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07 12:43:1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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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移动通讯费报销管理,本着既保证工作需要、又有效控制费用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部门移动及固定电话费用报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通讯费用按照“限额报销、超额自理、结余不补”的原则,按月在限额内凭话费发票在本单位进行报销。

  第三章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报销范围:公司领导、各部门领导、定向服务用车司机,外地驻站人员。

  第五条 报销标准:

  (一)单位正职(或副科级主持工作)报销标准为360元/月;

  (二)单位副职(或享受副科级待遇)报销标准为260元/月;

  (三)驻榆炼站:站长260元/月,副站长240元/月,驻站工作人员150元/月;

  (四)驻永炼站:副站长20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00元/月;

  (五)定向服务用车司机150元/月;司机100元/月。

  (六)调度管理部、质量安全室、财务资产部、综合办公室各部门主任240元/月,副主任200元/月。

  第六条 固定通讯费用报销标准:

  (一)单位正职(或副科级主持工作)固定通讯费200元/月;

  (二)副科级固定通讯费150元/月;

  (三)各部门业务上固定通讯费为300元/月。

  第七条 手机及固定电话报销管理规定:

  (一)“24小时”开机原则,享受话费报销人员,不论限额多少,不论是否在公司,均须保持24小时开机。

  (二)公司享受话费报销的人员(公司领导除外)均实行一卡(一号)报销,以报公司登记备案的号为准,其余卡(号)话费自理。

  (三)手机换号后应第一时间报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重新登记,避免贻误工作或给话费报销造成影响。

  (四)享受话费报销人员,应及时检查手机使用情况,如电量、话费、手机状况等,以免造成停机影响工作。

  (五)对于公司内部兼职其他岗位人员,移动话费按其较高的岗位报销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报销。

  (六)固定电话年内超额月份的话费可用其他月份结余话费进行冲抵,年底汇总结算,自行负担超额部分话费。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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