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0 08:05:34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用9篇)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1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七款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洪沟等水体的保洁,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建设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公共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重点地段应当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十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四、将本办法中"市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城市建成区"。

  本决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2

  一、考核标准

  实行百分考核制:1、道路清扫保洁30分,做到“四净、四无”。四净:路面清扫保洁干净、路肩边坡整修干净、边沟整理干净、绿化带整洁干净;四无:路面、路肩、边沟、边坡、绿化带无生活垃圾、无建筑垃圾、无杂草纸屑、无有色塑料袋。2、村内清扫保洁46分,做到“五有、八无、一整洁”。五有5分:有机构、有队伍、有设施、有经费、有制度;八无35分:村内街巷无建筑、生活垃圾、无瓜果皮核、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写乱划、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残墙断壁;一整洁6分:闲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整齐。3、制度公示14分。村卫生公约上墙,卫生责任区划分上墙,垃圾清运制度上墙,垃圾池管理制度上墙,监督管理人员职责上墙,填埋场管理制度上墙,保洁员工资待遇上墙公示。4、例会制度10分。每月25日为例会日,参加例会时带本月巡查工作记录汇报上月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不参加例会不得分。

  二、绩效挂钩制度

  管理人员每月暂定基本工资100元,奖励工资根据百分考核得分情况分四档领取奖励工资,即90分以上为A类100元,80分以上为B类80元,70分以上为C类60元,60分以下只领取基本工资,连续三个月被评为C类的解聘该管理员。

  三、检查考核制度

  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实行月抽查考核制度,每月抽查全乡三分之一路段,抽查三分之一村,抽查中管理员不在岗一次扣1分,保洁员不在岗一次扣管理员2分。

  四、请销假制度

  请假三日以内向乡党委、政府请假,三日以上分别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乡村清洁管理中心领导请假。

  以上制度,望各村管理员自觉遵守,确保公路、乡村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3

  为了美化校园,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桐乡市教委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建立管理领导小组

  (二)建立环境卫生检查组。(三项竞赛检查组可作为环境卫生检查组)

  (三)建立卫生包干责任区将学校划分成若干责任区,责任到班,落实到人。

  (四)卫生标准

  1、校园内地面无纸屑、烟蒂、瓜皮果壳、泥块等垃圾。

  2、校门外地面无纸屑、烟蒂、瓜皮果壳、泥块等垃圾。

  3、草坪内无垃圾。

  4、楼梯、走廊及各室地面无灰尘。

  5、墙壁、门窗、栏杆、各种物件无污迹、垃圾、灰尘。

  6、各室物件安放有序,整洁,美观。

  7、厕所干净,无较强臭味,水槽、开水桶干净无异物。

  8、食堂内外干净整洁。

  9、自行车停放整齐。

  10、教室抽屉干净,清洁工具干净,卫生角整洁,装贴科学有序。

  11、办公室内地面干净,桌面无灰尘,物件安放有序、整洁,装贴整齐。

  (五)措施

  1、坚持综合治理,意识为先,树立“讲究卫生光荣、不爱卫生可耻”的风气。

  2、各责任区要划分更小的`责任包干区,做到人人有责。

  3、充分发挥检查小组的作用。检查小组负责检查记分、表扬批评、教育督促、公布扣分情况等。

  (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4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增加员工的文明意识,树立公司的形象,为客户和员工创造一个清洁、舒适、优雅的工作环境,建立起良好的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室内各种物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长期不用的`物品及时交所属部门入库保存,不得存放办公室内。

  2.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举止文明,不准随地吐痰,倒茶根、污水,保持室内清洁,不准乱扔废纸、杂物、烟头,保持地面清洁、无污渍。室内卫生杂物、废纸不准堆放地面,及时放置纸篓内,由各自负责清理。

  3.办公桌台面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台面不得堆放大量资料、报纸等,更不准将文件、资料、报纸等堆放在窗台板面。

  4.不准往门外、窗外、楼道内扔杂物。

  5.勤俭节约,不准浪费笔、墨、纸等办公用品,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饮水机、照明灯、空调,电扇等用电设备。

  6.工作区域禁止抽烟。

  二、楼道及走廊环境卫生管理

  1.讲究卫生、举止文明,楼道内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烟头、杂物。

  2.除按规定放置的物品外,不准堆设其他任何物品,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准在墙壁及地面上乱涂乱画,不准用脏物污染墙壁。

