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

时间:2024-06-08 16:33:46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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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一、发生重伤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发生重伤事故,首先迅速组织抢救,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积极治疗(急救电话:12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通知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处前往事故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目击证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做为事故处理的事实依据。

  2、事故现场取证完毕后,立即采取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连续发生。

  3、检查伤者的安全教育档案资料和项目部对班组、班组长对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明确事故责任。同时确保施工现场的干部和工人受到这次事故的教育。

  4、查阅伤者病历,进行伤者伤残等级鉴定,书写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该事故当事人争取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

  二、发生死亡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发生死亡事故,首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急救电话:120),封锁保护好事故现场,为抢救伤员而必须移动的现场实物应做好标记。

  2、立即用电话通知项目经理、公司安全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检查员、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工会。死亡超过三人必须同时通知省级以上有关单位。

  3、采取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扩大。

  4、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寻找目击证人,提供真实和详细的事故发生情况,准备好项目部安全档案资料,提供给事故调查组真实的文字资料,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工作,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事态恶化。妥善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

  6、处理安全事故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瞒报,谎报,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对事故责任者处理也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使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的群众得到教育。

  三、发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发生火灾事故首先拨打火警电话(119),积极采取灭火措施,设施隔离区,防止不明情况的群众误入火灾危险区,积极抢救火区内的危险伤员和群众,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抢救火区内和危险区可能引起爆炸(或有毒有害)的物品和贵重物品。最大可能性地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2、组织业余消防队使用现场储备的各种灭火器材扑灭火灾,至少应遏止火灾蔓延的势头,等待消防警察的到来。

  3、保护好事故现场,提供真实的事故现场情况,寻找目击证人提供火灾发生的过程,以便于消防警察对事故的调查。

  4、加强防范措施,扑灭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教育责任人和周围的群众。

  四、重大设备、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1、龙门架事故:通常为吊栏冒顶和坠落事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与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的连接是否失效,并采取加固措施,确认架体安全后,再处理吊栏冒顶和吊栏变形问题。

  2、触电事故:发生触电事故,立即将触电者抬到通风处,检查是否有心跳和呼吸,如没有就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打急救电话(120),不得少于四个小时,直到救活为止。

  3、塔吊事故:

  (1)钢丝绳接触高压线事故:司机原地不动等待救援,如离开塔吊,必须双脚并拢,跳跃离开危险区,在塔吊周围设立警戒线,防止不明情况者闯入,造成跨步电压伤害,直到高压线断电后,将大臂移开为止。

  (2)大臂翻坠和倒塔事故:立即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监护,防止不明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拨打110求救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检查塔吊剩余部分结构情况是否牢固,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4、脚手架倒塌事故:立即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监护,防止不明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拨打110求救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检查未倒部分与建筑物的连接点是否有效并采取加固措施,使用汽车吊车稳定危险部分,将倒塌部分拆除,与未倒部分分离,确认安全后方可取消警戒。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教育责任人和周围的群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推行安全生产晨会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点,督促企业员工绷紧安全弦,最大限度的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晨会”要求

  1、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时按点参加安全生产“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参会作业人员要着装整齐、队形整齐有序,精神饱满。

  3、参会作业人员不得迟到、更不可无故缺席。如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提前向班组长或带班负责人请假,获批准后方可。

  5、“晨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可接打电话、交头接耳,不可做影响会议的事情。

  6、“晨会”根据工作特点,以班组为单元,由班组长或带班负责人主持召开。

  7、“晨会”可在会议室、值班室召开,也可在能够保障安全的车间等场所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

  二、安全生产“晨会”内容

  1、组织会前点名。由班组长或带班负责人具体组织人员,应对当班作业人员进行点名,确保无错漏。

  2、检查与会人员状态。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上岗人员身体、心理和情绪状况,排查安全生产不放心人员。对排查出的不放心人要有管理措施,安排帮扶人员和顶岗人员。

  3、安排安全工作部署任务。传达贯彻上级、企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

  4、组织教育培训。结合工作现场实际和天气情况,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点评、解析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办法。

  5、强调注意事项。结合当班工作任务,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岗位注意事项、应知应会知识、工作任务、工艺参数、防护装备配戴、应急装备使用等重点内容,结合同类企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6、整理资料。安全生产“晨会”主要内容、员工签到等资料应齐全并存档备查。

