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

时间:2024-05-17 11:16:4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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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

  一、管理员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新楼宇的验收、接管、移交等其它工作。

  3、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机电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治安秩序、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4、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存放,认真填写各种登记记录。

  5、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的各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按公司制订的奖惩方案实施奖惩。

  6、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收费情况,在规定的期限时间内及时上交公司财务。

  7、负责接待业主的来访,投诉,负责处理业主反应的各项工作,如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向业主解释其原因,取得业主谅解,做好回访工作。

  8、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和物管人员的报警,并及时启动事故处理程序,降低损失。

  9、定期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保安班长岗位职责

  1、熟悉了解小区平面布置;熟悉了解保安巡逻路线、执勤点;熟悉了解各种消防设施的分布、各种消防器材的配置、性能和使用要求。

  2、在当班期间,对小区治安、消防、车辆、物资、人员出入管理负总责。

  3、负责排班,对保安执勤、巡逻、守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严格考勤。

  4、对保安的奖惩有决定权(与公司领导商定),对不称职的保安的辞退、除名有建议权。

  5、负责全班的政治教育学习、业务培训,经常与保安谈心,搞好全班的团结。

  6、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熟悉治安报警和火灾报警的有关程序;熟悉本小区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和扑救火灾的行动方案。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安员岗位职责

  1、熟悉保安业务,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纪录,不准下一班未接岗就离岗,以及一人替多人值班,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在当班期间,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禁止看书报、打瞌睡。

  5、禁止饮酒后上岗,以及其他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6、进出大门的可疑物品须询问清楚或登记后方可放行,遇到可疑人员应进行询问,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7、对单元、楼梯间、院坝内有乱搭、乱建和堆放杂物的情况要制止;及时调解业主间的矛盾纠纷,不得拖延或置之不理。

  8、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案件的发生。

  9、熟悉小区平面布置及消防设施的分布、各种消防器材的配置、性能,做到熟练使用,发生火灾情况能迅速扑救。

  10、指挥、疏导进入小区车辆停放以及行驶速度、路线,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小区。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停车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停车场管理员属保安编制,在保安班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停车场管理制度。

  2、指挥车辆停放、驶离;对停放车辆认真检查其门窗是否关严,外面是否异常,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或报告班长。

  3、车辆停放、若已租(购)车位的、应安排其定位停放;其他车辆,应合理安排其停车位置,注意留出车道。

  4、车辆驶离时,应检查其有关证件、防止车辆被盗。

  5、车辆停放和驶离时,应注意观察对周边车辆有无擦挂情况。

  6、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性能、位置,做到会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应在报警的同时按行动预案积极扑救。

  7、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停车场。

  8、禁止在停车场内抽烟,动火。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保洁员岗位职责

  1、按服务标准认真完成所辖区域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清运工作。

  2、对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应采取特殊方式处理。

  3、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要随时观察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及时收集汇报业主反馈的各种信息。

  5、定期进行灭虫除害。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维修人员在维修部部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业务技术方面接受维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1、熟悉了解小区平面布置图以及供电、供水、供气、公用水电设备设施,排水系统和控制节点。

  2、24小时轮流值班,接受维修任务后必须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理。

  3、严格领用维修材料,严禁公物私用。

  4、在维修过程中,严禁收受业主现金或礼物。

  5、维修工实行派工单作业制度,并实行业主签字,同时负责维修质量回访。

  6、严格交接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收费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核算,报表、对账工作,报客户部经理审核,做到月清月结,准确无误。

  2、建立管理区域业主档案,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掌握并报告客户部经理。

  3、熟悉辖区内单元户数、面积,水、电、气表情况,掌握管理费、水、电、气费等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4、做好抄水、电、气、表和费用的收缴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随便降低、减、免收费标准。

  5、配合水、电、气等部门进行检查工作。发现有偷水、电、气行为及时上报管理负责人或水、电、气部门处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绿化员岗位职责

  绿化员在客户部经理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业务技术方面接受绿化技术负责人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1、熟悉了解管理区域内绿化布置图以及植物种植管理方法。

