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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通用]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办法1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法律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合同成为该体系的重要发展产物,成为企业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法律表现。石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支柱,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石油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法律保证
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却的作用。石油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个市场运营中受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系统风险因素
系统风险因素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主要是受市场生产活动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等,除此之外,系统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变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进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二)监督风险因素
监督风险因素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最大,主要发生在石油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之后。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实施成果与合同签订内容有所出入,进而为石油企业带来经济风险与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监督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科学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的管控机制,且对合同的管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到位,进而为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与法律体系有关的风险,例如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相违背,此时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石油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资金融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若合同内容设立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订存在法律问题的合同,必将为石油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威胁。
二、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
(一)系统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石油企业对系统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需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将市场经济环境中现有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石油企业对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同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实现石油企业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运行目标的最大化,并对合同整个运行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考察、系统评估,为石油企业积极应对合同风险、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利的管理依据;石油企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例如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量、石油价格波动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对石油企业运行有力的合同。
(二)监督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监督是保证合同能够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控制工作具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条约具体实施情况、违约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等,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由基层单位负责合同条约的执行工作,由机关监管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审计监察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石油企业分公司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及时针对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好报告,为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石油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将法律规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本标准,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施过程不会受到任何风险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对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与控制办法,石油企业的主管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了然于心,实现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机制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能够使系统风险、监督风险、法律风险能够严格按照机制风险的各项要求,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整合。为此,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实现合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律化,用制度为合同规范化签订与有序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保证管理机制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为石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总结
综上所述,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需要石油企业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不断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有效规避合同签订中与签订后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督风险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秀雅.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础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xx(32):182.
[2]王维宇.非洲地区石油EPC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87.
合同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参与本企业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工贸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配合工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经工贸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独立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类,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都须报工贸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签订。
(一)运输、装卸类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销售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内;
(五)租赁类、运输类、委托服务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