  三、将“晨会”纳入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体系,将“晨会”制度落实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将“晨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职工考核。

  四、公司由制造室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倒查内容。

  五、考核

  1、所有应参会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晨会者,每次考核50元/人;

  2、晨会时手机每响一次,每发现一人次考核30元;

  3、晨会时不服从主持人安排,私下小声说话或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做与晨会无关的事项者,每发现一次考核20元。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修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大后字【20xx】8号)、《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校修缮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建立、建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工地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标牌。

  2、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正常作业和交通。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5、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7、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8、施工单位弃渣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做好防扬尘处理。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甲方项目部和社会有关部门。

  10、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11、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二、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同时设置文明生产标牌。

  2、施工项目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要统一着装。

  4、施工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施工场地整洁、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5、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应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6、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

  7、施工单位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8、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9、项目部、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三、罚则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屡次违反本办法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后勤保障部有权建议学校把该企业列入有不良记录企业黑名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环部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厂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各单位、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定和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划;发布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指令。

  (三)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规划,并与年度生产计划一并下达,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列为专项开支,并保证有效实施。

  (四)遵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设置劳动安全检查、保护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层层负责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部门。

  (七)总经理不在时,由被委托者负责。

  第五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主管生产或其他工作的同时主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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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三)组织并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四)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到部门,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同时进行。

  (七)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指导并提高所辖部门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负责组织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年度总结,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条安环部(含部长职责、下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消防、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各部门、分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

  (三)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及考核细则,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对新入厂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组织制定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计划。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办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手续,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的技术要求。

  (六)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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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过程的火灾特点,监督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八)负责安全、环保、火灾、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事故分析报告。协助综合管理部调查处理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等工伤事故。

  (九)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负责督促各分厂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核算排污费、报表填制、减排、例行监测、危废(固废)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监督整改情况。

  (十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网上申购工作。

  (十四)负责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分厂开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十六)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安全作业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负责与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技术监督局、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业务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落实工作,负责上述部门检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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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原则,在投产前必须落实“三同时”。

  (八)在项目改造、检修时,负责督促责任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负责所属仓库、宿舍、办公楼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负责公司通讯、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函、邮件、文件的安全传递。

  (五)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图书、科技资料及不同载体档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档案室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八防”的要求对档案库房进行管理。配备适用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七)负责本部门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规定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九)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入厂员工的公司级教育及考试工作。

  (十)负责工伤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工伤员工,负责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救治陪护、医疗救护期工资发放及终止、伤亡赔偿、工伤保险等4/11

  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五险相关内容,做好工伤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特殊作业人员体检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条供应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采购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三)按照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类劳保和防护用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条销售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负责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性质及运输、储运过程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纳入活动分析内容。

  (三)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措施“三同时”原则,确保安全措施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并监督安全措施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劳动保护费用、环保治理费用专款专用。

  (五)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六)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关于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分库、分区、分类储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演练预案。

  (四)负责对叉车、平板车等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等物资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物料台账等原始记录,制定相关流程与制度,严格领用审批制度。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计量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器具相关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验室、检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外来施工队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工程开始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发生事故按合同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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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检查效果负责。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员遵章守纪,施工场地、生活区域整洁有序,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七)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

  (八)负责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九)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原则,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上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六条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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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强对公司警卫人员的管理,规范员工及警卫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为正常生产生活做保障,对警卫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三)对本单位员工入厂检查胸卡佩戴情况,对办事的外来人员电话联系来访部门或人员后,做好登记方可入厂。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业务,做到“三防”,即防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防坏人进入厂区破坏,防产品机具被盗流失。

  (四)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对入厂车辆指挥按规定摆放。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训练,以提高业务素质。参与公司消防演练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各部门、分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部门部长、分厂厂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技术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网,充分发挥各工段或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四)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审核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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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检查与考核工作。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七)每日组织车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标准,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确保动火安全。

  (九)对各工段或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处理和及时报告。

  (十)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十八条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在各分厂厂长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工段或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受安监部的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负责或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三)编制组织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搞好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六)参与各工段或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八)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及时贯彻传达执行公司和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三)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五)负责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八)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九)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精心维护设备,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四)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安全检修、进入设备作业、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五)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六)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179号)。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2月5日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6条规定了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第37条规定了重新备案的要求,请对照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备案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管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管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

