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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考勤工作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全体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长乐区教育局《关于长乐区教育系统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20xx年修订)的通知》(长教人【20xx】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考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1、教师签到与签退应采用电子打卡系统。
2、上午07:00―08:30,下午13:00―14:30(签到);上午10:30―13:00,下午16:00―18:00(签退)。
3、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校,正常上班时间,有事先要请假再离开,否则按旷工对待。
4、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没有签到或签退视为旷工。
5、因个人临时情况无法按时签到或签退,或者忘签漏签,可以向负责人提出“补卡申请”,补卡期限为前3天,每月上限8次。
6、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调课、换课,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工处理。
7、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规定,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8、教师考勤情况按周汇报并公示。
9、考勤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按实反映情况,按月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1日前将前月考勤表报中心校审核。
10、各完小校负责人要严格对本校教职工进行考勤,若经中心学校检查发现教师不在岗而未记考勤,将对完小校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11、病事假、缺勤旷工处理及扣款均按(长教人【20xx】12号)文件精神执行。
12、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13、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及所辖完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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