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

时间:2024-05-23 09:21:1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热门】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和所需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

项目管理办法2

  (一)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领导指导下,负责全院基本建设及环境、绿化的规划,组织施工和基本建设管理。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好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

  3、在施工监督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如确需更改,应依据程序和相关规定,会同设计部门及施工单位商议后,由设计部门出据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

  4、做好施工隐蔽资料的签证和查验工作,确保准确反映工程全过程的实际情况。

  5、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按质、按时完成。

  6、积极配合财务、施工单位搞好工程的决算工作,做到公正、准确。

  7、不按规范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施工方停工和返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验收。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勤俭节约,坚持原则,抵制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基建资料管理制度

  1、基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在签定项目合同时,要对竣工资料的要求纳入合同中,并做为工程验收时的依据之一。

  2、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资料管理人员要重视基建资料的完整性,如:文字材料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单位名义形成的文件要加盖公章,图纸标签栏不得有漏签等。

  3、在建设项目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材料,资料管理人员要及时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分类留存,以避免散失。

  4、按照基本建设档案归档范围,资料管理人员应鉴定所接收资料的.价值。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档案材料之间内在的客观的有机联系。

  5、竣工图要在施工图纸上修改,并与变更相符;图面整洁,反差明显,并加盖城建档案馆规定的竣工图标记。照片资料要有文字说明、内容准确、图片清晰。分类组卷合理,编目标题准确,装订符合要求

  6、对已立卷准备归档的资料,应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移交档案室。

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项目信息管理是利用信息系统的处理功能,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将工程管理过程中(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所发生的主要信息有序的、及时的、成批存储,以部门间信息交流为中心,以业务工作标准为切入点,采用工作流程和数据后处理技术,解决工程项目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递、信息处理与共享到决策目标生成等环节的信息化,及时准确地以量化指标,为各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设项目信息管理员,使用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运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信息结构、存储媒介和流程,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第六条项目信息的录入应当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随工程的进展及时整理、录入,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接入企业的计算机虚拟专用网络,实现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网络视频会议以及项目施工信息的'自动上报。

  第八条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应设立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信息管理对象

  第九条项目公共信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

  (二)市场信息

  (三)自然条件信息

  第十条工程概况信息

  (一)工程实体概况

  (二)场地与环境概况

  (三)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造价计算书

  第十一条施工信息

  (一)施工记录信息

  (二)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信息

  (一)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二)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三)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四)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五)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六)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七)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八)项目材料管理信息

  (九)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十)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十一)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十二)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十三)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十五)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第三章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采用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等过程应当通过项目集成信息系统来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纸质文档资料,应当分类保管,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索引。

  第十五条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连接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与监理机构等;能使项目管理层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要按照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确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流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分工以及每个人的权限、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时要以施工网络计划为基础,以成本控制为中心,实现项目办公自动化和资源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编辑进度计划(建立工作列表和计划工程量)--→施工预算(用企业定额算出人、材、机需用)--→人、材、机需用计划(汇总和调整数量)--→施工、材料、劳资、机械模块(产生实际成本数据)--→月底工作统计(确定要统计的工作项目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结算(用企业定额算出计划成本)--→成本报量(读取计划成本数据)--→成本分析(汇总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应实现以下管理目标:

  ㈠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工程日进度,实现工期控制计划。

  ㈡通过计算机网络详实记录资源消耗台帐及费用开支台帐,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自动比较,为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㈢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项目质量、安全等计划的实施记录,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和质量、安全记录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㈣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项目设计图纸、文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技术资料。为现场施工、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申报奖项、上级检查等提供完备、规范的资料。

  ㈤上级机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项目施工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从而全面实现对业主的合同承诺,和项目承包合同的全面实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2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企管部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x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xx〕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5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按照公司对各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项目部规章制度。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同时遵守本规定。

  一、监理人员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二、应注意个人形象,说话文明,相互尊重,以礼待人。

  三、工地现场检查巡视必须随身携带检查工具,巡视检查完毕必须进行各项书面记录。

  四、所报检查项目,要认真检查,检查方法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执行,不得缺项和漏项检查,必须每日清点签署当天资料,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五、注重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工作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监理过程中对下发的文件要认真领会,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六、隐蔽工程、关键控制点或重要工程部位,必须全过程旁站检查施工,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七、上级各有关部门检查工地施工情况时,监理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检查,介绍情况,接受询问,不得找任何理由回避。

