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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1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1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根据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四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村级代理会计一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账银行账户管理。每村设报帐员一名。
第五条 各行政村一律撤销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村一户,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 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一村一账,各项收入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月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未科目余额表上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下发各村委会。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1、是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级日常业务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的转账支付。
2、是按程序申领。村报账员向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所负责人审批。根据负责人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3、是按程序核销。村级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及时报账。每年终了,村级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4、是严格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交村级专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进而坐收坐支。
5、是强化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发生。
(三)村报账员、村级代理会计要每月25日前核对帐目,并填写“村级账务余额确认表”,双方确认签字,月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出具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报账员必须在5日内交银行账户,并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组强统一使用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 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村、乡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二)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交村委会主任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三)500元至2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四)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监会主任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第十九条 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七章 审计监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接任审计。各乡镇(管委会)乡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村级代理会计人员离接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管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督。
第八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一)财务预算;
(二)各项收入;
(三)各项支出;
(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五)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八)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章 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 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
第三十三条 村级办公经费是指县财政为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按相关报账审批程序审批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取暖费、村干部差旅费和通讯费等。
第十一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公开高资办20xx年 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村会计)
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农经、金融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集体资金和村级办公经费与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县财政局将在下年度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如数扣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2
一、行政村集体资金的收入,包括原有集体资金积累、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土地发包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以及借入资金、群众公益事业建设集资收入等。
二、村集体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全额、及时上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三、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村核算,实行村委会、“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双重管理。
四、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村报账员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只要开支合理,原始票据合规,审批程序规范,“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支付。
五、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后,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六、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3000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通过,由经办人注明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后,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附会议记录。
七、凡一次性支出超过3000元的,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讨论通过,由经办人注明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报镇“三资”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附会议记录。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3
一.总则
1.村级“三资”管理实行村账镇管,组账村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账镇管工作。
2.村账镇管工作始终坚持村集体资金“三权不变”,即: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集体资金实行专户核算,封闭运行;镇级不占用、不平调、不挪用。
3.各村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避免新增农村债务。
二、村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1.水电费、取暖费(包括办公场所内外绿化树木的生态用水和生活用水用电);
2.报刊费、电话费(报刊费仅指上级下达征订的党报党刊,电话费指村级公用电话,每个村只能配一部公用电话);
3.基本办公用品(纸张、笔墨、打印机炭粉、抽杆夹、档案盒等低值易耗品);
4.办公设备维修(护)费;
5.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设备;
6.出差费(因工作需要而乘坐的公共交通费或有文件明确规定在村级公用经费中报销的差旅费);
7.村级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及宣传、广告制作费用等;
8.在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推进中确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用工、租用机械等(经“两委”会议决定)
9.归还原村集体债务(必须要有移交清单,且经审计认定);
10.村级办公场所维修(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列支)。
11.未列入范围但需公用经费开支的经镇领导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12.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各村民委员会;组账村管可参照执行。
三.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设报账员1名,报账员由村“两委”会确定,报账员必须服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管理,并接受村监委会的监督。
2.村集体资金一律缴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包括上级财政拨入的办公经费、各村帮扶单位资助的帮扶经费、企业捐赠款项等必须纳入村级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村级资金严禁以收抵支、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按贪污挪用论处。
3.各村基本办公用品(纸张、笔墨、打印机炭粉、抽杆夹、档案盒等低值易耗品)每月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开支实报实销。
4、各村因开展前期工作需要提前预借款的,凭借据借款,借据上注明借款事由、用途、金额等,由经办人、村党支部书记、包村领导、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后方可预借。预借款项在预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报账,报账时不抽取借据,直接用原始发票冲账。
4.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香烟、饮料等(包括上级来人和召开各种会议);严格控制村级办公经费支出;严禁村级发生新的债务。
四.会计核算制度
1、各村报账员须建立财务收支明细账、农户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台账。
2、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各村报账员要及时结账、 报账。
3、各村取得的各项支出凭证(票据),手续要规范完整,要有经办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4、各村账户余额及相关会计凭证,统管中心要定期组织核实、核对,确保账款、账据、账物、账表相符。
五.开支审批及报销制度
1、各村村务开支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留有余地”的原则,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2、从严控制办公费用。党报、党刊由镇统一订阅,报刊费用由财政所从村级办公经费中统一划拨;办公用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采购;报批办公费用,须认真审查其办公用品明细;各村不得巧立名目给私人报销加油费、电话费等。
3、各村因公出差按实报销,无票一律不予报销。
4、零星杂工支出要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和交办人、经办人,大额项目工程用工要通过议标、竞标等形式,费用报批时要附有规范的工程协议。
5、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村级办公经费一次性5000元以上必须履行“五议五公开”程序;1000-5000元经村“两委”会审核审批,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开支,并附“两委”会议记录;1000元以下开支,经村书记、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按程序开支。
6、凡重大开支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由包村领导参加。
7、凡一切开支实行点验制,由包村领导、包村组长对开支所列项目类品进行点验并签字。
8、审核审批必须做到“六不批”:即手续不齐不批;用途不当不批;涂改票据不批;无经手人不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不批;隔月发票不批。
六.报账流程
1、实行按月集中报账制。各村于每月15日前报账,(遇节假日顺延), 当月开支当月报销,无特殊情况逾期开支发票不予报账。
2、报账实行“联审”制,即村党支部书记、包村领导、分管领导、经管站长进行联审,联审时所有支出须有原始单据和支出明细,所有原始票据经村党支部书记、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包村领导签字方予以认可。
3、联审内容包括: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是否完备(签字签章)、村级专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开支是否超出规定的标准和限额、票据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一致等。
七、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各村报账员对村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名称设立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2、加强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保管,属人为造成损失、丢失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人全额赔偿。
3、对村集体财产变卖或报废处理,须上报统管中心审查,经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人员变动后,村报账员在 7天内将变动人员使用的集体资产收回,否则造成遗失或者损失的由报账员全额赔偿。
5、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并办理合法手续,由镇经管站统一鉴证。对发包项目未经集体研究公开招标承包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重新招标承包外,违约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村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坚决杜绝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暗箱操作,确保集体资产增值增效。
6、推进财务民主决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财务审计制度
1、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由统管中心牵头,对被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组长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审计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2、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不受年份的限制。
3、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纪律,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不得随意泄密,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纪委汇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定性后,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重大经济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保证违纪款追缴到位。
4、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镇党委政府核查,将结果向村民公布。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九、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新增村级债务的;
2、资金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3、凭证编制、使用、保存不符合规定的;
4、票据管理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
5、不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6、不按规定结账、报账的;
7、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的;
8、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报废集体资产的。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怀安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理顺监管体系,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包括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包括以前年度村集体投资投劳积累形成的、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建筑设备、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和配备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文化体育器材、村办企业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实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村集体投资投劳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水面、四荒地等。
第四条“三资”管理坚持民主管理、产权明晰、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原则,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县农村经营指导站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资”管理。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指导并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和土地流转等事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三资”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行使、廉洁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可提级监督“三资”规模较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财务及会计工作的监督和业务培训,并保障其运转所需经费。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审计业务指导,开展涉农资金审计以及政府委托的常规性审计。
