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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
财产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销售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的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的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财产管理办法2
第一条公司财产范围
本公司财产主要为:
1.办公事务用品:桌椅、公文箱、电话机、打字机、复印机、计算机、交通车等;
2.建筑物:办公楼、厂房宿舍等;
3.机器设备:xx;
4.原料及成品:xx。
第二条主管部门
xx部门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采购
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请购单或请购计划,报xx核准后,交由xx部门办理采购。
2.采购品经验收合格后,即由采购部门填写财产卡交由xx建档管理,财产实物由使用单位领回使用并负责保管。
3.由购入而取得的'不动产,应由xx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第四条折旧盘点
xx部门应会同xx于每年xx月xx日前对公司财产进行盘点,对新购置的财产应于次月xx日对账一次,采用xx方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五条报废、出售
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财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或以xx方式出售,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六条其它
各项财产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资料统一由xx部门保管,使用单位可使用复印件。
第七条责任及处分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财产负有保管、保养的责任。财产发生损害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第八条生效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xx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财产管理办法3
一、班级财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班主任是班级财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班学生是班级财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班主任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思想教育,指导学生管好用好班级财产,培育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班级氛围。
(2)执行学校的财产管理与损坏赔偿制度,若发现有公物损坏、丢失等现象及时填单上报学校总务处,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
(3)配合学校做好班级财产检查工作。
二、班级财产管理细则(1)学校办公室统一为各班出具班级财产价目清单,由班长和生活委员与学校校产管理员当面进行实物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价目清单上签字。
(2)各班班长和班主任履行监督职能,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工作:
①及时关闭门窗,班级任何同学最后离开教室,必须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②养成节电意识,及时关闭教室电器、灯具。
(3)公物使用中,若发现人为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由班级财产协管员负责及时汇报班主任对损坏的财产由班主任落实到人追究赔偿。特殊维修,填写报修单上报办公室。
(4)公物使用中,属自然损坏或质量原因坏损,班级生活委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并向学校办公室申请报修,经认定损坏原因属实,由学校负责修理或更换。
(5)学校按班级财产损坏、丢失、报修单应尽快安排。修理后,事故责任人须按照修理零配件价格赔偿,如无法修复,将按照物品价值(当前市场价格)全额赔偿,如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由集体共同负责赔偿。
(6)教室和管区要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公共财产上随意刻画、涂写、踩踏、粘贴,如发现须及时清除。
(7)每学期放假结束前,学校办公室、政教处对班级财产进行清核。每学年换教室时,均需办理班级财产交接手续,发现问题要现场及时反馈办公室,否则由现使用班级负责。
三、班级财产管理激励办法学期财产管理情况,依据报修单作为优秀班级、优秀班主任评比参考依据,对于财产无损坏班级,学校将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财产管理办法4
学校公物人人要爱护,班级财产是学校公物的主要部分,爱惜班级财产,使其延长使用期限,是爱惜劳动成果的好思想、好品德的表现,是班级学生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为加强班级财产的管理,经研究,学校将执行管理责任制,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督促,班长和劳动班委具体负责班级财产管理,各班级必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责任制,校后勤保障部在学期开学时点交,学期结束时验收,并进行检查评比,将班级财产管理好否,作为评选规范合格班的重要条件,对管理好的班级给予表扬,奖励,管理差的批评、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在一学期内,除正常消耗(如扫帚、抹布、垃圾袋等)外,其他班级财产包括卫生用品保管完好,表彰,奖励班主任及班级,并将财产管理作为评选学期规范合格班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严格执行损坏公物的赔偿的'制度。教室的内外墙面、门、窗、锁、课桌椅、讲台、电器用品、开关、教学设施等均属班级财产,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涂、刻、画、损坏,如有违反者,根据市场价赔款 2倍。
三、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款,查不出原因的由班级集体负责赔偿。一经查实后仍由损坏者赔偿,并视其情节从重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规定赔款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1 、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2 、有人证、物证,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 、策划、煽动者;
财产管理办法5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财产管理办法6
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学校财产,增强财产对教育、教学服务的能力,做到财尽其力,物尽其用,同时进一步对学生加强爱护公共财物教育,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良好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财产管理规程
一)加强领导,实行分层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学校设立理财领导小组,总务处主抓全校具体财产管理,年级部部长对全年级财产(含本年级教学楼、学生公寓楼财产)负总责,班主任负责各自班级财产管理(含各班教室、寝室、环境卫生责任区财产),各办公室、各功能室、餐厅、物业管理处财产由各自负责人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各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二)班主任要加强本班财产管理,选择一名工作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担任本班财产管理员,协助班主任抓好本班财产管理工作,及时将本班财产管理、损坏情况报总务处备案。实行班级财产承包责任制,损坏物品由损坏人负责赔偿或修理(未查明损坏人的由班级负责,在本班财产管理包干经费中扣除)。
三)各办公室、功能室要认真管理好各自物品,发现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处理,自行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维修,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微机室、学生公寓、餐厅、物业管理处等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实际制订财产管理制度,防止失窃、防止使用不当而损坏以及人为损坏。
二、学校财产分类
学校财产根据其价值、使用寿命和物品性质可分为:
一)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在一年以上的各类物品。
(2)课桌椅。
(3)图书资料。
