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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精华)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江西中电投峡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废旧物资处置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依据公司《生产物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非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的低值易耗品;废弃材料及零配件;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余料和废料。
废旧物资管理是指经公司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物资处理的规范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由生安部、财务部、综合部、政工部等部门组成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批废旧物资的退役报废;
(二)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
(三)负责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四)参与责任范围内废旧物资拆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各项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上报公司库存物资报废申请;
(三)按要求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
(四)负责根据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结果和江西公司物资与采购部批复结果,参与或组织废旧物资处置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物资使用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公司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退役再利用物资再次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产权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报废物资申请的审核;
(二)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财务调拨手续;
(三)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废旧物资处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政治工作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过程监督;
(二)负责受理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投诉举报;
(三)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废旧物资处置方式和原则
第十条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并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置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
第十一条为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降低物资消耗,节约生产成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班组在不影响使用性能、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废旧物资。能进行修复的尽最大力量进行修复使用。公司对充分利用废旧物资的部门或班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生安部安排仓库储存,并负责仓储管理。待有使用时,进行利库使用。
第十三条可转为生产备品备件的再利用物资,安排进入备品备件仓库,按照生产备品备件进行仓储管理。待需要时,进行更换使用。
第五章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四条对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应登记在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产权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生安部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生安部应尽早安排装运,进入仓库,并负责库存管理。搬运保管费用计入库存物资成本。
第十七条对需进行变卖处理的报废物资,生安部根据需要安排搬运,进行集中保管,以便变卖处理。搬运和保管过程产生的费用计入处置成本。
第六章报废物资变卖处理
第十八条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的销售必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销售废旧物资。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对确实不能修复使用或再利用的废旧物资,收集后存放到生安部指定的地点,由生安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生安部对回收入库的废旧物资应尽量分类存放。任何部门不能将废旧物资乱堆、乱放,影响环境。
第二十一条加强物资保卫工作,对工作现场或集中堆放的废旧物资,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十二条生安部负责收集、汇总报废物资处置需求,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制定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报江西公司物资与采购部审核。物资与采购部负责组织公司根据批准的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按照公开招标或竞价的方式变卖处置报废物资。
第二十三条处置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报废物资变卖处理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确定报废物资中标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报废物资处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报废物资处置应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报废物资处置出售收入金额转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报废物资处置费用应如实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生安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管理,节约成本,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塔河采油一区报废物资鉴定小组批准报废的物资,以及不经修复在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二章 报废物资鉴定
第三条、塔河采油一区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物资归设备物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由主管领导、设备物资办公室、生产运行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油田开发研究室、基层分队组成塔河采油一区报废物资鉴定小组,共同组织鉴定废旧物资。
第三章 废旧物资回收
第五条、基层分队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由分队填写废旧物资清单后交回塔河采油一区露天库。
第六条、回收的废旧物资由设备物资办公室露天库保管登记、建帐,统一存放在塔河采油一区露天库。
第四章 废旧物资保管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调拨由设备物资办公室统一调配,开调拨单但不经过财务转帐,分队和设备物资办公室各保留一联,作为材料消耗统计的一部分,列入下一年度材料消耗计划。
第八条、设备物资办公室露天库保管根据物资特性做好废旧物资的保管工作,分类摆放整齐,并有明显标识和新材料区分开。
第五章 废旧物资检修
第九条、废旧物资的修理、维护由设备物资办公室根据生产情况编制修理计划,列入年初设备物资修理计划。
第十条、大宗废旧物资修理由有资质的单位承包,执行《塔河采油一区招投标管理办法》,设备物资办公室负责起草合同,各部门会签,报塔河采油一区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修理结束后,由设备物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立废旧物资修理档案。由设备物资办公室列出清单,上报塔河采油一区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十二条、国家明文控制的`废旧物资,修复后需经过有资质的国家专门部门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废旧物资处理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的对外处理由设备物资办公室填写《废旧物资处理申请单》,与计划财务办公室会审,报塔河采油一区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物资办公室与计划财务办公室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废旧物资所收款项交塔河采油一区计划财务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废旧危险物资的处理执行《塔河采油一区危险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塔河采油一区设备物资办公室。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3
(沪昆客运专线长沙至昆明贵州段ckgztj-6标)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版)
沪昆客专第三项目部
物资设备科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因不符合质量、技术及工艺要求的物资设备,包括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设备、经过工程部认定不可再次使用的现场库存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项目部成立废旧物资处理委员会做为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委员会由分管物资的项目部书记主管,由工程技术科、财务科、物资设备科各科室及各工区材料员组成。
