投入,但总包单位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自营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分为发票式和工程量式两种。发票式以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凭发票到财务按实核销进帐;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
(二)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三)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机械台班费进行认定。
(四)机电物资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折旧等进行认定。
(五)经营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计算。
(六)实施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量单并经有关部门签字认可。
(七)财务部门负责依据经各有关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单分类进入安全投入台帐。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生产调度、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海外业务的安全投入统计由股份公司海外事业部参考本办法统筹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以项目部为基础制订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后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并组织实施。
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任务制订年度和月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项目部主要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明确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职责。计划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预算、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投入及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单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产权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环部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厂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各单位、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定和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划;发布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指令。
(三)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规划,并与年度生产计划一并下达,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列为专项开支,并保证有效实施。
(四)遵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设置劳动安全检查、保护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层层负责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部门。
(七)总经理不在时,由被委托者负责。
第五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主管生产或其他工作的同时主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1/11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三)组织并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四)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到部门,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同时进行。
(七)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指导并提高所辖部门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负责组织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年度总结,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条安环部(含部长职责、下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消防、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各部门、分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
(三)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及考核细则,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对新入厂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组织制定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计划。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办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手续,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的技术要求。
(六)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11
(七)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过程的火灾特点,监督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八)负责安全、环保、火灾、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事故分析报告。协助综合管理部调查处理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等工伤事故。
(九)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负责督促各分厂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核算排污费、报表填制、减排、例行监测、危废(固废)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监督整改情况。
(十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网上申购工作。
(十四)负责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分厂开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十六)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安全作业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负责与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技术监督局、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业务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落实工作,负责上述部门检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11
(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原则,在投产前必须落实“三同时”。
(八)在项目改造、检修时,负责督促责任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负责所属仓库、宿舍、办公楼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负责公司通讯、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函、邮件、文件的安全传递。
(五)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图书、科技资料及不同载体档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档案室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八防”的要求对档案库房进行管理。配备适用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七)负责本部门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规定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九)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入厂员工的公司级教育及考试工作。
(十)负责工伤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工伤员工,负责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救治陪护、医疗救护期工资发放及终止、伤亡赔偿、工伤保险等4/11
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五险相关内容,做好工伤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特殊作业人员体检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条供应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采购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三)按照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类劳保和防护用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条销售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负责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性质及运输、储运过程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纳入活动分析内容。
(三)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措施“三同时”原则,确保安全措施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并监督安全措施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劳动保护费用、环保治理费用专款专用。
(五)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六)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关于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分库、分区、分类储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演练预案。
(四)负责对叉车、平板车等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等物资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物料台账等原始记录,制定相关流程与制度,严格领用审批制度。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计量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器具相关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验室、检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外来施工队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工程开始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发生事故按合同条款处理。
6/11
(三)负责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检查效果负责。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员遵章守纪,施工场地、生活区域整洁有序,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七)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
(八)负责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九)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原则,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上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六条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7/11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强对公司警卫人员的管理,规范员工及警卫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为正常生产生活做保障,对警卫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三)对本单位员工入厂检查胸卡佩戴情况,对办事的外来人员电话联系来访部门或人员后,做好登记方可入厂。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业务,做到“三防”,即防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防坏人进入厂区破坏,防产品机具被盗流失。