  八、项目部一周定期召开施工现场的工作会议。

  监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现场监理工作

  1、现场监理每天必须到现场检查施工情况,了解施工动态,管控施工质量、安全。

  2、携带必要检查工具,亲自动手量测,对每道工序必须认真仔细实测、检查。

  3、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每道工序必须经检查合格,同时签认相关施工资料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各施工工序,监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报检,未报检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对一般质量缺陷能够处理的,处理完成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报告,出现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同时做好记录,督促承包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承包人组织抢险工作,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6、对关键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进行旁站。

  二、见证取样试验监理

  1、所有工程进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与抽检频率要求进行取样抽检,各项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通知有关单位使用,否则,不得使用并清除出场,或按规定降级使用。

  2、标准试验、平行试验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3、巡视检查时必须注意进场砂、石及水泥等各项材料,如有变化要及时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监理抽检频率必须大于或等于规范要求,抽检覆盖面达到工程部位的100%。包括市政施工,压实度检测每层必须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及签认工作。

  三、测量

  1、所有工程高程点等各类控制点必须复测,经计算测量精度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

  2、对重要部位定位放线、坐标及高程必须复测计算,符合设计及规范精度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过程中,对用于重要工程部位的坐标、高程控制点要定期进行复测,检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4、要督促承包人使用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校核、标定的测量仪器,防止仪器误差导致工程放样错误。

  项目部员工考勤制度

  一、项目部原则上实行每周6天、每天7小时工作制。

  夏令:上午:8:00-11:30 下午 2:30-6:00

  冬令:上午:8:00-11:30 下午 2:00-5:30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及被监理方的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作时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和员工的正常休息。

  二、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需要加班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晚上加班超过0:00,次日上午休息,超过4:00 次日全天休息。

  三、所有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严禁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员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须执行请假制度。上班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或负责人批准。

  五、项目监理部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上下午签到。员工本人每天应在考勤表上签到,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公出、调休的由负责考勤的人员在考勤表上做出标识。

  六、根据天气,外界等因素造成施工工程临时停工的,监理工程师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七、负责考勤的人员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经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于每月底将上月考勤表报送公司。若逾期不报而影响到监理部员工工资和全勤奖的正常发放,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对此后果负责。

  八、不论何种休假,需提前办理休假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请假1天,由项目监理部负责人批准;超过2天,由公司领导批准。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的休假、公出,由公司领导批准。

  九、监理人员离职,须提前一月报公司,公司安排人员衔接。

  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一、设立全勤奖:当月全勤奖 300元,请假半天扣除50元,月累计请假超过3天,扣除全勤奖。

  二、在上级领导检查或工地例会中,监理项目部得到表扬的.,公司给予项目部负责人200元/次,监理人员100元/次。监理人员个人得到表扬的,公司给予其100元/次的奖励。

  三、施工进入高峰期时,依据当月现场具体情况(含临时加班),并依据监理人员工作情况,设立浮动奖金。

  四、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休假日需加班的,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以天为基数,并给予个人日平均工资补助。

  五、业主或上级部门对项目部工作检查时发现,对施工现场的违规操作,现场监理没有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每次罚款50元。

  六、业主或上级部门检查工地,如果现场监理没有在施工现场且没有正当理由时,每次扣款100元。

  七、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发现较大质量问题而通报批评时,对负责该段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分管现场的监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八、对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在计量及质量控制方面,帮助承包人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九、监理人员收受承包人的钱财,发现后除勒令退回钱财外,并将该员退回公司处理。

  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级参与监理考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加快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实现企业培训项目建设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进学校培训项目的开发与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项目管理工作要贯彻学校的办学思想,充分发挥学校的专业优势、师资优势、实训设备优势,以建设培训课程库,培养金牌培训师,开展优质项目培训为主要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企业培训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或项目组组织实施。学校是对外进行企业培训项目合同签订的唯一法人。

  第四条校培训中心

  (一)建立培训课程库。组织培训课程的`申报、审核、备案工作,对培训课程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组织建立培训师人才库,组织培训师的考评工作和档案管理。

  (三)开展培训项目的需求调研,向各部门反馈市场信息;审核其他部门申报的培训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开展培训项目;组织项目培训班的招生宣传,培训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四)按照财务制度管理项目培训的经费。

