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校园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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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明校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省文明校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进一步促进全省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规范全省文明校园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使创建文明校园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5〕7号),结合全省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校园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塑造美好心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培育基础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创建文明校园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提高校园文明程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优质育人环境和提高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民主法治观念为目标,以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内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靠师生、服务师生,把学校建成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坚强阵地,推动全省教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文明校园是授予学校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荣誉称号。“文明校园”的授予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第五条 获得省级文明校园称号是学校申报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是学校评选省级及省级以上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学校升格和进入省级示范学校的必备条件,是学校主要领导评选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高校文明校园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学校领导班子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加强教师党员队伍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高。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有实效,学习制度、学习时间有保障,学校领导班子理论素养和办学治校能力强。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巩固。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二)思想政治教育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学,丰富完善师生主题教育活动。普遍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创建活动,开展志愿服务、“节粮、节水、节电”活动。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活动,引导师生多读书、读好书。开展礼节礼仪教育,在重要场所和重要活动中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完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礼仪规程,使礼节礼仪成为强化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

  (三)活动阵地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切实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日常管理,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宣传橱窗等建设、管理。加强网络思想文化建设和网络文明素养教育,使学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发挥宣传阵地育人功能。

  (四)教师队伍好。加强师德建设,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师年度及聘期考核、职务评聘晋升、晋级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不断推动师德师风建设。严格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杜绝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行为,树立诚信为学的典范,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以自身诚信形象示范带动学生。

  (五)校园文化好。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校训、校风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充分展示学校独特、鲜明的文化积淀与文化追求。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弘扬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结合重要节庆日,开展党史国史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营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涵育学生文明素养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打造一批文化活动品牌。组织体育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发挥体育的综合育人功能。

  (六)校园环境好。加强校园规划和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实现校园山、水、园、林、路使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和谐统一,激发师生爱校热情,陶冶学生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情操。注重校园公共场所人文景观建设,运用雕塑、书画、建筑小品等形式,提升校园文化形象。组织师生参与校园楼宇、道路、景点和公共区域的规划、建设、命名和管理,增强师生对校园环境的认同感。

  第七条 中学文明校园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积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教师党员队伍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三会一课”等制度。完善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执政为民意识强,思想作风好,主动服务师生,建立并落实联系点、谈心及接待日等制度。义务教育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二)思想道德教育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从小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科学设置并落实德育课程,深化学科德育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各个环节,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围绕“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深入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金种子”工程,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播撒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金种子”;组织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播撒崇德向善的“金种子”;组织开展经典诵读活动,播撒文化沁润的“金种子”;组织开展关心关爱活动,播撒爱心奉献的“金种子”;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播撒团结进步的“金种子”。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阳光心态、健康人格。中等职业学校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

  (三)活动阵地好。组织设计不同主题的校园板报、班级板报、宣传橱窗等,定期评比展示。充分利用教室走廊、墙壁、校园文化墙等载体,陶冶学生情操、美化学生心灵、启迪学生智慧。发挥校园广播站、电视台、校报校刊和团队教室、校史陈列室、荣誉室的作用,拓展育人渠道和空间。加强校园网络建设,打造学校对内对外宣传交流互动的网络平台。加强团支部、学生会活动设施与场所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特色鲜明的社团活动环境。

  (四)教师队伍好。认真落实师德建设要求,扎实开展师德教育,严格师德管理,提升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制定教师专业成长规划,不断更新教师教育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教师教学水平。重视班主任、骨干教师的成长,注重年轻教师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形成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教师队伍。

  (五)校园文化好。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运用校训、校史、校歌、校徽、校标等校园文化符号,激励学生爱学校、爱学习、共建校园文明。体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要求,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经典诵读、劳动技能、志愿服务、文娱体育、中职“文明风采”竞赛等校园文化活动。积极拓展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网络文化活动。

  (六)校园环境好。做好教学设施规划管理使用,校园教学、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做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错落有致,使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和谐统一,建设美丽校园。加强安全教育,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秩序。深入开展环保教育和节约教育,引导师生树立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意识,培育节约资源的良好风尚。