注:“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工贸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资产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七)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1、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3、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工贸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第二十八条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二条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团)工贸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七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双方义务及责任没有规定清楚的;
(七)甲乙双方所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
(八)合同价款波动较大时。
第四十九条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资产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工贸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规范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__市(或__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4
《新劳动合同法》是在20xx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于20xx年1也1日生效。新劳动合同法是在1999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衍生的子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在出现冲突时,以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将以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部专门法律,主要用来调整劳动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民办教育正好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实体性、经营性。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的主要法规和章程有: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内容,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相关的规定,这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后,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因此也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民办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我国的民办学校发展的`历史短,不成熟,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教师流失问题。民办学校对教师实行的是聘用制,受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往往不隶属于学校,对学校的连续性教学产生着严重的消极影响,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而学校扣押教师的相关证件等行为又是违反法律的,这种矛盾是民办学校头疼的一个大问题。隶属性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特点。隶属性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每天八小时必须到单位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已经把每天八小时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了企业。相当于劳动者每天八小时的劳动自由让渡给企业。企业有权对劳动者这八小时进行管理,劳动者必须遵守和服从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有权对教师进行管理。有效的管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要充分的利用这一权力对教师进行绩效、培训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带来的影响
(1)新的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从而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都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可以使教师从经验型转变为教学型;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使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改变教师的“打工者”的心态。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对于违反约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各类民办学校,为保证派出学习的教师能够学成回本校服务,就要在教师出去学习之前与其签订培养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明确规定学习的任务,内容外;还要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双方在经济、工作责任方面的具体约束事项。这样,民办学校就减少了教师的流失。
(2)非全日制用工也有法可依
非全日制用工也被称作是部分时间劳动,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而言的,是指劳动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节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我国的劳动法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兼职教师队伍为主,因此,民办学校要着重关注这一章节。第七十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规定试用期,这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招聘提出了挑战。民办学校在招聘兼职教师时就要对教师的能力,素质进行细致的考察,以确保教学质量。但是兼职教师的以下特点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
首先,民办学校的兼职教师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一方面是民办高等学校对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的是择优录取。另一方面是由于兼职教师自身的条件变故、流动的原因。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性对教学的连续性,一致性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很多民办学校教师具有雇佣思想。他们把自己放在打工者的位置上,只完成自己的基本工作,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学校的发展方向等方面都不过问,也不关心。这种缺乏主人翁意识的教师队伍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种工资结算的方式能够确保兼职教师及时领到工资,但是,对于民办学校来说,不利于他们对兼职教师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例如绩效管理。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是利是弊,主要看民办学校如何运用它,本文认为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既要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的发掘并利用其有利于民办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改善教师结构、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和改善教师队伍建设。
(3)《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优化了学校和教师的关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保障师资队伍的质量,民办学校需要完善教师的聘任制。学校在告知教师基本用工情况的同时也要充分全面的了解教师的基本情况,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兼职教师的聘任。聘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教师聘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择优录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教师的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必须加强对教师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信息化社会,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知识,新技术日新月异,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就要把学科最前沿的知识传播给学生,因此,教师需要不断的进行进修和培训以跟随时代的步伐。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提出了挑战,同时也给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提供了机遇,民办学校要充分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客观条件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力,以确保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
