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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经理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质部)主管;厂部生产部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研发部、业务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 由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助理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生产部经理受理,厂部生厂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管部)主管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厂长受理、厂部厂长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办公室职能部门经理填写“报告单”的,职能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直接报行政人事部;
3. 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行政人事部经理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主管、经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所有的辞退建议必须经总经理确认核准。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经理未批准辞退的,则由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 由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7.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收到“报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④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行政人事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部门(单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行政人事部查证后,提出对部门(单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单位)管理者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规章、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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