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

时间:2024-07-28 11:32:5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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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经典15篇)

车辆管理办法1

  一、为有效使用本项目的各种车辆和机械设备,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使用成本,降低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经典15篇)

  二、本项目各种车辆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相应操作人员的.管理,统一由车队负责,车队设负责人二名,车队行政归工程部。

  三、本办法中操作人员的雇用、解雇及奖惩各项,均按本项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由车队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四、车队应做好各种车辆设备的运行、维护,操作人员的考勤、油耗和各种零配件的使用记录,每月报项目部一份完整的资料备案,并作为项目对车队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五、车队制定车辆及设备的详细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六、本项目所有的车辆设备由主、副机手驾驶,专人负责(主机手),需其他人员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员责任。主(副)机手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保持机件寿命,确保运行安全。

  七、车队应根据工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文明驾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长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八、车队负责组织对车辆、设备事故的检查和事故性质的鉴定,并根据有关制度和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人的处理意见,报项目批准后执行。

  九、操作人员应长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努力工作。讲文明,守安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及时维修保养,随时保证车况良好、整洁。每月项目将根据每台车的工作量、油耗、安全和维修情况进行奖惩。

  十、本项目车辆、设备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安排,严禁乱停乱放,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车。

  十一、车队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本办法之下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在新制度未出台前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本办法包括如下规章制度:

  1、驾驶员管理条例。

  2、驾驶员操作手册。

  3、驾驶员每日例行保养及检查手册。

  4、驾驶员考核实施办法。

  梯子洞水电站大坝项目部

车辆管理办法2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为加强小区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停放车辆需缴纳车辆占道费,业主可办理包月卡,缴纳车辆占道费80元/月/车,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2元/小时/车。临时停车按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计费,一小时之内免费停放,超出一小时,按照2元/小时/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天。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车辆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所收费用为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

车辆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

  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分管所长、各组组长)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班组)、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含摩托车)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摩托车除外),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摩托车除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正式和兼职)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相关责任。

车辆管理办法4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进出校门和在校内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车辆进出校门时一,车速不得超过公里。

  2、上学、放学进出校门期间,教师车辆必须给学生让道。教师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校车停放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前。传达室西停车场不再安排停车,备上级领导来时停车用。教师的`轿车停放在学校大门北、中学楼北停车AB场和小学学生厕所以南地带。教师其他车辆停放在小学楼楼和楼北幕墙下坡道上。

  3、车辆到位后要锁好车,注意防盗。但必须关闭防盗音响和防盗灯。

  4、校内严禁鸣笛。

  5、要自觉维护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不漏油、排气流畅,不乱扔废物,自觉讲好卫生。

  6、以上条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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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对各国驻华大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车辆统一换发新版号牌。

  配合。他们表示,将继续尊重中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中方实施《办法》,严格管理本馆外交车辆。

车辆管理办法5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强化车站治安秩序,确保列车开行绝对安全和车站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特制定本《温州站车辆站内行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依据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及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客运车站对驻站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铁路局进站平过道、人行过道管理办法》。

  3.进站车辆范围

  3.1行包送货车、平板车、邮政作业车;

  3.2人中洗涤备品车、垃圾清运车;

  3.3站内公务用车、公安警车;

  3.4加油车、吸污车等设计运输生产的车辆;

  3.5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以及执行重点任务的车辆。

  除以上规定车辆外,其他私人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规定外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站内。

  4.进站车辆审核备案

  4.1各进站进站车辆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缴纳安全保证金。

  4.2各有车辆进站的单位须明确车辆数量、车号、编号、时段、行走路线。

  4.3计划外其他车辆进站必须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车站领导审核后方可进站。

  4.4应急救援车辆进站,经车站领导同意后,落实专人引导防护后进站。

  4.5进站车辆需保证各方面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进站。站内行驶发生故障,未排除前不准开车。

  5.车站进站行驶通用规定

  5.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持车站公安派出所核发的通行证,货物运送车辆贴好反光条,方可进入车站。