  2、定期进行灭虫除害。

  3、对小区的绿化要随时观察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4、严禁私自移植小区内绿化植物。

  5、建立完善管理区域内绿化种植管理记录。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培训目的

  为公司员工(劳务工除外)提供有关企业的基本背景情况,使员工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基本内容,明确工作职责、程序、标准规;向员工灌输企业及其工作部门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帮助其尽快适应企业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

  二、培训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1、介绍公司的经营历史、宗旨、规模和发展前景,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为公司的繁荣作贡献;

  2、介绍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市场定位、目标顾客、竞争环境等等,增强员工的市场意识;

  3、介绍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和目标的传达,让员工知晓企业反对什么、鼓励什么、追求什么。

  (二)公司管理制度

  1、介绍公司员工行为和举止规范,如关于职业道德、作息制度、接洽和服务用语、仪表仪容、精神面貌、谈吐、着装等的要求;

  2、介绍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生产现场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使员工在工作中自觉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行为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则要求;

  3、介绍公司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规定,让员工了解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何发现工作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对生产环境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如何进行应急处理,加强其安全工作意识。

  (三)企业组织架构

  介绍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之间的服务协调网络及流程,有关部门的处理反馈机制,使员工明确在企业中进行信息沟通、提交建议的渠道,了解和熟悉各个部门的职能,以便在今后工作中能准确地与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并随时能够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或申诉。

  (四)业务培训

  1、针对所在岗位开展岗位职责、工作知识、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技能、工作标准等业务培训,使员工熟悉并掌握完成各自本职工作所需的主要技能和相关信息,从而迅速胜任工作;

  2、针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品质管理培训,主要介绍品质管理的内容、具体要求和标准,以及工作流程,让员工掌握品质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则,确保产品质量;

  3、针对生产技术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主要介绍产品生产工艺、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让员工尽快掌握产品基本知识、工作中应急处理办法,学会自我防护,确保安全生产。

  4、针对生产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主要介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帮助员工尽快掌握基本的生产操作技能,胜任岗位的工作要求。

  (五)职业化素养塑造

  1、介绍职业化的概念,让员工理解什么是职业化,职业化素养包括哪些内容(人生价值观、工作思维观念等),如何进行职业化的塑造等,明白塑造职业化对公司发展、对个人成长的积极作用;

  2、介绍职业生涯规划的概念,让员工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目的和实现职业目标的路径,清楚在公司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帮助员工少走弯路,早日实现职业梦想。

  (六)职业化管理技能提升

  针对现职管理者和储备管理者,在管理工作的思维观念、技能技巧、方式方法等方面予以培训引导:

  1、了解管理者塑造职业化素养和技能的重要性,并清晰、准确定位自己在组织中的角色;

  2、深刻认识管理者自身职业化能力提升与企业战略发展的关系,并掌握相关的方法和技巧;

  3、通过管理者自我管理和领导能力的提升,推动企业健康、高效率的向前发展。

  三、培训方式

  员工培训根据培训内容不同,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一)公司基本概况、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培训,采取图表演示与内容讲解相结合的方式,便于员工增强知识记忆。

  (二)业务培训,采取知识讲解、操作演练、师傅带徒等相结合的方式,让员工通过亲自动手操作尽快掌握基本业务技能。

  (三)职业化素养塑造与管理技能提升培训,采取幻灯展示、案例讲解、分析研讨、角色扮演等相结合的方式,便于员工深刻领会其中的道理和方法。

  四、培训职责

  (一)员工培训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公司基本概况、管理制度、组织架构知识培训,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讲授。

  (三)业务培训中的岗位知识由用人部门负责讲解,品质管理知识由品控部门负责讲授。

  (四)职业化素养塑造与管理技能提升培训,由公司办公室安排相关管理人员或外聘讲师负责讲授。

  五、培训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出勤记录

  (1)迟到或早退:提前请假扣2分/次,未提前请假扣5分/次;试用期内的新员工,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即辞退。