合同管理办法5
1.总则
1.1目的
1.1.2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合同主体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构。集团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各人力部门主导与其签订;下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由所在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各单位总部签订: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合同约定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3.2.2.5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劳动合同签订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的;
4.3.5.11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工作经历、体检等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4.3.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4.3.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终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1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
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3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完成合同续签手续;
5.1.3.4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5.1.3.5经协商后若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集团人力部对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其中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合同管理办法6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搞好购销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司购销合同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营运部统一负责,营运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各经营单位设兼职合同员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
(二)审查本企业业务活动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按级上报审批。
(三)向上级部门反映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及建议,积极提供进、销、存情况,为经营决策、服务。
(四)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
(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依法经商。
二、签订购销合同,实行法人委托制
(一)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委托书发放范围
企业除法定代表人外,总经理、采配经理、采购员以及有权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被委托人必须掌握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确认。
(三)对确有必要签订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书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由营运部办理经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法人委托证明信。(法人委托证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书根据不同商品,授予权限。
(五)法人委托书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统一更换。凡超过法人委托书或委托证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废。凡持证者,因工作调动或离开公司,应办注销手续。
三、签订购销合同的要求
(一)签约权限
各级采购人员依法人委托书授权范围订合同。对于签定大额购销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笔(一个品种)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高档贵重商品每笔金额在伍拾万元以上;以及先汇款后付货,携带巨额汇票、现金外出者,必须报财务部审定,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购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统一“购销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供货方是全国性大公司(站)必须使用其统一文本的,双方必须签署购销总协议。
(三)条款的填写
1、标的及规格
标的即商品。填写要准确、详细、具体、不准使用简称或可以多种解释的名称。规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如规格花色过多,可附表或附小样。
2、单位和数量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数量分大小包装、数量、总数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货数量。
3、价款及酬金
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国家价格调整,需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酬金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传费以及支付的劳务费等。
4、质量标准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对成套产品,应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配件数。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对常有易损件的商品,应注明易损件的名称、数量,有些产品还要规定保修期限。
5、交货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要具体写明货物运交何处(如仓库、车站、门店等)。写清采取何种运输方式,运杂费由谁负担,当供方将产品错发到货地或接货单位(人)时,还要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6、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要填清“汇款”、“托收承付”、“货到验收后付款”、“帐期”、“售完付款”,期限应根据商品经营情况,按经销、代销形式写清承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严格坚持外埠商品无合同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本市商品无进货计划审批表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交货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货,交货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签约地点要求准确写清合同签约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准确写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准用含糊时限。
合同文本应具备违约责任或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解释条款。
合同备注栏中应注明:货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来不得以个人名义,残品开红票,厂方税务登记号。
合同文本必须备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编及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四)、“购销合同电报、电话记录”的使用
电报(话)记录是作为购销合同工后咱补充,和临时要(发)货的'文字记录。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电人的姓名、电报(话)内容,记录人、领导指示及处理情况。使用电报(话)记录后,应及时依据其内容补充相应购销合同,条款以合同文本为准。
