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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异动及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公司有权根据职员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将职员调至公司内任何公司、任何部门工作,亦有权按业务需要指派职员前往各地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公司内的调动、离职等管理工作,保证人事管理相关程序的正确履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部门主管领导在公司为总部总经理,在下属公司为部门总监或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司为人力资源总部,下属公司为运营部。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公司内调动 第四条 部门内平级调动:因工作需要在部门内平级调整岗位的员工,由其上级部门主管领导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员工薪酬因岗位调整发生变动的,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跨部门平级调动:因工作需要跨部门平级调整岗位的员工,由其部门主管领导与调入部门主管领导协商一致,并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员工工资因岗位调整发生变动的,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员工升职/降职:因工作需要员工发生职务升降的,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交申请,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公司总裁核准。
第七条 委任变更:公司所属公司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任何职位变动,由所属公司运营部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经所属公司总裁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和公司总裁核准,由人力资源总部颁发新的《职务任命书》。员工工资因岗位调整发生变动的,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员工公司间调动 第八条 员工公司间调动指从原公司调至新公司(或公司总部)长期工作,例属新公司(或公司总部)编制,不包括短期出差及特派驻外工作人员。部门经理以下级员工的公司间调动由员工调出部门主管领导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后,报各公司运营部备案。
(一)公司间调动员工的社会档案由原公司运营部保存,并由原公司行
政人事部负责垫付各项保险费用,并将季度交纳的费用额报予该员工调至新公司财务部作为帐目划转的依据。
(二)公司间调动员工的考勤及工资由该员工调至新公司运营部负责管理,并将个人所需缴纳保险金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公司间调动员工的副档原件调至新公司运营部,原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档案复印件。
(四)公司间调动员工工资调至的新公司财务部,将原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用(包括企业及个人缴纳部分)以转帐形式划转至原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 员工离职 第九条 员工辞退或被除名,必须以公司制度为依据,由所在公司部门主管领导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意见上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属公司总裁审批,并报送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备案。各公司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辞职、辞退或除名均需报人力资源总部进行审批。
第十条 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 30 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离退职审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人力资源主观部门、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将《离退职审批表》送交人力资源总部备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员工应坚守岗位,正常上班。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对正式员工须提前 30 天通知该员工。公司因业务调整及其他内部原因在员工合同期内辞退员工时,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有权立即解聘该员工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 员工调出、辞退必须在离岗前将工作同指定接替人员进行交接,并由直接领导监交。认真填写《工作交接单》,交还一切公司财务及物品和员工卡,如有损失或损坏,需按照有关规定赔偿,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特殊岗位人员离职还须按程序接受离职审计。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须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离职手续办完后,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工作交接单》所列内容及相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文件结算离职工资。离职工资于次月发放员工工资时,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离职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应尽快离开公司,以免影响其它员工的正常工作。各公司运营部在《工作交接单》完成审批程序后,应及时交付公
司人力资源总部备案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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