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检仪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9 11:24:16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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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检仪管理办法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办法1

  为确保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结合井口实际特制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长(监区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队长、电钳工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由六分监区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

  三、便携式瓦检仪必须建立台帐并编号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专人收发。

  四、在使用前必须充电,充电时间12小时左右,不能长时间充电,以保障工作可靠;当使用中发现电压不足时,仪器应停止使用,否则将影响仪器的正常工作;并缩短电池使用寿命。由于充电时间不足,或长期充电造成损坏,由收发人员负责赔偿。

  五、按规定配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保护好仪器,上班必须到仪器房领取,下班及时交回仪器室。在携带和使用中严禁摔打、碰撞和擅自拆修;严禁被水浇淋或浸泡,损坏或丢失一台,照价赔偿。不按规定配带一次罚款50元。

  六、定期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及报警点进行校验。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维护、调效由六分监区监测工负责。不按规定调效和记录,按《罪犯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技术指导由通风股负责。

  七、便携式瓦检仪的测量范围一般在0-4.0%。当环境中的瓦斯(CH4)浓度和硫化氢(H2S)含量超过规定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以免损坏元件。

  八、对便携式瓦检仪使用人员由通风股进行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办法2

  为加强对便携式瓦检仪的管理,管好用好该仪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便携式瓦检仪的管理、维修、调校、收发

  1、通风区负责指定便携式瓦检仪型号由供应科购买,购买后全部领回通风区,由专人负责统一建立台账,集中编号;

  2、信息部将在用仪器编号报回通风区,报废仪器全部交回通风区;

  3、所有仪器统一编号完成后移交信息部,信息部负责所有便携式瓦检仪的标校、维修工作;

  4、标校合格后移交机电队井口充灯房,充灯房工作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收发、充电工作,并做好收发记录。

  二、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使用

  1、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每人配备1台,人员跟便携式瓦检仪编号对应,通风区提供姓名编号对照表;

  2、瓦检员、放炮员每人配备1台,人员跟便携式瓦检仪编号对应,通风区提供姓名编号对照表,瓦检员的便携由通风区统一管理;

  3、每个生产队组、部室各配备10台,以便副队长、班组长、技术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使用,通风区提供队组、部室与便携式瓦检仪编号对照表,如:综采队便携式瓦检仪编号01-10;

  4、备用20台,厂家、检查人员下井配备;

  5、发放仪器严格按照姓名编号对照表发放,不得胡乱发放。

  三、维修、标校制度

  信息部维修、标校人员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所有便携式瓦检仪进行标校,对零度、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试,通风区每月26日指派专人去充灯房检查所有便携式瓦检仪数量及损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回信息部处理,并认真做好维修、标校记录。

  四、收发制度

  1、发放仪器前检查电压是否充满,零点稳定不稳定,不合格仪器不得发放;

  2、检查仪器部件是否完好无缺,不合格仪器不得发放;

  3、收回的仪器要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并及时充电;

  4、发放仪器后督促使用者填写记录。

  五、考核制度

  1、所有人员领用仪器未填写领用记录的,每次考核领用人员部门负责人100元;

  2、领用仪器出井后当班未及时交回的,每次考核领用人部门负责人100元;

  3、不按姓名编号发放的,每次考核发放人部门负责人100元;

  4、领用人将仪器丢失的',按照原价赔偿,并考核领用人部门负责人200元;

  5、恶意拆换、破坏仪器原件造成仪器报废的,按照原价双倍赔偿,并考核领用人部门负责人200元;

  6、发现已损坏、不灵敏的仪器未及时汇报信息部继续发放,考核发放人员部门负责人100元;

  7、仪器未定时标校的,考核信息部部门负责人200元;

  8、报废仪器信息部负责交回通风区,未交回或丢失的考核信息部部门负责人200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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