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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锦集15篇)
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节项目组织协调的原则与方法
一、项目沟通协调的原则
项目管理小组的沟通协调管理是对项目中存在的所有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沟通协调是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沟通协调管理工作应有系统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强信息管理,不断总结沟通协调技巧。项目管理小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首先应科学设置好沟通协调控制点,以预先设定的方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1.完善工程项目的计划系统
计划是做好沟通协调管理的基本保证。计划的内容主要有工期、投资(或成本)和资源三个方面,计划与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有:各级计划之间的协调;计划上与设计、下与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各种内容计划之间的协调,如资金、材料、人力、设备以及批文的协调等。
2.掌握项目运行的节奏
对于新的专业技术应用,物资采购初期等,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有“试验”的意识,应适度控制有关工程的进度。这是基于系统以及风险认识的考虑。在取得一定数据或根据后上报。
3.重复或多次保险的方法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应在组织、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复或多次保险。如多级审核,对重要参数的多次确认等。如在物资采购、订制中,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采购原材料、正式加工等各阶段前,对要求提供的物资数量、规格进行多次确认生效下,就给偶然的错误及可能的变更留下余地。
4.避免管理中的“责任环”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在管理中出现“责任环”,即项目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形成环路的情况。
5.把握沟通协调文件中的“责任尺度”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责任的分权性原则,对各种工作选择合理与适当的文件形式进行协调。除了合同条款外,可将协调文件按责任大小做如下排序:单独设计或者提供参数,以及会议记录的整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共同签署类,如共同设计、会签等,各方承担相应责任;通知、会议记录的'接收方,承担有条件责任:即使根据合同接收文件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可视为认可。
6.避免“跨合同”管理
合同关系是沟通协调的最基本依据。基于对风险的考虑,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自己“跨合同”管理行为。严防因“跨合同”管理而造成“责任环”。
7.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控制
项目负责人对合同风险应做全面的评估与控制。例如合同中关于工期的奖惩条款(包括设备供应商供货期限)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方的违约不致使项目总工期以及项目总体效益受到影响。
8.发挥“信息中心”的职能
项目负责人对信息的输入、输出、处理和存储的管理,应做到程序化、制度化。为使项目参与者在项目起始就清楚应从何处取得信息,清楚组织内由谁负责信息的处理和存储,清楚谁需要自己提供信息和控制点。
二、组织协调的方法
1.项目管理协调的主要方法:召开会议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正式和非正式会谈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并为以后作好记录,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举行经常性的正式会议。可计划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以解决问题。重要会议应定期举行,并在合同开始后确定。主要会议如下:
1.1.项目启动会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工程部、市场部、安质部、物流部、业务部、外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内容:项目情况介绍;项目编号确认;澄清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方。
1.2.周例会时间:(每周四下午3点)。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单位:项目干系各部门。
内容:上周项目回款开票情况说明;工程进度说明;采购进度情况说明;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定期进度审查议题和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议题等。
1.3.质量控制和审查会议(不定期)
主要议题是针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根据规范,提出解决的方案;对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1.4.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会(不定期)
承包单位协调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需要承包单位协调的问题。
1.5.定期进度审查(每周)
该会议将着重讨论并解决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施工过程面临的问题,审查承包单位的工作,评估工作进度和计划,协调相关各方的活动。通常这些会议要求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1.6.安全会议
主要议题是针对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警示,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做出改进。
1.7.特殊会议(不定期)
特殊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非正常问题等。视问题的性质确定参加人员,会议形成纪要或报告归档。
1.8.合同收尾会议(不确定时间)
当合同工作完成或其后不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干系部门负责人和承包单位应举行合同收尾会议。此会议的目的是对所有遗留问题,如合同变更、回款开票最终支付数额等达成协议。
1.9.其他会议
可能需要召开的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如与当地政府职能机关举行的协调会议、设计交底会等)(不确定时间)。
通常会议将安排在现场,但是,如需要承包单位应参加在其它地点召开的会议。
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出席各类工程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
1.10.会议纪要
项目负责人将为上述所有会议准备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记录会中所有重要议题并尽快送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后将被正式散发。
