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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审批程序,明确印信的管理、审批与使用责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各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印章使用按制度办理,事先必须经过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授权人批准;批准手续不完备,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第二章公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范围:
(一)企业上报下发的文件;
(二)定期财务报告、审计、统计报表;
(三)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合同;
(五)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公司下发的文件,企业向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机关上报的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七条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财务统计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经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八条企业外发、上报的.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九条企业公章由公司行政部专人保管,凡用印材料必须登记编号、存底,并且与用印会签单一同保存,由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也不准给空白信件盖印。更不准没经批准加盖印章。
第十条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的行文及格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专用章
第十一条专用章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1、产品买卖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仓储保管合同;
6、借款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
8、货物运输合同;
9、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
10、其他有关合同。
(二)合同专用章管理:
1、合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正式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2、为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转,合同印章管理员应在公司合同管理员递送来的、经会签审批的合同上用印,其他人员递送的合同一律不予用印。
3、特殊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4、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流散在其他人员手中。
第十三条财务专用章
(一)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转账与现金支票;
2、各类汇款;
3、各种汇票;
4、发货票、收据;
5、税务申报及缴纳税款单;
6、借款协议及各种手续材料;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2、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章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保管。
第十六条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不准随意加盖法定代表人章。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印章保管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并应与所在企业签定印章使用管理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聘用和解聘,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二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企业,必须带出时,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同意,由印章保管员带出使用。
第二十一条印章丢失时要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齐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与外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涉及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的文件,篇幅超过两页者,要在文件背面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因印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印章被盗用或滥用,管理人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视不同情况扣罚月薪10―50%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印章使用审批人由于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严重失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可解聘,故意营私舞弊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资料专用章是项目部进行技术资料管理的一种认证标识。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项目部印章为矩形,尺寸为53mm×27mm,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颁发、启用。印章刻制完毕,由企业管理部留取印模登记、备案。工程开工后,由项目经理到企业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手续完备,方可正式启用。
第五条 刻印流程:
分公司提出申请(附印模)
主管领导审批
企业管理部刻印备案
项目部领用备案
项目部使用登记
项目部撤销/印章损坏交回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封存/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必须由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纪律。项目经理是项目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必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即用印人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单,经项目经理审批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发现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具备、超越权限审批等现象,有权拒绝盖章,否则,发生问题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对所保管印章要经常检查,定期清洗,细心保护,保证印章的使用效果良好。
四、如发现印章损坏或丢失,项目部应立即报告企业管理部,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一定要严格制度,以防出现弊端。
一、使用范围。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适用于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资料往来及项目技术资料等,不得用于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协议等合同性文件。
二、印章使用。印章的正常使用均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若专管人员外出,则由项目经理指定临时代管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认真审阅。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方可盖章。
四、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主要有:时间、编号、内容、用印数、盖印人姓名等。
五、盖印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图形要清晰,印章位置要端正、恰当,要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日,即骑年盖月。
第八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每年定期检查各项目部印章的管理、登记及使用情况,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单(用印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九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信誉的,对印章管理人员及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印章交回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并办理印章停用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印章停用,项目部应配合企业管理部认真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一、由项目经理报企业管理部审定停止使用印章的处理办法。
二、书面正式通知有关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印章停用的时间。
三、印章停用后,应由企业管理部进行封存。项目重新启动后,办理相关手续,重新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出现印章被损毁、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企业管理部报告,并做出书面说明。如印章遗失,需于5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印章作废声明;如印章损毁,经企业管理部同意后予以更换,旧印章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办法3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xx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62041919(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
东城分局: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8862749
大兴分局: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69514065
顺义分局: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69368978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89994837
怀柔分局: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696877227
密云县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69069632
延庆县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69342026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67870259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即时办理准刻手续。
印章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印章包括“xx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xx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xx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
(一)以xx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xx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xx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xx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xx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xx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xx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xx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xx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xx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xx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xx领导批准。