  第一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

  第五条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xx]122号)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二零零八]391号),为规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及区政府的'决策,每年对外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监察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区内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补助的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1

  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生产的特点,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安全生产在企业中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产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工业体制处在其改革的重点阶段,因此,其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关乎产业体制改革的成效。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是各个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不断加强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电力企业生产运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等措施都在进一步加大,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统计调查,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逐渐提升,各类事故的发生呈下降的趋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从业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近年来,国家重视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逐步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电力的安全生产,但是依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一些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员工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够,存在侥幸心理,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埋下安全生产的巨大隐患。

  2.缺乏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仅要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完善,最重要的是要用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来有效监督整个生产过程中,将一些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国外的电力企业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制,整个电力企业的日常生产每时每刻都在监督中进行,另外,其监督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电力企业目前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额监督机制,没有详细的监督规章制度,社会监督也处于空白,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安全生产中事故的频发。

  3.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与国外生产设备存在较大差距。电力企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其设备的机械化程度相关。世界发达国家的电力企业生产基本实现了全面的自动化操作,避免了人为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我国,电力行业整体的自动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人工操作增加了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率。因此,机械化程度不高也成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之一。

  4.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相关工作,需要其掌握专业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安全素质。国外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技能考核才能进入企业工作,对其素质的要求极高。但是,在我国电力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为了降低成本,一些生产环节依然雇佣普通的民工,增加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使得一些事故难以避免。

  二、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用电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有助于社会健康运行。电力是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对维护大众的日常生活意义重大,加强其安全生产管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国家及居民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电力企业职工自身利益与外在形象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对策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整个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的过程管理,涉及到企业工作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需要采用具体的方法、对策,加强其生产安全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全方位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各个方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生产意识灌输到每一个企业工作人员身上。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之所以发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因此,必须全方位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首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其明确生产中各项操作规定,并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另外,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整体的专业素质,包括对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以及相关的专业技能,降低不安全事故的人为因素。

  2.投入先进的电力设备,并对老旧设备进行及时更新。在电力企业的发展中,其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及企业应该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统一摸底检查,扩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电力设备,是企业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提高,尽量选用机械化程度高的设备,减少人为操作的生产工作,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要对电力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修理。定期对相关的生产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修理,对老旧的设备要报相关部门,并及时更换新设备,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转。操作设备的工作人员要掌握设备的具体情况,了解设备的性能及安全防范措施。除此之外,企业也要定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清理,提高生产质量。

  3.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及监督机制。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及监督机制为其保驾护航。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现行的监管及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不同的方面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及监督。如法律建设、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等方面约束企业生产,保证其安全生产。对存在不按规章制度生产操作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监督,引导、修正其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4.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对日常运行的设备,参与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的人员等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评估,发现并寻找不安全因素,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的处理与纠正,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评估机制,将定期评估的思想及意识贯彻到每一个部门,以及每一个员工心中。明确相关责任,建立有效的评估小组,将评估工作落实到位,使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四、结语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其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明确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切实有效的方法及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

  为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减少、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的安全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奖励

  一、非当班期间,发现严重的地下管道、电缆被雨水冲刷处于塌陷、断管、断线、电控柜进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严重、锅炉汽化等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的;采暖管道检查井井盖或检查口盖板被移动易造成险情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300元/次;

  二、非当班期间,发现事故苗子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50元/次;

  三、安全发明创造或抢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奖励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班组(以上报物业公司工伤数为准),对该班组负责人、安监人员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第二条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二周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气瓶)的场所,在安全距离之内抽烟的;

  3、不服从管理、恐吓或辱骂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的;

  4、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的违章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一周并处以150—500元的违章罚款。

  1、防火区携带火源的;

  2、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时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3、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将芯线插入插座或无漏电保护的;

  4、爬火车、钻火车或从二节火车皮之间通过的;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6、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无证上岗;。

  7、启动本岗位以外设备的;

  8、起重机运行时,在起重物下通过或停留的;

  9、当班时睡岗、脱岗、串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湿地点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的;

