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3篇[优]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宝鸡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所有不能作为招投标、承包合同等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不能计入成本,需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机构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财务部及项目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安全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工作;技术质保部参与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负责质量创优、技术革新;安全部监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核算;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的投入计划进行检查,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三
第九条、基础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四
第十条、主体验收前(主体完成80%)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高层可分两次支付,支付程序不变)。参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前由项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施工管理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文明工地验收。公司未验收通过,项目部整改时间为3个工作日,继续报验。公司验收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文明工地报验。
第十二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5%措施费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过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的工程,继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由施工管理部负责监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宣传、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依据《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文明工地管理体系是由项目经理牵头、以生产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为主导力量、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参与的整个过程。文明工地措施费支付书由所有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向公司上报公司,后附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签字。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条件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齐全,达到三通一平,已编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人员配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基础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须符合条件
通过了基础验收,临街围墙达到宝鸡市规划局要求的硬质砌筑围墙未临街的围墙达到工具化标准要求;生产区设置钢筋棚、搅拌机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标准化要求,完成电动大门(组装大门)、环形道路,洗车台及消防台的建设,达到工具化配电室、门卫室及标养室;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功能划分明确;基础临边防护到位。
第十六条、主体阶段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的条件
主体完成80%,施工现场工具化、标准化建设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护用品、洞口临边防护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机械机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现场有八牌两图等公示牌,消防设施到位,食堂、厕所及医务室等卫生美观,工程质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费,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10%控制,各项目部编制计划时不得大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额的8%,公司按急、缓统一平衡,按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价值,属固定资产的,各项目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验收和管理;属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的有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宝鸡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及预定的计划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
第二十条、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五级管理部门、财务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用资金的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经费。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推广使用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项目部必须在半年内普及使用,此项作为公司对项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尘毒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8%为计费标准,市政、园林绿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0%为计费标准。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单独计取。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监督落实,解释权归本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
1.目的
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和舒适的作业环境,使人、物、场所三者处于最佳状态,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使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现场作业环境的控制。
3.定义
3.1 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3.2定置管理:即将“物”(包括设备、物资、工具等等)放置到固定的、适当的位置的管理,它是“5S”活动的重要内容。
4.职责
4.1生产部部长负责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4.2各生产车间及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作业环境的控制;
4.3各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作业环境的控制;
4.4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与考核作业环境的控制情况。
5.控制程序
5.1作业环境的控制要求
5.1.1生产现场应保持整洁、照明充足,符合作业指导书或工艺文件中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5.1.2车间应确保通道的安全畅通,实行定置管理,进行必要的标识;
5.1.3员工必须穿戴工作服上岗,特殊岗位员工上岗,还应佩戴上岗证;
5.1.4危险源点要有醒目标记,作业时要注意安全。
5.2作业环境的控制
5.2.1作业环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5S”管理和定置管理办法,公司提倡并开展“5S”活动以改善作业环境并持续下去,通过活动提高员工素养,达到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之整体素质的'目的,“5S”活动的开展依《“5S“活动开展办法》执行。
5.2.2定置管理
5.2.2.1生产场合的人、物、场所三要素合理配置,使人、物、场所处于最佳的结合状态。根据人、物、场所三要素结合情况可分为三种状态:
A状态:“三要素”处于紧密结合状态;
B状态:“三要素”处于松驰结合状态;
C状态:“三要素”处于失去联系状态。
通过科学定置管理,抓好A状态,改善B状态,清除C状态。
5.2.2.2要求:有物必分类,有类必分区,有区必挂牌,按图定置、归类存放,保持帐、物、卡一致;
5.2.2.3定置管理对象与分类
A:对象:机器设备、物料架、校验器具、不良品、半成品、成品、周转料箱、工具箱、包装物和零部件等;
B:分类:定置区域标志,流动性物品标识。
5.2.2.4定置区域标志
A:需定置区域标志牌的有:周转区、成品储存区、不良品区和周转料箱区等;
B:定置区的区域线用黄色标出;
C:定置区域应用标识牌表示,规格应统一。
5.2.2.5流动性物品标识
A:流动性物品包括:待加工或装配或待检零部件、产成品等;
B:车间应制作流动性物品的标识牌,标识牌采用硬纸板制作,白底黑字;
C:产品标识依《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执行。
5.2.2.6定置物应放置于定置区域,其标识应和标志牌相符,车间主任应经常检查,确保定置内容符合要求。
5.3作业环境的检查与考核
5.3.1考核的内容依据作业环境控制要求(5.1)决定,其主要内容有:“5S”活动开展情况及定置管理。
5.3.2公司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作业环境检查考核,考核评分标准依《作业环境检查考核表》执行。
6.引用文件
6.1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2 “5S”活动开展办法
7.相关记录
作业环境检查考核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环部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厂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各单位、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定和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划;发布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指令。
(三)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规划,并与年度生产计划一并下达,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列为专项开支,并保证有效实施。
(四)遵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设置劳动安全检查、保护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层层负责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部门。
(七)总经理不在时,由被委托者负责。
第五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主管生产或其他工作的同时主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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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三)组织并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四)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到部门,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同时进行。
(七)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指导并提高所辖部门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负责组织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年度总结,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条安环部(含部长职责、下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消防、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各部门、分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
