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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大卡/时的热水锅炉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4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锅炉房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与企业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订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每周)对锅炉房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不定期组织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以及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锅炉安全知识和提高技术素质。
四、参与锅炉技术改造等项目,督促检查锅炉以及辅助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并对司炉人员,安装、维修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房安全运行的行为向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六、在锅炉使用之前,按“条例”规定时间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使用许可证。对于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七、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一台一份)并组织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监控设备及有关附属仪器表进行定期校对、检修,并作出记录存入档案内。
八、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测要求,在安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申请。按定期检测时间,提前督促司炉人员、保养人员做好定期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九、制订锅炉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十、对使用的锅炉做到:
①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②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的不投入使用。
③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坚决给予报废,并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原登记使用证。
第三章 基本要求
一、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旋工。 二、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三、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五、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六、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七、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八、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九、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上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xx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xx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处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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