2.文档控制的方法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会谈、会议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和易评估性,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用文档作为输出作为控制项目的一种方法。主要以项目推进计划、周报、总结、问题清单等信息资料为媒介,以合理规范推进项目进程。主要文档输出如下:
2.1.项目推进计划:(项目启动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开始及结束时间确定;项目各阶段任务确定;项目合作方式确定;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澄清;解决问题的方式确定;项目各阶段各部门输出文件确定。
2.2.项目周报:(每周五下午3点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内容:对上周财务方面(开票回款)、上周物流方面(采购进度)、上周工程方面(工程项目类执行进度/贸易产品项目类进展情况)、上周业务方面(项目承担情况;对上周投标项目、项目承担情况-含本周投标情况、中标情况及未经投标确认由我公司承担的项目汇报)、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等按照标准规格进行输出。(模板见附录)
2.3.项目总结(项目结束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信息说明(项目目标、商业环境信息、历史数据);项目实现情况与目标对比(质量、时间控制、成本支出、客户反馈);工程项目评审情况;项目经验总结;项目建议。
2.4.文档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输出上述所有文档。并由?审评批准通过。
3.技术会签的方法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参数或设计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的方法,此方法是避免部门间扯皮和单位间索赔的很实用的协调方法。
三、项目沟通协调的主要控制点
1.项目预审
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审批,根据历史数据及实际情况评估等的沟通协调。
2.开票回款
对工程项目开票回款情况方面与各单位之间协调和沟通。
3.材料、设备采购
其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到场时间等参数由物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及监理等综合、协调确定。
4.质量事故处理
其性质的判定、处理方案、审批以及处理结果的认定,以设计意见为依据,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的,应以使用人意见为导向。
5.联合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设备基础、单体调试、单系统联合调试,应组织所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以减少多次重复验收或坐失整改时机。
6.对于变更、变动的管理
项目系统中任何元素的变化,例如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组织、项目目标及行为的变化,必然导致相应的一系列变化。项目管理小组在变更的确立、变更中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要采取系统的方法。第二节项目组织协调、沟通的范围
项目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
(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
(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十)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区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 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确告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信息,并特别告知立项批复为非住宅;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4
一、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PMO项目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项目完成效率和项目质量,更好地指导、管理项目,保证项目效果,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PMO项目管理。
三、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
1、负责确定项目立项,并指导项目定位及方向;
2、负责确定项目经理,明确项目质量衡量标准;
3、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批,把控项目预算;
4、负责项目实施中重要举措、重要事宜的决策;
5、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难点问题及相关资源的协调;
6、关注项目进度,审批项目关键成果,定期向集团高层汇报项目情况。
7、负责审核项目组的最终项目成果。
(二)企业管理部
1、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流程制度和工具模板,并进行推广应用;
2、承接战略目标分解,组织开展年度项目规划和立项评审,明确项目实施方向、目标及核心举措;
3、跟进项目实施进展,定期开展项目走查、项目回顾会,分析、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4、受理项目变更,分析变更影响及变更可行性;
5、制定项目考核、激励方案,组织开展项目总结和盘点,负责考核结果的输出和项目激励的兑现;
6、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源冲突,为跨部门的资源协调提供支持和保障;
7、参与重难点项目的实施支持及新项目孵化;
8、开发和引进项目管理课程,开展项目管理专业培训;
9、推动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持续优化完善;
10、指导各部门全面推行PMO项目管理机制,推进年度工作执行落地。
(三)项目经理
1、负责项目整体方案的设计和项目计划的制定;
2、组建项目组成员、分配工作任务,统筹推进各个项目小组实施工作的开展,协调项目所需资源;
3、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制作项目进度控制表及周工作计划分解表,根据项目进展,对项目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确保项目的有效开展;
4、进行项目质量管理,对项目阶段工作实施质量评估,严格按项目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完成;
5、按时发布项目进度报告,及时识别项目风险及问题,进行纠偏止损,并定期向项目负责人、集团高层汇报项目进展;
5、实施有效的团队管理,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激励和带领项目组完成项目工作;
6、定期对项目进行总结和复盘,分析项目经验及教训;
7、协调项目组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项目获得必要的资源。
8、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对项目组的主要工作成果负责。
(四)项目成员
1、严格遵守其所在项目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参与制订项目的总体计划,并按照分工制订个人的工作计划;
3、做好自我管理,掌控工作进度,严格按项目计划及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4、参与项目各类重要会议及汇报,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反馈工作进度;
5、识别项目风险和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进行反馈,提出解决建议;