第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xx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xx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xx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xx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各国内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发现其他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刻制公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九条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十条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的,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刻章的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查。
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印章加强规范管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的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印章的价值判断:
一是看使用者。无论是官印还是私印,为名人使用或名家镌刻的都十分珍贵。官印是国家行政官爵等级制度的象征,存世稀少,价格昂贵,在民间很难觅到。
二是看年代。在材质、工艺相同的情况下,年代越早其收藏价值越高,但同时还应参考存世量的多少来决定其价值的高低。
三是看品相。印章很讲究品相,要求字图清晰,边饰无损。因此,有残缺的印章在价值上就大为逊色。此外,传世品印章的价值一般高于出土印章的价值。
四是看材质。印章所选用的材料多种多样,比较珍贵的有金、玛瑙、玉石、象牙、犀角等材料,其次是铜、铁、竹木等。
五是看印纽工艺。工艺精细的印纽自然比工艺简单的价值高。
六是看用途。按印章的款式内容可分为姓名章、成语章、年号章、收藏章、斋馆章、谜语章等。一般来说,收藏章、斋馆章、谜语章多为名人名家所拥有,具有专门用途,价值高于一般姓名章或成语章。
印章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了保证三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等。
第四条、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公司印章由董事长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章(2枚)由人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分别管理和使用,其中财务部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章限于财务单据、报表、票据方面的使用。
2、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3、公司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时亦应按本办法执行。
4、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条规定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公司人资行政部上报书面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5、印章刻制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公司人资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印章保管责任人,一般为各部门负责人)。印章启用时由公司人资行政部下发《关于公司启用有关____章的通知》(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二)人资行政部向印章保管责任人移交印章时,应填写《公司印章留样备案表》(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二)。
(三)由于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仍需在公司人资行政部登记、留样。(四)公司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公司人资行政部,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销毁。
(五)严禁印章保管责任人将印章转借他人。
(六)印章丢失时,印章保管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公司人资行政部书面报告,公司人资行政部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七)公司决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由公司人资行政部下发《关于公司停用有关____章的通知》(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三)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八)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印章保管责任人的职责公司所有印章保管责任人应遵守本条以下规定:
(一)印章保管责任人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保管责任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保管责任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三)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责任人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责任人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保管责任人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五)印章保管责任人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印章保管责任人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责任人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四)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详见本办法附件五)方可带出;非公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时,用印人还应填写本办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带出。
第七条、各类公章的使用规定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的《文件审批表》(附件八)或《文件发文单》(附件九),并按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书面审批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保管责任人,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在用章登记本登记后用印,不用再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
业务经办人员需要用章时,须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六)并按上述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印章保管责任人出用印。
印章使用的审批类别为:
公司对外公文、内部公文、人事调整文件、薪酬调整文件、重要会议记要、重大合同及协议,需使用公司公章的,须经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股东会的文件、决议,公司经营班子人事调整文件,涉案法律文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诉状、答辩状、执行协议等文件),需使用公司公章的及法人签名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业务部门日常签订的经济合同、经济往来及行政办证审批类的授权委托书、转帐单据、信函、介绍信(开具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证明、协议、业务报表等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须经总经理审批。
2、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专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由用章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保管,《公司用印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档案由人资行政部印章保管责任人留存。
3、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4、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5、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6、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人资行政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负责保管。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1、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公司《合同签订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人资行政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负责保管。
3、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印章保管责任人查看《合同审批表》(附件十),合同须按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不用再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总经理认为必要的重大合同须经律师签名方可用印。重大合同或协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4、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5、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6、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办理本条第(一)项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公司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做出相
关规定并报公司人资行政部备案。各部门须在本部门设立用章登记台账,由各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登记、管理。
(五)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保管责任人应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应将该期间填写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七)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单。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附公司印章管理的相关文件范本。(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时效实施。(三)本办法由公司人资行政部负责解释。
人资行政部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印章管理办法7
为加强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申请、批准、领用、保管、使用、变更和废止管理,特修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重要性分类
(一)印章的重要性:
印章是印信凭证的一种,是公司行使权利的象征。盖印,标志著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具有极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印章代表着企业领导的意志,无论是公文还是一般信件,只要加盖公章,就产生了法律效用。印章须严格管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或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印章分类及保管: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和部门印章。
公司公章:公司必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管理;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管理。
部门印章:刻有部门名称的印章,限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协调,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规定所指的公司印章管理不包括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财务印章管理按财务部制定的管理程序执行。
二、印章的制发、更换与领取程序
(一)所有公章都必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到公安部门规定单位统一刻制。
(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刻制、更换印章,必须提交刻制申请。
1、公司公章的刻制、更换等工作,须经董事长批准。
2、各部门级印章的刻制、更换等工作须经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业务所需条形章、个人签章等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三)印章领取程序
