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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
(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
(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
(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
(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文化、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关闭娱乐场所: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手续,擅自设立,扩建房屋;
(二)未录音录相的;
(三)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不遵守营业时间规定或者未按规定予以公告的;
(五)未经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存在消防、公安、环保等方面安全隐患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的。
第十三条 经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涉及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件
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1.娱乐场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申请表格。
2.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验收表格。
3.娱乐场所公安验收表格。
4.娱乐场所环保验收表格。
第六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家针对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对于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的设立、管理、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针对治安管理实施的法律法规,对于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对于娱乐场所营业时间的管理,可能会存在人情因素等难以控制,可以采取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娱乐场所经营时间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营时间不规范的进行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措施。
2. 对于一些经营者可能存在的漏洞,可以在管理时强调巡查、检查的效果。
3. 对于娱乐场所营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应该建立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制度,以及加强内部安全教育,落实责任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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