四、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购销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写“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在履行合同期间,对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购员提出意见,经理审批后,填制“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填写“协商单”时,原签合同编写必须在协商单中准确反映出来,便于查找。变更终止数量应与原签合同数量相对应。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签数量。备注栏应注明变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协商单由各由各课商物秘书在合同注销前十五天以挂号信形式发往供货单位,并将挂号信存根与商单一联一并保存,收据贴在协商单正面右下角边。
2、违约责任及约金的承担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购销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五、经济纠纷一经发生,当事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营运部及总经理汇报。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的,将解决结果书面报营运部、配送中心存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要通过综合办公室以及法律顾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送交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的起诉书、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必须报营运部并呈总经理审批同意。最终将裁决结果告知有关负责部门。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
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营运部经理负责,综合办公室、劳动部、各门店合同管理员参加,组成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有关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查合同履约情况,对不正常履约的部门,要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合同管理办法7
1.目的
满足顾客对产品要求,规范合同管理程序,防范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总公司以及公司授权的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门),对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识别与评审。
3.职责
销售部门负责所签合同的评审、发放、执行、变更、服务、内部沟通、管理和与顾客的沟通。
4.工作程序
4.1.对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识别
4.1.1.销售人员在广泛搜集国内外市场动态和顾客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识别顾客对产品的要求。
4.1.2.销售人员应从产品符合性、可靠性、交付能力、价格和寿命周期、费用、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了解顾客和最终使用者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注重理解顾客明示或隐含的需求和期望,将顾客的需求和期望转化为对产品的要求。
4.1.3.在清晰地识别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后,销售人员应从技术性能、标准、工艺措施、资源配置、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付款方式、安装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其他附加要求及时与顾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内部沟通。将顾客对产品的要求拟定为合同草案和技术协议,并组织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评审。
4.2.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形式
4.2.1.国家重点、重大工程项目或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新产品、外来图样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合同采用会议评审。
4.2.2.设计修改、工艺复杂、交货期短、价格因素、特殊采购(配套)或特殊运输方案等产品合同采用会签评审。
4.2.3.其它产品合同采用内部评审。
4.2.4.特殊情况下,如在异地或时间紧迫,来不及完成正常的评审程序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请示汇报并做好文字记录,事后补齐合同评审的有关手续。
4.2.5.参与投标的项目,应对投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中标后如合同产品要求都能得到满足,无任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可签订合同。否则,还须对合同中与投标文件(投标书)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评审。
4.3.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实施与审批
4.3.1.内部评审由销售部门项目负责人根据顾客对产品的要求,按照产品技术参数、价格及付款条件、交货周期、运输及法律条款逐一填写“产品要求内部评审表”,报经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副厂长)审批。
4.3.2.如需会签评审,由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项目负责人将“产品要求会签评审表”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会签,评审结果随合同发相关会签部门。如相关部门有异议时,需报经公司主管批准。
4.3.3.会议评审由销售部门提出公司副总经理批准,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主持,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产品要求会议评审表”,并做好会议评审记录,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评审结果随合同发送相关部门。
4.4.评审内容及要求
4.4.1顾客的各项要求(产品性能、标准、交货期、价格、付款方式、服务、安环性能等)是否合理,是否已被理解并形成文件。
4.4.2各项规定、条款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有关特殊内容在合同中是否得到了解决。
4.4.3顾客对产品的各项要求是否有履行的能力。
4.4.4与以往不一致的要求是否得到了解决。
4.5.顾客对产品要求的变更
4.5.1合同执行过程中,当顾客对产品要求变化时,由销售部门与顾客保持沟通,认真对顾客的变更要求进行评审,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文件。变更评审参照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与审批执行。
4.5.2顾客变更要求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进行内部评审。
4.5.3顾客变更要求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时,进行会签评审。
4.5.4顾客变更要求对合同有重大变化时(合同撤销、争议、诉讼等),进行会议评审。
4.5.5销售部门应及时以《合同变更通知单》书面形式将合同修改内容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变化后的合同制订相应的措施。
5.参加合同评审部门
5.1设计部门负责对投标文件及合同、订单中特殊技术要求的评审。
5.2工艺部门负责对新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特殊工艺要求的评审。
5.3计量、检验部门负责对特殊检测要求的评审。
5.4生产经营部门负责对能否满足顾客提出的交货期要求的评审。
5.5财务部门负责价格、支付条款及资金条件的评审。
5.6供应部门负责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购件采购能力的评审采购部门负责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购件采购能力的评审。
5.7发运部门负责运输条件的`评审。
5.8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审。
6.合同签订
6.1顾客对产品的要求评审通过后,才能投标或签订合同。
6.2委托代理人应按授权人范围投标或签订合同书。授权金额为:项目负责人200万元(外贸合同30万美元)以下;项目部部长经理400万元(外贸合同50万美元)以下;销售部门副总经理(主管副厂长)800万元(外贸合同1 00万美元)以下;销售部门总经理1 600万元(外贸合同200万美元)以下;或由授权人专项授权签订。
6.3合同文本应规范,条款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期和交货条件、技术条件和参数、签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检验、验收、服务、培训、包装、标记和运输要求、违约责任、合同修改和仲裁等。
6.4供货范围: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条件。
6.5交货期:合同生效后定型产品生产周期1 0~1 5个月;备件交货期6~1 0月。
6.6价格:执行公司当期限报价价格。
6.7货款结算方式
6.7.1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外贸合同1 0%),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2进度款: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40%,根据合同要求生产进度一次或分次支付。