  3.各部门不用的物品,不准堆放于楼道内或卫生间内,应及时处理或交仓库入库存放。

  三、其他方面管理

  1.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个人贵重物品,若发生丢失,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

  2.为保证空调开放效果、供暖效果和防止风沙侵入室内,不得随意打开窗户,以节约能源,保持卫生。

  3.会议室的管理,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室的保洁和组织安排。会议室的使用由总经办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提前通知总经办准备会议室。

  4.每月未下班前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大扫除,彻底清除各部位垃圾污垢,有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5.轮值人员定于每个工作日的下午下班后统一打扫,其他时段要做到及时处理,随时保持公司各部位的整洁。

  四、检查与处罚

  由总经办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部门经理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内。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七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执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洪沟等水体的保洁,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负责人清扫干净,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建设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垃圾源。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公共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重点地段应当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缴清洁费的2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6

  (一)个人卫生标准

  1、身体卫生

  餐饮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他们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和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提高食品卫生知识,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对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有重要意义。

  2、服务眼的着装卫生

  餐厅服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对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和熨烫,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卫生。男服务员西裤的长度要适中,上衣平整清洁,钮扣齐全,衬衣要勤洗勤换,保证领子袖口无污渍。领带扎结规范,长度适当,左胸前宜佩戴胸卡,胸卡字迹清晰,脚穿指定的皮鞋,鞋面清洁光亮。女服务员着装应大方得体,工作服的上衣应大小和身,裙子应长短适宜,清洁平整,整体上给人一种和谐的美感。

  3、服务员的仪态卫生

  男服务员发型标准,光亮无头皮屑,发角不过耳,后部过颈,不留长鬓角和胡须,脸孔洁净。牙齿清洁,口腔清新。指甲长剪,保持清洁。精神饱满,态度热情,富有朝气。女服务员着淡妆上岗,不上浓妆;上班不戴戒指、手镯、耳环、项链等有可能影响卫生质量和服务操作的饰物;指甲不可过长,不涂有色指甲油,留指定的发型。

  (二)加强卫生教育,提高对饮食卫生重要性的认识

  饭店餐厅的管理干部和卫生防疫人员,要定期向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个人卫生与饮食品质的密切关系,自觉按卫生条例制度办事,并向其传授饮食营养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搞好卫生的`技能。

  (三)建立必要的卫生奖惩制度

  餐饮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卫生奖惩条例,对认真执行饮食卫生给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对违反食品法、食品卫生条例、规定和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惩罚;对屡教不改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的有关人员和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日常学习《食品营养与卫生》,并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等多本书籍,使我明确了作为饭店的餐饮部经理,应适当教育服务员,使他们懂得饮食业的质量水平。应自始至终无论何时都坚持饭店的质量标准,经理的职责就是为每一种产品确定质量标准。不用品尝,只需看形状、色调和纹理、温度等就可以对食品的质量做出判断。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镇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爱护公共卫生,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

  第四条

  在我镇内,禁止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在镇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在行道树上晾晒拖把。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废弃物。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三)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四)在街面道路上、公共场地清洗车辆。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五)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六)践踏公共绿地,攀爬树木。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七)在公园、绿化区域内或街道上放养家禽、宠物、家畜等家养动物。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八)在临街外廊堆放物品。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坏、占用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私自在公园内乱修树枝和采摘花果。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环卫、夜景照明等公共设施。责令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我镇临街单位和商铺应严格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已获得批准悬挂的标牌应当保持美观完整,用语文明、文字规范;我镇公民和临街商铺不得占道娱乐、占道经营、占道作业。违者责令限期整改,达到镇容整体规划要求;限期不予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强制整改;对强制整改仍不予以理会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地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对有毒、有害、医疗等专业化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化处理。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应当自己设置至少一个垃圾容器,保持店外干净整洁,不得影响镇容。违反以上规定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七条