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三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业务,在“四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委托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管。
前款所称“四权”是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挤占、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
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构成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一)收入部分包括:
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3.财政下拨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4.土地、房屋等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发包及租金收入;
5.征收集体土地集体留成部分收入、集体未利用地租赁收入和临时用地有偿使用收入;
6.上级单位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款贷款和利息收入;
7.扶贫、救济资金和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惠农资金收入;
8.种子生产服务费、土地流转服务费、制种款兑付资金;
9.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废旧物品的收入;
10.拍卖“四荒地”收入;
11.上级部门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资金;
1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
13.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包括:
1.村社干部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报酬和经纪人及相关财务人员报酬;
2.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意外险等);
3.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
4.公益性文化娱乐及表彰奖品支出;
5.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建设支出;
6.经营性支出;
7.种子生产服务费和农户制种款兑付支出;
8.其它经审核应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中收费性质的收入应当符合政策法律规定: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费按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或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授权,由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收取;
(二)种子生产服务费实行专项监督,收取的服务费、土地流转服务费应全额纳入账内核算,用于村社干部在玉米去雄期间的误工补贴,不超过总劳务费的20%,其余部分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或弥补村级公益建设项目资金不足。
制种款及劳务费应以制种公司形成的结算单及时结算入账,足额发放制种款。
第十条镇“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应以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在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代管各村集体资金。严禁多头开户。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应在3日之内(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大额须当日)存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现金、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等。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报账员,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结算、登记、报账、“三资”信息公示、收集上报农户土地流转信息等相关业务。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不得兼任报账员。
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
第十三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的“三资”管理人员,分设会计、出纳岗位。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各村资金的日常存取业务,定期与银行、代理会计、报账员核对账目。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开支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制,规定如下:
(一)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监委会主任、村主任或监事会主任和理事长签字;
(二)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监委会成员、村主任或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会签;
(三)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或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或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5000元以上的支出,经三方询价后,按第(三)款规定通过后,依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参照现行《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重大事项审批采购制度执行。支出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公开实施过程,属于工程项目类的支出,应执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镇代理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四议两公开”包括:
1.村委会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和监事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日常财务开支事项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应在正式发票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品类超过两项的附清单;
(二)经代理会计审核报镇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付款记账;
(三)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公开,主动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非生产性开支,规定如下: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费用制;
(二)报刊订阅费用支出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应参照村干部实行年度绩效考核,专职人员参照村干部工资标准执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效果明显,当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成员年度分红人均200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绩效奖励。其他人员误工补助、办公费等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村干部差旅费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车船费和住宿费票据,具体标准如下:
1.原则上在本镇村范围内不得报支公交车费、出租车费和补助;
2.到县城内出差,凭公交车票给予30元/日伙食补助,往返车票据实报销(沙河镇除外);
3.本县以外出差,各项费用报销参照《临泽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从严控制车辆租用费。原则上不予报支出租车费用,对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事项,经镇包村领导同意签字后,填写派车单,附用车记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租用车辆。报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增值税机打票据,不得使用定额票据报账。
无文件规定的开支应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度,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初根据计划安排的开支或临时性支出,编制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确认;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三)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后,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群众监督;
(四)年终应根据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报镇委托代理会计备案。
对在年初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应上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纪委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终结时将当年凭证、账簿打印装订,分类归档。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适时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现金盘点、资产清查、票据审核,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凡涉及村级财务方面的事项,都应坚持及时或定期公开,重点公开种子生产服务费、制种农户种子款发放、工程项目实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事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自觉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集体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凡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个别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具有较高使用价值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对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载明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集体资源应当建立相应登记簿,逐项记录,重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出让事项。
第二十四条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审定,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且未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方案、公告、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以前年度发包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如因合同价款较低、合同期限较长,合同部分条款与现实有明显差异,且成员意见较大的租赁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补充完善,维护承包方、发包方和集体成员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产应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由村民或农户集资修建或购买的学校、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机具等公益性资产;
(二)上级政府部门投资修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修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纳入镇产权交易工作站或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达到报废年限处置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其他需评估公开交易的。
集体资产评估交易应当经过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评估交易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年3月份前,应将上年度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清理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二)对清查中发现的可报废资产,应当按照集体资产处理程序,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处置;
(三)对形成的呆账、死账等往来款项应及时按规定做账务核销;
(四)做好账务调整,达到账款、账实、账证一致。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往来业务,以及与外部单位发生的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使用外购和自制收据。
票据实行领用登记缴销制度,不得同时使用多本票据,注销票据注明开具金额、注销号码,不得遗失。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票据使用和核销,不得随意更改票据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所有开具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账,禁止收入不入账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业务,应在规定的限额和用途内,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付款票据或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票据。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向成员收款的合法凭证,做到票款同步,事毕款清。
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不得用于垫支“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得擅自外借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审报支出应出具下列单据:
(一)购买数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附加盖同发票一致印章的销货清单;
(二)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票据及出差事由通知文件或相关出差证明;
(三)工程类项目支出应出具如下单据: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询价方式招标实施,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村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询价文件、验收及预决算清单等材料。
2.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村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监事会会议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审核通过的意见及决议,招投标操作程序签订的协议、合同、验收及预决算清单等材料。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三资”监督检查,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所辖区“三资”管理及监督检查,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运行,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县、镇农村经营指导服务机构职责如下:
(一)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三资”管理;
(二)加强“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使用、签订和履行合同,帮助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三)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涉及“三资”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电算化管理数据资料做好电子归档,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资料同步保存归档。
第三十六条县农村经营指导服务机构定期对镇“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开展指导、监督检查,促进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三资”审计包括下列方面: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县农村经营指导机构会同审计、财政、民政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三资”委托代理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县纪委监委对“三资”委托代理业务进行常态化监督;
(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常规性资金审计、村干部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等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各项审计事项;
(三)镇政府可采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方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经法纪、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为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审计建议。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适时对下列方面进行民主监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处置发包情况;
(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违反“三资”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乱作为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流失或浪费的;
(四)未按规定经县、镇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或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的;
(五)擅自动用“三资”抵押或担保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随意变更、终结“三资”所有权的;