(四)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对入厂车辆指挥按规定摆放。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训练,以提高业务素质。参与公司消防演练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各部门、分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部门部长、分厂厂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技术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网,充分发挥各工段或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四)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审核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8/11
(六)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检查与考核工作。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七)每日组织车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标准,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确保动火安全。
(九)对各工段或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处理和及时报告。
(十)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十八条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在各分厂厂长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工段或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受安监部的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负责或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三)编制组织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搞好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六)参与各工段或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八)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及时贯彻传达执行公司和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三)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五)负责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八)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九)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精心维护设备,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四)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安全检修、进入设备作业、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五)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六)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3
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4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延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经省级以上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六)本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两个月前,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分为正常延期和延期重审。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延期重审上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建筑)
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3次以上(含3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曾经定为不合格的;
5、年度安全生产评价定为不合格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7、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按照正常延期上报。
第九条定为正常延期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定为延期重审的企业,应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换证和变更申请时,除上报书面申请资料外,应同时通过《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申报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材料、网上信息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审查合格企业用文件的形式提出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时通过《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上报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本办法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受理和颁发
第十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提交的申请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六条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申请资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九条经审批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公章有效,副本延期和变更栏内加盖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安全许可证管理专用章有效。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填报网上变更信息,填写《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持申请报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证明、资质证书副本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填写《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附件3),持申请报告及在省级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相关材料,通过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经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应填写《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持申请报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相关材料通过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增补申请,经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变更增补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上报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通过设区的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跨市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现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通过省级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当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动态考核。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复核相关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事故基本情况和相关施工企业应负有的责任以书面形式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同时附具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到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山东省外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后,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复核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于20日内复核完毕,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颁发管理机关,由颁发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则上委托各市建设
(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必要时,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可会同有关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复核。被委托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并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反馈复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所在地、许可证编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方式等,并附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建议告知书复印件(附件4)。
第四十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四十一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未延期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确认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发生事故的企业,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处罚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确认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四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定为不合格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确认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
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
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10个工作日,被暂扣许可证企业需通过有关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有关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不合格的,按本办法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建筑工程管
理局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鲁建管发〔20xx〕12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我局制定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及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3、每个职工承担自己所管业务范围涉及到的安全责任。
4、各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局长签定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个职工与单位负责人签定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各种相关电气运行规程。
2、认真落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指令、安全工作要点以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局长和安监科监督检查个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各单位的安监员负责监督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安监科。
第四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局每月20日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各单位负责人和安监员。
2、各班、站、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班、站、所长或安监员主持。
会议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危险点,可能诱发的事故及防范措施;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教育和培训
1、安监科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两次《安规》的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待岗处理,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2、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实习、代培)必须经过局、班站两级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临时用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