  (2)请假:提前请假每0.5天扣2分,未提前请假每0.5天扣5分;试用期内的新员工,累计请假达3天扣5分,超过6天即辞退。

  (3)旷会:1次(0.5天)扣10分;试用期内的新员工,旷工1次即辞退。

  2、培训笔试:笔试测试题实行三选一方式抽选考题。

  3、实操演练:以各岗位工作的实操要求进行实操演练。

  (二)分值比重

  1、生产技术岗位

  出勤记录20分,培训笔试70分,实操演练10分。

  2、行政后勤岗位

  出勤记录20分,培训笔试50分,实操演练30分。

  3、销售岗位

  出勤记录20分,培训笔试40分,产品送样或销售业绩40分。

  (三)考核周期

  1、新员工于试用期届满前进行培训考核;

  2、在职老员工每隔半年考核一次。

  六、考核成绩应用

  (一)综合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为及格。

  (二)试用期员工

  1、试用期届满,初试综合成绩低于85分者,试用期延长一个月;

  2、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届满,复试综合成绩仍低于85分者,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

  3、试用期第二个延长月届满,再试综合成绩仍低于85分者,予以辞退。

  (三)在职老员工

  1、初试综合成绩低于85分者,一个月后复试;

  2、复试综合成绩仍低于85分者,自复试所在月起的连续六个月内进行再培训,期间基本工资按80%的标准发放;

  3、在再培训期满所在月月底进行再试,再试综合成绩仍低于85分者,予以辞退。

  4、考核成绩将作为个人薪资调整标准的重要依据。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

  一、目的:该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业务员的工作行为和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实习生等,同时也适用于所有业务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该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制定草案,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编写规章制度正式版,经公司管理层核定;3.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该制度。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职工手册》、《员工服务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度内容:1.业务员的职责和任务;2.业务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3.客户开发和维护;4.订单管理和跟踪;5.销售技巧和客户服务;6.业务员应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7.业务统计和考核;8.奖惩和激励措施;9.业务员离职的管理。

  六、责任主体:1.业务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业务员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和任务;2.各部门主管:需要对下属业务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同时监督业务员履行职责;3.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对业务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业务员进行考核并进行奖惩措施;4.公司管理层:负责制定并核定该项规章制度,实施奖惩措施和激励办法。

  七、执行程序:1.内部宣传:将该制度的.内容通知所有涉及人员;2.培训:对业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遵守;3.监督:各部门主管需要对下属业务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任务;4.考核:定期对业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及激励;5.制度更新:对该制度的内容进行更新和修订,确保其时效性和实用性。

  八、责任追究:对违反该项规章制度的业务员,需要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激励,严重情况可能会导致业务员的解聘或引起法律纠纷。同时,对监督不力或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 “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 “补充办法”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

  一、美容师仪容仪表

  1、每天着装整洁,淡妆上岗,微笑效劳。

  2、头发应经常清洗,不得有异味、烫夸张的颜色做夸张的发型,不留披肩发。

  3、不佩戴任何饰物,一天保持好妆容,不浓妆艳抹,不涂指甲油。

  4、勤洗澡,勤换衣,保持身体无异味。

  5、工服和工鞋应保持干净整洁,不留污点,保持清新亮丽。

  6、站姿、坐姿、走姿要自然大方,端正优雅,面带微笑,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二、员工日常行为标准

  1、员工须严格遵守本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按迟到处理。

  3、上班时间不得在美容院大声喧哗,吵架,睡觉。

  4、上班时间不准吃早餐、吃零食,违者按迟到处理。

  5、上班时间无紧要事情,不得屡次接听私人电话,每次接听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6、上班时间,不准将手机带进操作室,玩手机,发短信和接听手提电话。

  7、保护公共物品,仪器设备,不操作时处于关闭状态,拔掉电源,以免造成机器损伤。

  8、严禁在顾客面前发生争吵,讨论美容院及其他顾客问题,时时注意自身修养,保持良好形象。

  9、员工之间应团结互助,不得恶意伤人,不准扎堆聊天,背后议论其它人和事。

  10、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要耐心与客人沟通解释,了解客人发牢骚的原因,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树立企业和自身的形象。