二)低值耐久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列为低值耐久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凡领用后就被消耗的材料物品即为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实验用药品材料,维修用材料等。
三、物品采购、验收与登记
一)采购。
1、各部门添置办公用品都必须填写《宣城市第十二中学物品采购计划报告单》,由科室分管主任和分管财产的总务主任签字后报校长室批准。
(1)总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总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1000元)之间的经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校长批准;总价值在1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之间的物品采购,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采购时必须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协同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共同进行。
(2)总价值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财政局采购中心统一监督采购。
2、对经常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实验药品、卫生洁具、水电配件),必须在上学期末或学期初作好计划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二)验收。
1、财产物资验收登记。
凡订购、自行采购和上级调拨的财产物资,无论是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还是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经由财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入帐,记入《财产物资验收登记簿》。
2、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验收。
财产管理员按物品分类,对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开出验收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财务(必须是固定资产)登记入固定资产总帐,低值耐久物品验收单不需要交会计,第三联交部门管理员登入部门财产帐。
三)登记。
1、固定资产登记。
学校固定资产情况要及时详细录入《固定资产登记册》,财产管理员凭《固定资产验收单》登入《固定资产登记册》。
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有价调拨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和调拨价入帐。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入帐。
(3)原财产改制成另一财产,应先办理报废手续,后将改制成的财产估价入帐。
(4)无偿调入、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同期市场价估价入帐。
(5)调出、报废、盘亏和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在办妥手续后按帐面数销帐。
(6)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7)修理、修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固定资产(不增加其原值)。
(8)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附加费(除汽车外)也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耐久物品登记。
耐久物品登记使用《耐久物品登记册》,登记方法同固定资产登记。
3、低值易耗品登记。
消耗性物品登记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由于其面广量多,在记录同一物品,不同型号或不同价格时,可一并记录,在记录中宜粗不宜细,但必须做到帐与实物数相符,并结出存数。
4、学校教职工借用或专人保管学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记录在卡,不满一个月的使用借条的方法,便于教职工在离开学校时移交所有物品。
四、财产管理。
一)组织管理。学校财产由总务处统管,设立财产管理组,由主办会计兼组长,另设专职财产管理员和兼职总务管理员各一人。
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和部门财产明细帐。
2、部门指定专职财产管理员,建立部门财产明细帐。
3、定期清查财产,做到学校帐、部门帐,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由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在核对数量、规格、质量和金额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记帐,一份连同实物交使用部门验收入帐,一份连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5、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置。属自然损耗可由使用部门财产管理员经部门主管审定后填写报损、报废单连同报废残品如数交总务处核对验收。
6、报废残品变价处理后的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部门,作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7、图书、音像资料借阅产生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对贵重和稀缺图书、音像资料无法补充的应视其价值增加不同倍数补偿。
8、部门财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原因变动,必须会同学校财产管理员一起办妥财产清点交接手续。
9、固定资产帐务核算。会计控制固定资产总值,总帐设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部门设部门明细帐记录本部门新有财产物资,会计和学校财产管理员应定期对帐,保持帐帐相符。学校财产管理员应定期与部门财产管理员对帐,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低值耐久物品管理
1、低值耐久物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同。
2、学校设低值耐久物品总帐,部门设低值耐久物品明细帐。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材料物品都是先行于工作和教学活动的必备物资,在财产物资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还要经常保持一定的库存量。学校财产管理员应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做好购入验收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
财产管理办法7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财产管理办法8
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学校财产,增强财产对教育、教学服务的能力,做到财尽其力,物尽其用,同时进一步对学生加强爱护公共财物教育,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良好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财产管理规程
一)加强领导,实行分层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学校设立理财领导小组,总务处主抓全校具体财产管理,年级部主任对全年级财产(含本年级教学楼、学生公寓楼财产)负总责,班主任负责各自班级财产管理(含各班教室、寝室、环境卫生责任区财产),各办公室、各功能室、餐厅财产由各自负责人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各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二)班主任要加强本班财产管理,选择一名工作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担任本班财产管理员,协助班主任抓好本班财产管理工作,及时将本班财产管理、损坏情况报总务处备案。实行班级财产承包责任制,损坏物品由损坏人负责赔偿或修理(未查明损坏人的由班级负责,在本班财产管理包干经费中扣除)。
三)各办公室、功能室要认真管理好各自物品,发现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处理,自行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维修,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信息中心(含网络中心、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室、课件制作室、理化生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餐厅、服务部等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实际制订财产管理制度,防止失窃、防止使用不当而损坏以及人为损坏。
二、学校财产分类
学校财产根据其价值、使用寿命和物品性质可分为:
一)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在一年以上的各类物品,
(2)课桌椅,
(3)图书资料。