6、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向他人泄漏项目保密文件和数据。
四、细则
(一)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管理主要是规范公司项目立项评审过程,引导项目立项程序规范化、科学化,保证项目立项顺利实施。
1、确定项目清单
基于年度战略规划中各单元提报的PMO项目,从项目性质、项目来源、项目投入、项目效益四方面进行筛选与评估,输出年度PMO项目清单,经管理层会议讨论、总经理决策后确定。
项目筛选标准如下:
2、确定项目分级
为合理调度资源,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重要紧急的问题,对所有项目采取分级管理。根据项目重要度、成熟度、复杂度,将项目分为公司级项目、部门级项目两类,经管理层会议讨论、总经理审核后确定。
项目分级标准如下:
3、开展项目立项规划
各项目组开展项目立项规划,通过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等,确定项目实施思路,编制项目立项规划方案、项目进度计划,明确项目目标、项目组织、项目计划、项目资源、项目风险等核心要素,如涉及到业务方需求,需业务方梳理清楚需求目标、效果、指标。
项目立项规划应遵循以下标准:
4、组织项目立项评审
公司高层及项目核心干系人对项目立项规划进行评审,重点考察项目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的清晰性、项目计划的可行性、项目风险的预判性,并对项目整体实施思路提出改进或调整意见。
5、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立项规划及评审完成后,PMO统一制作项目责任书,并组织召开签约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与总经理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共识项目目标、项目管理要求,增强对于PMO项目的重视度。项目责任书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总经理各一份。
6、项目资料输出
《项目立项规划方案》
《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责任书》
(二)项目启动管理
项目立项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启动,项目启动主要是明确项目实施者的权、责、利,以及对项目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1、下发项目组成立文件
项目组成立文件是项目启动时的重要文件,它正式宣布项目的存在,也是项目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项目目标、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组成员及职责、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等内容。文件中核心内容需与项目立项规划相匹配,并与项目核心干系部门、干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共识,经由项目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
2、召开项目启动会
召集公司相关高层、核心关联方、项目组成员等召开项目启动会,正式启动项目。项目启动会通常包括项目组成立文件宣读、项目实施方案宣导、领导动员强调等环节,让与会人员对项目实施内容、工作分工等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统一思想、共识方向。
3、项目资料输出
《关于成立xx项目组的通知》(红头)
《xx项目启动会宣导方案》
《关于召开xx项目启动会的通知》(部门级项目无需召开启动会)
(三)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过程管理是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的跟进、管控和纠偏的过程,主要目的是推进项目工作平稳开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需求管理、进度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问题管理等。
1、需求管理
需求管理是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需求管理有助于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在项目立项阶段完成了初步的需求调研,在需求管理阶段项目经理需要组建需求分析小组,完成详细的需求调研、需求分析、需求评审。
2、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通过实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检查实际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相一致,及时分析和纠偏,以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1)项目计划编制、确定及录入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目标编制合理的进度计划,包括活动定义、活动排序、资源估算、历时估算等步骤,同时将支撑目标达成的关键节点定义为里程碑,并明确里程碑达成时间,里程碑时间的跨度不宜过大(一般建议不超过3个月),若跨度较大,应增设内部里程碑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偏差。
项目计划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后,在TB系统中创建项目,并将项目计划录入系统,涉及到【概览】、【任务】、【文件】等页面,重点标注里程碑任务。
(2)项目计划执行与反馈
项目经理使用TB系统真实管理项目,将任务分配给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及时在【任务】页面项目举措计划分组中更新所负责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进度、进度说明,并及时提交项目成果。
(3)项目计划跟踪与监控
a、跟进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经理实时跟进项目进度,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关注里程碑达成情况,识别当前问题、风险,定期发布项目进度,并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总经理汇报项目进展。
PMO通过参与专项会议、参与项目实施、收集项目报表、开展项目走查等方式,与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多渠道的进行信息沟通,真实、客观的了解项目开展的实际进度、核心数据等。根据项目进度偏差、里程碑达成情况、项目问题及风险解决进展等,判定项目整体状态,并发布项目状态报告。项目状态报告采取红、黄、绿信号灯的方式,从进度、问题及风险、变更三个维度综合对项目进行预警提示,并向总经理汇报。
信号灯释义如下:
b、分析并纠正项目偏差
当项目存在进度滞后,需要明确偏差,分析原因,制定纠偏措施,PMO协助项目组制定解决方案,定期跟进解决方案落实情况。
c、识别项目问题及风险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判断项目的核心问题,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产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解决及规避措施。
d、项目资料输出
《项目进度计划》(TB)
《项目进度计划更新》(TB)
《项目状态报告》(含纠偏措施)
《项目进度通报》(管理层会议)
3、沟通管理
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约有75%~90%的时间用于沟通。沟通管理的目标是恰当而及时地生成、收集、发布、储存、提取和最终处置项目信息。
(1)制定沟通计划
沟通计划是确定核心干系人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的要求,即明确谁需要何种信息、何时需要及应如何将其交到他们手中。沟通计划的要素包括沟通对象、沟通形式、沟通时间、沟通地点等。