3、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运行、调度、检修、实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供电所人员必须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对于在岗人员,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事故的预防
1、安全生产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有目标、计划、安排。局属各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下月工作计划书面上报生技科,由生技科审查后,编排时间随月度任务书下发执行。
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案制,局生技科负责建立全局保电预案、电力抢修预案、电力检修预案、防汛预案、防火预案。各变电站、供电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必须建立相应的预案,并确保预案的全面、详细、切实可行,所有关人员必须明确预案中各自的职责。
3、严格工作审批制度。班站按照计划任务书安排的时间,提前一天填写工作票,同时填写工程审批表、停电工作申请表,经生技科、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无审批工作。
4、严格工作票制度。凡《安规》要求填写“两票”的工作,必须认真填写,严格执行。对于不按规定填写、执行“两票”的,按我局“两票”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兑现。
5、严格跟班作业制。大中型工作主管局长、生技科、安监科必须跟班到位,10KV工作生技、安监部门必须跟班到位,认真做好现场监督,确保现场工作的万无一失。
6、严肃处理习惯性违章。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我局对习惯性违章“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事故的统计上报
1、班站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安监科,由安监科报告局领导、分公司安监部、集团公司安监处、以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失和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分管范围内的电力事故,对于瞒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未遂事故应及时纠正并尽快上报安监科和主管领导,详细记录未遂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安监科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对发生的未遂事故,安监可要查明原因,处理责任人并责成事故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3、安监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单位索取原始资料;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或对责任者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考核与奖罚
安监科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奖惩办法》,按月考核检查各班站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视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提出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不落实规章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在年终的各项工作评定时行使一票否决。
第十条: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2、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3、必须实行派车单制度。证件不全或无集团公司核发的两证(准驾证和车辆合格证)不得行驶,严禁私拉乱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用。
5、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先按下岗处理,待交管部门裁定后再作定性处理。对酒后驾车肇事司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6
一、发生重伤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发生重伤事故,首先迅速组织抢救,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积极治疗(急救电话:12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通知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处前往事故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目击证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做为事故处理的事实依据。
2、事故现场取证完毕后,立即采取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连续发生。
3、检查伤者的安全教育档案资料和项目部对班组、班组长对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明确事故责任。同时确保施工现场的干部和工人受到这次事故的教育。
4、查阅伤者病历,进行伤者伤残等级鉴定,书写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该事故当事人争取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
二、发生死亡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发生死亡事故,首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急救电话:120),封锁保护好事故现场,为抢救伤员而必须移动的现场实物应做好标记。
2、立即用电话通知项目经理、公司安全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检查员、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工会。死亡超过三人必须同时通知省级以上有关单位。
3、采取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扩大。
4、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寻找目击证人,提供真实和详细的事故发生情况,准备好项目部安全档案资料,提供给事故调查组真实的文字资料,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工作,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事态恶化。妥善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
6、处理安全事故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瞒报,谎报,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对事故责任者处理也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使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的群众得到教育。
三、发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发生火灾事故首先拨打火警电话(119),积极采取灭火措施,设施隔离区,防止不明情况的群众误入火灾危险区,积极抢救火区内的危险伤员和群众,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抢救火区内和危险区可能引起爆炸(或有毒有害)的物品和贵重物品。最大可能性地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2、组织业余消防队使用现场储备的各种灭火器材扑灭火灾,至少应遏止火灾蔓延的势头,等待消防警察的到来。
3、保护好事故现场,提供真实的事故现场情况,寻找目击证人提供火灾发生的过程,以便于消防警察对事故的调查。
4、加强防范措施,扑灭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教育责任人和周围的群众。
四、重大设备、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龙门架事故:通常为吊栏冒顶和坠落事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与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的连接是否失效,并采取加固措施,确认架体安全后,再处理吊栏冒顶和吊栏变形问题。
2、触电事故:发生触电事故,立即将触电者抬到通风处,检查是否有心跳和呼吸,如没有就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打急救电话(120),不得少于四个小时,直到救活为止。
3、塔吊事故:
(1)钢丝绳接触高压线事故:司机原地不动等待救援,如离开塔吊,必须双脚并拢,跳跃离开危险区,在塔吊周围设立警戒线,防止不明情况者闯入,造成跨步电压伤害,直到高压线断电后,将大臂移开为止。
(2)大臂翻坠和倒塔事故:立即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监护,防止不明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拨打110求救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检查塔吊剩余部分结构情况是否牢固,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4、脚手架倒塌事故:立即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监护,防止不明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拨打110求救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检查未倒部分与建筑物的连接点是否有效并采取加固措施,使用汽车吊车稳定危险部分,将倒塌部分拆除,与未倒部分分离,确认安全后方可取消警戒。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教育责任人和周围的群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7
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生产的特点,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安全生产在企业中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产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工业体制处在其改革的重点阶段,因此,其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关乎产业体制改革的成效。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是各个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不断加强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电力企业生产运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等措施都在进一步加大,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统计调查,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逐渐提升,各类事故的发生呈下降的趋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从业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近年来,国家重视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逐步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电力的安全生产,但是依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一些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员工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够,存在侥幸心理,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埋下安全生产的巨大隐患。
2.缺乏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仅要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完善,最重要的是要用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来有效监督整个生产过程中,将一些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国外的电力企业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制,整个电力企业的日常生产每时每刻都在监督中进行,另外,其监督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电力企业目前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额监督机制,没有详细的监督规章制度,社会监督也处于空白,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安全生产中事故的频发。
3.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与国外生产设备存在较大差距。电力企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其设备的机械化程度相关。世界发达国家的电力企业生产基本实现了全面的自动化操作,避免了人为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我国,电力行业整体的自动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人工操作增加了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率。因此,机械化程度不高也成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之一。