(三)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及考核细则,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对新入厂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组织制定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计划。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办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手续,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的技术要求。
(六)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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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过程的火灾特点,监督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八)负责安全、环保、火灾、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事故分析报告。协助综合管理部调查处理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等工伤事故。
(九)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负责督促各分厂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核算排污费、报表填制、减排、例行监测、危废(固废)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监督整改情况。
(十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网上申购工作。
(十四)负责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分厂开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十六)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安全作业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负责与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技术监督局、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业务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落实工作,负责上述部门检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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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原则,在投产前必须落实“三同时”。
(八)在项目改造、检修时,负责督促责任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负责所属仓库、宿舍、办公楼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负责公司通讯、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函、邮件、文件的安全传递。
(五)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图书、科技资料及不同载体档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档案室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八防”的要求对档案库房进行管理。配备适用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七)负责本部门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规定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九)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入厂员工的公司级教育及考试工作。
(十)负责工伤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工伤员工,负责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救治陪护、医疗救护期工资发放及终止、伤亡赔偿、工伤保险等4/11
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五险相关内容,做好工伤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特殊作业人员体检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条供应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采购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三)按照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类劳保和防护用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条销售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负责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性质及运输、储运过程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纳入活动分析内容。
(三)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措施“三同时”原则,确保安全措施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并监督安全措施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劳动保护费用、环保治理费用专款专用。
(五)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六)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关于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分库、分区、分类储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演练预案。
(四)负责对叉车、平板车等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等物资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物料台账等原始记录,制定相关流程与制度,严格领用审批制度。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计量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器具相关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验室、检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外来施工队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工程开始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发生事故按合同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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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检查效果负责。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员遵章守纪,施工场地、生活区域整洁有序,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七)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
(八)负责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九)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原则,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上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六条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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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强对公司警卫人员的管理,规范员工及警卫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为正常生产生活做保障,对警卫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三)对本单位员工入厂检查胸卡佩戴情况,对办事的外来人员电话联系来访部门或人员后,做好登记方可入厂。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业务,做到“三防”,即防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防坏人进入厂区破坏,防产品机具被盗流失。
(四)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对入厂车辆指挥按规定摆放。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训练,以提高业务素质。参与公司消防演练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各部门、分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部门部长、分厂厂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技术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网,充分发挥各工段或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四)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审核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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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检查与考核工作。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七)每日组织车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标准,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确保动火安全。
(九)对各工段或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处理和及时报告。