项目沟通计划要求如下:
(2)执行沟通计划
根据沟通计划的要求,按时执行沟通计划,及时将项目信息传递、发布给项目干系人,并做好信息发布过程中相关干系人的签字及对信息意见的文字记录。
(3)跟进沟通结果
对于沟通计划执行过程中产出的相关决策意见、争议事项、未尽事宜等,进行后续跟进、落实与反馈。
(4)项目资料输出
《沟通计划》
《项目周/月进展汇报》
《阶段性成果汇报》
《项目重大问题沟通汇报会》
《会议纪要》
4、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在项目执行过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过程。
5、问题管理
收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对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问题解决方案,跟进问题解决进度直至问题关闭。
6、项目过程管理规范性审计
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的规范性,PMO会对项目过程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1)确定审计范围
PMO根据项目管理机制关注重点确定审计范围,旨在考察项目实施过程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包括进度管理、风险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沟通管理、文档管理等。
(2)制定审计标准
基于审计范围、审计目的,确定审计标准及相关要求。项目过程管理规范性审计标准示例如下:
(3)审计实施
每月PMO通过TB系统、线下收集信息检查各项目是否按照审计要求执行,记录每一项存在的问题,并将问题反馈给各项目经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4)审计结果公布
PMO统计出每个项目的每月规范性审计得分,并将其得分公布于每月的项目状态报告中。
(5)项目资料输出
《项目规范性审计标准及得分》
(四)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内外部需求变化或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项目目标、计划等的调整,均需要进行项目变更。为了实现变更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需要建立项目变更规范,明确变更审批流程,对变更过程进行综合管控。
1、变更分析
项目经理基于项目现状、项目执行偏差及原因等,分析项目变更可行性及影响,确定项目变更内容(范围/目标/计划)。
2、变更申请
项目经理编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描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等,提交至PMO。
3、变更审核
PMO对项目变更申请表的内容完整性、变更合理性、数据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判定项目变更级别,依据变更级别提交给相应领导进行审核。
4、变更汇报
变更级别为重大变更的变更申请,为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影响性,审定变更的核心内容,由PMO组织进行变更评审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可行性分析、变更后的实施计划等。
5、变更实施
变更审批通过后,项目经理更新项目计划,向项目干系人发出变更通知,并开始实施变更,PMO协助监控变更的执行过程。
6、项目资料输出
《项目变更申请表》
《项目变更汇报》
《项目计划更新》(TB)
(五)项目结项管理
确认并评估项目实施成果,总结项目经验教训,正式结束项目工作,为开展新工作释放公司资源。
1、结项申请
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对项目目标达成、项目实施举措、项目变更、项目问题及解决方案、项目经验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和梳理,编写项目结项申请、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到企管部。
2、结项审批
企管部审核结项申请、结项总结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并提交给总经理审批,对于重点项目组织专项汇报会议。
3、资料归档
项目经理整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并提交企管部做好归档和备案工作。
4、满意度评价
项目结项后,为真实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同时发现项目问题、收集项目建议,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企管部将组织开展项目满意度调查工作。
满意度调查对项目为项目的核心干系方,包括公司管理层、项目需求方、项目执行方、项目用户方等。评价维度主要涉及项目成果、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组成员配合等。
项目满意度评价维度和标准示例如下:
5、项目资料输出
《项目结项申请》
《项目结项总结报告》
《满意度调查表》
(六)项目考核管理
每季度公司核心管理层采取线下打分的形式,对项目综合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年度对得分排名靠前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激励。
1、项目评审维度及权重
项目考评得分=项目目标达成得分*60%+项目过程管控得分*30%+项目管理规范得分*10%+扣分项
(1)项目目标达成
①释义:项目目标达成旨在考察年终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与年初预设的目标、计划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②评分标准:
单个项目有多个目标,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各目标所占权重均摊,项目目标达成分数取多个目标达成分数的均值。
(2)项目过程管控
①释义:项目过程管控旨在考察每月项目过程实施情况与项目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②评分标准:
项目过程管控得分=∑月度状态报告得分/月份
(3)项目管理规范性
①释义:项目管理规范性旨在考察项目管理过程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是否配合PMO的各项工作。
②评分标准:
(4)扣分项:
项目每出现一次重大变更,扣2分;
项目每出现一次重要变更,扣1分;
2、项目评审兑现及评优
(1)项目目标达成得分≥90%的项目,给予3000元项目奖励
(2)对于年度综合得分最高的项目授予“最佳项目管理奖”奖杯及5000元项目奖励;
五、其他说明
(一)本文件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三)其他未尽事宜,后期将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予以说明。
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179号)。
项目管理办法6
物资采购流程
(一)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及调试)和一般用品包括范围
一、固定资产包括:
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
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为一年以上的;
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单价低于5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批量物品。
二、一般用品包括:
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时间不到一年或容易损耗的物品。
具体资产类别由总务处确定
(二)采购、核报流程
一、固定资产采购、核报流程(书面固定格式表)
