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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常用【15篇】
印章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保证三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等。
第四条、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公司印章由董事长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章(2枚)由人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分别管理和使用,其中财务部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章限于财务单据、报表、票据方面的使用。
2、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3、公司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时亦应按本办法执行。
4、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条规定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公司人资行政部上报书面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5、印章刻制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公司人资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印章保管责任人,一般为各部门负责人)。印章启用时由公司人资行政部下发《关于公司启用有关____章的通知》(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二)人资行政部向印章保管责任人移交印章时,应填写《公司印章留样备案表》(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二)。
(三)由于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仍需在公司人资行政部登记、留样。(四)公司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公司人资行政部,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销毁。
(五)严禁印章保管责任人将印章转借他人。
(六)印章丢失时,印章保管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公司人资行政部书面报告,公司人资行政部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七)公司决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由公司人资行政部下发《关于公司停用有关____章的通知》(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三)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八)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印章保管责任人的职责公司所有印章保管责任人应遵守本条以下规定:
(一)印章保管责任人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保管责任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保管责任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三)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责任人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责任人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保管责任人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五)印章保管责任人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印章保管责任人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责任人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四)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详见本办法附件五)方可带出;非公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时,用印人还应填写本办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带出。
第七条、各类公章的使用规定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的《文件审批表》(附件八)或《文件发文单》(附件九),并按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书面审批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保管责任人,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在用章登记本登记后用印,不用再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
业务经办人员需要用章时,须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六)并按上述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印章保管责任人出用印。
印章使用的审批类别为:
公司对外公文、内部公文、人事调整文件、薪酬调整文件、重要会议记要、重大合同及协议,需使用公司公章的,须经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股东会的文件、决议,公司经营班子人事调整文件,涉案法律文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诉状、答辩状、执行协议等文件),需使用公司公章的及法人签名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业务部门日常签订的经济合同、经济往来及行政办证审批类的授权委托书、转帐单据、信函、介绍信(开具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证明、协议、业务报表等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须经总经理审批。
2、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专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由用章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保管,《公司用印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档案由人资行政部印章保管责任人留存。
3、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4、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5、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6、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人资行政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负责保管。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1、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公司《合同签订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人资行政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负责保管。
3、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印章保管责任人查看《合同审批表》(附件十),合同须按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不用再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总经理认为必要的重大合同须经律师签名方可用印。重大合同或协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4、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5、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6、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办理本条第(一)项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公司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做出相
关规定并报公司人资行政部备案。各部门须在本部门设立用章登记台账,由各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登记、管理。
(五)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保管责任人应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应将该期间填写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七)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单。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附公司印章管理的相关文件范本。(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时效实施。(三)本办法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解释。
人资行政部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印章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xxxx、xxxx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发现其他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刻制公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九条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十条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的,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刻章的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查。
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印章加强规范管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的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印章的价值判断:
一是看使用者。无论是官印还是私印,为名人使用或名家镌刻的都十分珍贵。官印是国家行政官爵等级制度的象征,存世稀少,价格昂贵,在民间很难觅到。
二是看年代。在材质、工艺相同的情况下,年代越早其收藏价值越高,但同时还应参考存世量的多少来决定其价值的高低。
三是看品相。印章很讲究品相,要求字图清晰,边饰无损。因此,有残缺的印章在价值上就大为逊色。此外,传世品印章的价值一般高于出土印章的价值。
四是看材质。印章所选用的材料多种多样,比较珍贵的有金、玛瑙、玉石、象牙、犀角等材料,其次是铜、铁、竹木等。
五是看印纽工艺。工艺精细的印纽自然比工艺简单的价值高。
六是看用途。按印章的款式内容可分为姓名章、成语章、年号章、收藏章、斋馆章、谜语章等。一般来说,收藏章、斋馆章、谜语章多为名人名家所拥有,具有专门用途,价值高于一般姓名章或成语章。
印章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管理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1),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售单等直接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所有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⑤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使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情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情况下,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婵”两枚;②“梁纳新”两枚;③“梁敏宁”两枚)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使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集团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五章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 责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总经办。
印章管理办法5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加强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规范公司各类章印的刻制、保管、监督使用以及登记建档等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各类章印使用带来的各种经济与法律责任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刻制。任何下属单位及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请经过批准后,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权综合办公室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的函告。
2、印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领用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 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记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时登记。