(十)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十八条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在各分厂厂长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工段或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受安监部的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负责或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三)编制组织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搞好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六)参与各工段或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八)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及时贯彻传达执行公司和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三)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五)负责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八)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九)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精心维护设备,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四)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安全检修、进入设备作业、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五)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六)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9]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9]122号)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二零零八]391号),为规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及区政府的决策,每年对外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监察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区内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补助的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和企业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主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立足风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目标,险管理和预防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个专业密切配合、全体员工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构筑设施齐全、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安全防范体系。建立适应安全管理需要、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安全工作队伍,努力为我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任委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公司综合部、分公司、子公司综合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公司综合部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属各部门领导任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要求,定期与地方主管部门签定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接受驻地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我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要求,接受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章
分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是根据“一岗双责”(即从业人员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总体要求,对我公司各级领导管理层、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等在岗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各负其责,分级负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和所有岗位。
第十五条 我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做好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公司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部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分公司、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职能管理层领导根据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本岗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承担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并接受直接上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落实到每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合作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包括:建立合作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合作对象签订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或条款。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该由相关责任部门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保证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教育和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体员工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安全生产技能,消防安全知识、事故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教育要覆盖全员,每年员工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各级单位应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我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分管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
1、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 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相关应急预案、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 项目组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项目勘察设计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对照以上安全教育管理要求,由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人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各级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办公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办公楼及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单位员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的人为因素而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对机房、档案、停车场、资金存放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办公楼(办公区域)出入管理制度。整体要求:
(一)员工凭有效证卡(公司本部凭工牌)进出办公楼,并自觉配合保安人员的查验,有效证卡不得转借。
(二)员工有效证卡丢失、毁损及员工离职证卡的回收,要加强管理。
(三)外单位人员及来宾访客,应办理登记手续,由接待单位负责确认身份后,进入指定办公区。严禁外来人员在办公区内推销产品。
(四)办公室无人时必须锁门,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下班时办公室门窗要关闭,保险柜、文件柜锁好,关闭电源,消除隐患。
(五)下班后及休息日、节假日期间,任何员工非因公事项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大楼,因工作需要带入办公楼(办公场所)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加强物品、设备管理
(一)员工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办公楼(办公区域),须开具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保安人员查验。
(二)员工的个人现金、有价卡证、手机及贵重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在大平面办公室办公的员工,下班后,笔记本电脑须存放在保险柜或上锁的抽屉(柜)内。
(三)公用办公设备及贵重物品(仪器仪表、打印机、复印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有价证卡、礼品等),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如因违反规定发生
公共财物丢失等情况,使用人员或负责保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不得将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等堆放在办公桌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档案、财务、机房、保密工程办公室等要害部位,要按章操作,加强内部控制,严格出入制度。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房门钥匙,下班后,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完善消防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用房、机房等
移动通信建筑工程项目,都要把消防设施建设作为主要工程项目内容,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移动通信建筑工程同设计、同投资、同建设、同验收、同投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消防工程投资或延缓消防工程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及防火封堵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机房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包装箱、打印纸等易燃物品要随时清理,不得积压,严禁在机房用餐和存放食物。
(二)机房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人员按照规定安装,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机房内长期通电的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机房无电源线老化和用电超负荷现象,保证各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办公区消防安全要求
(一)自觉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移动灭火器材。
(二)消防栓周围和消防通道内严禁堆放物品。
(三)严禁在办公楼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四)严禁在办公室等禁烟区域吸烟。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等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倒入存有易燃品的纸篓或垃圾箱中。
(五)办公区内的`电源线应布放整齐有序,不得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六)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七)办公楼配套用电设备一律由主管部门组织维修人员安装和维护,禁止员工自行拆修。
(八)使用电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九)办公楼内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备案手续。明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设置灭火器具,安排专人监护,做到有火不离人。