  11、遵守店内规章制度,轮流值班,头牌值班如发现没值班,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分成。

  12、实行岗位责任制,保持各自岗位的清洁卫生,做好岗位工具的保养工作。

  13、树立强烈的责任心,保护公共财物,不得偷盗和浪费,操作完毕,物归原处,摆放整齐。

  1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给客人用超出护理范围的物品,一经发现按超出局部的5倍赔偿。

  15、不得在客人面前谈论工资待遇,和店内的.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6、维护好自身形象,语气柔和甜美,微笑效劳,物品轻拿轻放。关门开门注意不要发出声音,以免惊醒客人。

  17、认真配合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和调遣,违者视开除处理。

  18、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领导没在和在一个样,很好维护企业形象。

  19、员工之间不得互相包庇隐瞒,违者重罚。

  20、树立团队精神,不勾心斗角,不排挤他人,不损人利己,共同开展,共同进步。

  21、维护美容院利益,不得带情绪上班,应创造良好的工作气氛和环境。

  22、尊敬上司及领导,尊重同事,见面要问候,互敬互爱,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23、树立良好思想品德,公共物品丧失,客人物品在本院丧失,如果顾客直接交与美容师负责,负责人承当一切责任,如没有直接责任人,那么美容院全体承当。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6

  一、编写目的

  为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秩序,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部门、员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管理层确定编写规章制度的任务和责任人员;

  2、责任人员收集、整理、分析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法律法规编制制度;

  3、制订草案后征集各部门意见,形成最终方案;

  4、责任人员将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并正式实施;

  5、制度实施后,定期检查修订并公示通知。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1、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本企业所有员工。

  目的:规范员工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内容: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加班时间等。责任主体:全体员工、中层管理人员。

  执行程序:实行考勤制度,由上级主管审核员工工作时间。

  责任追究:员工违反工作时间管理制度者,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2、员工请假制度

  范围:适用本企业所有员工。

  目的.:管理员工请假,维护公司工作秩序和稳定。内容:规定员工请假类型、具体时间、所需注意事项等。责任主体:全体员工、中层管理人员。

  执行程序:员工提出请假申请,经主管批准并提交人事部门备案。

  责任追究:员工违反请假制度,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运转者,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3、保密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本企业所有员工。

  目的:加强对企业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内容:规定员工保密义务、保密措施及处罚措施等。责任主体:全体员工、中层管理人员。

  执行程序:企业内部设有保密管理岗位,负责保护重要信息。

  责任追究:员工泄露重要信息者,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企业负责人所有,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7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绿地管理,提高绿地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管理

  绿地、游园、广场及道路卫生实行实时保洁。重点对北大街、中日园园区、开发区广场加强卫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阳路门面房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为钟鼓楼至太阳路口花带东部区域。该卫生区由3人轮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实行实时保洁。

  2、中日园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6:30分到岗,7:30分整个园区主要地段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包括园区道路、绿地、小广场,整个园区卫生由八人轮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实时保洁。

  3、开发区广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完成广场卫生清扫。保洁范围为该广场和广场西部的园花坛。该区域由4人轮流值班,晚上10:00前实行实时保洁。 遇星期天、节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洁人员全体上岗,不再实行轮流值班。

  保洁质量标准:各卫生保洁责任区在规定实时保洁时间内不得出现白色垃圾、纸屑等,广场、道路不得出现烟头、果核;绿地内每百平方米烟头不超过5个,绿篱等处卫生死角当天清扫一次。

  卫生检查办法:分两种检查形式。

  1、由生产科对当天卫生现状不定时检查;

  2、单位领导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管理达不到标准的,按照一个烟头5元、一处白色垃圾10元标准对当班保洁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对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岗和6:30分不能完成责任区清扫任务的,罚款50元;对脱岗、早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元,累积三次者勒令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绿地养护管理:

  1、绿地养护管理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2、按照《中日友好园绿地管理标准》,生产科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以分值计算。评比结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奖励80元,第二名奖励50元,第三名奖励30元。评比结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数第一名罚款8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50元,倒数第三名罚款30元,连续三次检查排名倒数第一者勒令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园养护管理打分标准 序号项目养护管理标准分值

  1花坛花木生长健壮,株形丰满,叶色正常,花繁叶茂,能表现出良好的植物景观。25分

  适时浇水、施肥,保证花木所需水份和营养。10分 适时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质细腻。10分 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花坛内无杂草。10分

  适时修剪、整形,并及时剪除残花,枯枝和病虫枝、细弱枝;绿篱修剪要求面平、线直、弯如弧。10分 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花木生长健壮。10分 及时补栽,要求花木无缺苗,绿篱无断带。10分

  实施全天保洁,保持花坛清洁、卫生,无垃圾、杂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据土质、天气适时进行,保持草坪土壤湿润、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内要进行1-2次,结合浇水,证草坪叶色正常,生长健壮。10分

  草坪要及时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边缘整齐。20分

  及时清除杂草,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株杂草。15分 草坪出现斑秃裸露,要及时采用实铺法补植,保持草坪完整,浇水或雨后无积水下陷现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洁,无垃圾、砖石、果皮、纸屑等,无堆积物,搭棚及经营项目侵占现象。10分

  草坪周围最好有围栏设施,禁止车辆进入,保持草坪内附属设施清洁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发生。10分 3花卉及时浇水、施肥,盆花生长健壮,株形丰满,能充分表现该品种特性,做到枝繁、叶茂、花艳,有很高的观赏价值。20分

  适时适当进行修剪摘心、抹芽、绑扎等,培养优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虫枝、烂叶等增加观赏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时松土、锄草,增加根系透气性,避免杂草争夺养分,保证花木生长良好。15分

  及时完成病虫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美观,场地清理干净,工具、盆花、粪土堆放整齐有序。15分

  在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引进新品种,摸索新技术。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卫生及水质管理由专人负责,水面卫生实行实时保洁,不得出现任何有碍观瞻的漂浮物;根据水质状况进行定期换水,确保水质良好,不污浊、无异味。

  水面出现白色垃圾的,每处罚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经营区秩序管理和游园浏览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经营区秩序由3人定点轮值管理。禁止经营户店外经营,禁止非经营区内设经营摊位。按照经营区管理办法,凡经营区出现违规经营的,对秩序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游园秩序管理,由保卫科组织人员进行不间断巡逻,主要负责车辆规范停放和绿地植物保护。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园区以及园区内花木被人为损坏的,给予保卫巡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20-50元经济处罚,连续三次被处罚者,给予待岗处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设定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名称,规范公司和各下属管理处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操作程序,加强施行考核管理,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章程、职责、规定、细则和办法,统称为规章制度。

  一、由公司依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公司基本规章,统称为章程。

  二、由公司或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就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事项而制定、要求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称之为制度。

  三、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之特定事务而制定的管理范围与要求,称之为职责。

  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制定的具体贯彻要求与标准,称之为规定。

  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各管理处依据某一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称之为细则。

  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特定事务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规定的事项,称之为办法。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管理处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各管理处办公室;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均负有督促、推行的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公司章程由其董事会制定,并分别依法定程序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位)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施行。

  第五条制度、职责、规定、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各管理处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制定,并呈报公司董事会或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六条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管理处会同各部门制定,并呈报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但应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格式必须统一和规范:

  一、内容繁复和条文较多的,应划分章节。

  二、分条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根据需要依次分为款、项、目(实际书写时,款、项、目字样可省略),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并加具标点符号。

  第八条公司或各管理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相抵触,部门制定。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施行与适用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生效日期以颁布日期为准,但规章制度中订有施行日期的,依所订日期为准。