1.由使用部门(人)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申购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分管校长;
2.分管校长向有关部门(总务处或经管负责人)核实同类设备使用情况后决定内部调派或新购资产;
3.如决定新购的物品,总务处及时联系使用部门(人)共同进行市场询价;
4.较大购买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询价方案,主管财务校长最后确定落实;
5.使用部门(人)及总务处共同进行市场采购及资产接收工作,并将固定资产发票、清单附件及《固定资产使用/申购表》及时登记校产;
6.财务根据以上单据核报。
二、一般用品(包括办公、体育、实验等消耗品)采购流程
1.使用部门(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2.价格在200元以内的物品由分管校长批准后购买,超过200元的.再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购买;
3.使用部门(人)联系总务处共同进行市场询价采购,并做好用品采购耗用登记工作。
专项工程及维修、养护工程
(一)专项工程与维修、养护工程范围
(不含校内人员自行维修养护)
一、专项工程包括:
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运行使用的固定资产购置;
房屋改扩建、水电、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供电、供水、道路、雨污水管道等工程项目。
二、维修、养护工程包括:
针对校园环境、器材设施的局部维修、维护、整修;
房屋建筑局部维修、整修;
校园绿化养护。
(二)执行、核报流程
一、预算大(等)于10万元及1-10万的专项工程、维修项目
1.计划由总务处填写《专项工程/维修项目计划书》,说明需要购置安装的设施设备系统或所需施工、维修项目清单,估计价格(可参考以往工作量,或咨询专业单位),实施时间段等主要内容;
2.批准专项工程/维修项目计划书报分管、主管校长审批;
3.造价预算聘请咨询服务公司进行预算估价,确定标底;
4.定项报学校工作例会讨论方案、具体落实安排等;
5.招标通过后的计划书由总务处联系咨询服务公司代理制作招标文件。大于(等于)1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市场公开招投标,按不低于3家单位分别报价、接近者中标的要求确定施工单位。
1-10万的项目可通过内部议标的办法,学校组织不低于3家单位分别报价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6.合同合同文本经学校组织会审通过后签订;
7.施工在确定时间段内总务处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如有超出合同范围的增加工程,应及时汇报主管,办理签证、补充协议等相关手续;
8.审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报出工程决算及相关资料,由总务处交审计事务所审定。
二、预算低于1万元的专项工程、零星维修项目
1.由使用部门或总务处向主管校长请示批准;
2.由使用部门(人)及总务处多方比价后组织实施;
3.按次及时核报,不宜混合多项目同时结报。
项目管理办法7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三)项目经理部每年按《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的要求对劳务队伍评分后,报所属公司审核同意,由所属公司报公司工程部;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 95 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85-94 分为良,信用较好;
70-84 分为中,信用一般;
70 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 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 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 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务单价的确定
(一)子(分)公司参考xx公司工程部所计算通用版本的目标成本单价,结合本公司管理经验、项目实际情况下发项目经理部的管控指标;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二)由于部分项目施工前期存在图纸不齐、清单未审批等原因,子(分)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控制单价可分批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 2 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 劳务队伍考核 第十七条 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管理,规范技改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工程费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改项目包括生产企业(不含试产、达标达产期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更新、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节能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控股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技改方案严谨、论证科学、程序到位、实施高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技改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企业要成立技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方案的拟定、预算编制、方案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其中控股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技改方案和预算,按授权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技改项目的技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技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立项,拟定方案,组织考察,方案论证,编制预算,向董事会、集团公司申报技改项目,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实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集团备案审查。
第七条
依据国家、省、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当前影响生产、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因素,编制年度技改规划,并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政策。
第二章技改项目方案
第八条
企业应拟定技改项目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技改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改目标、实施条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度安排等。
简单的设备更新项目,方案应包括当前设备技术性能现状、技改必要性、更新设备性能、技术要求、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
技改项目方案的`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节能政策。
政策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的技改工程,企业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企业要及时组织技改方案论证,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人员签字确认。企业不具备条件时,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条