2、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
⑴ 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章。非特殊情况,不得当“专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签订时专用。
⑶ 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各类资料专用。
⑷ 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财务业务的专门印章。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鉴章: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鉴章。通常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时,每次必须按要求填写《章印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⑵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⑶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⑸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⑹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人员携带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五、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副总审核,经批准后方能销毁。
六、责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综合办公室。
印章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和校内印章。
学校印章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以下称简红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钢印(以下简称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各类专用印章。
校内印章是指学校行政系统各二级单位(部、处、室、中心、学院及研究机构)及下属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学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四条学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处级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及各类行政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发文后正式启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学校所属的无职级科研机构的印章,应当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校内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所属处级部门应当提出刻.章申请,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八条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部门应当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者销毁。科室印章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封存或者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处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无职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各二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第十三条未经处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确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上交印章,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条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盖发申请单”(下称用印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印章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的,应当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业务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红印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向上级机关及校外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材料、报表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类介绍信的开具,及其他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用印。
(二)各处级部门向上级及校外相关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各种文档材料(报表),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各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四)各类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招生录取通知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等,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对以学校名义签署的重大合同书、协议书等,除履行上述手续及合同管理规定外,还需校长审批。
(七)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九)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考察、访问、出国留学(因公、因私)、旅游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外事办公室或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相应资料,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的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
2.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生产实习、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3.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4.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用印,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提供学生名册;
5.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用印,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6.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7.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学校钢印主要适用于教师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电大办)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原件的照片压印。
使用学校钢印,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学校钢印应当与学校红印同时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适用于各类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大合同及协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协议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经过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十四条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办法7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
二、印章的分类: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具体内容:
(一)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三)各类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公章由人力行政部经理负责保管与使用。
(2)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人力行政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直接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人力行政部经理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2、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法人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交与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财务部经理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财务部填写
《法人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直接经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公司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印章管理办法8
公司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协同办公信息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其他材料中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文件资料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办公效率,结合我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同时能够保证签署的文件内容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的陈述事实的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电子印章指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工会、纪委、党委印章,和下属各分、子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印章及各部室印章。
第三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集团公司及我司内部往来正式文件、函件、报告、请示及报表资料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所有合同文本及对外报送的正式文件、函件等不能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作业区。
第二章电子印章管理
第五条
我司电子印章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制作,我司办公室为信息中心对口联系部门,负责根据我司机构设置及变化情况,结合各机构部室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向信息中心申请制作、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各部门如需新增、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时,须向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办理。
第六条
我司电子印章保管与实物印章保管一致,即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各分、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办公室及分、子公司各保管一套;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
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且存放电子印章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并定期更换,同时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及防火墙等网络防护软件。存放电子印章的电脑在不用时应关机,在管理人员离开电脑时,必须将电脑锁定(win+L)。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谨记使用密码,电子印章使用密码不能更改,遗失后对应的电子印章即作废,须重新制作。
第九条