6.7.3提货款:合同实行付款提货。发货前累计付款达到合同的约定。但累计付款低于95%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4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5%,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凡有质保金条款的合同,产品质保期为自使用之日起1 2个月或自发货之日起1 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6.8包装发运和提货方式:包装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发货应明确公路、铁路、海运等运输形式,明确到站或到港地点;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办运输。代办运输归口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由其直接与顾客结算(执行代办运输不垫付运费的原则,在申请车皮计划前通知顾客,收到运输费用或达到合同规定约定的付款比例后方可发货)。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发货。
6.9项目负责人在签订产品合同中涉及有关公司运输、设备安装等问题时,应通知运输部门、设备安装部门派员参加洽谈运输、安装事宜。
6.1 0销售总公司铸锻部签订合同时盖“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
6.11军工合同签订时需按《军工合同》格式签订。
7.合同生效
7.1正式签订的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国内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合同章。
7.2合同交货期以合同规定约定的预付款(或收到银行的帐单)到帐日起开始计算。生产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确认的预付款到帐通知后,下达生产工作命令。预付款不到位,原则上不下投产令。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下投产令。
8.合同的发送、传递
8.1销售部门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合同摘要)及相关资料分别发送生产经营部、矿研院、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质保部、采购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
8.2文件传递要规范,文件应有编制、审核、批准和部门公章,并保留发放记录。
9.技术准备
9.1项目负责人对技术部门提出影响准备进度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顾客联系,必须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如因顾客原因拖延时间,交货期相应顺延,项目负责人必须让顾客确认,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部交货期变更。
9.2合同在技术准备过程中,因顾客要求需要修改或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通知,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生产经营部。
10.产品发运
1 0.1产品完工入库后,实施付款发货,项目负责人要填写“发货申请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送生产经营部,由生产经营部下达发货通知。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生产经营部方可下达发货通知。
1 0.2产品发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通知顾客接收货物,用户服务部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11.合同约定顾客有特殊要求条款
11.1向顾客提供技术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填单,设计部门提供图号、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技术部负责加晒,项目负责人负责向顾客提供。
11.2顾客来公司进行质量监造。由项目负责人联系,按已签订的质量监造协议,组织质检部门、计检部门、生产部门等单位,确定监造项目、方式共同实施。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1 0天将来厂监造日期通知有关部门。
11.3顾客来公司检验、验收。项目负责人与生产部协商后,提前1 0天将来检验人员的到公司日期、检验项目通知质检部门、计检部门、生产部门等,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配合来厂检验人员工作。
11.4顾客来公司进行试车验收。首先由生产部门确定试车时间,并提前1 0天通知销售部门,项目负责人再按生产部门确定的试车时间通知顾客及时到厂。顾客具体到厂时间,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生产部门。
11.5顾客需要竣工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当产品入库时,有关部门将通知要求的资料反馈销售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汇总提交顾客。
11.6项目负责人向顾客提供计划进度及进度报告,包括粗进度计划、技术准备进度和生产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包括零、部件计划进度)等。
11.7顾客如有其它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当产品入库时有关部门将所需资料反馈给销售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顾客。
12.合同文件管理
1 2.1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与内部的沟通和顾客来往文件的传递,做好文件收发记录。
1 2.2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及合同相关文件(包括报价、投标等资料)归档,并由专人(或兼职)保管,建立借阅制度,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合同管理办法8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管控
一、合同各阶段的风险管控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基于对于安全运营的需求,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企业由单纯重视诉讼管理,转为重视日常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需要切实有效的管控。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合同相对人是各种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以及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风险交易”。应当警惕从签订阶段就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内部看:合同签订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责任人;从外部看,我国刑法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罪名,触犯刑律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签约过程中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签约后出现违约行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应当授权专业法律人员管理,全程进行法律风险管控,重视相关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
2.部门联合会签制度:企业内部的联合会签,是法律风险管控的核心制度,各部门依照管理职能紧密衔接、相互制约、独立决策,共同参与合同审批流程。联合会签制度应当科学高效、公开透明,防止出现商业贿赂或谋取非法利益等内部法律风险。结合实践,较为科学的联合会签流程一般涉及:(1)采购或销售部门发起签约申请,提交合同草本、会签单、审核上报相对人资信材料;(2)考核部门审阅价格、进行成本和利润分析,制作经营报表;(3)会签部门依次审批、分管经理批示,例如:技术研发、质量监督、仓库、交接车间等涉及履行部门;(4)财务部门核实应收账款,管理收放款业务,负责资产放行证件;(5)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程法律风险管控,办理用印并、负责合同档案管理。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控
1.财务风险监控:合同履行阶段的财务风险监控,包括对资金问题主动调查活动,不是出现经济损失后的消极反应。合同管理部门对财务部进行账目监控,经营业务中的赊销账款等资金使用进行例行核查。发现存在履行瑕疵及时处理,避免履行中出现抗辩权事由而导致法律风险。发现不能按期回款情况,行使抗辩权并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相对人出现严重的资产或商业信誉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按照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对责任人督办问责,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登记履行情况对客户进行信誉评级,依照信用等级分别评议赊销额度和赊销时限。
2.资金动态核查:合同管理按照资金输出和资金输入两个环节核查动态账目。对合同履行发生的资金动态进行账目核查,当天核算、当天公布并记录在案,避免出现随意更改账目现象。由合同管理部门监督制度实施,代表公司实施资金动态监控,发现可疑往来账目尤其是极端账目,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企业利益。监管工作前移至履行阶段而不是在合同争议阶段,履行过程中的资金变化情况,直接反映出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状况。企业应当立足于资金动态监控,建设合安全、顺畅和高效的风险管控模式。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管理善意原则:维护企业利益是企业风险管控的核心目的,出现合同争议优先采用低成本纠纷解决办法。企业之间依照善意原则处理问题,主动沟通解决,不能直接追究责任或者依照合同法主张维权,使得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争议走向极端方式。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因此承担管理责任,应当避免出现损失,遵循善意原则把争议解决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协商阶段,如果争议出现在责任追究或诉讼阶段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解决争议以考虑经济利益为关键因素,同时考虑社会影响和企业长远利益。
