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8 07:07:2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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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xx-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 〔20xx〕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 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第十条 学分折算

  (一)接受面授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非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选修课学分24分。

  (三)参加境外培训15天以内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15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选修课学分24分;3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96分、选修课学分48分;6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144分、选修课学分72分;3个月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360分。

  (四)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五)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每个模块折算选修课学分6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折算为选修课学分24分。

  (六)参加学术会议

  1、国际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书面交流者,另加18分;大会发言者,另加24分);

  2、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书面交流者,另加9分;大会发言者,另加12分);

  3、省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9分(书面交流者,另加6分;大会发言者,另加9分);

  4、市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书面交流者,另加3分;大会发言者,另加6分)。

  (七)参与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和完成课题(项目)所经历年度(下同),前10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96分、90分、84分、78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

  2、省部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6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60分、54分、48分;

  3、市厅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48分、42分、36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36分、30分、24分;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

  2、发表论文(译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内部刊物: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九)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0分;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2、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42分;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分。

  (十)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分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在线继续教育学分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在线学习,根据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学分,由系统自动登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如需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增设培训课程的,须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后,核定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完成省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视作完成当年学分要求。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站(pro.learning.gov.cn)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组 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分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分申报主体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设立二级管理员,各单位(含继续教育基地)设立三级管理员。

  2、接受境外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 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等所获学分由各单位负责申报。各单位管理员在成果类学分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 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登分。学分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6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 30日。

  3、接受各种面授培训的学分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员在培训项目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面授培训实施方案等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 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由系统登分。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 学分运用

  第十六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为该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学分完成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时,作为必要条件。

  对于一个晋升周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委托报备制。

  市及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 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继续教育的目 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大型企业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需报市或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分配其管理帐号。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区、县(市)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实名注册后,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员注册、学分申报等操作。

  第二十条 二、三级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2

  1、医务人员准时上班,不能随意换班,上班时穿整洁的工作服,上班期间不准玩电脑,听音乐,少接打私人电话,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2、认真接待每一位就诊人员,接诊程序包括询问病情(病因、用药情况、有无药物过敏史)——诊断疾病(区分常见病与传染病)——开具处方(发热、腹泻病人做好详细病历记录)——发放药物(三查七对)——医嘱(服药时间、饮食注意、疾病卫生宣传)。

  3、医务人员值班期间应做好预防保健、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对诊疗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应处理到位,不能擅自推脱,对诊疗范围以外的疾病或急重症疾病应及时向正规医院转诊。

  4、医务人员对需要去医院治疗的`患病学生,应做好详细的登记如姓名、班级、发病病因、疾病诊断,医嘱、联系方式。同时告知其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

  5、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制度,加强传染病知识的学习,对发热、腹泻病人应进行传染病筛查,对疑似传染病,应送县卫生防疫站或市八医院确诊。任何个人不能瞒报或漏报。

  6、静脉给药应严格执行注射制度,以防发生医疗事故。对不在规定的输液时间和携带青霉素等皮试药物要求输液的患者应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

  7、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废物的处置制度,高压消毒制度,无菌操作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甘州区20xx年度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我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区考核委员会与我院共同负责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务人员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按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务人员做出考核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医务人员培训

  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院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上报区考核委员会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务人员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5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校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十、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6

  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自己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 .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7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加快实施科技兴队,人才强队战略,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职称津贴和技师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在岗在编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工勤类技师岗位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2)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并从事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见习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当年度专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条件

  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自评、实体推荐、专业

  考评的程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1、考核内容分为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从事本职工作的上岗情况等。

  (2)“业务技能”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务工作能力提高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情况;完成工作量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情况、反映专业技能水平的其它情况等。

  (3)“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取得新的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情况;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受到各种奖励情况等。

  2、考核基本条件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在自己从事的工作领域独挡一面,能正确协调处理各种关系,群众威信高。

  ②对本岗位职责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扎实;能不断提出对本岗位工作卓有成效的见解;能掌握和运用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能很好地掌握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④有技术革新、科技成果等;积极发表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积极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不低于两项。

  (2)良好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能较好地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对本岗位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扎实;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能胜任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④按规定完成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等;能够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科技成果不低于一项。 (3)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能按照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工作扎实,能操作使用计算机。

  ③胜任本职工作,能按要求完成工作量,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

  (4)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热情。

  ②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不足,工作不扎实。

  ③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知识不熟练,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3、考核具体条件

  各实体部门可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及基本条件,结合本部门、本专业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考核比例推荐相关人员。

  三、考核程序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交所在实体。

  (2)各实体根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等,每年负责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进行专项考核,在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分别按照10%、40%、50%的比例要求,评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人员。确有达不到合格等次条件的人员,可评出适当比例的“不合格”等次人员。实体写出推荐意见,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党群和人力资源部。

  (3)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将各实体推荐名单汇总后,经专业技

  术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交队行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最终结果。

  四、相关待遇

  (1)对在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执行津贴待遇,按照高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中级给予4000元、2200元、1500元;初级给予3000元、1000元、6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技师按照3000元、2000元、15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当年奖励金额存入单位人才奖励基金账户,5年后连本带息全额发放,局内部调动人员调出后当月发放基金账户内余额,个人自动辞职人员不发放专项奖励。

  (2)加强由我队和省局统一招聘的全日制毕业生的见习期考核,并对见习期的应届毕业生发放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享受2400元/年,大专学历人员享受1800元/年,期限为一年。中途辞职或因考核不合格未转正人员不享受见习期补贴。

  (3)单位内部变动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参加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终止考核,待取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再参加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足一年的,专项奖励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再享受专项奖励。 (4)参加专项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停发职称津贴,野外增

  发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参加考核的单位内聘专业技术人员和处在管理岗位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执行原职称津贴不变。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考核工作,队每年将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考核工作。专项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六、附则

  (1)我队现行有关人才工作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队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8

  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自己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

  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 .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9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xx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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