全资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向集团申报批复后组织实施。
政策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项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获得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向集团提交技改项目的请示,应附有技改项目方案、企业论证意见(含参与论证人员的签字)、董事会批准意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技改项目请示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三章技改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制定技改项目实施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人员组织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进度安排,设备及材料计划,安全措施,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工资料管理等。
第十四条
企业技改资金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有关制度严格管理。
涉及政府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项目资金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须设立单独的账簿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政策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技改项目,应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技改项目质量监督验收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技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管理,并完善相关记录和报表。
集团公司重点技改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技改项目投入运行前,企业应对照设计文件、技改工程实施计划、验收标准或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完善有关记录。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收整改措施到位、施工队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集团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有主管领导,技术和监督管理职能人员,企业二级单位领导和使用、维护人员参加,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运行情况、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工程决算资料等。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技改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项目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xx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对于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者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二十条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省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__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XX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XX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__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__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__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12
1.1教育培训的要求
1.1.1项目部
1.负责项目部人员培训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2.审定各作业队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培训任务;
4.负责对各作业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
1.1.2作业队
1.负责按照项目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本作业队实际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按照项目部要求提报培训需求计划、落实送培人员、上报报表和材料等工作;
3.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及临时性用工人员培训的指导、检查;
4.负责本作业队人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培训经费管理等工作。
1.2教育培训的类型及组织形式
1.2.1教育培训的类型
主要有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岗位培训是人员教育培训的重点,包括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养、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1)岗前培训包括:新进人员上岗前培训,领导干部任前培训,技工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关键岗位管理、技术人员岗前培训、持证。
2)在岗培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规范化培训。重点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法纪条规教育、岗位技能提高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实施和应用等培训。
3)适应性培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开展的各种应急性、针对性培训。
2.继续教育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扩展和更新知识的培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1.2.2主要培训组织形式
主要采用短期培训的形式进行。
短期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
1.新员工培训:以项目部概况、简史、规章制度、企业方针、职业道德、安全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2.岗位培训: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队长、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物资员、设备员、统计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作为重点,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规范化培训与适应性短期培训相结合,转岗教育和晋升培训相一致。