  (五)负责项目培训师的期末工作量汇总和上报。

  (六)负责培训项目的评估和评优。第五条学校各部门科室

  (一)提供和管理项目培训所需的场地和现场管理人员。

  (二)提供和支持项目培训所需师资和教学资源。

  (三)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市场培训需求调研,组织本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开发和申报培训项目。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是培训项目的直接执行者和责任人。

  (二)负责具体项目的申报,编写培训方案,组织招生宣传,执行培训任务,进行培训总结,完成培训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负责项目实施所需培训师和其他人力资源的招募及沟通协调和课时安排,及报酬计算。

  (四)负责项目实施所需的其他资源的规划,申报和协调。

  (五)负责培训项目的经费预决算。

  (六)负责参与培训的人员工作量的统计。

  第三章培训课程

  第七条培训课程库是开展企业培训的核心资源和基础,课程库由课程构成。

项目管理办法8

  一、指导思想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立项一批我院“暑期实践”项目。通过该项目实施,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的探索性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探索性科研文化氛围,培养适应探索性科研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探索性科研人才。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暑期实践项目”指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的实施细则,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学生20xx暑期实践项目。团学联在学院指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以及一些具体工作的运作。

  三、申报立项

  1.申报项目类型

  暑期实践项目包括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两类。

  探索性科研项目是本科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探索性科研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包括探索性科研性实验计划(结合专业特点,依托实验平台开展的专题研究活动)、探索性科研性实践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等,探索科研性项目鼓励运用实验手段进行实验、学术研究,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结合统计学专业知识,展开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学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为社会献一份力。

  知行实践项目鼓励大学生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城市或农村的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学学生的专业特长和组织优势,走进社会、亲身体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以下是建议调查的几个方面,仅供参考:

  A、城市运行

  探讨如何确保城市安全平稳运行,如何保障城市设施有序运营,如何保持城市面貌文明整洁,如何强化城市资源供应保障,如何实现城市交通方便快捷,进一步打造更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B、科技环保

  探讨如何优化城市探索性科研环境,完善探索性科研服务体系,增强科技探索性科研能力,推动发展动力向探索性科研驱动转变,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探讨如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生态低碳经济,缓解城市生态体系承载的`巨大压力;通过倡导“低碳生活”理念,号召市民积极参与低碳实践,打造全新低碳家园。

  C、医疗卫生

  着力关注食品安全、药品使用、医疗资源分布、医患关系内涵等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增强对医务工作者群体的认识,研究如何应对城市化进程加快给市民健康生活带来的挑战,大力倡导健康城市建设。

  D、文化建设

  关注和研究文化新业态的发展,设法提高文化原创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辐射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城市文明新约,塑造时尚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E、经济发展

  从经济现状、产业环境、金融体系等方面入手,分析上海当前经济结构调整所面临的形势,探讨如何进一步助推以服务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格局,如何在自贸区建设中实现制度探索性科研,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F、社会治理

  研究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角色在社会治理层面的义务与作用,探讨如何解决因经济发展与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如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如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信任感。

  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可行性研究、参加实践、撰写实践报告等工作。

  2.参加对象及参加方法

  探索性科研项目和执行实践项目参加对象主要为我院在校的一至三年级本科生。要求按照自愿组合的形式组成项目组,鼓励校内跨院系、跨学科联合组队。但负责人必须为本院学生。

  各项目组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指导暑期实践项目的经验。

  一般每个同学每期只能参加一个项目,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项目团队一般不少于3人。

  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申请期限为2个月。

  以上暑期实践项目建议同学们以上海地区为主要研究的对象,便于开展与调研。

  3.申报立项步骤

  (1)项目申报。于20xx年6月底组织学生申报,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20xx暑期实践项目申请表》然后将项目申请书提交到本院项目负责人姚老师处。

  (2)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由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资格、可行性、项目意义及预算进行详细审核和修改,筛选出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将名单以及各项目申请书汇总上报xxx老师处审核。

  (3)预审立项。汇总本院所有项目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项目预算,审核通过的项目将通知到各项目负责人。

  (4)项目立项。由学院发文、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各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4.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探索性科研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四、项目管理

  1.学院管理

  学院将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立项和整体验收,并组织实施和评审。

  2.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学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3.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本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并备案。

项目管理办法9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拟订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拟制时间XX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

