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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临时工管理办法
办公室临时工管理办法1
一、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
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
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
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
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
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
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
四、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
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
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
五、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
依据国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求职人员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信息表各栏,签字栏必须由求职人员本人签字。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一张粘贴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户籍人员交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将求职人员个人材料与科室意见(需写明被替代人姓名)上报人事处登记。经人事处备案后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临时工试用期结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用人建议。根据科室建议,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合同、保险、存折等事项。
5、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加临时工,特殊需要的岗位,各科室先交书面申请
报告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办公室推荐和提出意见,政工科考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职工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局。
7、被聘用的临时工交风险金200元,解聘合同时无经济责任者退还。
8、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须按照局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局内居住。
9、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0、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临时工在局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经鉴定部门确定,其医疗费和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20元,超支自负,但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4、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基础工资1/2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基础工资。生活补助费按确定增资的年月分段计算。
15、新办法出台,老办法自动废止。
办公室临时工管理办法2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临时工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临时工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校长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临时工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并商谈合同。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临时工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对临时工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每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上报效益工资发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临时工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效益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临时工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临时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一)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临时工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肝功能检查证明,如被聘用,则检查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临时工工资构成为两部分,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工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适当加班津贴。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须交
履约押金人民币叁佰元,签订合同时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临时工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六、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不执行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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