废旧物资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
(三)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物资设备科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
(二)负责收集、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制定废旧物资处置计划。
(三)负责实施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第七条工区材料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项目部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并上报项目部物资设备科。
(二)会同财务部门具体处置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委员会批准处理的废旧物资。
第八条资产管理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的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技术科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技术认定;
(二)协助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三)参与废旧物资的拆卸管理。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资产调拨手续;
(二)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法律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处置原则和方式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五条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资设备科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
第十六条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七条对因工程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经技术鉴定可处置的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拆卸。
第十九条物资设备科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物资设备科及时安排入库,并负责库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及时规范地回收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其它管理
第二十二条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工程建设,对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应进行拆解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科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4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公司废旧物资的处理和回收复用工作,降低修理费用支出,规范拆除检维修物资的管理,加大检维修物资修旧利废力度,做到物尽其用,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和备件的修旧利废工作,将其作为降本减费的主要措施。要求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此项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好此项工作。
3、对可修复利用的旧件尽最大努力进行修复,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开发其利用价值。
4、各部门要把任务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大回收利用和修旧力度,减少丢失浪费。
5、对本部门能修复的旧件要自行修复,确实不能修复的,安排进行内修或联系经营部外委修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各类物资,包括更换下的设备润滑油、液压油等油类;废旧包装物,如:塑料桶、塑料袋、木制品等;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废旧钢铁以及各项工程和生产中所发生的`工余料、残次废料、边角余料等。
三、管理职责
1、设备科负责废旧物资的识别、鉴定以及废旧物资外委、内修修复后的验收工作。
2、经营部负责联系备件的外委修复工作及公司所有废旧物资的整理、入库、保管、销售等工作。
四、废旧物资的处理
1、车间把在检维修过程中拆除的不用的、剩余的边角料和残损零配件及报废的机电设备残体等,统一堆放到公司规定地点,按用交合一的原则积极组织回收复用,废旧物资的处理工作采取谁用谁交的办法。
2、对性能未变,不经加工修复即可复用的物资,不准按废料上交,拆卸下的废胶带不上交。
3、拆卸下的锈蚀螺栓、螺母,车间收集起来用机油浸泡后进行回收复用或降级使用,确实不能用的方可报废处理。
4、车间在处理废旧物资之前,属修旧利废范围的及可从报废设备零配件上拆卸可利用部分,由车间自行保管并利用。
5、对于废旧钢铁,使用部门可到堆放地自行进行挑选,凡是能回收复用的(包括设备、零部件、管材、型材等)都要认真进行挑选,进行修复再用,确定确实再无可挑选后方可进行销售处理。
6、拆卸下的废胶带、拦焦、熄焦轨道全部进行回收复用,不允许销售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7、废机油、废包装物由经营部直接销售处理,现场数量达到无法存放时由使用部门通知经营部现场回收。
8、废旧物资按以下原则堆放,经营部将场地规定并划分清楚:
(1)废旧钢材、管道、轨道、钢铁边角料(包括不锈钢废品)等堆放到室外规定场地;
(2)报废的各类设备零配件、阀门、铸铁板分开堆放到废品库,人力较难般动的较大件可堆放到室外规定场地;
(4)不锈钢件可修复利用件堆放到废品库;
(6)铜导线要直接交到经营部库房,由经营部保管员登记造册并进行销售处理;
(7)铜质零件(铜阀门、铜螺母、铜套等)必须采取交旧领新的办法(新增除外),交到经营部库房,由经营部保管员登记造册并进行销售处理。
9、临时存放在各部门的废旧物资必须存放到指定地点,按照6S管理要求去做。
五、备件的修旧利废
1、对已批准报废的备件或因设备淘汰改型已无法使用的备件,经过修、改(以大改小、以长改短,降级使用的备件)、又能重新使用的备件,属修旧利废的范围。
2、对于不锈钢管道(件)的修旧利用,采取随用随修的办法,先堆放到规定场地,使用时再按实际使用的长短尺寸进行修改。
3、对修复好的备件验收由维修单位提出申请,由设备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4、外委修复后的备件价格按实际修理费出库。
5、各部门应对备件修旧利废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台帐,负责编制每季度《备件修旧利废统计表》,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报设备科。
6、公司每季度对修旧利废工作进行总结,并设立专项奖,对优秀部门进行奖励。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明确废旧物资管理程序,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废旧物资销售、回收、修复、再利用等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一)废旧设备(废阀门、废电机、废工器具、废备件、废碱锅、废计算机、废打印机、废摄像机、废照相机、废复印机、废油印机、废传真机及其配件等);
(二)废金属材料(废钢材、边角余料、废铜等);
(三)废产品(PVC清床料、PVC水料、PVC塑化片、废盐酸、废硫酸);
(四)废旧包装桶;
(五)其他废品(滤布、废塑料、废轮胎、废纸花、废矿渣、废电石袋、废编织袋、废电缆等)。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生产运行处:
(一)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负责制定事业部《物资报废标准》,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
(三)负责修旧利废物资的再利用管理。
第五条财务处及仓储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
(一)负责事业部废旧物资销售手续审批流程的办理;
(二)负责与物流总公司联系催促拉运,并负责拉运过程监控管理工作;
(三)负责销售过程和售后所有单据的保存、统计和相关帐务处理。
(四)负责对废旧白金、银、金、铜进行计量、建账、保存、销售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各车间《废旧物资台帐》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间、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
(一)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负责废旧物资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车间产生的废旧物资建账以及现场管理工作。
第七章修旧利废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
(一)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负责修理车间无法修复的废旧物资。
(三)负责提交事业部无法修复物资的外协检修申请。
(四)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台帐》以及《修旧利废台帐》。
第三章废旧物资管理流程
第八条修旧利废物资管理流程:
(一)各车间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有修复价值进行初步鉴定,对可自行修复的自行修复。无能力修复的由修旧利废中心确定自行修复或外协修复。
(二)修旧利废中心和各车间将自行修复的废旧物资建立《修旧利废台帐》,填写《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经生产运行处设备员确认签字后,交所属车间进行使用,车间暂不使用的,由废旧中心负责倒运至仓储中心二级库房进行保管,仓储中心库管员依据《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分类进行摆放,并做好防护工作,同时录入ERP二级库在事业部范围内共享。
(三)外协修复的废旧物资由所属车间填写《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经生产运行处设备员确认签字后,倒运至仓储中心二级库房,仓储中心库管员依据《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办理相关入库、存储、管理的手续。