(七)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如期入账;套取或坐支现金;开支招待费用、劳务费分配使用不规范;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报账、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
(三)非法改变集体资产集体所有性质的;
(四)侵占、损坏、哄抢、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
(四)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按规定移交财务手续和账簿等会计资料的;
(五)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补助、奖金、报销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三资”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政发〔20xx〕21号)同时废止。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5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办发〔20xx〕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分配、使用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考核部门等责任主体。
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督促下级党委、政府开展扶持壮大集体经济工作,指导、推动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村的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指导、推动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经济指标建设,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编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配合组织和财政部门指导、推动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指导、监督村级集体“三资”运行运转。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发展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取得约定效益。
第四条发展资金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根据乡村人口、乡村个数、村党组织建设、村级集体“三资”情况、村集体经济上年度收入、村民发展意愿、项目申报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等指标建库,分类推进实施。当年度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并经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后联合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后,汇总上报省级各相关部门,并对省级批复项目开展不定期督查。市级配套资金,依据县级财政上年度配套资金落实、绩效考评等因素,按不低于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市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经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后予以立项。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发展资金支出情况提出具体资金分配和补助方案。已获当年省级立项的村,不予重复扶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
第五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旅游发展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优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禀赋条件,大力发展全域旅游、乡村旅游。
2.资产运营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的`土地、林场、房屋等集体资产,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流通、仓储等服务,或采取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服务创收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地处城郊和工业园区等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餐饮、运输、休闲等三产服务业。
4.资源开发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挖掘村内的风景等自然资源,由村集体单独或参股进行开发,兴办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发展特色经济。
5.股份合作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向企业、实体入股,通过股权保底分红、薪金分红、收益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或壮大发展集体经济收入。
6.项目促进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公路、高铁、园区、大型企业等重大项目实施,由村集体投资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或提供有偿服务,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7.政策扶持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扶贫搬迁、库区扶持等政策,争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等项目,获得或发展集体经济。
8.扶贫带动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扶贫、电商扶贫等方式,采取“政府+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等产联模式,促进村集体和农民获得分红收入。
9.其他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投入。
第六条发展资金不得用于:
1.修建楼堂馆所及改善办公条件;
2.村级运转经费支出;
3.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4.发放误工、生活等个人补助;
5.偿还乡村集体债务;
6.挪用或借贷等方式用于个人使用;
7.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在乡镇财政所指导下设置专账核算。
1.发展资金的管理。纳入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范围,执行“三资”管理要求,由乡镇财政所监管会计业务。
2.发展资金的支付。由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财政所据实拨付。
第八条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村级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创新公开方式,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民主监督。
第九条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台账建档、群众满意度等进行。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财政部门要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村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要登记入账,包括股份、有价证券等,由村集体持有和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对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发展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6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镇辖下的14个行政村(包括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的村级收支结算和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集中记账、核算(设会计出纳两个岗位),统一管理村级账目和财务档案。
第三条 村委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总分类账》、《固定资产账》、《债权债务登记簿》,并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村级办公经费开支范围
1.村级办公经费可用于下列支出:村级党员教育培训,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差旅、水电、固定电话、邮电、网络、取暖、设施维修等日常办公费用,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费用,村“两委”会、村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费,各类基层组织活动费用以及村级公益事业和走访慰问等村级支出。
2.村级办公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接待、经营性活动、建设项目、发放个人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村级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村级“零接待费”、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应按“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转嫁。严禁村级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产生村级债务。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开支范围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单位的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归还村集体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其他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支出。
2.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村级滚动发展;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贫困户产业扶持。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支出,年末必须制定村集体经济分配方案,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以上支出必须在分配方案中约定相关比例。
3.村集体经济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支付村组干部报酬、招待费等,避免用于大型基础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从扶贫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管理费用及奖励资金。
第六条 严格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管理
1.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2.实行财务开支审批限额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再按下列权限审批签字,5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负责人商议审批;500元以上的(含500元)至1000元由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需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同时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作为附件,方可报账。
3.凡村级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支书主任审批,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专项审核。在原始凭证上经手人经办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村支书核对签字、村监委会主任监督签字,在审批单上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签字,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拨付,未执行“五把关、六签字”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报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管理,参照村级办公经费审批办法执行,独立审批。具体由理事会(长)审批,监事会(长)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负责全村或组现金的收支。收取现金时要使用统一规定的内部收款凭证,并将所收现金及时入账和报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记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得瞒报收入、私设“账外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七条 村民小组财务实行行政村代管制度
1.行政村内村民小组资金、资产、资源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需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全部纳入清产核资系统管理,在“三资”管理系统行政村帐套内设立组级账套进行财务核算。各村民小组的资金统一交给行政村,纳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2.村民小组设报账员1人(由组长兼任),负责本组财务收支报账。村民小组设3-5人财务监督小组,1名村“两委”班子成员任组长,监督该组的财务收支。
3.村民小组支出必须手续齐备,票据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组级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行政村“两委”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再交行政村报账员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结算。
4.村民小组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的开支,由组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后,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结算;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需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组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经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后,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结算,报账时附签名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5.组级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禁止“白条子”抵库、坐收坐支、挪用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设账外账。
第八条 票据及支出管理。
1.村级报账员将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复印件(经销商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账号复印件)提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纳处,出纳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对报账资料完备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经销商账户,支付资料交由会计记账。
2.报账开支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有事由、有经手人、有审批、审核、监督人签字),严禁白条入账。
3.跨年度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违纪违规开支报账的'由签字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4.报账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内容、金额,必须与实际开支活动及合同内容相符,所采购内容不能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于虚开冒领,违规开支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程序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展,拟定好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6.各村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三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原则上不再受理。
7.村组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销标准执行。因开会或受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贴生活费和住宿费,其他情况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使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包村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加注意见或批复,方可变更。
第十条 严格债权债务管理。村级债权债务,由各村享有和承担,村级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每年至少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村级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格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各村级应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到达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和登记,各村级必须每季度定期向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上报新增的固定资产明细台账。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各村每季度必须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账一次,由报账人员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会计进行账务核对,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存档。