  第十条规章制度规定对某一事项或某一部门适用,则只对该事项和该部门发生效力;如同时明确可适用其他事项或部门,且其他事项或部门没有同样规章制度时,则对其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不同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程度规定时,以特别规定为优先适用;无从适用时,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解释和裁定;仍无法解决时,由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裁定。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一、局部条款与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尽相符的。

  二、局部条款已不符合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或实际需要的。

  三、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多种规章制度重复、内容雷同,或同一事项所适用的不同规章制度,其内容是互相矛盾的。

  四、规章制度涉及的部门名称与现有名称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部门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五、因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而应配合修订的。

  六、其他有必要修订的。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符的。

  二、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章制度颁实施行的。

  三、规章制度适用的部门已裁并,且无保留必要的。

  四、因其他情致使规章制度已无保留必要的。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程序同制定程序,但须规定修订后重新颁实施行日期及废止日期。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五条为使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切实得以贯彻执行、发挥应有作用,须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一、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应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自查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绩效考核和总体评价材料。

  二、公司领导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施行、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进行局部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对该部门、该管理处的考证材料。

  三、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情况,了解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修订要求与建议,并视实际需要配合做好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因不了解规章制度而发生违规违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明知故犯的,则追究其本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9

  某公司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第二条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色、优良、普通和差,四等。对出色和优良等者,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对差等者,将扣发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2.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立刻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2.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如为提升人员,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 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三章 制度分类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 综合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h):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运行体系构建等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 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wh):指规范和传播公司理念、行为和视觉识别系统而制定的制度;

  三、 组织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z):指为明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分工、职能划分、岗位职责分工、基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制定的制度。

  四、 财务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cw):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筹划、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 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rs):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招录与培训管理、考核管理、劳资与薪酬管理、考勤管理、奖惩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 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z):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行政督察、公文处理、公共关系、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办公事务而制定的制度。

  七、 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x):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醒目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 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aq):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作业环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 经营与生产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jy):指为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物资管理、消耗管理、运销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条 以上分类不足以涵盖新增的制度时,可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 格式与内容

  第十条 规章制度属于企业标准性文件,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发布,即发文标识为“xxxx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标题为“xxxx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规程等)”。文件内容分章、条编序,不同章节,条序顺延,全文不能有重叠条序。条目下有层次序数时,分段编排,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编号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完整编号格式如下: 公司类别-内容分类-分类序号-文件版本号说明:公司类别:汽运公司(代号qy);

  内容分类:参照第三章相应内容;

  分类序号:规章制度在某一门类的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表该文件在该类制度中的顺序,一般根据发布时间排序。每类内容从001-999;

  文件版本号: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数的记录,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99顺延,代表文件整体重新制定和校验的次数。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拟定:

  一、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制度的办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二、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职能归口部门和相关负有责任部门的相应职责内容。

  三、 第三章为管理要素分类,主要对制度中明确的管理要素进行分类说明。

  四、 第四章为管理程序,主要对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进行说明。

  五、 第五章为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制度的执行提出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奖惩标准。

  六、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部门、与原制度的关系等内容。

  七、 对于制度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是需要特殊说明的,可插入以上章节中单列章节说明,次序顺序下延。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起草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和校验,最后经公司经理部批准后下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通过公司文件通知形式发布,涉及职工权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调整和业务调整时,适时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制度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考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管理,明确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职责,提升规章制度质量,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的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机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

  (四)各类“通报”、“风险提示”、“通知”发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则、政策、办法、规定、守则、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指引。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各委员会章程、稽核章程、附属机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附属行的同类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纲领性文件。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称为“政策”;海外分行、附属行为了与当地实践保持一致,也可选择使用“政策”作为规章制度名称。

  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按本办法规定对规章制度所做解释,与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不得使用本条所规定的名称。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适用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

  (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

  (三)管理流程科学,制定、执行、维护并重;

  (四)标准化与可操作相结合;

  (五)部门合理分工与相互配合。

  第五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拟定本行与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划、维护本行规章制度运行体系;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审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统一归集本行规章制度。

