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1 09:08:3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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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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