2.避免出现诉讼案件: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避免出现诉讼案件,这体现出日常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实行科学严谨的日常管理,才能有效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企业参与诉讼活动可能产生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尤其国有企业参与诉讼,出现政治影响后企业负责人可能因此失去晋升机会、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私营企业也应当考虑企业社会形象,不能滥诉、缠诉。合同管理部门依照合法合理性原则开展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满足相对人合理要求灵活处理争议,维护缔约双方长远合作关系。争取用缓和方式解决争议,出现合同冲突,当事人可能采取不合作态度,导致问题陷入尴尬局面。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合同争议,先发送律师函通知表示善意提醒。最终决定以诉讼方式处理的争议,委托专业律师提讼主张合法权利。
二、合同管理制度与企业风险管控
合同管理立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有效的保障了企业发展的稳定环境,保障了企业的经营安全和长远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企业之间依赖合同形式保障各方权利义务,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占据核心地位。提高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会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为企业带来高利润的回报。
(一)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1.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先签订合同后办理业务,例外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业务,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流程》、《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体系化的法律风险管控。合同管理不是经营业务的附属程序,坚决杜绝事后补办合同行为,业务办理完毕又补办合同手续让整个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虽然无纸质合同的实际履行,如符合《合同法》规定也是有效法律行为,但这种情况使企业承受巨大法律风险:对于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最终认定方式,以及履行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的约定容易出现争议,没有纸质合同作为认定和主张的依据,这些争议无从确认和查证。
2.资信调查与建立信用档案:合同申办部门负责收集和提交合同相对人资信材料,包括合同履行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质量证件或法律文书、专利证书等文件。确认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重要法律意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出现争议后的法律请求效果。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因无权产生法律风险。一些企业没有谨慎考察相对方主体资格,导致合同归于无效或效力待定,或者与无履约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陷入履约障碍。合同签订后全程登记履行情况,建立客户资信档案并进行信用评级。
3.合同条款审核:企业经营合同大多是常见类型,依照《合同法》我国承认各种符合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无名合同,缔约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善意履行、依照合同目的促成履行。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制定十几条主要关键条款反复使用,格式条款不能避免法律风险。条款最终由经办人填写,其中空白项和附则(其他约定)的填写中存在巨大法律空间,经办人在填写时,与签署普通合同有同等法律风险。因此,签署格式条款同样需要严格审核,无论何种类型合同,应当由专业法律工作人员或律师逐一审查合同条款。
4.合同的印章管理:合同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是签署合同的.关键,依照《合同法》规定:约定加盖印章生效的合同,自加盖印章并符合生效要件时生效。企业经营合同一般约定加盖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除非特别约定,财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由专门部门保管和使用,未经会签手续并经分管经理同意,业务员不得随意使用公司印章。需要携带外出的使用的,应当由经理批准按流程使用并及时归还。
(二)联网审批流程的法律风险管控
1.联网审批的监管优势:现代企业采用合同联网审批流程具有监管优势,重视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是法律风险管控的发展趋势。在网络系统中上传的合同电子数据长期保留在数据库,系统能立即发现和记载违规行为。这种监控模式提高了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效率:法务部门网上管理人员可以全程监督合同业务,联合会签部门的办理情况直接在电脑系统显示,避免了各部门相互推诿;在网上可以随时核对合同条款、查阅审批信息,有效减少了工作失误;由于流程的公开性和互动性,经办人对于提交材料更加谨慎。联网审批通过的合同,由经办人确认后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大幅度提高监管效率。
2.纸质资料的网上流程衔接:纸质合同的签署和监管,是企业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合同档案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书面证据,这项工作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都直接关系企业利益。实行合同管理联网管理平台的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应当与纸质合同档案完全一致,签署过程中合同文本在内部网络上传递和储存,经联合审批并上报经理批准后,依照审批情况签署纸质合同,这种公开审批的模式使得决策者更加审慎。各部门有独立的账户和密码,对合同管理全程有效的管控,各部门相互之间配合、相互监督,纸质材料与电子文件相互印证一致。
(三)合同档案在法律风险管控中的利用
1.合同档案的整理利用:纸质同档案属于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文件,监管部门审查合同履行全程并立卷存档,合同回收采取统一的编号和归档方法,按照“资本输出类”和“资本输入类”对合同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建立合同目录包括(1)合同文本原件,包括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资料;(2)资信档案,包括各类与合同有关的证件、质量文件、专利文件等资料;(3)部门联合会签单,包括经理批示、各部门会签、履行情况备注等文件;(4)财务单据,包括借款单据、赊销单据、银行单据等资料;(5)法律文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履行情况备注等其他法律文件。
2.合同业务的全程督办:依照合同档案进行全程督办,发现违规行为依照合同管理办法问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顺利履行完毕的合同登记后存入档案;没有合适履行的合同注明原因并及时督办;出现争议的合同,将合同档案上报法律事务部门处理,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纠纷,委托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律师进行维权,建立法律风险档案。通过系统化、全程化的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管控。
三、结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全面推进,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虽然现阶段有很多工作要进行完善,但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合同管理水平正在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和精细化。市场经济法制化体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也是法律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信号。在全体法律人的探索和努力下,基于对于合同管理制度与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不断研究和实践,将形成更加规范、诚信、安全、文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
作者:范晓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杰利.合同管理规范高效操作规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xx.
