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精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某某公司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下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分层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公司实际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第三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执行备案,安全环保部对已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回顾性评估,出现《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要及时修订后重新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班组应开展对应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公司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八条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应急演练;各部门、班组应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级、班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有利于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利于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效率的措施纳入预案。
第十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救援秩序的;
(8)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四章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三条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五条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履行上报程序,应急救援小组接报后应当迅速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禁发生隐瞒不报和漏报的现象。
第十七条 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是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上报。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安全环保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快报表》的要求(附件),填报书面事件报告。
第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汇报,安全环保部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逐级向上级公司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每级上报时长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二十条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和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后,应首先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主要措施为:
(1)立即采取措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已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
(3)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防止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得相关人员能及时撤出危害地带、避免人身伤亡;
(4)按属地政府要求,向生态环境保护局报告事件情况,并接受调查处理;
(5)环境事件突发后,安全环保部应积极配合有关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事件的处理:
(1)环境事件须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原因和危害性确定责任者;
(2)公司根据有关制度文件提出事件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3)公司对环境事件控制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各项措施提出指导意见;
(4)生态环境保护事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应按照地方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积极有效应对因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在当地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能够迅速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急救援小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接到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即进入预警期,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预案,按预警等级下达相关指令,下达相应级别的限产、停机减排指令,协调各生产部室进行限产减排,各生产部室实施响应措施的同时应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加强操作管理,避免污染事故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要求,实时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响应终止后安全环保部应将应急期间采取的措施、生产情況、减排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形成台账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01-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汇编2篇】04-12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总结09-04
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策划书01-02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04-25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01-20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总结02-01
校车突发事件应急方案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