  11、从高处向下随意扔物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处以50—200元的违章罚款。

  (一)、违反防火防爆制度规定

  1、电焊工切割动火时,未设置接火盘、配备灭火器、在易燃易爆场所没有监护和收尾清理焊接残渣的;

  2、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和压力表失效的;

  3、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晒、混装混放或碰撞、滚动的;

  4、施焊期间,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5米的;

  5、进入设备(含容器)内无措施的;

  6、用导轨、建筑物钢筋、钢丝绳和设备本身作为电焊机接地线的;

  7、电焊机用完未关闭电源的;

  8、其他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低压0.1米,高压0.7米,绝缘杆0.3米之内作业的;

  2、电工作业不用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的;

  3、私接乱拉或在电缆上搭挂物品的;

  4、没有实行“谁停电、谁送点、谁签字”制度的;

  5、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停电标志牌”的;

  6、其他违反电气操作规定的。

  (三)、违反特种设备作业规定

  1、起重机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运物品上的;

  2、其他违反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背着安全带不挂保险钩的;

  2、未站在砂轮两侧或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作业的;

  3、多工种联合检修或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分工、设置红线警戒围栏和检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毁坏机电设施、建筑物等有关设施的;

  5、抡大锤时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违反工作现场规定

  1、无故使用消防设施的;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3、发生事故后,不执行事故应急中心命令抢险的;

  4、从高处向下扔东西无措施的;

  5、违反工作现场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运行安全操作

  1、钻入运行设备下清扫、检修的;

  2、违章指挥的;

  3、在带有传动设备运行周围工作,辫子没有盘起的,衣服敞开的,袖子没有系扣的;

  4、设备开动前,不检查设备附近有无检修作业人员的;

  5、危险场所作业,没有监护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触摸旋转部件的;

  7、其他违反运行安全操作规定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劳保用品佩戴规定

  1、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2、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的;

  3、工作期间内,打扑克、干私活、织毛衣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的;

  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1、不按计划组织安排培训和组织不力的;

  2、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安全考试一次不及格的;

  3、对本工种规程制度不熟悉的;

  4、违反培训纪律的;

  5、其他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无公司发放准驾证开车,没有执行矿区通行规定的;

  2、人货混装、超载、超员、超速的;

  3、手刹、制动、转向、灯光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失效的;

  4、清扫工上岗不穿标志服和不瞭望横穿马路的;

  5、其他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三条事故隐患处罚标准

  质量标准化检查出来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罚款200—1000元;没有在期限内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1000—20xx元的罚款。

  一、电器设备隐患

  1、电缆漏电的;

  2、将机电设备保护甩掉没有及时恢复的;

  3、电器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合格和仪表指示值不准,波动损坏的;

  4、带电设备的裸体无保护盖,有裸露芯线的;

  5、未按规定接地、接零保护的;

  6、设备和照明设施拆除后,未切断电源或切断后线头无绝缘处理的;

  7、电控柜没有上锁或锁子损坏的。

  二、电焊机、气瓶和手持电动工具隐患

  1、电焊机电源开关无单独设置,二次端子线未用螺栓连接,裸露的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没有安全防护罩的;

  2、电焊机没有短路、漏电保护和焊把钳绝缘不好的;

  3、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

  4、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定期检查和记录的;

  5、使用外壳、手柄破裂、插头开裂和保护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的手持电动工具的;

  6、手持电动工具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三、设备保护隐患

  1、炉排跑偏不及时处理的;

  2、起重机、电动葫芦保护装置失效的;

  3、钢丝绳无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未做记录的;

  4、安全阀、压力表和电工绝缘用品校验过期的;

  5、除尘器停止运行的;

  6、检修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盖板或防护栏不全及损坏的。

  四、消防系统隐患

  1、消防泵启动5分钟后无水或消火栓开阀后无水的;

  2、损坏自动灭火器、喷淋阀的;

  3、灭火器、水带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灾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及时汇报的;

  5、火灾报警系统击碎按钮失效的。

  五、高空坠落隐患

  1、梯子有断层、有油污,梯脚无防滑垫和防护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户、窗框和圆柱物体和电缆上的。

  六、文明生产和内业资料

  1、漏油、洒油、漏水的;

  2、安全标志牌模糊不清的;

  3、卫生差、记录不全的;