  第八条 小学文明校园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好。积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三会一课”等制度。完善普通小学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执政为民意识强,思想作风好,主动服务群众,建立并落实联系点、调查研究、谈心及接待日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二)思想道德教育好。生动形象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核心价值观的沐浴下健康成长。利用重要时间节点深化“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从小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充分利用德育课程、升国旗仪式、少先队活动、主题班会等开展道德教育实践,形成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围绕“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深入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金种子”工程,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播撒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金种子”;组织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播撒崇德向善的“金种子”;组织开展经典诵读活动,播撒文化沁润的“金种子”;组织开展关心关爱活动,播撒爱心奉献的“金种子”;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播撒团结进步的“金种子”。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阳光心态、健康人格。

  (三)活动阵地好。组织设计不同主题的校园板报、班级板报、宣传橱窗等,定期评比展示。充分利用教室走廊、墙壁、校园文化墙等载体,陶冶学生情操、美化学生心灵、启迪学生智慧。发挥校园广播站、电视台、校报校刊和团队教室、校史陈列室、荣誉室的作用,拓展育人渠道和空间。加强校园网络建设,打造学校对内对外宣传交流互动的网络平台。加强少先队活动设施与场所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特色鲜明的社团活动环境。

  (四)教师队伍好。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教师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五)校园文化好。运用校训、校歌、校徽、校标等,通过校风、校史陈列室,激励师生爱学校、爱学习、共建校园文明。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劳动技能、科技体验、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中,使孩子们在活动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积极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的新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校园环境好。做好教学设施规划管理,做到教学区域、活动区域布局合理,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做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实现校园环境干净整洁、优雅宜人。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创建平安校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秩序。深入开展环境教育和节约教育,积极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文明校园申报程序:

  (一)全省各级文明委负责文明校园的表彰,各地要成立文明校园创建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查等工作。

  (二)具备申报文明校园资格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

  (三)申请学校需提供近二年来本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

  (四)高等学校由学校直接向甘肃省高校工委、甘肃省教育厅申报,甘肃省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检查命名表彰。中小学由学校通过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申报,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级逐级检查验收并表彰,获得县市区“文明校园”称号方可申报市州级文明校园评选,获得市州级“文明校园”称号方可申报省级文明校园评选,截至2020年县市区级文明校园要达到100%全覆盖。文明校园表彰结果要报上级文明办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拟命名表彰“文明校园”的学校要在主要媒体或全系统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请文明委审议。

  第十条 保持省级“文明校园”称号2年以上者,同时已是市州级以上文明单位的,方可申报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凡撤销学校,其“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凡分设学校,若原学校是“文明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其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再享有“文明校园”称号;凡合并学校,其“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分设出的学校和合并的学校,可以再行创建,其申报程序与第九条相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由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联合省文明办组织专家检查考核;中小学“文明校园”由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同级文明办检查考核,省教育厅联合省文明办对县市区、市州级文明校园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文明校园”评选的程序和内容:

  (一)学校汇报创建工作情况。

  (二)查看学校创建工作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

  (三)考察校园环境、规范化管理和建章立制等情况。

  (四)召开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听取学生家长代表意见。

  (五)随机询问、发放问卷了解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创建工作的评价。

  (六)形成检查考核意见并向被检查考核学校反馈。 第十四条 “文明校园”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文明校园”检查验收细则》和《甘肃省中小学“文明校园”检查验收细则》实行量化考核,《甘肃省高等学校“文明校园”检查验收细则》分值为300分,《甘肃省中小学“文明校园”检查验收细则》分值为300分。经检查组综合评估,高等学校、中小学得分在280分以上者,方可审定命名为“文明校园”。

  第四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文明校园”的申报、推荐、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质量。申报学校要对工作汇报、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荐部门要对被推荐学校的质量和水平负责;检查组要对检查考核的准确性负责。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须每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申报单位报送自查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其荣誉称号。“文明校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省文明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文明校园”实行属地化管理。“文明校园”主要依托所在市(州)、县(市、区)文明办和教育部门管理。

  凡当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文明校园”或取消其“文明校园”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二)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三)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四)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五)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

  (六)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撤销“文明校园”称号的决定由命名机关作出。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文明校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二十条 获得“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出现更名、重组、撤销、分立、合并或学校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文明办或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不得隐瞒。“文明校园”与非“文明校园”合并,须重新进行申报推荐、考核验收、批准命名。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创建“文明校园”要从学校和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申报、验收、表彰“文明校园”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创建之机搞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向创建学校收取钱物或搞变相摊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明办和各级各类学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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