第七章 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所应建立勘察设计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明确专业人员勘察及出差安全行为标准,加强对人员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四十三条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防止突击性或超负荷生产,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组负责人应加强对合作方的单位和人员在查勘、设计等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组在勘察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部门以及行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组成员应学习、了解有关勘察安全的常识和技巧,勘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勘察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行为,项目组成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组应根据勘察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物资。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组和出差员工应注意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证件、资料,对不能贴身存放的应就近放置在视线范围之内。
第五十条 因工程项目需要在外地设立驻地机构的单位,应加强对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组和出差员工在遇到危险、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我公司《员工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寻求帮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员工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职驾驶人员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做好生产用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况。公司本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按《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分公司、子公司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术培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杜绝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加强对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对外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时落实车辆、人员安全管理相应条款。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生产车辆应逐步推广配置必要的定位、报警等系统。租赁生产车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车辆定位、报警动态安全管理系统的汽车租赁公司。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每3年覆盖所有的单位、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抽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专项、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安全应急值班工作。
第六十条 安全检查应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我公司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治理管理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及对安全检查中的问题的风险评估与识别,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纠正和制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1),期限整改。
第六十二条 受检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整改通知书的相关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文件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通报。
第十章 应急管理和工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为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加强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本单位重点领域应急管理,明确各层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交通、勘察、大型集体活动及其他易发安全事故的重点领域,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各层级、,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案,加强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风险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及相关信息、报表和材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由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通信网络,应急通信网络要保证畅通。各单位应向公司本部报备安全生产应急联络有关信息(附件2),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六十八条 安全事故报告要求
(一)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
突发事件,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本部综合部,并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附件3)书面报告,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上报至集团公司。
(二)各单位要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的时效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外,对事故详细情况要及时跟踪,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生第六十九条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和奖惩按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于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
一、安全费用提取:
二、安全费用的管理:
1、财务部负责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台帐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台帐,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生技部负责安全费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规定范围经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费用的支出票证在交财务部入帐前,需由生技部审核。
3、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等等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帐:
1、属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职工培训、救援演练、安全所需物资、安全评价、设备检测等生产性安全投入资金,由生技部编制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控制资金的`投入,所发生的费用签字审核后到财务部入帐,临时性生产安全投入由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生技部核实审批,再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签字后入帐。
2、劳动保护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产部门提按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批后转营销部采购,发生的费用以领料单形式经生技部审核签字后,转财务处入帐。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分管的主管部门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到生技部签字审核后,到财务部入帐。
4、未经生技部审核认可并签字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准作为安全投入费入帐。
五、费用台帐: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本部门的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集团各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集团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追责、年度考核奖惩等。集团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团各级企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二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产任务较少的企业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但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明确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中,应包括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培训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培训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集团安委办负责突发信息接报、传达集团公司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令、跟进突发事件动态、处置进展、及时通报情况。集团安委办负责人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对外发布的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二十五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要严格建立并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现场有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领导报告,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委办。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团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与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安委办,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一票否决考核标准上报集团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制度、组成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信息,及时报告集团安委办。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集团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该年度集团各级企业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年度绩效薪金,并对其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遵循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获得省、市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表彰的,集团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集团各级企业应在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各部室、各级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集团二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
1、目的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等管理。
3、术语和说明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职责分工
5.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等工作。
