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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乡镇财政管理制度,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应当积极培育财源,加强资金管理,对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安排好乡镇财政支出,抓好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负责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乡镇财政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财政收支和乡镇政府的单位收支实行二合一的核算办法。
第三条财政所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政所所长由乡镇长兼任。
财政所的岗位设置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分开”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计负责设置账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账务处理、结账对账、编制会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各项资金、保管财务印鉴、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等;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定期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填开和保管支票等。
第四条乡镇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财政所具体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乡镇财政设立国库前,税收等收入必须足额交入县金库。县财政根据预测的预算收入按月预拨经常性支出所需资金,年终按乡镇财政体制结算。
第五条乡镇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乡镇财政专户。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除外)财务要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账户,统一核算制度。
乡镇所属工业办公室等类似单位原则上由乡镇财政代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如果会计机构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或资产规模较大或债务负担较重,可暂不实行乡财政代管,但须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制度。乡镇收费必须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财政票据要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建立票据领购、发放、结报、缴销制度。
财政所负责管理本乡镇范围内财政票据,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向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定期结报。
第七条乡镇财政应当建立经费支出和资金划拨审批程序,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乡镇长本人经手的支出,必须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审批前,会计要先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并签具审核意见。
建立大额资金划拨和支出集体研究制度,达到或超过大额支出标准的资金划拨和支出项目,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大额资金划拨和支出的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自行确定,报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未列入年初乡镇财政预算的大额支出,必须经乡镇人大主席团表决通过。
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等规定,符合有关财务费用支出标准,取得合法的凭证。会计应将每月支出清单连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同报送乡镇主要领导审阅。
第八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乡镇财政及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账户,撤销银行账户要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加强现金核算与管理,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严禁坐支、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完善现金出借审批制度,加强现金回收清理工作。
要按照“不相容职务分开”原则,建立资金拨付与核算内控机制,杜绝拨款开票、盖章、记账、对账等业务由一个人操作到底的“一手清”现象。实行支票与印鉴分开保管制度,资金拨付所使用的专用章、名章以及支票,必须分别由专人保管。保管印鉴(或支票)的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支票)移交给乡镇长指定的人员暂时保管,严禁私自将印鉴交给他人代管或代盖。加强稽核,在支票上加盖印鉴时必须对支票内容逐项认真审核。要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名登记,以明确各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乡镇财政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准确。
财政所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应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政所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条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建立财产物资购置审批制度,属政府采购项目的物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乡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日常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明确登记和使用、保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乡镇及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报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或变相处置。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或财政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要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对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定期清理,妥善处理,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核销债权。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列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乡镇自行确立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决算,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和按工程进度拨款规定,工程竣工后要先审计后结算,并按规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避免超越自身能力借债搞建设。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审计。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对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的管理制度,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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