  5.2站内站台上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且必须保证车况及刹车作用良好,不得侵入安全白线。

  5.3机动车所在站台,遇列车接发、旅客乘降、车辆移动时不得行驶。

  5.4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通过站内东、西平过前,必须认真执行“一停、二看、三联系(无线电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联系用语为“温州站,)、四通过”制度,确认栏杆开启后,方可通过。

  5.5停留在站台里面的车辆,需要经平过道变更站台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站台。

  5.6进入车站的机动车进入站内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擅自乱停、乱放,在站台上停放时需拉紧手闸,做好防溜措施。

  5.7车辆在站台上调头时,注意观察四周动态,车头、车尾必须控制在安全白线以内,不得压住白线。

  5.8各单位生产用车倒车作业时,实行一人在车后旁引导制度,并确保倒车雷达设备处于有效状态。

  5.9无作业时一律在指定位置熄火、平行线路停放,驾驶员离开汽车必须拔下车钥匙并将车窗、门锁好,拉紧手闸。

  5.10随车配备的消防器具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5.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车中思想集中,不得与随车人员聊天或拨打接听手机。

  5.12各车辆所属部门进站车辆实行专人负责制,其他个人不得越权驾驶,否则发生意外除驾驶人外,所属部门及个人付同样责任。

  5.1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每年体检。严禁班前、班中饮酒及带酒气上班。不得携带无票人员及无关人员进站上车。

  6.重点生产车辆行驶其他规定

  6.1牵引车

  6.1.1拖斗数最多不超过重车4辆,空车5辆。

  6.1.2在倒车及通道狭窄人多,以及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减速行驶,并要有专人嘹望,指挥通过。

  6.1.3在拐弯处,和视野不好处必须鸣笛。

  6.1.4装卸作业,牵引车与行李车保持20厘米以外的距离,以免靠得太近,滑下站台。

  6.2送货车

  6.2.1送货车停放在靠近行包仓库一边,装运货物时必须保证驾驶室内电门关闭、钥匙取走、手刹拉上。

  6.2.2严禁送货车倒入仓库内装运货物。

  6.3包租车

  6.3.1包租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行包大厅门口,安检员对货物进行检斤和安全检查后由行包大厅进站,未经允许一律不得从西大门进站。

  6.3.2因天气特殊原因,准许后包租送货车需要驶入一站台时,承租商要有专人对行车中安全等进行引导。同时作业区也要安排专人在现场监督,确保安全。

  6.3.3承租商车辆进入站内必须严格遵守车站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因不服从指挥或违反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有其承担。

  6.4提货(交付)车

  6.4.1在提取小件零散货物时,由提货员负责将货物从仓库内搬至大厅前方停车点进行交付。

  6.4.2在提取大宗货物时,要把货物集中摆放在平板车上,通过西大门后拉至行包大厅前方进行交付。

  6.4.3在遇特殊情况,或提取超重,超大的.货物时,必要时可以发放出入证,汽车从西大门进站。但必须要经作业长、(值班员),夜班经行李员确认,同意后执行。

  6.4.4进站车辆的停放、行驶等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相关安全制度执行,提货装卸员负责现场监督工作,一直到作业完毕,车辆离开站台。

  6.5票据押送车

  6.5.1车辆中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6.5.2车辆配电板上的保险丝,必须严格按标准规格更换,不得随意加大保险丝电流容量,以防损毁整车电路。

  6.5.3车辆使用完毕应停置在一站台指定区域内。人离车时检查车门锁闭情况,防范发生意外。

  6.6备品车、加油车及邮政车辆等

  6.6.1每年必须定期签订车辆站内行驶安全协议及进站申请书。

  6.6.2所属部门必须提供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委托专人负责。

  6.6.3食堂送餐三轮车不得擅自乱停、乱放,站台上停放须有专人负责。

  6.6.4其他车辆应急需要必须进入站内时,必须执行通用规定外,实行“谁联系、谁负责”制度,专人负责监督。

车辆管理办法6

  (20xx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xx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校内行车、停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车辆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和电瓶车。机动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轮机动车、三轮机动车及拖拉机。