  在我镇街道内进行建设或拆迁工程,施工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到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渣土和建筑垃圾堆放计划,经核准后在指定地点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并缴纳处置费和押金,如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及时提交相关计划、缴纳处置费和押金的`,责令限期提交、缴纳;乱堆乱放建筑材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经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验收合格,方能离开现场,退还押金;否则,将没收押金。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造成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过往八街街道的货车必须加盖防护工具,不得让车上的矿石、泥土等洒落在街道路面上,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凡在我镇道路、广场及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违反规定造成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我镇乱贴、乱写各类小广告。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移动公共设施。如因集镇建设确需拆除和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提出还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纳还建资金,由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负责建设。违者按原建设投资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禁止乱砍乱修行道树。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损伤甚至死亡的,责令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我镇居民应珍惜和爱护集镇上的古树、名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毁。如因私建、乱建,有意造成古树、名树损伤甚至死亡的,依照树木的现时评估价值,责令其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八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9

  餐厅是客人用餐的场所,餐厅的卫生状况是客人感受餐饮卫生的重要窗口,其留给客人的印象,对于客人形成餐饮消费的认可度和重程度至关重要。

  一、 餐厅的环境卫生在酒店服务中的意义

  人们的食欲往往受进食环境的食品色、香、味、形等感官性质的影响,如果就餐环境清洁卫生,食品的色、香、味、形好,会增强用餐者的食欲和就餐的情绪,满足人们饮食及相关的心理需求。餐厅是客人就餐的场所,其装饰、设施的清洁程度和维修状况对于食品经营的卫生管理和饭店的整体形象都至关重要,因为顾客对饭店的全部体验就在餐厅,他们对于餐桌、座椅、地面的清洁有时是很挑剔的,这些往往在顾客心中会留下第一印象,这些地方每次开餐之前和结束后都需要仔细的清洁。餐厅的布置应根据餐厅的大小、墙壁的面积、可布置得优美典雅,或清新悦目,有条件的情况还可以摆上鲜花来使人心情愉悦,并且要准备进餐人洗手及衣挂等设备。餐厅日常卫生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格化、责任化。

  二、 餐厅的服务业务特色

  1、服务员的洗手卫生要求

  餐厅服务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它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被污染的双手的活动(如执行清洁任务)后。

  2、餐厅摆台卫生要求

  台面是筵席的构成要素,摆台卫生是筵席卫生的重要内容,而餐饮器具的卫生是摆台卫生的基础。正式摆台前,首先必须对所用的餐饮器具进行必要的卫生检查,托盘、桌面必须干净,台布、餐巾必须清洁,不得有破损现象,餐具、酒具要求经过清洗消毒处理。服务员在摆台前必须清洗双手,保证双手的清洁卫生。

  摆台要求规范快捷,餐具、酒具应用托盘托拿,不允许用手直接抓拿,更不允许将手指伸入杯碗内夹拿,以防止手印留在器具内侧,从而影响餐饮器具的美观和卫生。餐巾应折花放入杯中或折叠整齐放于碟子上,并摆列整齐,不得弄脏。所配备的餐巾纸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只能一次性使用。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须摆设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证进食的卫生。

  摆台完毕后,应再次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察看桌面、台布及餐具器皿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更换,以保证台面的卫生质量。

  3、餐前服务卫生要求

  进餐前,当客人到齐后,服务员应给每位客人送上一条餐巾。递送餐巾是接待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餐前服务卫生必不可少的内容。所送餐巾要用盘具盛装,递送时用餐钳夹取。客人可用餐巾清洁手、脸,以保持手、脸的卫生,如果是洒有香水的餐巾,还可以起到提神醒脑,消困解乏的作用。餐巾多用质地柔软的全棉小方巾,冬季使用清洁消毒后的湿热餐巾,还可温手去寒;夏季使用清洗消毒后的湿凉餐巾,还可降温去暑。

  如有客人吸烟,还应及时递送烟灰缸。烟灰缸应清洁干净,清理时应将烟灰倒入安全的指定处,即防烟灰飘散,又防烟灰火燃。

  筵席饮料和酒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餐厅不得出售变质的饮料和酒水。我国有“无酒不成席”之说,酒被认为是“胜利的象征、友谊的标志、忧愤的寄托、喜悦的乐章”。服务员应提醒客人注意饮酒卫生,如饮酒应适量,最好饮用果酒和啤酒,白酒不宜饮用高度就,以中、低度酒为宜,且以少饮为佳;宴席间不宜劝酒,更不宜闹酒和灌酒,提倡改变“密沽斗酒皆终宴”的嗜酒之风。