第十三条 严格村务公开公示。各村要设置固定的财务公示栏,将村级财务计划、收入、支出、财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事项向全体村民公布,每年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等情况。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同时要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审计结果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村级的一切收支业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自借款,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核实和审计检查中发现侵占村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下同)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乡镇农经站和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乡镇农业、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该发证书的一定要核发证书,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有偿转让方式,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和矿产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矿产资源一定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报账登记,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及账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总帐。银行存款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三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农经部门、财政、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三资”登记或者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依法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自然村、村(居)民小组及其所属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挪用、破坏。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实行村(居)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五权”不变,相关业务和资金经农村集体委托,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透明、成员受益的原则,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收益、抵押、质押、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农业农村、财政、审计、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承担和指导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具体工作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负责“三资”委托代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保障“三资”管理所需经费。
(三)审计机关: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下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履行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购建、处置等行为的监管职责;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三资”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各乡镇要根据代理服务的核算账户情况,在“三资”代理中心设置会计、出纳和主任(兼审核)岗位,按照至少设主任1人、出纳1人和原则上2-3个行政村配设会计1人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为“三资”代理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十一条“三资”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管好委托单位的银行存款和现金,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按时向农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四)负责收款收据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预算,指导委托单位做好资产资源的处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做到会计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负责监管委托单位集体备用金的使用;
(七)负责指导委托单位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八)指导委托单位财务人员(报账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九)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村级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四)听取、收集和反映村(居)民对“三资”管理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
(五)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可由监事会行使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委会(社区)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的“三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三资”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重点对干部报酬、误工费、差旅费的执行情况,对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兑现、结算情况,对集体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等情况进行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在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对合规合法的票据应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三)代表村(居)民查阅审核有关“三资”管理事项,向村(居)民反馈“三资”管理情况。
(四)参与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五)参与做好集体财产物资的盘点和资产、资源清查核实等工作。
(六)听取村(居)民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报告,对处理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反馈。
第十四条加强报账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配设一名报账员,组级报账员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兼任,自然村报账员由自然村民主表决确定,村级报账员原则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班子成员兼任。村级报账员为总报账员,负责本辖区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业务的办理工作。报账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处理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无故更换报账员。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及资金的收、存、支付和日记账的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三)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四)负责审核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手续是否完备,坚持先审批后付款。
(五)及时整理收付票据,定期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
(六)登记有关备查账簿。据实做好农户往来、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等备查账簿的登记结算。
(七)负责收款收据的使用、保管。
(八)做好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定期向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收支事项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补助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农村集体,通过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核算管理。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非正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报账员对各项收款应于收款当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及时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存款管理。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名义在国家正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总账户,在总账户下设立村(社区)、小组和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子账户进行资金核算,不得多头开户。总账户设置对子账户的查询、支付控制、账务核对等权限,并在银行开通账户通知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代管的资金属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或个人资金混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以及投资项目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农村集体要事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进行决算后,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支出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日期,原则上每月应报账1次。村(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赤字开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由村级报账员统一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
(三)实行“签审”制度。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记账。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确定,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开支,不得付款和入账。
第二十二条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分日常小额支出和大额支出,分别处理:
(一)小额支出管理。日常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支出(差旅费、劳务费、补贴、福利费、水电费、电话费、会议费、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小额支出,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代理单位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频率,与村委会协商确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限制在组级3000元、村级10000元以内。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由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报经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二)大额支出管理。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的为大额支出,原则上采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由用款单位填写大额现金使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严格遵守财经“八不准”规定:一是不准白条抵库;二是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三是不准公款私存;四是不准“坐支”现金;五是不准私设“小金库”(账外公款);六是不准单位间互借;七是不准非报账员经手现金;八是对公支付必须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四)严格规范支出票据。村委会(社区)干部报酬、补贴、福利费、差旅费、劳务费、自办伙食向个人购买生活物资等可用自制凭证外,其他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严格规范村集体收益使用。按照以收益来源确定如何使用的原则,分类规范使用:
(一)强村工程项目取得的收益:严格按照《云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强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
(二)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取得的收益:严格按照《大理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使用。
(三)光伏电站收益:严格按照2017年原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四)盘活农村集体“三资”取得的收益:经“四议两公开”进行民主程序进行报批后,可用于村(社区)组两级组织运转、公益事业开支、扩大再生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奖励村委会(社区)组干部、慰问党员、群众,开展“三会一课”等党组织活动和党员群众教育培训,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开展助学、奖学,救助生活困难党员、群众等。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非生产性支出:
(一)干部报酬管理。村委会(社区)组干部除财政补贴以外补助的发放,必须有相关制度文件依据并按“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若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以发放奖金、补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村(社区)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补贴,也不得将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委会(社区)组干部个人。
(二)严格交通、通讯费用管理。严禁用集体资金购置个人交通工具,也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报销个人通讯费用,村集体开展清洁工程、道路硬化、运输、护林防火等产生的临时租车、加油、用料、用工要严格控制费用。
(三)保险费管理。村委会(社区)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单独为个人投保养老保险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投保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会议费管理。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其他会议,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要包括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会议生活支出标准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标准。会议严禁列支香烟、水果、副食及酒水等费用,严禁发放纪念品。
(五)工作餐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严禁列支村组接待费。日常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注明就餐原因,凭审批手续报销费用。工作餐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制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国有企业下乡工作人员在村里就餐的,村集体应向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并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入账核算;需集中人力和时间开展的阶段性工作期间,应临时组建伙食团,伙食开支由集体和就餐人员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村民委员会(社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交通差旅费管理。村委会(社区)组干部或村(居)民因公出差差旅费,参照乡镇公职人员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用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用车审批表,并需附用车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用车人姓名及电话等材料报销。
(七)误工报酬及劳务用工费管理。在编村委会(社区)干部、小组长及支部书记履行日常正常工作职责任务不允许领取误工补助及劳务用工工资。小组干部、村(居)民及非在职在编的.村委会(社区)干部参与村集体特殊公事可报销误工补助,原则上统一实行误工报酬登记簿制度,在《农村集体误工登记簿》上注明误工事项、天数、补助标准、金额。误工补助应结合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当地用工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由村“两委”会议提出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执行。