  第二章外来车辆管理

  三、无校内通行证的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四、外来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校外,因公确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先进行登记,并持行驶证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校内行车管理

  五、汽车一律从南门出入校园,无特殊情况,禁止汽车从北大门出入。

  六、校园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七、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八、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与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错开;升旗、课间操以及大型活动集队期间,禁止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校内停车管理

  九、进入校内的教职工的二轮、三轮机动车,自行车及电瓶车一律有序停放至五四堂北侧或四号楼东侧车库。

  十、进入校内的学生的自行车管理由政教处协同保卫科制定制度进行管理。

  十一、进入校内的教职员工的汽车一律停放到新宿舍楼楼下地下停车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汽车。汽车出入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汽车入库和出库务必按指示标志所示的方向出入。

  2、车库限高为2.2m

  3、汽车出入库时须低速(不超过5Km/小时)行进;入库时禁止空挡滑行,出库时,按驾驶规程中要求的档位爬坡。

  4、停车时须小心驾驶并将汽车停正停到位(前到挡车器,居中或靠右停放)。

  5、阴天或光线较暗时出入库,应及时开启大灯。

  6、保持车库整洁,不要将垃圾丢弃在地下车库。

  7、进出地下车库的人行通道在地下车库的东部和北部。停车和取车时请从以上人行通道出入,尽量不要从地下车库坡道出入,以保证安全。

  8、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禁止进入地下车库。

  第五章附则

  十二、车辆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负责实施。

  十三、教职员工应服从管理;车辆管理人员要礼貌待人,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进出登记、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室。

  十五、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8

  为加强我校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校内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根据《关于zz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对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和校园内道路交通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部门

  总务处、安全办负责对学校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要定时维护保养,做到及时验车、缴纳车辆保险费。

  2、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驾驶。

  3、外来车辆不得驶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室或总务处批准。

  4、教职工私家车暂可停放在校内,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并把车辆停放到指定的停车位内。我校停车位:主教学楼西侧和办公楼北侧。其他位置禁止停车。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学校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停车避让行人。机动车辆在启动之前应首先确认周边没有学生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起步行驶。

  2、遇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学生优先通行,私家车必须等候或避让,绝对禁止与学生争道先行。上学高峰段也可先把车辆停放在校外,待上课后再驶入校内。

  3、车辆进入学校大门要慢速缓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方向指示灯信号明确。

  4、教职工不得在校园内练车或试刹车。

  5、严禁酒后驾车进入校园。

  6、后勤送货车辆及施工车辆,须经校长室或总务处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听从学校相关人员的统一指挥。

车辆管理办法9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xx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10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乐松小区管理规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车辆管理办法:

  一、符合发证资格车辆的认定

  凡小区业主可凭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其他可充分证明产权合法性的.文件,每户限办理一台私家车(小型轿车、多功能车、越野车)的通行证,对承租房屋者由房主带房产文件及租房合同办理,如承租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房主将负有连带责。对2.5吨及以上的货车、三轮车、农用车等载货车辆、工程车、大型客车及其他超重超宽超高车辆(以下称不符合资格车辆)不予以办理。

  二、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应在小区门前减速停车接受保安检查或登记后进入小区,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

  三、进出小区时不得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行人及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四、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五、禁止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修车、洗车。

  六、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但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七、临时停放管理

  1、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印制发放乐松小区车辆通行证,业主应将其放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内侧醒目位置;持通行证车辆可进小区指定位置临时停放,不按规

  定摆放者,保安巡查时可纪录,业主亦可向物业投诉,由保安取证及提示,提示多次不改,将限制其车辆通行资格。

  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车位上或停车线内或保安指定位置;{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规定区域内,对违反规定者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或书面提示,第三次时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司将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将由车辆拥有人自行负责。八、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对于未办理小区车辆通行证或停车证的,一律视为外来车辆;