第九条报废物资管理流程:
(一)各车间、部门将产生的无修复价值的废旧金属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并进行统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二)废旧包装桶由车间负责统计数量,并建立《废旧物资台帐》,各车间填报《废旧物资鉴定单》,由生产运行处专管、修旧利废中心以及各车间三方确定签字,由各车间持有《废旧物资鉴定单》倒运至仓储中心露天库房,填写《废旧物资鉴定单》准确数量签字留存,进行入库统一管理。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定期办理《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流程,经生产运行处专管、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审批,联系物流总公司进行销售。对于由厂家回收的,仓储中心、车间负责留存合同复印件,并建立回收明细,并由厂家签字确认回收数量。
(三)废产品类废旧物资由各车间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四)废旧设备各车间统一分类保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根据管理需要各车间提交《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至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管人员。经事业部相关人员审批后,报财务资产部对已进行财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签字确认,并报物流总公司销售。
(五)其他废品各车间统一分类保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六)所有报废物资仓储中心在接到销售申请单时废旧物资库管人员要及时办理事业部相关审批手续。根据管理需要各车间提交《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至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管人员,由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办理《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流程,经生产运行处专管、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联系物流总公司进行销售。
第四章废旧物资管理内容
第十条修旧利废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在材料使用的过程中,须遵循优先使用二级库中的库存物资,最后方可领用成品大库物资,以此消耗二级库物资降低成本。
(二)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以及各车间要做好废旧物资分拣、分类、归整、标识、保管、修复、发货及现场管理工作。堆放区实行分区摆放,并要求做好标识,对所有物资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一条废旧设备管理要求:
因工艺变动需要拆除的.设备(如减速器、电机、泵头等)、报废的设备,调出部门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后方可申请销售,销售前报废的设备必须经过破坏、去功能化,危化品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进行销售。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擅自处置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事业部废料的销售
(一)事业部仓储中心将审批完毕的《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交物流总公司。
(二)废料提货人员根据开好的废料销售发货单进厂提货,门卫对进厂车辆进行检查,对拉运需过磅废旧物资的车辆认真检查。
(三)废旧物资库管员严格按发货单内容进行发货。
1、按个数计量的废料,产生废旧物资的车间设备员、事业部废料保管员认真清点,两人共同签字。拉废料车辆出门卫时,门卫根据废料销售单进行检查。
2、需过磅废料,产生废旧物资的车间设备员、事业部废料保管员共同到地磅称量,两人共同签字。如若一方不在事业部必须由仓储中心主任或生产运行处设备处长签字代办,不得指派其他人员代办。(注: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的物资销售由生产运行处专管和废旧物资库管员签字)。
(四)公司要求物流总公司接到《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10个工作日内将需销售的一般废料处理完毕,每月30日前将废料销售名称、销售单价、销售数量OA反馈给事业部。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
第三条 回收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回收单位,其回收并拆解销售的报废汽车,可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本省的为《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凡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可依票面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 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第六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废旧物资仓库台账、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帐、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具备准确计量设备。
第七条 回收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八条?持有《认定证书》的回收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
第九条?回收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一)废旧物资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由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
(五)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六)回收单位不得非法买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借开、代开、虚开收购发票。
(七)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第十一条 回收单位应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版面、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扩大版面、增加使用数量,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发票时,不得超范围开具,开具的内容及项目应与所经营废旧物资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二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利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办理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简要说明;
(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情况说明;
(三)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说明;
(四)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利废企业应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利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回收单位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单独核算应税、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六条 回收单位收购、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附件二),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一)新认定的回收单位;
(二)新成立的利废企业;
(三)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回收单位;
(四)废旧物资年抵扣税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利废企业;
(五)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
(六)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货物的利废企业;
(七)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利废企业;
(八)有关联关系的回收单位、利废企业。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时可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纳税申报情况;
(二)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
(三)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
(四)废旧物资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
(五)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
(六)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
(七)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产出口货物业务情况;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回收单位、利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发票违章等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回收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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