  总行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其业务或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规划、草拟、提交审批、执行及维护工作;对所草拟的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及操作风险控制承担第一责任;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对下级行制定的与本条线业务或管理范围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指导;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备公布后的规章制度。

  一级分行各部门按上述分工原则承担本分行与规章制度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在确定规章制度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二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总行和一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违反上述效力原则的,与上级行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冲突的部分无效,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七条 在下述情形下,总行应当制定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现行规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总行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八条 一级分行应承担将总行规章制度整合转化为辖内基层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的职责。

  一级分行应根据经营地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总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总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一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兼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

  第九条 二级分行不得制定规章制度,但在下述情形,二级分行可以一事一报的方式获得一级分行的特别授权,制定规章制度:

  (一)二级分行所在地区之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所属一级分行确实无法制定统一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

  (二)上级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

  第十条 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制定应经过草拟、调研论证、合规审查、审批、公布等环节。各环节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签批记录。

  第十二条 草拟规章制度的部门(下称“草拟部门”)应就其所草拟规章制度的制定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及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调研论证。

  草拟部门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查阅本行同类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及本行其他规章制度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草拟部门在对规章制度调研论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及将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员工利益等问题。

  征求意见可采用多种形式,但就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等重要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草拟部门负责人签署。征求意见稿应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规章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向草拟部门反馈经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草拟部门在完成调研论证后,应将采纳了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合理意见的规章制度提交本级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审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草拟部门在将规章制度提交本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合规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

  (一)调研论证情况说明;

  (二)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三)合规及风险控制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对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及本行合规政策、风险控制要求进行再审查,发表合规审查意见。

  草拟部门应根据法律与合规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送审稿。

  草拟部门对合规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合规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在起草说明中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或总分行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布实施。

  依照法律、法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章制度,经审批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公布实施。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草拟部门应在完成行内审批后将规章制度提交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再公布实施。

  二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报所属一级分行批准后,再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草拟部门将规章制度提交审批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对制定该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的衔接性、与行内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性、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合规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做出说明和分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别由本行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按本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审批。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其议事规则审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行行长负责审批总行部门草拟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其审批的规章制度。

  本行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管理层各委员会根据本行行长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层各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按其议事规则进行,并由主席或主席授权人签发。

  第二十条 总行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经行长或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第二十一条 一级分行管理层负责审批一级分行部门草拟的规章制度、二级分行报批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必须以行发文的形式公布。

  规章制度公布时应说明草拟部门,并标明版本制定年度。涉及商业mimi的,还应标明密级并控制公布范围。

  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海外机构的,应同时公布规章制度的英文版本。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可以采用试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下级分支机构作为试点试用。属于下述情形的规章制度应采用试行的方式,并在名称中标注“试行”:

  (一)填补我行管理空白,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需通过实践检验、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二)规范新业务、新产品,需积累经验以便成熟后进一步推广;

  (三)对现行业务或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需通过实

  践检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草拟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试行的规章制度自行失效。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对有权解释的部门做出规定,原则上由草拟部门负责解释。

  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或分支机构认为规章制度需要解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权解释的部门提出解释规章制度的请示。请示应当明确请求解释的具体条文、原因和对于请示事项的意见。有权解释的部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可以采取部发文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总行草拟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备。

  境内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分行草拟部门应在规章制度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行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机构的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备。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应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备辖内机构当年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草拟部门应当组织培训,重点培训执行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关键岗位、基层及一线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维护实行年度定期评估与随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草拟部门每年应对其草拟的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本级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告评估情况(格式见附件2),并根据评估结论修改、废止规章制度或草拟新的规章制度。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应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告辖内机构规章制度评估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草拟部门还应在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发生变化时对规章制度进行随时评估,及时修改、废止规章制度或草拟新的规章制度。

  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报告的问题和建议、法律与合规部门的检查意见及稽核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规章制度的草拟部门及草拟部门的同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建议。