二 )低值耐久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列为低值耐久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凡领用后就被消耗的材料物品即为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实验用药品材料,维修用材料等。
三、物品采购、验收与登记
一)采购
1.各部门添置办公用品都必须填写《**中学物品采购计划报告单》,由科室分管主任和分管财产的总务主任签字后报校长室批准。
(1)总价值在20000元以内的物品采购(不含20000元)。总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总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1000元)之间的经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校长批准;总价值在1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之间的物品采购,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采购时必须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协同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共同进行。
(2)总价值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财政局采购中心统一监督采购。
2.对经常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实验药品、卫生洁具、水电配件),必须在上学期末或学期初作好计划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二)验收
1. 财产物资验收登记
凡订购、自行采购和上级调拨的财产物资,无论是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还是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经由仓库管理员验收登记入帐,记入〈〈财产物资验收登记簿〉〉。
2.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验收
仓库管理员按物品分类,对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开出验收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财务(必须是固定资产)登记入固定资产总帐,低值耐久物品验收单不需要交会计,第三联交部门管理员登入部门财产帐。
三)登记
1.固定资产登记
学校固定资产情况要及时详细录入《固定资产登记册》,仓库管理员凭《固定资产验收单》登入《固定资产登记册》。
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有价调拨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和调拨价入帐。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入帐。
(3)原财产改制成另一财产,应先办理报废手续,后将改制成的财产估价入帐。
(4)无偿调入、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同期市场价估价入帐。
(5)调出、报废、盘亏和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在办妥手续后按帐面数销帐。
(6)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7)修理、修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固定资产(不增加其原值)。
(8)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附加费(除汽车外)也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耐久物品登记
耐久物品登记使用《耐久物品登记册》,登记方法同固定资产登记。
3.低值易耗品登记
消耗性物品登记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由于其面广量多,在记录同一物品,不同型号或不同价格时,可一并记录,在记录中宜粗不宜细,但必须做到帐与实物数相符,并结出存数。
4.学校教职工借用或专人保管学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记录在卡,不满一个月的使用借条的方法,便于教职工在离开学校时移交所有物品。
四、财产管理
一)组织管理。学校财产由总务处统管,设立财产管理组,由主办会计兼组长,另设专职仓库管理员和兼职财产管理员各一人。
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和部门财产明细帐。
2.部门指定兼职财产管理员,建立部门财产明细帐。
3.定期清查财产,做到学校帐、部门帐,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由仓库保管员验收、登记,在核对数量、规格、质量和金额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记帐,一份连同实物交使用部门验收入帐,一份连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5.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置。属自然损耗可由使用部门财产管理员经部门主管审定后填写报损、报废单连同报废残品如数交总务主管核对验收。
6.报废残品变价处理后的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部门,作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7.图书资料按《图书管理办法》管理,凡借阅图书产生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对贵重和稀缺图书资料无法补充的应视其价值增加不同倍数补偿。
8.部门财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原因变动,必须会同学校财产管理员一起办妥财产清点交接手续。
9.固定资产帐务核算。会计控制固定资产总值,总帐设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部门设部门明细帐记录本部门新有财产物资,会计和学校财产管理员应定期对帐,保持帐帐相符。学校财产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定期与部门财产管理员对帐,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低值耐久物品管理
1. 低值耐久物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同。
2. 学校设低值耐久物品总帐,部门设低值耐久物品明细帐。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材料物品都是先行于工作和教学活动的必备物资,在财产物资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还要经常保持一定的库存量。学校仓库管理员应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做好购入验收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
**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物是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和保障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学校财物意义十分重大。为管好用好学校财产特制定制度如下:
1.要求全体师生积极提高认识,以主人翁的思想用好、维护好学校财产,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2.财产管理组应及时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进行清理登记建账。
3.各班级财产实行承包责任制,年级部总承包,各班分包。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登记,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学期结束时对各班使用的财产进行验收检查,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学班级财产管理制度》、《班级财产承包及维修、赔偿细则》。
4.各行政办公室、各功能室等部门常规用品,每学年初由财产管理员一次性配齐交付使用,填写《**中学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部门、学校财产管理员各执一份),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学年末以此为依据组织核查,凡遗失、人为损坏的,由各部门负责维修、赔偿,非人为损坏的由总务处安排维修、更换。
5.学校如需添置、更换设备用品,首先由各部门报书面计划到总务处,再由财产管理小组结合仓库库存情况做好计划安排.
6.更换各种物品时必须先将旧物上交,管理员本着节约的原则,能用则用,能修则修,争取做到财产潜能的最大利用。
7.添置采购各种财产物资,必须健全各项手续,保管员做到见物签字,货物必须先进库、入帐;再按计划、按标准发放,履行领发签字手续。
8.保管员定期对仓库进行盘存,做到心中有数,存货先用,杜绝重复购置和物资积压以及物资过期变质的浪费现象。
9.财产管理小组 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对校舍、各班、各处室财产进行全面检查,须维修和添置的假期必须做好计划,安排落实到位,对常用易耗性物资应略有库存以备急需,杜绝急用急买,急用滥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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