5.2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管理及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5.3各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的目标与指标和实
现目标与指标的工作计划、举措,确保目标的实现。
6、工作程序
6.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
6.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自主管理与公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6.1.1.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6.1.1.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实施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6.1.1.3公司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全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负岗位责任。
6.1.2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2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和实施
6.2.1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依据
6.2.1.1地方政府、上级单位给公司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6.2.1.2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要求。
6.2.1.3安全生产方针及持续改进的要求。
6.2.1.4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作要求。
6.2.1.5公司重要危险源和隐患排查治理需优先改善的项目。
6.2.1.6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
6.2.2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和实施
6.2.2.1每年第四季度由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下年度一月份发布实施。
6.2.2.2每年一月份安委会上,公司总经理主持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6.2.2.3各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制定本部门的目标与指标及实施计划,并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6.3安全生产目标分类和内容
6.3.1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6.3.1.1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分解、下达。
6.3.1.2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包括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等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6.4安全生产目标监控
6.4.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6.4.2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监控一般每季监控一次,安全保障部代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控并填写监控记录。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每月监控一次,并填写监控记录报公司安委委办公室备案。
6.5安全生产目标检查
6.5.1季度自查。每年一、三季度末月25日前,各部门对本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办公室,公司安委办公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6.5.2半年考评。每年6月20日前,各部门对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各部门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5.3年底总评。每年12月20日前,各部门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各部门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6安全生产目标考评
6.6.1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方法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6.7评审和修订
6.7.1公司通过管理评审会议或安委会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6.7.2发生下列情况可对安全生产目标修订。
6.7.2.1安全生产方针修订有必要修订目标时。
6.7.2.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作业性质发生变化,目标需要修订时。
6.7.2.3安全生产改善活动中因整改方案实施受影响而发生变化时。
6.7.2.4根据管理评审会议或安委会决定有必要修改安全生产目标时。
6.7.2.5地方政府下达给公司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整时。
6.8安全生产目标传达
6.8.1批准认可的安全生产目标形成文件,以行政文件下发。
6.8.2安全生产目标通过主要场所张贴、调度会、公司电子媒体、组织员工宣贯学习等形式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对员工目标知晓情况定期抽查。
7、附则
7.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业务流程图
7.2《安全生产目标监控表》
附件7.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业务流程图
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会
各部门
监控目标
评审目标
目标修订
目标制定
目标统计
目标考核
目标分解
目标实施
目标发布
提出目标
目标责任书
签订
目标实现
安委会主任批准
监控目标
目标考核
目标统计
目标制定
目标责任书签订
编号:
安全生产目标监控表(月、季度)
部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目标
指标
当月实际值
累加值
9安全生产目标情况记录
记录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1
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顺畅传递,保障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联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顺畅传递,保障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联系各项目部、各生产环节的枢纽,要积极发挥好其功能作用。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项目部和各工区设专职调度员,设置调度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调度室与工程部职责合并。
第三章调度室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调度室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有关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记录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每天认真收集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向上级调度室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重点收集需要上级指导、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决定,及时调度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九条对涉及影响安全生产和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对策,组织实施,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调度工作重点内容
第十条 调度工作重点内容有:
(一)矿建施工项目“一通三防”;
(二)重大危险源及防护措施的`交底情况;
(三)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及持证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
(五)雨季“三防”、“两防”执行情况;
(六)特殊时期调度;
(七)重点工艺工序交接调度;
(八)生产进度、产值调度。
第五章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调度人员的责任感和严肃性,各工区应制定《调度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副经理主持,项目经理部每天应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对本日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每周召开应一次周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对上周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下周安全生产进行布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主要包括每日安全生产状况台账、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现场人员出勤台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台账、领导跟班(值)班记录台账、制度文件办法宣贯台账等,按时填写各种图表和牌板。
第十四条及时制止调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室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
第十六条各级调度人员应经常深入实际,掌握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第十七条每天下午2点前,各工区向项目部调度员汇报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等。每天下午2::30前,项目部调度员向管理公司调度员汇报。
第十八条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调度室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汇报应急处理程序,并张贴上墙。同时,要安设录音电话,在紧急情况时要开通录音。
发生紧急情况时,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针对不同情况组织抢救。
第六章调度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建立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调度值班分日常值班和节日值班两类。日常值班由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全部门、工程部门、总工办及调度室组成。节日值班根据公司文件通知,由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度值班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调度室搞好生产应急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调度值班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电话开通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调度领导请假。
第二十四条因值班安全管理不力,影响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
第一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
第五条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3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公共事故时,配合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临时方案,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援;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三)配合相关部门执行公务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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