  草拟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修改、废止规章制度或草拟新的规章制度,并保存好处理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法律与合规部门应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草拟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并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于稽核检查发现的规章制度问题,草拟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保存好整改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法律与合规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下述情形下,规章制度应当修改:

  (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存在一般性冲突;

  (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

  (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下述情形下,规章制度应当废止: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性质上根本冲突;

  (二)规章制度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性质上根本冲突;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总体上不合理,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且无修改必要;

  (四)规章制度不再具备调整对象;

  (五)规章制度的调整功能事实上已被其他规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级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级行要求下级行废止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应参照制定程序进行,按照原审批层次进行审批,并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备。修改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审查审查程序适

  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应使用行发文形式。

  修改规章制度的发文应明确指出被修改的规章制度名称、条款、以及修改后的条款,并重新颁布修改后的新版本的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行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数据库实现规章制度的电子化共享。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牵头建设和管理数据库,草拟部,门负责维护数据库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三十七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草拟部门的职能调整的,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五章 海外机构的规章制度管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机构包括海外分行、附属行、附属公司、代表处;附属机构包括附属行和附属公司。

  第三十九条 附属机构制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章程及其他根据公司治理要求需提交股东会(总行)审批的规章制度,经附属机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条 除附属公司外,海外机构制定的根据总行矩阵式管理要求需提交总行审批的规章制度,应按总行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总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海外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在规章制度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备。

  第四十二条 海外分行、附属行、代表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但如执行本办法与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冲突的,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适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如属于标准不一致的,应以较严者为准。

  附属公司适用本章规定,并应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经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行,包括境内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海外分行。

  本办法所称管理层,指行长、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各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境内分行及海外分行、附属行、代表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公布的规章制度仍然有效,但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维护。

  本办法生效前已公布的试行规章制度,草拟部门应在20xx年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前完成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的评估工作,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未按时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试行的规章制度自行失效。

  本办法生效前已公布的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一级分行应当在20xx年底前完成清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予废止。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一级分行给予授权。

  第四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规范本行规章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草拟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

  1、规章制度合规审查信息说明表

  2、规章制度定期评估报告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2

  一、留意事项

  1、 员工必需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治理构造,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状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凝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行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标准,语气温柔,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准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款待来宾时,必需时刻注意公司形象,根据详细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意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 员工应严格根据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 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 早 9:00

  午休 12:00——13:00

  下班时间 晚 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 早 9:00

  午休 12:00——12:30

  下班时间 晚 17:30

  3、 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 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局部。

  5、 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前方可离开公司。

  6、 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前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舞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前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

  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4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标准

  1、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干净。

  2、 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觉不清洁的状况,应准时清理。

  3、 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马上清理睬客区。

  4、 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 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终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当关闭的设施。

  6、 要爱惜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宁静有序。

  2、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展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仔细、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沟通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展(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展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别状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学问及技能,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局部)。

  6、 常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加部门的业务争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 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需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行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觉,赐予警告,情节严峻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0、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行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1、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展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准时报告综合治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一、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1、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⑴、⑵、⑶??”排列。

  6、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和编号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除,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5

  为做好xx校区临住教职工宿舍的综合管理工作,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温馨、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结合xx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宿安排原则

  1.教职员工需到xx校区上课或办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请。

  2.临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实行公用原则,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统一配置。

  二、住宿办理程序

  住宿申请人需于学期初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房间钥匙。如住宿时间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并归还房间钥匙。

  三、住宿守则

  1.教职工要按申请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2.住宿期间要保持房内卫生清洁,不得随地丢果皮、纸巾、烟头等垃圾。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打扰别人。

  3.不得私自将临住宿舍内的床上用品带走或锁进衣柜。

  4.临住教职工宿舍实行“本人申请,本人入住”的原则,不允许将临住房间的床位转让给他人入住,也不得随意带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则

  1.离开宿舍须关掉光管、风扇等电器(热水器可在周末再关掉)。

  2.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舍内。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4.丢失宿舍钥匙需赔偿10元。

  5.丢失或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需按价赔偿。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xx校区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本办法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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