领取印章时,须办理印章领取手续,申请部门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更换印章的,还须将原印章交回至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1、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等财务类印章由财务部统一管理,领取时,须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与指定印章保管人共同领取。
2、部门印章领取时,必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部门印章管理员亲自领取。
三、印章的作废、销毁及交接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和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作废申请,将作废印章交回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封存;如需销毁的,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销毁。
3、遗失印章,须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领导批准,签批遗失处理意见及处罚办法。
4、遗失、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都必须到公安部门报备。
5、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认真履行印章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由主管领导在内三人以上在场,共同清点、确认交接手续。
6、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管理者等详细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记入台帐,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用印审批
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用印管理规定的档案、资料、合同等,印章管理者有权拒印。
(二)档案分类及用印批准权限
1、合同类(不含财务中心日常工作业务中的与私人借款合同及协议)。需有签字批准的《合同会签单》,且合同上有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合同签定人签名,方可用印。合同印章批准人为: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2、非合同类档(如:工程结算单、开票证明、委托书、财务报表、银行报送资料等)须填写《用印审批单》或在用印登记本“批准栏”签批后,方可用印。
非合同类档印章审批人为: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副总、经理)签批;无主管领导则由部门主管签批,如:财务主管。
3、对有些已经签署了董事长或总经理意见的档案资料,可直接用印,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5、“合同会签单”“用印审批单”作为档案存档,由档案管理人员一并存档。
6、原则上所有用印文件均要复印留底。
(三)印章携带外出
1、公司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根据用印性质,经公司领导或主管副总(总监)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印章带出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批准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2、原则上至少两人共同携带印章使用或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亲自至现场监印。
3、印章携带外出遵循当日借当日还的原则,如有特殊原因使用需超过1天以上者必须由印章携带者写书面申请,陈述具体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印章管理者
(一)印章的管理者需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二)印章管理员必须认真检查用印文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所有审批手续全部完成、审批内容和用印内容完全一致且相关责任人均已签字确认才能用印。
(三)坚持用印原则:印章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原则性,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或电话请示具有审批权的公司领导,不允许出现公司规定权限以外的非正常用印。
(四)用印要领
1、公司印章应盖在档案正面。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并能骑年盖月。
六、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印章管理者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和校内印章。
学校印章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以下称简红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钢印(以下简称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各类专用印章。
校内印章是指学校行政系统各二级单位(部、处、室、中心、学院及研究机构)及下属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学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四条学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处级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及各类行政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发文后正式启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学校所属的无职级科研机构的印章,应当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校内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所属处级部门应当提出刻.章申请,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八条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部门应当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者销毁。科室印章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封存或者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处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无职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各二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第十三条未经处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确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上交印章,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条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盖发申请单”(下称用印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印章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的,应当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业务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红印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向上级机关及校外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材料、报表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类介绍信的开具,及其他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用印。
(二)各处级部门向上级及校外相关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各种文档材料(报表),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各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四)各类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招生录取通知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等,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对以学校名义签署的重大合同书、协议书等,除履行上述手续及合同管理规定外,还需校长审批。
(七)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九)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考察、访问、出国留学(因公、因私)、旅游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外事办公室或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相应资料,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的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
2.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生产实习、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3.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4.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用印,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提供学生名册;
5.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用印,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6.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7.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学校钢印主要适用于教师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电大办)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原件的照片压印。
使用学校钢印,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学校钢印应当与学校红印同时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适用于各类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大合同及协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协议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经过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十四条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办法9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
二、印章的分类: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具体内容:
(一)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三)各类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公章由人力行政部经理负责保管与使用。
(2)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人力行政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直接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人力行政部经理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2、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法人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交与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财务部经理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财务部填写
《法人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直接经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公司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印章管理办法10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下发本管理办法,请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项目部印章的种类