4.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相关工作,需要其掌握专业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安全素质。国外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技能考核才能进入企业工作,对其素质的要求极高。但是,在我国电力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为了降低成本,一些生产环节依然雇佣普通的民工,增加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使得一些事故难以避免。
二、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用电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有助于社会健康运行。电力是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对维护大众的日常生活意义重大,加强其安全生产管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国家及居民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电力企业职工自身利益与外在形象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对策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整个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的过程管理,涉及到企业工作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需要采用具体的方法、对策,加强其生产安全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全方位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各个方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生产意识灌输到每一个企业工作人员身上。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之所以发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因此,必须全方位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首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其明确生产中各项操作规定,并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另外,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整体的专业素质,包括对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以及相关的专业技能,降低不安全事故的人为因素。
2.投入先进的电力设备,并对老旧设备进行及时更新。在电力企业的发展中,其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及企业应该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统一摸底检查,扩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电力设备,是企业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提高,尽量选用机械化程度高的设备,减少人为操作的生产工作,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要对电力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修理。定期对相关的生产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修理,对老旧的设备要报相关部门,并及时更换新设备,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转。操作设备的工作人员要掌握设备的具体情况,了解设备的性能及安全防范措施。除此之外,企业也要定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清理,提高生产质量。
3.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及监督机制。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及监督机制为其保驾护航。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现行的监管及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不同的方面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及监督。如法律建设、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等方面约束企业生产,保证其安全生产。对存在不按规章制度生产操作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监督,引导、修正其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4.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对日常运行的设备,参与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的人员等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评估,发现并寻找不安全因素,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的处理与纠正,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评估机制,将定期评估的思想及意识贯彻到每一个部门,以及每一个员工心中。明确相关责任,建立有效的评估小组,将评估工作落实到位,使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四、结语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其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明确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切实有效的方法及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指导专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XX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聘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
第三条
每位专家起始积分为100分。积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积分周期届满,专家年度积分重新记录。
第四条
专家积分管理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在一次委派(含委托,以下简称委派)任务中出现多种减分情形的,应分别减分;在不同委派任务中出现同一减分情形的,应分别减分。同一加分事项按分值最高项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五条
专家积分管理采用电话问询、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综合能力测试等形式,通过举报事项核查、随机选取被服务对象调查等途径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5分
(一)未按照要求出示证明专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
(二)未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执行委派任务情况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和完成委派工作的;
(四)在接受委派任务时未做相应准备,未提前熟知委派任务(个别临时性委派任务除外)相关内容的;
(五)未对完成的委派任务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进行签名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10分
(一)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
(二)在出具书面结论、编制书面报告时,出现低级错误或文字编排错误等的;
(三)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发现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交执法人员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家会议、专家座谈会、专家培训等相关活动的;
(五)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20分
(一)在接受委派任务中,未对委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接受委派任务中,应当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项,但未发现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接受委派任务中,应当发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但未发现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在开展委派任务时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接受委派任务后与相关单位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任务信息或将委派任务相关资料外泄的;
(七)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30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一年内2次以上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经有关部门提醒警示后,仍不接受委派任务、不参加活动的;
(二)不接受任务又不报告,导致执行任务耽误,造成他人损失的;
(三)因执行委派任务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家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排名后三位的;
(五)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md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黑md”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二)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三)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六)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七)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加分
(一)在非委派工作中将发现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主动向市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避免或降低损失及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加2分;
(二)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加2分;
(三)被国家、省相关部门抽调至外地参与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的,分别加4分、2分;
(四)为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起草和论证提供技术支持的,加4分;
(五)在本行业相关领域荣获安全生产类专利的,加4分;
(六)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纸、杂志、媒体等发表本行业相关领域论文著作、经验文章等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七)受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受到国家、省、市安委会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第十二条
在积分周期内,对于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专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专家累计积分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提醒;
(二)专家累计积分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警示;
(三)专家累计积分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约谈并通报;
(四)专家在1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为75分以下的或连续在2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为80分以下的,终止专家资格,市县两级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聘任、使用;
(五)专家如存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减分有关情形的,不适用第十一条加分条款;
(六)专家连续在2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在110分以上的,在各类评先评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专家被列入“黑md”的,终止专家资格,市县两级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聘任、使用;
(八)对终止专家资格的md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专家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专家违法违规信息的,可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9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工作,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对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记分;未实行总承包的,对所有参加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记分。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ic卡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步实行ic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以及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副经理、总工程师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苏州中心城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为考核采取记分的形式,以自然年度为考核记分周期,满分值为10分。