[2]张雅冰.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同性.经营管理者.20xx(19).
[3]王怀、王正志.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法律出版社.20xx.
合同管理办法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办法10
前言:
随着集团公司对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管理的加强,对移动网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期、质量、工程验收、入账、资产转固等工作内容的要求更加明确也更加严格,已经细化到对各省移动网络建设管理的考核指标中。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也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对全省移动网络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同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环节人员的行为准则,也为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20xx年已发布的各项工程管理相关各项管理制度,公司制订并发布本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州市分公司及省公司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合同的种类及签署流程。
合同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土建施工合同,第二类是电力施工合同,该两类合同由地市分公司自行招标并选择施工单位,向省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部门报备即可,施工合同的金额在100万以内的由分公司自行审批及签署,金额超过100万的需要经过省公司审批核准后再由分公司签署。第三类是设备安装合同,该类合同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由省公司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制定工程份
额,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与具体分配的中标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审批的.原则与第一及第二类相同,受100万金额的审批权限制。第四类是室内覆盖安装合同,该类合同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由省公司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制定工程份额,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与具体分配的中标施工单位签署,签署室内覆盖安装合同必须具备2点:1、完成物业协议的签署;2、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室内覆盖安装合同受100万金额的审批权限制。
2、合同签署的时点。
合同签署由于受到不同的启动条件限制,可以按照:工程启动会后、工程开工通知发布后、或项目初设批复后,以先到来的时点为准,该时点之后就可开始施工合同的签署。
3、合同签署的时限要求。
开始启动合同签署之后,签署的合同涉及到与项目总体工程量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要求如下:
开始签署合同后1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30%;
开始签署合同后2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70%;
开始签署合同后3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90%。
4、尚不具备签署条件的合同,可暂不签署,但应向省分移动网络公司网建部报备。
5、省分移动网建部及各州市分公司都要按照招投标的结果对各施工方进行工程份额、工程量进行分配及安排。
6、如果施工方在超出合同签署的时限要求时,并且应该已经具备签署条件的情况下不签署施工合同,则州市分公司需要向施工方发出“合同签署催办函”,要求施工方及时按招投标结果签署施工合同,如果超出“合同签署催办函”要求时限时,可以由各州市分公司发起书面申请,报请省分移动网建部、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才可更换。
7、当发生因施工方对招投标的结果不满意而不愿意签署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施工方要向分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分公司针对此情况需要更换新的施工方,由各州市分公司发起书面申请,报请省分移动网建部、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审批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更换。
二、关于合同执行的工程实施。
1、合同签署之后,合同各方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2、对于分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转包情况等等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的,需要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分公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给省分移动网建部及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获得批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3、对于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牵头签署的施工及供货合同,
因为施工方或供货方的原因导致的供货时间、供货量、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转包情况等等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的,需要变更供货比例、改变供货商或变更合同及终止合同,省分移动网建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给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获得批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三、关于合同执行的款项支付。
1、正常付款流程:州市分公司工程实施部门发出付款申请----?报省分移动网建部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意之后将相应金额放到下月拨款计划中----?下一个月内款项支付到施工方。
2、州市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签署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与工程实施情况关系不大,省分移动网建部督促各州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请款并拨付相关款项给各州市分公司。
3、各州市分公司要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进度款项。
合同管理办法11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合同管理办法12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13
一、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 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三、定 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四、职 责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五、归 档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阅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七、期 限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八、处 罚