(八)培训和考察费管理。村委会(社区)干部不得用公款外出旅游或变相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上级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学习考察事项,按上级要求办理支出;由农村集体资金支出的外出学习考察事项,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外出;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办公费用管理。办公费用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要严格控制标准,必须遵守相关购前议事及审批,购回验收及报销审批等程序。采购物品单价在500元以下的,需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采购物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审批,并将相关内容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十)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村办村管完小六一节、教师节慰问除外)、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十一)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管理。集体公益福利费主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困难补助,村(居)民因公伤亡医疗费、抚恤金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审批流程执行。原则上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乡镇把关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农村集体通过的对外投资决议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制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合法合规;二是投资的目标和预期收益率;三是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六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参照《云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龙发改发〔20xx〕5号)的有关规定,村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确定施工队伍。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对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无论是集体资金、村(居)民筹资,还是财政奖补资金建设的大额工程项目,都必须坚持“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有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资料。原则上所有工程款需进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进行核算。工程款拨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并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拨付到施工单位对公账户,避免多头拨款造成多付工程款或资产流失。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金结算。决算超标的,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拨付款项并入账。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将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据以入账和登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财政奖补资金和集体公益林补偿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拨入建设单位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开展建设。如直接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财政直接拨付款项,并将项目工程移交农村集体管理使用,全部项目资料需复印(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移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移交农村集体登记入账。
(二)集体公益林补偿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抗洪抢险等。如有结余需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实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级报账员保管;报账员、农村集体财务负责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会计和出纳的印鉴分别各自保管。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农村集体须将财务负责人(审批人)印章、民主理财机构专用章、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留。
使用电子银行支付方式的,要设置网银录入、复核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网银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网银业务的全过程。村级报账员负责将经“三资”代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手续齐全有效的付款凭证录入网银并提交复核,办理支付手续。“三资”代理中心出纳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审批复核。操作人员离岗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要将网银密钥视作财物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密码与密钥分开保管,每日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钥安全存放。“三资”代理中心出纳及村级报账员要通过网银随时查询当日交易明细,及时监督银行处理情况,未成功的结算业务需及时报告,查清问题并予以解决。“三资”代理中心出纳每月按时打印网银流水交由会计逐笔进行勾对、核查、确认,根据对账情况,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末或季末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主管会计将委托代理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进行复核,经报账员、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民主理财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逐项逐笔在委托代理单位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明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以及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实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度要督促本集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明细台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凡假借农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承担责任。
(二)经清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核销。
(三)农村集体严禁为与本集体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需要以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的发展、建设等举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严格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支出的限额,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委会(社区)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
第三十一条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向村(居)民筹资筹劳,坚持“村(居)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严禁超过现行筹资筹劳及以资折劳标准,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村(居)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目。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二)农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公积金公益金;3.向成员分配收益;4.其他。公积金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农村集体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茶果)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
(五)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中出现盘盈、盘亏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
(二)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以农村集体资产设定抵押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录入“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每年开展一次合同清理,及时收取经济收入。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股份收益部分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含农户开荒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建设用地等。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必须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要结合村情实际,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公益田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处置方案并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办理,不得由村委会(社区)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
1.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按国家招投标办法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有明确的期限,耕地的发包原则不能超出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严禁永久转让和买卖。发包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3.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录入“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承包、租赁费用的收取实行一年一收,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几年一次性收取的,原则不能超过村委会(社区)干部届期。
(二)强化对农户开荒地的管理。农村集体应对农户自行开挖、开垦的土地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类型等据实全面进行详细地清理和登记,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开荒地块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1.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农户开荒地,应本着“谁开垦谁受益”的原则,仍由开垦者管理使用和经营。但为平衡农户间私自开挖集体荒地面积过度悬殊的矛盾,开荒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垦经营者应向集体交纳一定的资源使用费。村集体应与开垦经营者签订《集体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协议需载明开荒地具体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限、交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使用期限和交费标准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农户拒不交纳资源使用费的,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开荒地。
2.对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毁坏森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开荒地,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对侵占集体道路、沟路、库塘的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对毁坏森林的必须自行进行退耕还林;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必须自行恢复生态防止水土流失。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城镇建设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性质、类型和地力好坏,在不超过《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前提下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给予合理补偿。
(一)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公益田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集体库塘、集体荒山荒地等,征收单位应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二)征收农户开荒地的,农户享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和农户共同享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村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集体享有比例不能低于10%。
(三)农村集体应建立土地征收台账,依据实际征收情况逐块逐笔进行登记,包括土地性质、类型、地块名称、位置坐落、面积、四至、征收时间、征收单位、征收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入、农户开荒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等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根据群众意见可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也可直接进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领购、使用、核销。
第四十七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室(柜),按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归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装柜保存,由专人按照“一村一柜”要求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进行拆封、抽走、调阅、复制和外借。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的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上级规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时结报账、记账、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五相符”。
第五十条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切实履行好被代理单位的“三资”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常规、专项或委托审计;对村委会(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
第五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因制度不落实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合法利益。
第八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村委会(社区)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
(三)违规使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随意包租车辆或以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或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进行对外投资时,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五)工程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定执行,损害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导致集体利益损失。
(七)在集体资金使用、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济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监督检查。
(九)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十)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各乡镇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28日起施行。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9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费办发【20xx】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有效监管的意见》(费农三资办字【20xx】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一条农村集体“三资”是指依法属于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社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三)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三条新庄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庄镇经管站,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自觉接受镇、县直职能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资金管理
第五条新庄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代管户”,具体核算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在镇内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经管站、金融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每月定期核对代管资金账户余额情况。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在收入实现两日内全额纳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体资金代管户--各村资金代管专户”,统一管理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借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所代管的村集体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借支挪用。
第七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报账制,取消村级出纳员,村集体收入、支付资金全部实行网银转账结算,实现无现金化运转模式,村集体库存现金零余额管理。
第八条
1.村级一般资金。村级一般资金依次由村负责人、工作区主任、经管站站长、工作区的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2.村级衔接资金(含项目收益)。由村负责人、经管站站长、扶贫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3.村级组织经费(含组织资金增收项目收益)。由村负责人、经管站站长、组织委员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4.其他资金。由村负责人,工作区主任、经管站站长、资金归口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单据实行“联签”制度。村集体日常财务发生收支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盖章,交报账员进行整理汇总,办理网银转账结算。
第十条村集体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支付一般资金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需要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再按照第八条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上级资金或捐赠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再按照第八条规定申请使用资金。