所有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妥善保管电子印章。若因管理不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章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谨慎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电子印章使用的审批可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用印审批流程发起,公司级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等需经公司领导审批,部门级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用印的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必须对用印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电子印章前需认真学习《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使用手册》及《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使用注意事项》,并按要求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即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有保障的电脑上使用,严禁电子印章随意复制到其它电脑或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存储设备中使用。
第十三条
原则上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如遇电子印章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岗而又急需使用电子印章时,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他人员代为使用,但必须确保使用过程有人监督,保证电子印章使用的真实和安全。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回到岗位后,应及时更改保存电子印章的电脑密码,杜绝其他人员盗用电子印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我司电子印章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司电子印章使用指导及监督。
第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电子印章使用环境、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因电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办法9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xx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62041919(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
东城分局: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8862749
大兴分局: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69514065
顺义分局: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69368978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89994837
怀柔分局: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696877227
密云县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69069632
延庆县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69342026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67870259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即时办理准刻手续。
印章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二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三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六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七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九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三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五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印章管理办法11
为加强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申请、批准、领用、保管、使用、变更和废止管理,特修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重要性分类
(一)印章的重要性:
印章是印信凭证的一种,是公司行使权利的象征。盖印,标志著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具有极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印章代表着企业领导的意志,无论是公文还是一般信件,只要加盖公章,就产生了法律效用。印章须严格管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或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印章分类及保管: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和部门印章。
公司公章:公司必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管理;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管理。
部门印章:刻有部门名称的印章,限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协调,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规定所指的公司印章管理不包括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财务印章管理按财务部制定的管理程序执行。
二、印章的制发、更换与领取程序
(一)所有公章都必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到公安部门规定单位统一刻制。
(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刻制、更换印章,必须提交刻制申请。
1、公司公章的刻制、更换等工作,须经董事长批准。
2、各部门级印章的刻制、更换等工作须经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业务所需条形章、个人签章等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三)印章领取程序
领取印章时,须办理印章领取手续,申请部门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更换印章的,还须将原印章交回至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1、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等财务类印章由财务部统一管理,领取时,须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与指定印章保管人共同领取。
2、部门印章领取时,必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部门印章管理员亲自领取。
三、印章的作废、销毁及交接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和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作废申请,将作废印章交回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封存;如需销毁的,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销毁。
3、遗失印章,须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领导批准,签批遗失处理意见及处罚办法。
4、遗失、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都必须到公安部门报备。
5、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认真履行印章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由主管领导在内三人以上在场,共同清点、确认交接手续。
6、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管理者等详细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记入台帐,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用印审批
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用印管理规定的档案、资料、合同等,印章管理者有权拒印。
(二)档案分类及用印批准权限
1、合同类(不含财务中心日常工作业务中的与私人借款合同及协议)。需有签字批准的《合同会签单》,且合同上有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合同签定人签名,方可用印。合同印章批准人为: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2、非合同类档(如:工程结算单、开票证明、委托书、财务报表、银行报送资料等)须填写《用印审批单》或在用印登记本“批准栏”签批后,方可用印。
非合同类档印章审批人为: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副总、经理)签批;无主管领导则由部门主管签批,如:财务主管。
3、对有些已经签署了董事长或总经理意见的档案资料,可直接用印,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5、“合同会签单”“用印审批单”作为档案存档,由档案管理人员一并存档。
6、原则上所有用印文件均要复印留底。
(三)印章携带外出
1、公司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根据用印性质,经公司领导或主管副总(总监)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印章带出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批准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2、原则上至少两人共同携带印章使用或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亲自至现场监印。
3、印章携带外出遵循当日借当日还的原则,如有特殊原因使用需超过1天以上者必须由印章携带者写书面申请,陈述具体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印章管理者
(一)印章的管理者需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二)印章管理员必须认真检查用印文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所有审批手续全部完成、审批内容和用印内容完全一致且相关责任人均已签字确认才能用印。
(三)坚持用印原则:印章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原则性,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或电话请示具有审批权的公司领导,不允许出现公司规定权限以外的非正常用印。
(四)用印要领
1、公司印章应盖在档案正面。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并能骑年盖月。
六、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印章管理者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办法12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维护公司印章、介绍信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行政印章、行政介绍信的使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行政印章、业务用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行政用印、行政介绍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公司名义的'行政发文;
(二)以公司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签署的有关协议以及委托书、诉状、公函等;
(三)颁发的奖状、证书等;
(四)各类专业人员职称与晋级证书;
(五)需要加盖公司行政印章的书面材料;
(六)介绍信和另有规定的用印。
第五条用印要求
(一)公司行政印章的用印、保管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保密工作要求,印章保管需存柜加锁,严格管理;
(二)公司行政印章保管者,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盖印章,更不得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
(三)确需使用公司印章,按照用印程序,先由子公司、部门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用印者要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按要求填写完整,做到用印件件有据。
第六条印章刻制与颁发
(一)刻制印章需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刻章手续;
(二)刻制印章必须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
(三)启用印章必须行文、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式样;
(四)机构变更或撤并,新的印章颁发启用后,旧印章必须及时交回公司办公室,保存一段时间后,经请示领导批准后销毁;
(五)印章颁发、须留存印模,存档备查;
(六)颁发印章,须办理领用手续,领用人持单位证明领取并签字。
第七条介绍信使用范围
(一)参观、考察、访问学习使用;
(二)出差、外调使用;
(三)其它需要开具的介绍信。
第八条介绍信使用要求
(一)开具公司介绍信、必须先由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开据介绍信,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到公司办公室换取公司介绍信;
(二)介绍信必须注明用信人的姓名、身份、人数、详细事由及有效期限,不准开据空白介绍信;
(三)办理机动车赴京介绍信,须写明车型、车号、司机姓名和事由,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到集团办公室审核、换信。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起草并执行。