  4、上菜服务卫生要求

  上菜应用托盘,托盘必须干净卫生,热菜菜盘不能置于凉菜菜盘之上。不允许不用托盘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盘和汤碗。最好于每道菜肴上加上符合卫生要求的盖子,以避免菜肴在上菜过程中受到污染,而且还对菜肴具有一定的保温作用。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碗口内侧,更不得接触菜肴及汤汁。餐饮具有裂纹或裂口时,不宜继续在餐厅中使用。

  上菜时不允许对着菜肴大声说话,绝不允许对着菜肴咳嗽或打喷嚏,以防止口腔、呼吸道飞沫对菜肴的污染。上菜时要轻声向客人打招呼,并于客人左侧上菜,以防止汤汁渐出烫伤客人,或洒在客人身上弄脏衣物。向客人介绍菜肴时,应先将菜肴放于餐桌上适当位置后,后退一步,上身稍微前倾,轻声向客人介绍所上菜点的'菜名及特色,必要时还应介绍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一边上菜,一边对着餐桌上的菜点说话。

  分菜时,应使用分菜工具,或给客人配备分菜工具,以避免手与食物不必要的接触。服务员给客人分菜时,应于客人左侧进行,要求熟练细致,以防止菜汤、菜渣溅到客人身上。

  当盘内和碗中的菜肴吃完后,菜盘和汤碗应及时撤下,及时送餐具洗涤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5、餐间服务卫生要求

  菜肴中如有虾、蟹等需用手抓得食物,上菜前必须向送餐巾,当客人清洁双手后,在上菜肴,以保证进食卫生。

  餐间服务卫生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勤换食碟。根据筵席情况,整个进餐期间,一般要求食碟应更换1次--2次以上。当食碟尚未完全装满时,就应及时更换。

  席间如有客人吸烟,应配备干净的烟灰缸。在客人吸烟时,可向烟灰缸内滴点水,以防止烟灰在空调打开时飞起而污染餐桌上的食品。每餐次烟灰缸应更换1次以上。

  服务员给客人斟酒、斟茶时,瓶口不宜触及杯口,仪态应自然优雅,不滴不洒,以八成满为宜。酒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斟酒之前需用清洁布巾将瓶口及瓶身擦净。斟啤酒时泡沫较多,应注意把握好斟酒的速度。如失误碰翻酒杯或茶杯时,应迅速铺上餐巾,将桌面上的酒、水吸干。斟酒、斟茶取杯时,应注意握杯的位置,不要再杯口边缘留下指纹。

  餐厅服务应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加强中餐筵席的筷勺使用卫生不能失去筵席聚餐式、规格化和社交性的本质特征。注意增设公勺,利用公共勺匙分舀汤羹,即可解决一人独勺所带来的宴饮卫生问题;酌情增设公筷,或实行双筷制,即先用公筷分食,或先用取食筷取食,而后各自用进食筷进食,即可避免一人单筷所产生的宴饮卫生问题。筷子和勺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禁止同一筷子和勺匙多次或多人进食用,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6、餐后服务卫生要求

  餐后应向客人在送一次餐巾,共客人用来擦脸擦手,清洁面上及手上的油污,使客人保持清洁的仪容。餐巾每次使用后应在次清洗、消毒和保洁,禁止一条餐巾对次或多人使用,以防疾病传播。当客人餐毕离席时,服务员应主动拉椅送客,取递衣物,而后及时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卫生。

  三、餐厅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保持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 保证餐厅内餐具洗刷设施及流小洗手设施运行良好,水量充足.

  3、每餐后及时采用湿式清扫法,迅速清扫餐厅内卫生.

  4、保持餐桌及各台面清洁,无污垢.

  5、各下水口一定通畅,并有鼠隔网.

  6、定期进行室内空气消毒.

  7、夏秋季保证餐厅内蝇的密度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

  8、及时将餐厅内产生的垃圾装入密闭的容器内倒掉.

  9、粗加工工作人员应严格原料的验收制度,加强感官性状检查, 不加工腐烂,变质,超期原料.

  10、严格按要求将清洗后的肉类(水产),蔬菜(水果)类原料分类存 放在有标记的容器内.

  11、蔬菜应先挑后洗,必须达到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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