“四议两公开”由镇组织部门牵头管理,2万元-20万元,由工作区派员参加,签字确认;20万元及以上,由包村干部参加,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严格定期报账、严禁跨月份报账;经办人员办结业务后,两日内必须与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村集体资金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初审制。每月月底,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由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会议,通报本月财务收支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收支单据进行认真初审,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并按有关规定核签收支单据。
第十三条初审后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定期账前会审制。每月1-7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上月发生的、且经过初审并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收支单据报镇经管站进行账前会审。经审计人员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账。审计人员要做好所审村的审计记录,并由村财务人员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每月10日前将审计记录进行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代理记账制。账前报送审计结束后,村报账员当日要将本月发生的经过会审的收支单据整理后编制记账凭证,交镇农村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代理会计,代理会计负责将会审完毕符合规定的村集体收支进行分类整理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实地和网上按时公开。每月10日为全镇农村财务集中公开日。村代理会计负责打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榜,在各村公开栏上按原始凭证逐笔逐项实地公开,同时需将公开的相关财务内容一并上传至费县村情通“一网通办”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内容应注明业务事项事由、发生时间、金额、上期余额、期末余额,并加盖镇经管站、村委会(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公章。
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做到台帐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对清查出的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经管站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新庄镇成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备案制。投资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经乡镇经管站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总投资额20000元-600000元以下,必须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总投资额在60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资源主要实行承包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绿化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要按资源的类别建立资源管理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包。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发包机动地、山林、四荒等资源,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投标发包。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发包的村集体资源,必须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承包费要按年度或分期收取(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得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四条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如有承包费明显过低,承包期限明显过长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依法依理完善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源发包、工程项目等经济事务合同的签订一律由村报账员上报农经申报系统经村负责人、工作区主任、经管站站长审批后方可签订盖章。
五、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严格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社区建设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当村集体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时,要规范民主决策,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照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验收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实际工程款的70%,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计,并扣留不少于3%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工程结算时要附工程合同书、工程审计造价书和验收报告,报镇经管站备案。
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审批后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量增减超过2万元或工程总价10%的,应当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重新立项。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支出实行“定量限额”的办法,单次采购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村级自主实施;5000元以上的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控制村级会务费用列支,从严控制村集体自行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等,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村集体组织党员外出学习必须经镇组织部门审批并报镇纪委备案,村集体召集的其他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必须报镇政府审批后进行。
第三十条 村级实行零招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用。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费用实行审批制度,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入账,未经审批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严禁购买烟酒、土特产、礼券及各类支付凭证,严禁招待费在其他科目列支或冲抵。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日常使用零用工,必须按月结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用工清单要注明出工人姓名、事由、工值金额、领款人签字及领款人通讯方式,必须有记工人在用工清单上签字确认。日常零工支出每天工钱不得超过80元(特殊工种、技术工种,报经管站审批后可适当提高),月出勤天数超过20天的,一律按月定额工资发放,且月工资额不得超过村委委员的工资额,每月发放的零工必须在村内财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将影像资料报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用村集体资金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私车公养,燃油费、维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享受定补工资的村干部职数,具体标准按镇组织部门制定的文件为准。
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标准,享受定补工资的村干部不准领取误工补贴。
第三十四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审计人员,要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符合上级政策,法规的下列收支项目一律不准入账。
(一)以达标升级名义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县、镇部门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
(三)违规以各种名义发生的抵押金、风险金、干部工作保证金;
(四)征订的各类报刊费用;
(五)违规支付的各种招待费用;
(六)未按民主程序和报批程序而随意为单位提供的赞助费、捐款、办公费等;
(七)送礼走访的开支费用;
(八)干部外出学习、联系工作超限额超标准的费用;
(九)超限额标准的租车费、差旅费等;
(十)集体违规发放的干部工资、奖金、通讯补贴、务工补贴等;
(十一)违规向建房户收取的各种费用;
(十二)违规向农户收取的押金、罚款等;
(十三)其他违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五条坚决禁止新增债务,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账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分别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建立电子账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设置日记账、分类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有关辅助账簿。日常核算通过平台进行,年终由镇经管站打印装订成册。村手工记录并保存资金收付流水账、台账、登记簿等辅助账簿。除资金收付流水账、台账和有关登记簿留村保管外,其他账簿、凭证一律交镇经管站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村集体自制凭证,自制收支凭证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付款票据,由村报账员填制,项目要齐全,填写要规范。
村集体收取的各类承包费应给承包人出具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并注明承包数量、年限及收取承包费金额,记入村集体账务时必须将承包合同一同入账。
第三十八条外来原始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并附上原始清单,严禁“白条”入账。涉及村级基础性设施建设、土地增减挂项目支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在入账时还必须提供经民主程序的会议记录、签订的书面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据实入账。
村集体发生的应支付的各类补偿款支出,除开具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付款票据外,还应附有评估报告和村集体与被补偿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一起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入账。
第三十九条 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表册收存领取登记簿,记载领取单据的种类、数量,领取人要签字盖章,各村收支单据根据业务量大小领取,用完后及时将存根交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同时领取新的票据。
第四十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档案室,保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凭证、账务计划及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账前会审的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公开记录和检查考核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簿、凭证由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十年,十年后封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级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管理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项承包合同、协议、财务公开有关资料、由村保管的账簿凭证、承包合同和村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监事会、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研究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 镇、村财务档案室,要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要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汇编成卷,并建立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监督审计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合作社监事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不得妨碍、阻扰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合作社由监事会行使民主理财职能。
第四十六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重要资产处理、重大项目投资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股东)有权对本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和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如10日内无法做出答复的须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七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全县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在各村建立财务公开栏,公开不少于连续六个月的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形成影像资料上传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并按月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网络公开。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在镇经管站、审计办公室、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下,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要保证账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并对所移交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跨年单据入账,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会议后,由镇审计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后,报账支付。
八、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新庄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原《新庄镇“三资”管理办法》的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规定为准,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不明确的以上级文件规定解释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行政村和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改革后,在上级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前,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均适用该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级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日常工作,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例行审计和专项审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拨村级转移支付和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村级财务核算所需专用票据。
审计部门依法对村级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四议两公开”工作,规范公开、公示内容、方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村级“三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村级“三资”提级监督工作。
第五条进一步巩固“村账乡管村用”管理模式,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实行村级账务与资金“双代管”,落实“六个统一”,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收款收据、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依照《衡阳县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农经工作负责人担任核算中心主任。
核算中心要科学设置岗位,设主任1名、总出纳1名,根据下辖村数配备记账会计若干名(5至7个村配备一名会计人员)。
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落实管理制度,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支持核算中心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村级(社区)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社区)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核算中心备案、审查。
核算中心要定期检查各村(社区)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村(社区)每年年终应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二章银行账户及备用金管理
第八条村级组织在开设银行账户时,预留“XX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印鉴公章、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鉴公章和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印鉴私章,严格实行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支票领销使用制度,由村报账员负责支票的购买、保管工作;严格支票使用程序,村报账员在签发支票时,应当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报核算中心确认无误后,盖齐印鉴章戳。