项目部印章(以下简称:项目印章)分项目公章和项目专用章二类。项目公章为椭圆形章,标注项目部全称,是项目部的特定标记;项目专用章为方形章,标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的特定范围。上述二类印章,均由各分公司按“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合同”所显示的正式工程名称,提出项目印章的刻制申请,申请表式见附件一,由公司行政事务部统一刻制和颁发。
二、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
1、分公司提交的项目印章刻制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按规定制式刻制项目印章。
2、项目印章刻制后,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印章的登记和印模备案事宜,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台帐。
3、拟启用的项目印章由公司行政事务部通知分公司综合办主任领取,颁领双方要当面校验印章,领用人在领用记录上签字后即代表项目印章正式启用。
4、分公司综合办主任应将启用的项目印章当面交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并办妥交接手续。公司规定:项目公章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保管,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如项目经理有需要,可转授项目工程师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但项目工程师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
5、工程竣工(以质监站核验日为准)满半年,不论项目部是否有用印需要,项目印章须交回分公司,由分公司综合办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凭用印申请单,由分公司综合办代为盖印。工程竣工结算完毕,项目印章须交回公司,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凭用印申请单,由公司行政事务部代为盖印。项目印章在项目财务点交销项满二年办妥报废手续后予以销毁。
三、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
1、“项目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分包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公章。如发生超此授权范围的文件资料需加盖公章,应及时报告分公司经理并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公司流程批准后(在授权范围内)加盖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事项涉及公司审批范围的,由分公司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公司流程批准后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报验单、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质量/安全整改单等形成工程技术资料中涉及技术、质量、安全内容的技术资料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专用章。
3、项目印章(项目公章、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严禁在下述文件资料中盖用印章:
(1)不得在各类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备案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印章;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类文件的见证方栏内加盖项目印章。
(2)不得在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印章。
(3)不得在非我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加盖项目印章,如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加盖项目印章。
四、项目印章的使用管理
1、项目管理人员要加盖项目印章的,需填写“用印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二),同时需将加盖印章的资料准备A+B份(A指需盖章的份数,B指内部需保留的份数。任何需盖章的文件资料,内部留存的份数不得少于2份,一份留存于项目资料员处,另一份每季度末整理汇总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经项目部条线主管签认后,送项目部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
2、项目部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经对用印资料按用章申请内容复核无误后,将“用印申请单”递交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转授人(项目技术资料章授权保管人项目工程师)签认并加盖项目印章。
3、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加盖印章后,由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负责将盖章后的文件资料送交用印申请人并保存好留存文件资料,同时做好用印登记(格式见附件三)。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应将盖印留存的全部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以办公室搬迁等任何理由遗失任何文件,并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编制资料目录清单连同文件资料原件一次性移交公司档案室。
4、项目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印章,如因各种原因外出或请假期间,应交回分公司综合办保管,不得将此项工作自行委托他人行使,可由分公司书面同意临时授权。
5、“合作项目”的项目印章严禁交给分包单位保管,用章规定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且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须是我司派出人员。如该类项目自有管理人员无法与岗位匹配的,如小型装饰工程,则项目印章统一由分公司综合办保管,但用章规定仍然按上述要求执行。
五、项目印章的遗失处理
项目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二小时内报告分公司经理,同时报告公司行政事务部。公司行政事务部按有关规定应对处置。
六、项目印章的用印责任
1、项目印章由分公司按公司规定授权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和管理,如发生超出印章使用范围内的盖印行为,印章保管人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2、公司授权分公司为项目印章的监印人,故分公司应定期检查项目印章的使用情况及文件资料的留存情况,定期向公司行政事务部书面汇报检查情况,如发生超授权范围内的用印事故,应在二小时内报告行政事务部。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原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已刻制项目公章项目请各分公司再一次明确项目公章授权保管人,并将授权保管人名单上报公司行政事务部,同时办理在建项目加刻“技术资料专用章”手续和下发。
综上所述,公司发布建筑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规范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使用管理,用印责任,确定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处理好项目印章遗失后的一系列事情。如果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遇到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印章管理办法11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印章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保管
印章实行分类,2人以上共同管理。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印章(含钢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保管;市政府领导印章,安排专人保管;科室印章,由科室保管。
(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保管人员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五)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六)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并对外登报作废。
二、印章使用
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一)使用市政府党组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二)使用市政府印章(含钢印),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市长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四)使用市政府领导印章,由市政府领导本人同意,有关科室专人负责办理;
(五)市政府办公室所属科室使用本科室印章,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所属科室人员负责办理。所属科室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六)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信函管理
(一)永城市人民政府便函(指未编号、用市政府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名义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联系事宜时使用,须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重要信函必须由市长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指未编号、用办公室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同有关单位联系工作时使用,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四)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市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签字。
四、用印登记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内容、份数、承办单位、承办人、签发领导等内容。各单位工作用印由相应单位履行正式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文电科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
五、严肃印章管理纪律
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紧急情况下,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2人携带保管。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封存完好,确保印章安全,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印章管理办法12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加强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规范公司各类章印的刻制、保管、监督使用以及登记建档等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各类章印使用带来的各种经济与法律责任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刻制。任何下属单位及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请经过批准后,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权综合办公室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的函告。
2、印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领用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 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记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时登记。
2、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
⑴ 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章。非特殊情况,不得当“专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签订时专用。
⑶ 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各类资料专用。
⑷ 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财务业务的专门印章。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鉴章: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鉴章。通常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时,每次必须按要求填写《章印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⑵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⑶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⑸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⑹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人员携带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五、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副总审核,经批准后方能销毁。