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则转送司法机关严肃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15
1 总则
1.1 为增进顾客满意度,减少工程承包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标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1.3 本办法所称“合同”均指总承包合同。
2 管理职责
2.1 项目经理
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具体履行总承包合同。项目经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建立各项适合本项目具体操作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组织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顾客满意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稳定当地市场并开发新的市场。
2.2 项目合约部
1)负责总承包合同在项目部的交底;
2)及时向业主报送工程计量报表并追踪;
3)负责与业主办理工程的最终结算;
4)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变更索赔的策划工作,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并负责追踪及谈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统计报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月报表,变更索赔计划及台帐。
2.3 项目技术部
1)主持施工图交底,贯彻施工方案,校核招标图与施工图工程数量、投标方案与实施性施工方案,将不同之处提交合约部;
2)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摘录重要的对索赔有利的记录提交合约部;
3)根据设计变更,办理变更签证;
4)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及时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并追踪。
2.4 项目物资部
1)落实材料需求计划,保质保量按期供应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2)对业主供应材料做好进场记录、登记工作。保证材料质量及施工需要,对业主造成的材料供应不足或质量性能不符合标准,应及时向合同部提供相关信息。
2.5 项目财务部
1)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工程款;
2)发生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或发生有关工程保险、税金方面的索赔事件时,及时向合约部提供相关信息。
3 总承包合管理工作程序
经营开发部组织工程投标和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经营开发部组织对总部各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项目经理部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合同资料管理
4 合同交底
4.1 公司经营开发部编制对项目部的合同交底资料,应特别强调投标中的特殊承诺、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特殊条款,并在公司总部交底后10天内,对项目进行书面交底,同时将相关合同资料移交项目部。
4.2 项目部在开工前期,由合约负责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资料,组织项目班子、各部门、作业队/班组进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记录并将有关部门需要的合同资料复印发放。
5 合同履约与监控
5.1 为顺利履行总承包合同,公司将与施工项目签订“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或“项目经营承包合同”
5.2 项目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总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 项目部合约部门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核算中心、计划财务部上报“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
5.4 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项目部应急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若施工要素出现了预警信号,必须按《项目施工风险管理——施工预警与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6 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结算
6.1 要熟悉《技术规范》,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清单,及时办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工作。对于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6.2 对于工程变更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范围,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和工程价款结算。如需调整单价或另行报价的工程,做好单价调整和计算工作。
6.3 对于监理工程师指令用计日工支付的工作,应准确地记录所使用的机械(型号、功率等)台数、人员(分工种、等级)数量、材料数量等,并办理签证,按月进行计量结算工作。
6.4 每次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审批后要与所报送的结算单对照检查,是否有未批准的`结算项目,搞清原因,进行补救,再次进行报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项。
6.5 每季度,要将工程计量结算单按分项汇总,与总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比较,如若单项工程或整个工程计量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已经达到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比例,要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重新进行报价工作。
6.6 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办理竣工结算。
6.7 每年度,项目要认真总结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撰写工作总结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可写入“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7 变更及索赔
7.1 变更及索赔领导小组
7.1.1 小组机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主管合同的副经理
成员:项目其他班子成员、技术部、物资部、财务部、合约部的部分人员
7.1.2 小组职责
1)负责寻找变更及索赔契机,提供相关信息,当变更及索赔事件发生时,协助合约部向业主提交相关报告;
2)根据监理、业主的反馈信息及时提交相关补充资料,并组织谈判,确保变更及索赔事项的圆满解决;
3)项目变更及索赔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季度一次。
7.2变更及索赔策划
7.2.1 新中标项目开工前,项目应认真分析总承包合同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探讨,编制项目变更及索赔总计划及主要的变更及索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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