第九条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原则上每村(社区)备用金限额为3000元,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申领备用金时,由村(社区)报账员填写《备用金申请单》(见附件2),经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批、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支取现金。
各村(社区)使用备用金付款时,要当场取得付款票据,完善签字付款手续。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村(社区)报账员应将开支票据递交核算中心报账。核算中心按照审核合格的报账票据金额签发现金支票,加盖“现金付讫”印戳,补足备用金。
第十条村(社区)报账员要妥善保管备用金,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逐日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存。核算中心要不定期组织现金盘点,对账款不符的,实行长款充公、短款自赔。
第十一条村(社区)要避免和减少现金支付,金额5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实行转账结算。禁止村(社区)干部擅自垫付开支,因经济业务确需向村(社区)干部临时借款的,由村(社区)开具收据,报经村(社区)“两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借入的款项必须存入村级基本账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的各项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村对外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积累、项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及奖补资金、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先转入或缴入村级资金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村级组织收取款项由核算中心统一代开收据。
单位拨付给村级组织的扶持款、奖补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等款项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村级资金账户。
村级组织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承包金、“一事一议”筹资、社会捐助等款项必须在3日内缴入村级资金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严禁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款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村级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保管和上解工作,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十五条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资金、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资金。专项资金按政策要求用于投资经营的,必须加强经营管理,确保预期收益或约定分红按时足额到位,按政策要求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入账报销原始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白条入账。所有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误工补助、临时用工以及应付村民补贴款、慰问金、补偿款等福利费支出应当造具工资补助发放表;因公出差应当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其它各项支出应当取得正式税务发票。
2、入账凭证会计要素齐全(含出票单位名称或姓名、出票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事由等)。
3、凭证上签字手续完备(含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4、支出凭证附件完整,如办公费需附办公用品采购明细,租车费需附租车情况明细,支付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需附受益组民签字确认的分配方案(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一般报账程序为:村级开支按照“经手人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认可(签字说明真实性)→报账员初审→监委会签字审查→财务负责人审批→核算中心审批→支付款项”程序执行。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月相对固定的时间作为各村报账日,村报账员定期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账。
乡镇财政所和核算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村级财务票据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凭证加盖“票据审核”印戳;对手续不全的,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责成有关人员迅速纠正。
第十八条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非村级财务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费用开支。单笔开支1000-5000元的应经村(社区)“两委”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由审批人签批;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须村(社区)“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签字认可,由审批人签批。
第十九条核算中心根据审核合格的报账票据金额,凭《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3)或《备用金申请单》签发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资金拨付申请表》须经村(社区)报账员、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签字,核算中心主任审批。
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单笔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须报乡镇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各村(社区)要秉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不得超越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列支相关费用,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
1、村级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公务招待费零支出,严禁公款请客送礼,不得在集体账目以烟酒、土特产、人情费、捐赠、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列支任何支出,严禁用公款擅自组织村组干部、党员及其他人员外出旅游,或者以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来村(社区)联系和检查工作,确需在村(社区)用餐的,按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缴纳伙食费,不得在村(社区)集体账目列支伙食费。
2、严格控制用工费用,确因村务需要,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可以组织临时零星用工,用工结束后,及时公布用工情况,按时结报,打卡发放。
3、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冬春训等重大活动,时间超过半天确需统一就餐且村级财力允许的,凭签字名单据实列支生活费,但金额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4、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津补贴,村“两委”成员及其他领取财政报酬的专干,不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办的经济实体中领取固定报酬。
5、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实行差旅费审批制度,凡因公出差必须填写《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差审批表》(见附件5),村干部因公到乡外县内出差,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因公到县外出差,由乡镇长审批。差旅费标准由乡镇参照《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蒸办发〔20xx〕2号文件制定,不得违规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另行报销伙食费。租车只能用于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报销租车费用时要有租车事由、正规票据、请示报告等资料,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6、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集体成员个人缴纳的费用。
7、村内红喜事不允许开支。村内白喜事每次开支控制在100元以内,只购买花圈、鞭炮。严禁村里开支村外的红白喜事支出。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支出管理执行《衡阳县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村民小组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村集体资金的,应纳入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片区)应指导村(社区)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债权债务清理,及时收回欠款,偿还债务,各项工程欠款必须及时记账,并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不得借(贷)款用于村级日常开支。因工作运转需要向村干部或其他个人暂借临时周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转移支付未下拨部分的50%。由村(社区)“两委”提出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批才能进行。借入款项不计利息,年度转移支付下拨后,必须及时偿还。
第二十五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切合实际、量力而行,不得超越财政承受能力举债搞超前建设(含以欠付工程款形式产生的隐性债务)。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社区)应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各村(社区)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设3人或5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社区)干部、财会人员及其亲属(直系亲属、近亲、姻亲)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的重点包括:村级(社区)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
村级财务票据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入账。
第二十七条村(社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必须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以及群众关注的其它财务事项等。
村级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社区),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对征用土地、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公益事业建设、资产资源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公开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农民群众普遍关注、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对村级集体资产和收益具有重大影响以及村集体计划或正在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等,年度内应在公开栏内长期公开。
第二十八条村级(社区)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审计工作,对集体资产较多、收支数额较大的重点村和村民因村级财务上访等矛盾突出村直接进行审计;要加强村级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做到每个会计年度内所有乡镇全覆盖、每届任期内所有村(社区)全覆盖。各乡镇(片区)在县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对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报账员进行追责:
1、未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2、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3、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的;
4、未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的,出借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提供经济担保的,擅自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隐瞒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坐支收入,对应收款项、投资款项随意处置或减免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
5、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6、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违规以任何形式自立名目给村干部、聘用人员发放值班补助、津补贴和奖金等;
8、违规向农户集资、摊派、筹集各种费用,套取、截留、挪用、抵扣涉农、惠农资金的;
9、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对核算中心主任、会计、出纳和财政所票据审核人员进行追责: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
2、因管理疏漏,造成村级账务混乱、资料遗失损毁的;
3、不及时做账、不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不按要求进行村级财务“互联网+监督”公开的;
4、村级财务档案归档不及时、违反规定借阅会计档案的;
5、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对乡镇长、分管负责人、财政所长、核算中心主任进行追责。
1、未制定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办法的;
2、未主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的;
3、发现村级私设“小金库”、村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以及违规举债制止不力的;
4、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对村级组织拨款不走村级资金账户而直接支付现金的;
6、乡镇平调、挪用、截留、克扣村级集体资金或向村级组织转嫁开支的。
7、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对村级组织和往来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双向追责。
1、违反公务活动零接待规定,村级组织违规接待、用公款请客送礼以及县直单位和乡镇(片区)到村(社区)联系和检查工作在村就餐未按规定交纳餐费的;
2、县直单位和乡镇(片区)拨付给村级组织的资金,未通过转账方式直接转入村级资金账户的。
3、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出现以上追责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全资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村集体投资、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财务监督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xx年1月31日。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自愿与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签订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条 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村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不集中、不平调。村级债权、债务仍由各村享有和承担。
村级财务以村为单位进行核算,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报账时间、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是村账代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村级财务业务,业务人员根据工作量予以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村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支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直接参与会审联签。
第七条 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会计职责;各村设一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责;村报账员在村支两委成员中推选,不得随意变动,村支书(村主任)、村纪检委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八条 镇纪委、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业务培训与指导。村级财务管理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严格规范村级财务收入行为,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第十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补助收入(非专项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属于村级所有的收入)。
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村级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按规定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村级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村级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正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用白条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在年初制定收支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擅自新增债务。对确需在本年度新增债务的重大民生工程、公益性建设工程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村级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并注明用途,经本人和证明人签名后,由村报账员进行预审(原始凭证真实性、合规性和要素完整性)、分类、填写“会审联签单”;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审核签字(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会审联签单上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所有发票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报村主要负责人(支书)审批。