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事先通知的检查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均应实施考核,符合记分规定时应予记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查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需考核记分的,可通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考核记分。
第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时,应以促进企业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认真执行《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标准》,需记分的,应填写《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写清楚记分原因和分值,报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对应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记分者本人,并制作《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送达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一次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第十条在一个考核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满分值的,即为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考核记分周期内记分值未达到满分值的,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该周期内的记分值取消,不转入下一考核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
第十三条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性培训和考试,内容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的相关知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强制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允许申请1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2次记分值达到满分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填写《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10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名单报送苏州市建设局,并同时在所在地的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苏州市建设局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信用档案栏目上,每季度一次对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苏州中心城区可直接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实,考核记分结果确属不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相应记分值。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记分时,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记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行为涉及违法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11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二条
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三条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条
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第五条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第七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八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六)承包人有前款规定的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第十条
承包人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罚:
(一)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罚款1~2万元。
(二)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重伤的,罚款2~4万元。
(三)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罚款4~8万元,并全面停工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等安全责任人有关责任。
(四)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或年内连续出现二次(含连续两年每年各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累计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罚款8~15万元,并全面停工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等安全责任人有关责任。取消评选“双优”工程及其他评比的候选单位资格,省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
“黑名单”。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在12小时内将《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上报地区中心,各级单位按职责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13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宝鸡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所有不能作为招投标、承包合同等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不能计入成本,需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机构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财务部及项目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安全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工作;技术质保部参与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负责质量创优、技术革新;安全部监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核算;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的投入计划进行检查,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三
第九条、基础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四
第十条、主体验收前(主体完成80%)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高层可分两次支付,支付程序不变)。参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前由项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施工管理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文明工地验收。公司未验收通过,项目部整改时间为3个工作日,继续报验。公司验收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文明工地报验。
第十二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5%措施费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过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的工程,继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由施工管理部负责监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宣传、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依据《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文明工地管理体系是由项目经理牵头、以生产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为主导力量、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参与的'整个过程。文明工地措施费支付书由所有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向公司上报公司,后附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签字。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条件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齐全,达到三通一平,已编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人员配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基础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须符合条件
通过了基础验收,临街围墙达到宝鸡市规划局要求的硬质砌筑围墙未临街的围墙达到工具化标准要求;生产区设置钢筋棚、搅拌机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标准化要求,完成电动大门(组装大门)、环形道路,洗车台及消防台的建设,达到工具化配电室、门卫室及标养室;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功能划分明确;基础临边防护到位。
第十六条、主体阶段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的条件
主体完成80%,施工现场工具化、标准化建设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护用品、洞口临边防护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机械机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现场有八牌两图等公示牌,消防设施到位,食堂、厕所及医务室等卫生美观,工程质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费,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10%控制,各项目部编制计划时不得大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额的8%,公司按急、缓统一平衡,按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价值,属固定资产的,各项目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验收和管理;属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的有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宝鸡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及预定的计划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
第二十条、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五级管理部门、财务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用资金的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经费。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推广使用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项目部必须在半年内普及使用,此项作为公司对项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尘毒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8%为计费标准,市政、园林绿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0%为计费标准。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单独计取。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监督落实,解释权归本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相关文章:
论安全生产管理04-26
安全生产管理心得11-03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04-30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11-13
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心得05-02
浅谈农机安全生产管理05-02
安全生产管理方法05-01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3-07
安全生产管理演讲范文06-22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心得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