第十条子公司行政印章、业务用章、介绍信使用要求,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印章管理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审批程序,明确印信的管理、审批与使用责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各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印章使用按制度办理,事先必须经过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授权人批准;批准手续不完备,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第二章公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范围:
(一)企业上报下发的文件;
(二)定期财务报告、审计、统计报表;
(三)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合同;
(五)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公司下发的文件,企业向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机关上报的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七条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财务统计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经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八条企业外发、上报的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九条企业公章由公司行政部专人保管,凡用印材料必须登记编号、存底,并且与用印会签单一同保存,由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也不准给空白信件盖印。更不准没经批准加盖印章。
第十条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的行文及格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专用章
第十一条专用章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1、产品买卖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仓储保管合同;
6、借款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
8、货物运输合同;
9、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
10、其他有关合同。
(二)合同专用章管理:
1、合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正式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2、为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转,合同印章管理员应在公司合同管理员递送来的、经会签审批的合同上用印,其他人员递送的合同一律不予用印。
3、特殊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4、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流散在其他人员手中。
第十三条财务专用章
(一)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转账与现金支票;
2、各类汇款;
3、各种汇票;
4、发货票、收据;
5、税务申报及缴纳税款单;
6、借款协议及各种手续材料;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2、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章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保管。
第十六条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不准随意加盖法定代表人章。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印章保管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并应与所在企业签定印章使用管理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聘用和解聘,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二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企业,必须带出时,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同意,由印章保管员带出使用。
第二十一条印章丢失时要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齐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与外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涉及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的文件,篇幅超过两页者,要在文件背面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因印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印章被盗用或滥用,管理人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视不同情况扣罚月薪10―50%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印章使用审批人由于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严重失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可解聘,故意营私舞弊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 /> --> sp;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办法15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下发本管理办法,请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项目部印章的种类
项目部印章(以下简称:项目印章)分项目公章和项目专用章二类。项目公章为椭圆形章,标注项目部全称,是项目部的特定标记;项目专用章为方形章,标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的特定范围。上述二类印章,均由各分公司按“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合同”所显示的正式工程名称,提出项目印章的刻制申请,申请表式见附件一,由公司行政事务部统一刻制和颁发。
二、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
1、分公司提交的项目印章刻制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按规定制式刻制项目印章。
2、项目印章刻制后,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印章的登记和印模备案事宜,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台帐。
3、拟启用的项目印章由公司行政事务部通知分公司综合办主任领取,颁领双方要当面校验印章,领用人在领用记录上签字后即代表项目印章正式启用。
4、分公司综合办主任应将启用的项目印章当面交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并办妥交接手续。公司规定:项目公章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保管,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如项目经理有需要,可转授项目工程师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但项目工程师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
5、工程竣工(以质监站核验日为准)满半年,不论项目部是否有用印需要,项目印章须交回分公司,由分公司综合办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凭用印申请单,由分公司综合办代为盖印。工程竣工结算完毕,项目印章须交回公司,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凭用印申请单,由公司行政事务部代为盖印。项目印章在项目财务点交销项满二年办妥报废手续后予以销毁。
三、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
1、“项目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分包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公章。如发生超此授权范围的文件资料需加盖公章,应及时报告分公司经理并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公司流程批准后(在授权范围内)加盖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事项涉及公司审批范围的,由分公司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公司流程批准后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报验单、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质量/安全整改单等形成工程技术资料中涉及技术、质量、安全内容的技术资料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专用章。
3、项目印章(项目公章、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严禁在下述文件资料中盖用印章:
(1)不得在各类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备案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印章;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类文件的见证方栏内加盖项目印章。
(2)不得在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印章。
(3)不得在非我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加盖项目印章,如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加盖项目印章。
四、项目印章的.使用管理
1、项目管理人员要加盖项目印章的,需填写“用印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二),同时需将加盖印章的资料准备A+B份(A指需盖章的份数,B指内部需保留的份数。任何需盖章的文件资料,内部留存的份数不得少于2份,一份留存于项目资料员处,另一份每季度末整理汇总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经项目部条线主管签认后,送项目部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
2、项目部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经对用印资料按用章申请内容复核无误后,将“用印申请单”递交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转授人(项目技术资料章授权保管人项目工程师)签认并加盖项目印章。
3、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加盖印章后,由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负责将盖章后的文件资料送交用印申请人并保存好留存文件资料,同时做好用印登记(格式见附件三)。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应将盖印留存的全部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以办公室搬迁等任何理由遗失任何文件,并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编制资料目录清单连同文件资料原件一次性移交公司档案室。
4、项目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印章,如因各种原因外出或请假期间,应交回分公司综合办保管,不得将此项工作自行委托他人行使,可由分公司书面同意临时授权。
5、“合作项目”的项目印章严禁交给分包单位保管,用章规定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且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须是我司派出人员。如该类项目自有管理人员无法与岗位匹配的,如小型装饰工程,则项目印章统一由分公司综合办保管,但用章规定仍然按上述要求执行。
五、项目印章的遗失处理
项目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二小时内报告分公司经理,同时报告公司行政事务部。公司行政事务部按有关规定应对处置。
六、项目印章的用印责任
1、项目印章由分公司按公司规定授权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和管理,如发生超出印章使用范围内的盖印行为,印章保管人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2、公司授权分公司为项目印章的监印人,故分公司应定期检查项目印章的使用情况及文件资料的留存情况,定期向公司行政事务部书面汇报检查情况,如发生超授权范围内的用印事故,应在二小时内报告行政事务部。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原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已刻制项目公章项目请各分公司再一次明确项目公章授权保管人,并将授权保管人名单上报公司行政事务部,同时办理在建项目加刻“技术资料专用章”手续和下发。
综上所述,公司发布建筑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规范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使用管理,用印责任,确定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处理好项目印章遗失后的一系列事情。如果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遇到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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