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7 08:18:29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教学单位:

  新学期已经开始,为保障学校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校外实习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防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做好实验室(实训中心)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 1、请各实验室(实训中心)根据我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全面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实验实训项目所涉及的设备完好情况,机械电气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电气开关和保护是否灵敏可靠,绝缘是否良好,防火、防潮、防腐等措施是否得当,劳动保护(防护)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加强过程管理。对于旋转类、飞溅类设备的使用,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禁止在无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让学生自行操作;要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类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安全。

  3、在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开展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保障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校外实习安全工作

  1、加强实习管理,抓好安全教育

  在学生实习前,实习带队老师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宣布实习纪律,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切实做好校外实习的安全防范工作

  要强化实习指导教师责任意识,加强实习学生管理。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遵守实习单位安全规定,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做好实习期间的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实习岗位安全、饮食安全、财产安全等。加强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管理能力,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相关教学单位、学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与监督,决不能放任自流。

  相关教学单位领导、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了解各实习点和实习学生情况,加强与各实习点的沟通,建立顺畅的安全管理网络。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通过现场指导、电话、短信等手段了解学生的实习状态,及时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对野外实习的,应加强安全防范,各类实习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求学生不到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地方和场所,不到未开发或存在安全隐患地方和场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严防意外和突发事件。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严格服从指导教师或带队老师的管理,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认真完成实习要求。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安全规定,遵守设备操作规程,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和防范,杜绝各种事故发生。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xx[3]号)、《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xx年)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所有学院(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部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综合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含: 1.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向主管部门上报实验室安全的相关信息,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2.督促指导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3.负责全校实验室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审批工作,对存放保管、使用过程、后期处置进行监督与检查。

  4.组织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5.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督促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6.其他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落实国家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具体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巡查,做好实验室安全情况记录,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信息。

  3.严格管理本单位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购、存放保管、使用,以及实验废弃物处置等相关工作。

  4.其他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规定(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负责实施。

  2.根据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实验废弃物等)。

  4.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管理由使用者负责,如属于教学共用范围,由学院(中心)第一责任人负责,购买前必须交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向分管机构报备,待取得购买许可后方可购买,同时各单位购买时应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购置,同时供货单位应符合学校耗材采购的相关规定,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十三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强酸、强碱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保证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明确标示、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剧毒、爆炸、易制毒类、强酸、强碱等类危险化学品,要严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危险废弃物。各“产废”单位按照 “专人管理、分类存放、明确标示”的工作原则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参照《**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第二十条 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动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或在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动物实验室开展动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从事SPF级动物实验的人员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专业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进行动物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采购须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动物中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外源性病原微生物带入动物饲养室和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动物实验室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人员物品进出动物实验室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经消毒灭菌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动物实验中发现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分析,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确认患有人兽共患病的动物,必须在兽医指导下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防止病情蔓延。对于确认患有人兽共患病的动物尸体和垫料,用适当浓度的消毒液浸泡或喷洒后,焚烧处理;笼盒和饮水瓶高压灭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动物实验所产生的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废弃物放入专用医疗垃圾箱内,与普通废弃物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细菌处理前要先消毒再集中收集,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集中无害化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五章辐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密封源仪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备,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源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四十一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四十二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七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校内实验室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购买特种设备需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管理单位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五十二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各学院(中心)根据新进入实验室教职工、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学院(中心)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岗前安全人员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九章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建立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五十六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一般性检查工作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处、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五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中心)、保卫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实验室责任人将负全责;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已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与学院(中心)一起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理,消除隐患。同时分清责任,按照学校相关问责管理办法进行追责,对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重处罚相关责任人;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学校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第一责任人责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三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因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从事生物学、医学实验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实验室、学院、**危险废物中转站三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及一般实验废弃物。其中,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一般实验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物和医学生物废弃物。其中,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医学生物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三章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六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的存储容器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定制和发放。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容器为有盖垃圾桶;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为盛装原试剂的试剂瓶或塑料方桶;盛装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容器为含铅金属桶;盛装医疗废物锐器的为长方形方盒。

  第七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需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台账,明确注明废弃物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员姓名、负责人姓名、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

  第八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应在实验室中统一收集、封存并填写存储日期,不得混放。剧毒化学废液和放射性废物等严格遵照“五双”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章实验危险废弃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九条 产废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

  危险废物液体按照一般有机物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剧毒化学废液等分类装入存储容器,并粘贴分类标签、危险废物标识,并建立台帐。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只能在已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的同位素室内进行,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存放于同位素室内专用存放点,放射性废物液体存放于专用铅桶中,粘贴分类标签、辐射危险标识,并建立台帐。

  危险化学品容器根据药品化学性质,分类装箱封存,并粘贴分类标签、危险废物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十条 产废单位应保证危险废弃物在校内转运过程中的安全,转运前检查垃圾桶的密封性,注意运输工具的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或泼撒等。

  第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中转站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登记和转运。危险废物中转站管理员应确保危险废物在中转站中存放安全及其消防安全。

  第五章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实验废弃物的处置由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进行合法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学院(中心)每年1月份根据本单位前一年度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填写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并交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汇总;学校按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并签署《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按照武汉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五条 放射性危险废物的处置,购置放射源的学院(中心)应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交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存档。废旧放射源的转出根据协议返回原转入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送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贮存单位,同时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放射源转出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各学院(中心)及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废弃物或放射性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与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学院(中心)及实验室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02-04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优选]02-08

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报告11-21

高校大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01-02

浅析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与管理对策04-25

浅析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与管理对策04-25

大学高校学籍管理办法01-30

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范文10-27

实验室内部管理办法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