3.职业技能培训: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科学设置课程,有效开展初、中、高级的职业技能培训。
1.3岗位培训的工作程序
按照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部人员必须按照项目部的安排按时参加有关培训。
1.确定培训需求:根据项目部人员现有能力与岗位所需能力之间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确定培训目标需求。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业对持证上岗作业的要求,提出项目部的持证岗位培训需求。
2.制定培训计划:编制项目部人员年度、季度和临时培训计划。对每个培训班次制定详细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教师、培训费用等。
3.组织实施培训:按照培训计划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
4.评估培训效果。培训主管部门在各类培训工作结束后均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培训评估结果反馈组织培训的相关部门,以便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
1.4教育培训的实施
1.1.1基本要求
1.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预算员、统计员、计划员、劳资员、定额员、财会员等。
2.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未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一律不得上岗。关键岗位人员可自行组织培训,有条件的也可委外培训。
1.1.2关键岗位的培训
1.施工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要求,施工工艺流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培训时间为每年1~2次。
2.质检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质量验评标准,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检验方法,规范标准中的各种参数等。培训时间为每年1~2次。
3.安全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工地安全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培训时间为每年2~3次。
4.材料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学习各种工程材料的特性分类,物资供应及计划管理知识,物资验收、保管、发放、运输、消耗管理等。培训时间为每年1~2次。
5.试验员培训
由中心试验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协助配合,培训主要内容:检验试验标准,检验试验参数,检验试验报告,检验试验仪器操作方法,检验试验仪器校正周期,高性能配合比的配制、路基填料的控制等。培训时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6.测量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测量仪器使用及校正方法,高程测量、角度测量、距离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平面控制测量方法,测量误差平差、曲线测量要素的计算,测量精度的控制要求等。培训时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7.机械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机械操作规程、机械维修保养知识、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机械安全装置等。培训时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8.预算员、定额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铁路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方法,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基本计算,国家及地方铁路定额知识,各种费率的取值计算等。培训时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9.统计员、计划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计划统计的岗位职责,计划统计的基本要求,工程的`现场情况,工期网络进度图的编制方法等。培训时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10.劳资员、财会员培训
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要内容:劳资、财会岗位知识,劳动人工费的计算,国家、地方、单位的各项财务规定,会计核算的方法,劳务计价的原则,财务科目的确定等。培训时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1.1.3特殊工种的培训
1.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没有取得操作证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上岗前需经项目部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工程特点、环境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
1.1.4其他培训
1.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由项目部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2.调换新工种必须经项目部组织再培训,主要内容为: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1.1.5安全教育
1.严格执行国家、地区对员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适时组织项目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一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2)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现场所有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3)三级安全教育由作业队负责,教育内容为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4)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1.1.6培训记录
凡参加过培训的人员由项目部组织建立登记和培训记录。
关键岗位的人员培训记录均以文字形式,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人员名单等,记录要求完整、真实。
1.5教育培训的检查及考核
1.项目部必须认真履行项目部人员培训质量、培训结果的监督和检查职能。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需求提出的针对性,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培训实施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培训方式方法的实效性,持证上岗培训的时效性,培训上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等。
2.项目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督导。
项目管理办法13