  4、新工人培训,交接班等记录不全的;

  5、拖延报表等相关安全资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规定的

  第四条凡是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全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五条奖励基金的来源

  1、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筹资5万元安全奖励基金;

  2、对各类违章作业所罚款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奖励兑现办法

  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七条安全生产奖励申报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该单位安监员现场确认,该单位安全副科长认定签字,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监站,安监站进行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罚款程序

  一、罚款方式

  1、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违人员”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下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2、结合安全奖励查出“三违人员”,经研究审核确定罚款金额。

  二、罚款收缴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纳现金,100元以上的从工资中扣除;

  2、罚款全部交到物业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设专户进行管理;

  3、罚款只用做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活动项下。

  第九条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安监站。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集团各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集团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追责、年度考核奖惩等。集团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团各级企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二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产任务较少的企业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但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明确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中,应包括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培训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培训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集团安委办负责突发信息接报、传达集团公司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令、跟进突发事件动态、处置进展、及时通报情况。集团安委办负责人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对外发布的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二十五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要严格建立并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现场有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领导报告,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委办。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团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与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安委办,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一票否决考核标准上报集团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制度、组成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信息,及时报告集团安委办。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集团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该年度集团各级企业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年度绩效薪金,并对其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遵循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获得省、市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表彰的,集团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集团各级企业应在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各部室、各级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集团二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xx〕25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xx〕19号)精神,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xx〕124号)基础上,并结合济南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望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5

  目的:加强机械操作人员作业管理,科学指导机械生产过程,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围:与机械生产过程相关的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作业指导以及相关制度均应以此为基本制度执行。

  管理办法细则:

  一.定岗定员制

  1.凡属危险操作、有技术难度之机械,必须由经培训合格之专业人员才能操作。

  2.每台机器必须指定人员操作,不得随意调换到其它机台,如需调换的必须报部门经理和安全主任批核。

  二.培训上岗制度

  3.所有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由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主任主办的机械性能(原理)、日常保养、机械安全操作事项、消防安全等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

  4.考试合格者由工厂安全生产小组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

  5.考试不合格者一周后进行补考,补考合格者颁发《上岗证》;补考不合格者在1个月后进行补考,在这一个月当中不合格者将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上机操作并且只能拿原工资的80%。

  6.不合格者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补发《上岗证》并恢复原有的工资待遇;如补考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不补偿任何违约金。

  7.已领《上岗证》的.机械操作人员如在操作期间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当调消《上岗证》,按第3、4、5、6条处理。

  8.附1为《上岗证》

  三.上机前的检查与确认制度

  9.工程技术人员每天对机器的电源、掣动、压力、转动部位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每日检查结果必须由机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检查表每日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10.开机前开机人员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完好无故障,启动机器后空转并由现场管理人员亲自查验有无异常。如检查无误的由现场管理人员及开机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方可开机生产。

  11.操作表单见附2《机械安全操作确认表》,附3《机器设备每日安全检查表》

  四.学徒人员上机操作的规定

  12.学徒不可随便上机操作,需经部门主管级人员核定该学徒有上机能力的方可。

  13.学徒上机期间必须对机速进行限定。

  14.上机前的准备工作按第9、10项处理。

  五.有以下情况的禁止上机

  15.有发烧、头晕症奖的。

  16.酗酒的,开机前4个小时有吃安眠成份药物的

  17.开机过程中有打瞌睡的(该类的应立即让其下机,等清醒后方可上机)

  18.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

  19.非该机台规定的操作人员

  六.安全事故责任制

  20.◆安全主任为全厂安全生产第一监督人、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主管(经理)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一监督人;

  ◆各小组组长为该小组第一责任人、第一监督人;

  ◆机长为该机台第一责任人、第一监督人。

  21.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70%责任。

  22.部门员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处分级别按安全事故严重性论。

  23.普通机器(无危险性类)如出现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机长、部门直接管理人员责任。发生一起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如皮壳机、压书本机等。

  24.当月发生二起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管及现场直接管理人员作撤职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25.严格按照《机器作业指导书》操作。

  26.整个生产过程必须遵守〈工厂安全守则〉。

  27.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必须时刻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的思想。

  28.遵守工厂其他关乎安全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八.附则

  29.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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