六、责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综合办公室。
印章管理办法13
为了规范XX物流公章印鉴的刻制、使用、保管和销毁等工作,规避公司的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3.1行政部负责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其他分支点有关印章的管理
3.2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刻制、使用、管理;
4.1.1公司需要刻制或变更公章印鉴的(非业务印鉴),须由行政部提出申请;报领导批准后,由行政部出具介绍信办理准刻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刻制。公章尺寸、形状一律按照公司要求刻制。更换或变更公章的,须将原公章连同新印模一并上交行政部备案。
4.2.2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生产许可证等年检资料;
4.3.1报表、报告、开具介绍信、个人证明材料、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生产许可证年检资料、劳动合同、荣誉证书等用章,均须由用章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总经理批复方可用印。
4.3.2其他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未列入以上公章使用范围的非常规用印文件,须由用章部门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方可用印。
4.4.1公章须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用印审批制度和审批结果进行用印,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文件或材料加盖公章,对印鉴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附件二:红旗物流公章使用登记表)。公章管理人员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代管公章;公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相关制度要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用印,公章管理人员对违规要求用印的,有权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
4.4.2需携带公章外出用印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及行政部负责人批准的公章用印申请表方可外出用印。
4.4.3公章应确保安全,放置在保险柜或上锁的办公柜内,随用随取,用完及时上锁,确保印章安全。
4.4.4公章管理人员严禁在空白文件、介绍信或凭证、报表用印。
4.4.5公章管理人员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需注明具体用途,并标注再次复印无效字样。
4.4.6用印时,用力适度,确保印鉴端正、清晰;印章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4一7个字(即骑年盖月)。
4.5.2各分公司公章须由专人管理,公章管理人员信息须在行政部备案;因工作原因,公章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在公章管理工作交接当日,将变动后人员信息报行政部备案(参见附件:公章管理人员信息备案表),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
4.5.3各分公司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用印审批制度和审批结果进行用印,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文件或材料加盖公章,对印鉴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公章管理人员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代管公章;公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相关制度要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用印,公章管理人员对违规要求用印的,有权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
4.5.4需携带单位公章外出用印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公章用印申请表,并由公章管理人员跟随用印人员方可外出用印。
4.5.5公章应确保安全,放置在保险柜或上锁的办公柜内,随用随取,用完及时上锁,确保印章安全。
4.5.6公章管理人员严禁在空白文件、介绍信或凭证、报表用印。
4.5.7公章管理人员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需注明具体用途,并标注再次复印无效字样。
4.5.8用印时,用力适度,确保印鉴端正、清晰;印章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4一7个字(即骑年盖月)。
4.6.1严禁在任何担保(如手机入网、收入证明等)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
5.1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公章印鉴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或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后果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2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公章印鉴的,对批准人处以500元——20xx元的罚款。
5.3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章印鉴或办理私人事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20xx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4公章印鉴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印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3000元罚款,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5.5超越范围使用印鉴的,视情节轻重,对批准人员和公章印鉴管理人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5.6对报批材料负有审核义务的部门未尽审查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批准人员处以20xx元以下罚款,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5.7公章印鉴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印鉴使用审核、登记、移交、管理的,处以100元—20xx元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5.8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XX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奖惩。
印章管理办法14
公司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协同办公信息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其他材料中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文件资料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办公效率,结合我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同时能够保证签署的文件内容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的陈述事实的'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电子印章指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工会、纪委、党委印章,和下属各分、子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印章及各部室印章。
第三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集团公司及我司内部往来正式文件、函件、报告、请示及报表资料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所有合同文本及对外报送的正式文件、函件等不能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作业区。
第二章电子印章管理
第五条
我司电子印章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制作,我司办公室为信息中心对口联系部门,负责根据我司机构设置及变化情况,结合各机构部室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向信息中心申请制作、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各部门如需新增、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时,须向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办理。
第六条
我司电子印章保管与实物印章保管一致,即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各分、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办公室及分、子公司各保管一套;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
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且存放电子印章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并定期更换,同时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及防火墙等网络防护软件。存放电子印章的电脑在不用时应关机,在管理人员离开电脑时,必须将电脑锁定(win+L)。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谨记使用密码,电子印章使用密码不能更改,遗失后对应的电子印章即作废,须重新制作。
第九条
所有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妥善保管电子印章。若因管理不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章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谨慎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电子印章使用的审批可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用印审批流程发起,公司级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等需经公司领导审批,部门级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用印的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必须对用印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电子印章前需认真学习《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使用手册》及《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使用注意事项》,并按要求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即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有保障的电脑上使用,严禁电子印章随意复制到其它电脑或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存储设备中使用。
第十三条
原则上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如遇电子印章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岗而又急需使用电子印章时,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他人员代为使用,但必须确保使用过程有人监督,保证电子印章使用的真实和安全。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回到岗位后,应及时更改保存电子印章的电脑密码,杜绝其他人员盗用电子印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我司电子印章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司电子印章使用指导及监督。
第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电子印章使用环境、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因电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办法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 /> --> sp;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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