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07:01:25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1]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2

  1、目的: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2

  1.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学校发文,包括各种通知、决定、批复、下达的计划等;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则、细则、办法、公约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

  1)凡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2)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馆领导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并做好登记,存放办公室备查。

  3)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凡与本馆有关的备查文件原件归档,副件保留。

  4)年底按档案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2.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统计、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文献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及馆务会议纪要、图书馆大事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1)各部室做好工作统计,每月上报办公室归档。

  2)业务报表,要留底归档存查。

  3)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及时分类归档。

  4)年底按业务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3.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包括图书馆职工的基本情况、科研情况、考核、奖励情况、先进模范典型材料等。对此类档案的管理做到:

  1)掌握本馆职工的学历、专业、年龄、业务、职称、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对调入、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填写登记簿,建全人事档案及跟踪管理。

  2)及时准确记录本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调动情况及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情况。

  3)及时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奖励与处分情况的记录,要归档存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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