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5 08:45:56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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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区级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管理,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教育治理现代化,推动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依法治教要求,立足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培养能够满足党、国家、人民以及时代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中小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相关规定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学校治理体系

  第七条中小学校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八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应当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任免。

  校长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校长可以按照规定提名推荐副校长,按程序自主聘任学校中层干部。

  第九条中小学校管理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深化教育改革,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循合法性、人本性、发展性、特色性原则制定学校章程,并依据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活动准则、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按照学校起草小组拟稿、公开征求相关人员各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区教育局备案、校长办公会公布执行的程序施行。学校办学主体、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发展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办学体制等产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程序修订章程。

  学校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校长办公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末位表态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应当向校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教育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和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与教职工代表大XX等职权。

  第十四条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学术威望的骨干教师、校外专家及学校管理干部组成。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要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竞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参与、建议和监督等积极作用。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开设线上线下家庭教育课程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科学的育人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家校共育成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XX市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有提前承诺、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以及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招生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完善日常学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和其他年级核查修订工作,及时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准确有效。

  中职学校不得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程序制定本校学生管理办法,对综合表现优异、进步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处分。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应当向学生公开,组织学生进行学习。

  学校不得以任何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可以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开发校本课程,开展课程和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方案。学校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校本课程质量,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质量核心意识,强化课程育人,优化教学方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育人实效。

  中小学校应当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环节,完善作业、考试、辅导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义务教育学校要因校制宜开展课后服务,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治理校外违规培训和竞赛行为。

  学校应切实加强课程实施日常监督,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培训。遵循“遵守法规、勤俭办学、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决算。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绩效评价、教育督导等工作。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的相关规定,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应上交国库的预算收入。

  严格财经纪律,严禁私设“XX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本人、家长及有关教师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法律顾问,为学校推进依法治校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五章学校安全健康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提供安全健康的学校基础设施,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所用的校舍、设施、设备、场所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标准后方可使用。定期开展校舍及其他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校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健全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和应急措施,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及传染病防控措施。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食品饮水安全、设施安全和活动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不法分子入侵、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有关要求。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时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禁毒防艾、近视防控、疾病预防、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中小学校应当强化安全培训,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环境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及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隐患。定期与辖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隐患分析研判,及时通报情况,并配合开展清理整治,有效净化校园周边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承担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学校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

  中小学校可以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员额”人事管理机制下,按照相关规定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工作。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吸毒记录等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有权依法依规实施教职工管理,制定教职工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校长是教师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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