代理复核:镇业务员对村报账票据、原始凭证合规性和要素完整性进行审核,凡审签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完备、票据不合规、不合理的开支,镇业务员有权拒绝入账。
记账凭单上手续必须齐全、真实,复核人、记账人、制单人必须对记录的业务负责。
第十五条 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按县级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村干部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经营性收入)为基础,镇党委、政府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文件为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各地实际情况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1. 申报程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镇纪委备案后方可发放。
2. 发放对象:在职在编的村干部(含便民服务员、辅警)。
3. 发放原则:根据乡镇绩效考核结果,按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情况,核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一是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当年度上级考核任务基数的村,可提取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净利润不超过20%发放绩效奖金;二是不得人平发放,支部书记(村主任)、其他村干部绩效奖金按1:0.7的系数计算;三是确定发放上限,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8000元;四是严禁挤占、挪用扶贫、救灾救济等专项资金发放绩效奖金。
4. 下列情形之一不准发放绩效奖金:一是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没有达到当年度上级考核任务基数;二是当年度财务亏损的村;三是绩效考核为三类单位的原则上不得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村民议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网格员、村民代表、中共党员的误工补贴不超过100-200元/天,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村级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党建宣传通讯费:支部书记(村主任)可以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不超过84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通讯费,不得再报销其他任何通讯费用。
2. 交通费:村干部在本镇范围内的公务交通费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地理位置(与镇政府所在地距离)、工作职责,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实行限额管理,不得另行报销车票、汽油等费用。
① 乌旗山村、三堂街村、社区可报销10元车费。
② 大屋山村、九峰村、胡家坳村、天子仑村、花桥坪村、龙牙坪村可报销20元车费。
③ 合水桥村、王母村、赤塘村、晚谷村、湖莲坪村、接龙桥村、郭家洲村可报销30元车费。
除抗洪抢险、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3. 会议费:村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名册列支会议经费。每月的“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不得安排误工补贴。对上级决定在村级召开的现场会,费用由会议主办方负责支付,村级不得开支任何接待费用。
4. 差旅费:村干部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确因招商引资和其他特殊需要,且县乡两级没安排经费的情况下,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据实报销。
5. 村内工作用餐费:因村内集中研究工作,处理有关问题或召开党员组长会议确需集中用餐的,需填报《村内工作用餐报销单》,按实际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村级自办食堂的,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核算。
6. 学习培训费:村干部参加上级培训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凭培训通知报销相关费用。县内各部门单位举办村干部、农民代表参加的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任何费用。村组织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外出学习,依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报镇纪委备案。
7. 报刊费:村级组织党报党刊订阅费每年控制在1500元以内。
8. 住房公积金:村(社区)干部不得列支住房公积金。根据《益阳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益组联〔20xx〕7号)规定,县城范围内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由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9. 人身意外保险:根据各村(社区)自身经济条件可以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10. 村级组织不得列支工会经费、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1. 村级实行零招待。严禁公款吃喝、公款送礼;严禁村与村之间、村与其他单位相互宴请;严禁公款招待各级下村人员。必要时可为各级下村人员提供就餐条件,并据实收取就餐费用。
2. 严禁违规发放各类补助补贴。
3.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按争资比例发放提成。
4. 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除报账员以外的村干部原则上不得经手现金,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现金的办理借款手续。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盘库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执行村级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5000元,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或批量代发。除1000元以下日常小额开支和差旅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补贴、福利、资金、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外,其他开支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严禁村级报账员用白条及非报销凭证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因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政票据管理。村级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镇财政所专人统一领用,村级组织需要使用时按规定实行代开,不得向村级组织发放财政票据。
村级财政票据管理包括财政票据的领用、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专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使用的收据必须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票据检查。镇财政所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自查,按期到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进行票据年检,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在银行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由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除用备用金支付的零星开支外,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或批量代发,对公款项必须转入对公账户。由村发放到户的救灾救济款、产业分红款、征地拆迁款等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打卡发放。
第二十七条 村级基本账户在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级财务负责人和村级报账员的私章等印鉴,印鉴必须做到分人分印管理,村级财务专用章由镇财政所明确专人保管,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八条 村级基本账户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进行支付,支票明确专人保管,支票与财务印章分开管理,不得外借,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专项拨款、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前由村委会制定方案,重大事项应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事项终结时,应及时办理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八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项目的安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村民议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所有工程预、结算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把关审核;工程预、决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
1. 自建项目工程款须凭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如水泥、沙石、混凝土、钢筋、运费等,需附购物明细单)、领款单(如工资,需有详细用工记录)、村支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预算书、决算书、施工前后照片、竣工验收报告报账。
2. 对外发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凭项目施工负责方提供的正规发票、村支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合同、预算书、决算书、施工前后照片、竣工验收报告报账。
3. 所有报账资料和付款凭证必须真实、合规。
4.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30%。工程竣工后,须及时结账。
第九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分村设立会计核算账套,分村进行核算。
各村设现金日记账、收入支出、资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等辅助明细账,并及时与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对账。
第三十五条 实行村级报账员按月报账制度。每月30日前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第12月财务账目在12月31日前结清,不得跨年度结账。
第三十六条 实行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按月做账制度。每月账目应在下一月10日前完成记账和“互联网+监督”的票据上传,不得跨年度记账。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分村编制会计报表,并汇总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做到底数清楚。债权核销要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向村民公布,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除借债还债、债权人换据和转移性债务外,严禁新增债务、原有债务息转本。严禁举债发放奖金、福利补贴、购置非生产性办公设备。
第三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积极消赤减债,采取清收消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式,逐年化解债务。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村级应建立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各村在每年年终由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三资”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对账实不符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对资产损毁责任人,责令其支付赔偿款;对不可抗力产生的账实不符问题,由村支两委、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调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集体所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认定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自行购置;购置金额在5000以上的,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村民议事会决定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采购。凡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根据发票、调拨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村级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重大资产处置须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村级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由责任人出具书面报告,村支两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后作出处理决定;损毁、丢失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的,处理意见须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茶场、林场、耕地、荒山、荒滩、塘坝、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议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群众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示,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租赁、受让方。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处置,严防集体资源流失。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及处置结果,需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投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标准:村级应当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三月财务清理月”清理报告、审计结论报告、工程建设项目逐一适时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
1. 各项收入。包括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2.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
3. 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
4. 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项借款等。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预决算情况等。
6. 年终收支决算:资产负债表、往来明细表等。
7. 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开办法。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线上公开和线下公开相结合,除利用公开栏、“互联网+监督”平台及时公开外,还须在党员组长会上通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可采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听证会、印发村级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开资料随时接受查阅。
第五十条 公开时间。每季度前十五日内公布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专项事务和群众要求公布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布,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五十一条 公开程序。财务公开资料由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打印,经镇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签字,村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村报账员确认签字后方可公开。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级财务资料实行纸质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定期收集整理财政、财务、会计、惠农补贴等资料,以村级组织为单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有关单位需查阅、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注明查阅内容,履行查(借)阅手续,经镇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三月份集中组织开展“村级财务清理月”活动,对上年度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财务收支、债权债务、重大财务活动事项进行清理,并开展财务清查和村支两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五条 镇纪委、镇财政所每季度组织一次村级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规范,结果纳入村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十六条 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要将村级民主决策、财务审批制度执行和公开公示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坚决查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视情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应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责令辞职或按程序进行罢免。
第五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村支两委成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镇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减发或扣发本人绩效奖金。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堂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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