一、指导思想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立项一批我院“暑期实践”项目。通过该项目实施,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的探索性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探索性科研文化氛围,培养适应探索性科研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探索性科研人才。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暑期实践项目”指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的实施细则,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学生20xx暑期实践项目。团学联在学院指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以及一些具体工作的运作。
三、申报立项
1.申报项目类型
暑期实践项目包括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两类。
探索性科研项目是本科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探索性科研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包括探索性科研性实验计划(结合专业特点,依托实验平台开展的专题研究活动)、探索性科研性实践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等,探索科研性项目鼓励运用实验手段进行实验、学术研究,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结合统计学专业知识,展开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学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为社会献一份力。
知行实践项目鼓励大学生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城市或农村的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学学生的专业特长和组织优势,走进社会、亲身体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以下是建议调查的几个方面,仅供参考:
A、城市运行
探讨如何确保城市安全平稳运行,如何保障城市设施有序运营,如何保持城市面貌文明整洁,如何强化城市资源供应保障,如何实现城市交通方便快捷,进一步打造更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B、科技环保
探讨如何优化城市探索性科研环境,完善探索性科研服务体系,增强科技探索性科研能力,推动发展动力向探索性科研驱动转变,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探讨如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生态低碳经济,缓解城市生态体系承载的巨大压力;通过倡导“低碳生活”理念,号召市民积极参与低碳实践,打造全新低碳家园。
C、医疗卫生
着力关注食品安全、药品使用、医疗资源分布、医患关系内涵等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增强对医务工作者群体的认识,研究如何应对城市化进程加快给市民健康生活带来的挑战,大力倡导健康城市建设。
D、文化建设
关注和研究文化新业态的发展,设法提高文化原创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辐射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城市文明新约,塑造时尚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E、经济发展
从经济现状、产业环境、金融体系等方面入手,分析上海当前经济结构调整所面临的形势,探讨如何进一步助推以服务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格局,如何在自贸区建设中实现制度探索性科研,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F、社会治理
研究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角色在社会治理层面的义务与作用,探讨如何解决因经济发展与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如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如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信任感。
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可行性研究、参加实践、撰写实践报告等工作。
2.参加对象及参加方法
探索性科研项目和执行实践项目参加对象主要为我院在校的一至三年级本科生。要求按照自愿组合的形式组成项目组,鼓励校内跨院系、跨学科联合组队。但负责人必须为本院学生。
各项目组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指导暑期实践项目的经验。
一般每个同学每期只能参加一个项目,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项目团队一般不少于3人。
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申请期限为2个月。
以上暑期实践项目建议同学们以上海地区为主要研究的对象,便于开展与调研。
3.申报立项步骤
(1)项目申报。于20xx年6月底组织学生申报,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20xx暑期实践项目申请表》然后将项目申请书提交到本院项目负责人姚老师处。
(2)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由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资格、可行性、项目意义及预算进行详细审核和修改,筛选出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将名单以及各项目申请书汇总上报xxx老师处审核。
(3)预审立项。汇总本院所有项目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项目预算,审核通过的项目将通知到各项目负责人。
(4)项目立项。由学院发文、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各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4.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探索性科研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四、项目管理
1.学院管理
学院将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立项和整体验收,并组织实施和评审。
2.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学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3.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本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并备案。
项目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外围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162号同时废止。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项目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和所需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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