  2、原则上禁止外来车辆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由保安视情况登记并抵押证件后放行,车辆应在放行后30分钟内离开,超时将处罚(具体方法再议)。

  3.严禁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资格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消防、工程车抢修救护车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婚庆应提前一周以上向物业登记,殡葬应提前一天)。

  4、对已发放《临时停车卡》的车辆,必须把《临时停车卡》放在车内明显处便于秩序维护人员的检查;

  5、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没有按规定停放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九、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从非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小区。

  2、摩托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必须停入车棚内或指定区域,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若违章停放物业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业委会制定草案,由业主大会修改、批准、发布,由物业公司具体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1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明朗,坚持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工作方法,劝导车主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制度要人性化。对违反规定的做法,要坚决制止,不能姑息。

  第二,加强对业主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让每一个拥有车辆和准备购置车辆的业主清楚地认识到,自觉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相关制度的实施,对小区车辆的有序管理,实际上是有益于大家的事情。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管理,要有这个共识。

  宣传教育的方式,我们认为主要还是以小区内的宣传窗,提示牌,小册子或其它印刷品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小区内的视频,小广播,小喇叭进行定时段的宣传教育。在组织小区里的文娱活动中,也可以穿插于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去,让大家在愉悦的氛围中受到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知悉本小区内在这方面所做的相关规定,从而能够在生活实践中认真自觉地去执行,去维护。

  同时,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员工,在和业主的平常接触中,也应有意识地向业主灌输我们对小区内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使得广大业主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一起做好小区车辆管理和交通管理维护,减轻我们自身的工作压力。

  还应强调的是,教育业主加强对孩子的管束。不在小区停放车辆的区域玩火,不在车辆四周打闹,更不要爬上汽车玩耍、划伤车辆。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据车险专业人士表示,由于他人恶意行为导致车辆受损,应该不属于保险范围。而这类问题很难找到行为人,处理起来会有很多的麻烦,要尽可能地避免之。

  第三,必要的硬件设施要跟上去。为了防止个别业主在停车时图方便而将车辆违章停放在绿地或居民活动场所的情况,管理处除应积极劝导外,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地方设置固定的警示牌和必要的障碍物,以阻止车辆对绿地和活动场所的破坏。

  规范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在醒目处设立固定交通导向牌,限速牌。提示司机在小区内倍加小心,防止区内人车事故的发生。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应安装凹凸镜。地下停车场应完善排水设施,杜绝乱堆乱放物资,保证出入顺畅。

  小区收费设施应逐步完善。对车辆的停放场地及出入口进行视频监控,这样可以更好地做好服务,防止意外,规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深圳等地的经验做法,在车辆停放场地,一定要有诸如“本场地只负责提供车辆停放位置,并不负责车辆财物的保管,请各车主注意保管好您的车内财物。”之类的固定警示牌。否则,一旦出了问题,难咎其责。

  第四,物业管理者要加强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以便能正确对待和解决在车辆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车满为患的现状考验着每个小区物管部门的管理水平。结合小区自身的交通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为业主营造秩序井然的生活环境,是每个小区物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学习小区交通管理方面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合理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密切注视在同行业内已经出现的相关案列,学习人家的可行的处理方法,借它山之石,为我所用。平时有了经验的积累,届时处理起来不慌张。有理有据地答复业主,帮助其解决具体问题。这是一条捷径。

  我们物业管理本身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直接处罚在小区内违反法规的行为,但我们可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我们物业管辖的小区内如果万一出现了交通安全事故,我们应做的事就是维持小区内通行的正常,虽然不能行使交警的权限,但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合法取证,提供证据供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相对于私家汽车数目的疯涨来说,车位的增长几乎是“杯水车薪”。由此而引出的'问题是,每到晚上,许多小区里车满为患,部分迟到的车不得不停在大马路上过夜。小区停车难已是许多生活小区共同面临的难题。如何处理车位紧张的问题。我们不妨做一个探讨。