  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

  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

  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部负责人签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和租车合同,并经公司部负责人签批。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单张发票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负责人签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横向经费按照合同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等开支;旅游公司发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装潢费、装潢材料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家电、手机、医药费;非科研用房物管费、水电费、房租费等。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第九条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部分科研经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合同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费转拨须经公司部审核。

  第十条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须按规定进行采购。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委托加工的设备,按横向科研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必须及时结题。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会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表,经公司部审核,财务部签章后报有关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填写“XXX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书”,经公司部审核后备案。

  科研项目经验收(评审)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

  项目负责人填定项目结帐表,报公司部审核,财务部办理结帐手续。

  结余经费列入公司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其他项目启动、研究生助研酬金等开支。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成果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合同依法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帐、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部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10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为做好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2.项目执行期间,区科委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验收对象

  列入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并得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验收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的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需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考核;

  2.项目实施目标考核;

  3.《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考核;

  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

  5.其他内容考核。

  五、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项目的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报告;

  2.《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

  3.《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4.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5.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6.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承担单位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

  9.其他有关材料。

  六、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对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清理财务账目,认真如实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总结报告书》、《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其他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委。

  3.区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七、验收方式

  1.会议验收:由区科委或区科委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组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开展工作。会议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2.实地考察验收:由区科委或区科委授权的有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全面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项目验收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3.书面验收:区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朝阳区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 制定目标成本单价;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

  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条 xx公司市场发展部 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适合子(分)公司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

  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

  第五条 子(分)公司 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

  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

  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

  对项目劳务队伍进行信誉评价、信息反馈、劳务合同(含单价)收集、审核、申报和备案等工作;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劳务管理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安全等合同并确保执行;

  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

  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

  组织收集整理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基础资料,填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并上报子(分)公司审核;

  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

  第七条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 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项目管理办法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含20xx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x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隆政发〔20xx〕4号)同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13

  1、所有在建项目均参与年度考核,项目主体完工和有效工期不满三个月的不参加。

  2、项目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50分,每年度末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各项业务工作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总工,奖励基数为责任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3、项目年度考核奖励当年度发放70%,余留30%到项目竣工考核兑现。

  4、统一各项目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项目经理15万元、项目书记12万元、项目总工10万元。项目竣工审计后视考核情况返还。

  5、年度考核奖励的否决项:年度上交款缴纳达不到年度应交额的60%、计价收入达不到计划产值的.80%、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缴纳风险抵押金。

  6、年度考核分为施工管理、法人管项目、经济指标、综合管理四大部分,包含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劳务招议标、物资设备招标、租赁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施工产值、上交款指标、工资发放、社保基金、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14个指标。

项目管理办法14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平台,公平、公开、择优选拔项目办主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办主任的选拔;所有项目办负责人,且符合项目办主任任职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选拔。

  二、岗位定义

  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分管领导的现场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本项目办工程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进度、技术、安全等,具体根据项目类型、投资模式及组织架构有所调整。

  三、选拔原则

  (一)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任用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

  (三)重视考核,注重业绩,人岗匹配;

  (四)鼓励“敢于担当,勇于奉献”。

  四、任用条件

  (一)必须具备半年及以上公司内部项目工程管理经验

  五、选拔方案

(一)岗位需求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及项目建设情况,由工程管理部及纪检办公室联合制定项目办主任需求,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可实施项目办主任遴选工作。

  (二)遴选方式

  公司出现项目办主任岗位空缺,原则上,优先通过内部遴选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如公司内部无合适人员,再进行外部人才吸纳工作。

  公司项目办主任不定期进行内部遴选,候选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三)选拔程序

  项目办主任选拔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主要包括了项目办主任岗位发布、公开报名、资格初审、人才测评、专项考核、资格审查、甄选测试、公示反馈、发文任用等。

  (四)遴选考核

  公开答辩考核:考核候选人任现职期间工作表现及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由候选人向评审小组做任期述职并回答评审小组提问。评审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纪检办公室组成。

  (五)考核成绩

  项目办主任考核成绩由工作业绩、专项课题、公开答辩等三个部分组织,其中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获得2分的'附加分。

 考核项目

  权重

  考核组织

  工作业绩考核

  50%

  公司领导班子

  30%

  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10%

  纪检办公室

  公开答辩考核

  10%

  评审小组

  六、其他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撤销已作出的选拔任用决定: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方面发现有问题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于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本办法由公司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15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 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确告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信息,并特别告知立项批复为非住宅;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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