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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公共场所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在学校公共场所拟举办活动的审批、报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举办方制定、实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是指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所属的文体活动场馆、会议室、教室等室内活动场所及户外公共场所。
第四条、具体场所的管理:
(一)学术会议中心内的会议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二)主楼、综合教学楼、研究生楼内的教室由教务处负责;
(三)学生活动中心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
(四)运动场地由体育教学部负责;
(五)民族博物馆由蒙古学研究中心负责;
(六)文体馆、桃李湖宾馆、奥都快餐等由奥都集团负责;
(七)各单位、各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报告厅、活动室由所属单位负责;
(八)学校户外场所由保卫处负责。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第六条、室内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运行正常;
(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活动,是指校内和校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面向师生或者社会公众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报告会、学术交流会、讲座、研讨会等会议类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体育比赛活动;
(四)人才交流、招聘活动;
(五)陈列、展览、展销活动;
(六)其他活动。
第八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举办的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应在活动举办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学校党政办报批,获得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条、除学校内部单位、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公共场所举办以上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四章、活动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活动举办方须填写《学校公共场所活动申报、审批登记表》(后附),向场地管理部门先行申请场地,场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一般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到保卫处报审,大型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到保卫处报审。
第十一条、报送保卫处审批的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场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使用场地的合同、协议或证明;
(二)活动举办方的介绍信、身份证明材料等,大型文艺演出还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批材料;
(三)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活动还应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预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形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6、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二条、保卫处接到申请后,重大活动须呈报学校有关领导,一般活动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经研究、审核,在举办方递交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举办方申请举办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举办: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暴力、黄色淫秽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按规定需经公安、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五)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六)举办方无力保障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
第十四条、举办方需要学校保卫处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须在活动举办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应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如有变更,须提前向场地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活动的举行:
(一)活动举办方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二)参加活动实际人员超出场地核定容量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活动内容不健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五)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经审批、擅自为活动举办方提供场地的;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举办方违反本管理办法,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活动举办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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