  1,在有限的小区区域内合理再规划。这在老的生活小区里尤显重要。重新划定区域,重新规范停车位置,适当开辟新的停车场所,会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2,确实在车位紧张的小区内,限制外来车辆的进入或者限定其停车时间。

  3,与周边的写字楼、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利用这些单位夜间车位相对较空的特点,租用他们的车位,小区停车难问题随之迎刃而解。而这些企事业单位也利用小区白天停车少的特点,解决了白天单位停车难的问题,互利互惠。

  4,就目前的现状来说,还没那个地方能完全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所以,对回来晚了而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可以动员他们在小区外面的公共道路上停放。秩序维护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已预交了期内停车费的车辆,尽量做出安排。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物业公司不能通过乱收费解决停车难问题,这样容易激化另一方面的矛盾。

  小区车辆管理问题是个人人头疼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对待。强调人性化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办事,合情合理地逐步解决,这样才能赢得小区业主对我们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

车辆管理办法12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xx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车辆管理办法13

  1、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2、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3、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4、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罚。

  5、如发现小区有外来车辆在小区内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车辆和小区交通主干道,停放绿化带,查阅门岗记录大门岗未能报出车辆信息也并未对外来车辆登记进入小区的时间者根据事态将对大门岗值班当事人进行罚款。

  6、小区各个大门门口两侧(5米)严禁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视线,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门两侧停放车辆将对值班门岗人员进行处罚。

  7、对临停车辆收费必须给车主发车辆停泊票,严禁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卡、收费不给发票。严禁不发卡或不登记进行收费,违者将进行罚款或开除。

车辆管理办法14

  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商务车一辆

  ××××商务车一辆

  ××轿车一辆。

  第三条对司机的要求:

  1、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车辆维护管理:

  1、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第六条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驾驶员:

  第一驾驶员:×××;

  第二驾驶员:×××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服务对象优先级:

  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VP

  重要客户

  政府要员

  投资人

  2、××轿车:

  驾驶员:

  第一驾驶员:×××;

  第二驾驶员:×××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服务对象优先级:

  公司重要客户;

  政府要员

  投资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VP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驾驶员:

  第一驾驶员:×××

  第二驾驶员:×××

  第三驾驶员:×××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服务对象优先级:

  公司客户

  技术人员

  员工集体活动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因私用车规定:

  1、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1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及物资进出厂管理,完善审批程序,杜绝物资流失,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及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的管理。具体管理范围:

  一、公司动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门卫维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资管理部将设备、备件等运出外委维修;

  三、东、西厂区之间运送各种物资;

  四、除有出门证产品和物资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资出厂;

  五、外来车辆通过门卫进出厂。

  第二章外来车辆(物资)进厂登记管理

  第三条凡外来车辆及所运物资通过门卫进厂时,应持有有效证明,并必须停车接受查验、登记,由门卫填写《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后,方可进厂。

  第四条《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由各门卫根据《物资出厂审批单》按时间顺序逐项登记,不准漏项,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物资出厂审批管理

  第六条公司物资出厂一律实行审批管理,由所在车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专人填开《物资出厂审批单》,并经审批后,一联交门卫出厂,一联由车间(部门)留存。门卫查验物资与出门证上的品种、数量相符后,方可放行出厂。

  第七条外来车辆出厂时,须经门卫查验,车辆载有除进厂时所载物资外的其它物资,须由物资所属部门开具《物资出厂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厂,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第八条外来车辆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如没有装载物资,门卫在其进厂时所填写的《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相对应栏后填写出厂时间,放行外来车辆。

  第九条已使用的.《物资出厂审批单》由保卫处和相关使用部门分别保管、备查。

  第十条物资出厂审批权限

  一、公司相关车间(部门)出门卫进行维修的物资、工具等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厂。

  二、物资管理部需外委进行维修的设备、备件等出厂,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然后经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厂。

  三、除上述以外物资(包括施工物资)出厂,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出厂。

  四、凡将公司产品及物资以捐赠、借出、支援等方法运出厂外,除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外,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出厂,否则一律不准出厂。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公司对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物资出厂审批单》

  2、《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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