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6 18:15:15 晓凤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1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员管理办法,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 2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校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十、待遇:

  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 3

  第一条依据为使本公司聘约人员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聘用范围本公司从业人员依“从业人员退休办法”退休或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以聘约方式聘用人员时,得由聘用部门详陈理由,并拟定每月薪津,呈总经理核准以聘任书聘用,并将聘任书副本及聘约人员资料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工作报酬聘约人员概不列入本公司编制,除不参加互助、福利委员会及退职酬劳金分配外;服务满当年度者,年终奖金发给二个月(服务不满当年度者,依当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给),“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津贴、效率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管理聘约人员的考勤、出差、保险及管理,依约定或比照编制内从业人员办理。

  第五条终止受聘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受聘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聘用部门。于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终止受聘。

  第六条解聘聘约人员于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门应呈总经理核准后解聘。并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人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层管理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务,按年度确定和发放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高层管理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总水平。

  (五)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应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名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长情况,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建立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高层管理者个人出资和从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高层管理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高层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股东大会在年底时进行严格考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并兑现。

  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高层管理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高层管理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高层管理者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监事会、董事会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1个月内分别将管理者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划入专为高层管理者设立的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放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近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高层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加强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报公司高层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应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股东大会。相关数据由监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总经理和副总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高层管理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公司高层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层管理者,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

  人员管理办法 5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1.申请人向本部门领导和交工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的原因,兼职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间、工作部门等内容;

  2.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xx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xx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5.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6.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xx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xx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xx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人员管理办法 6

  一、总则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 7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人员管理办法 8

  为增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整体素质,根据桐梓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请假制度

  一、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临时外出,必须请假。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情况需请假的,须按规定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按事假程序审批,书面请假并经办公室负责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存档备查,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准请假。

  三、病假须以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医院证明为依据,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出具医院出具的证明。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办公室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

  2.请假半天由办公室责任人签字批准,请假一天由大队长签字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完善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在假毕后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4.请假人员在完善请假手续后,一律将请假条交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未完善请假手续及未将请假条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如实做好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出入境大队,考勤纳入出入境大队二级考核。

  六、公休假按桐梓县公安局民(辅)警公休制度执行。

  考勤制度

  一、干部职工必须按颁布的'休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否则为不按时上下班。

  二、干部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职工上下班主动签到,如果不签到又不说明理由的,按旷工处理。职工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地点和事由。

  三、干部职工均实行考勤制。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考核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职工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和核定年终达标奖的主要依据。

  五、办公室负责做好职工节假日加班、夜间值班的登记工作,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工作纪律

  一、坚决服从领导,听从领导安排。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履行职责,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四、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准迟到、早退、缺席,有事需向分管领导请假;手机一律关机或调为震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打、接手机。

  五、工作时间不得处理私事、接待亲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严禁玩游戏、下载电影、进行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衣着得体,干净整洁。进入工作岗位,不许穿拖鞋、异装;保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用品的整洁。

  七、不得无故串岗、聚众聊天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

  如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节轻微的,首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出现违纪行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联系其所在单位,严格按相关要求,取消其本年度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工资晋升等方面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工作制度及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 9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xx-20xx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xx〕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第十条学分折算

  (一)接受面授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非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选修课学分24分。

  (三)参加境外培训15天以内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15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选修课学分24分;3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96分、选修课学分48分;6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144分、选修课学分72分;3个月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360分。

  (四)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五)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每个模块折算选修课学分6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折算为选修课学分24分。

  (六)参加学术会议

  1、国际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书面交流者,另加18分;大会发言者,另加24分);

  2、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书面交流者,另加9分;大会发言者,另加12分);

  3、省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9分(书面交流者,另加6分;大会发言者,另加9分);

  4、市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书面交流者,另加3分;大会发言者,另加6分)。

  (七)参与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和完成课题(项目)所经历年度(下同),前10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96分、90分、84分、78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

  2、省部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6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60分、54分、48分;

  3、市厅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48分.42分.36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36分.30分.24分;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

  2、发表论文(译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内部刊物: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九)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0分;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2、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42分;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分。

  (十)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分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在线继续教育学分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在线学习,根据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学分,由系统自动登分。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如需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增设培训课程的,须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后,核定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完成省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视作完成当年学分要求。

  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站(pro.learning.gov.cn)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分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分申报主体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设立二级管理员,各单位(含继续教育基地)设立三级管理员。

  2、接受境外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等所获学分由各单位负责申报。各单位管理员在成果类学分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登分。学分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6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3、接受各种面授培训的学分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员在培训项目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面授培训实施方案等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由系统登分。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学分运用

  第十六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为该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学分完成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时,作为必要条件。

  对于一个晋升周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委托报备制。

  市及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大型企业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需报市或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分配其管理帐号。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区、县(市)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实名注册后,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员注册、学分申报等操作。

  第二十条二、三级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 10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 11

  为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营业员的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营业前台服务质量,提高营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邮政储蓄营业员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考核(70分)

  (一)服务规范(20分)

  1、未能正确佩带工号牌、头饰、领结,按规定穿统一工作装或没有淡妆上岗的每次扣2分。

  2、未保持个人台席整齐、清洁、卫生等,离开台席或微机故障时没有出示相应告知牌的每次扣1分。

  3、未能保持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未正确使用标准的身体语言,每次扣1分。

  4、未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生产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没有定制定位,摆放有序;工作柜台、各类电脑、设备未保持外观整洁、放置恰当者每次扣2分。

  5、拒接办公电话,电话响铃6声内未提机者,每次扣2分。

  6、台席上无客户时没有做到面带微笑,站迎服务,客户临近台席前1米处没有主动招呼的(“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每次扣2分。

  7、办理业务时,没有做到四声服务的(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唱收唱找声,走有送声”),每次扣2分;每月超过5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8、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做到“接一问二招呼三”,每次扣2分。

  9、未运用“十字用语”的(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每次扣1分。

  10、与客户钱物交接时未轻拿轻放、双手递送的,每次扣2分。

  11、在营业现场化妆、梳头、吃东西等,每次扣5分,每月超过3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2、上班时间聊天、接打私人电话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3分(除与上班迟到时间等同扣除外,该项同时重复考核),每月超过5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3、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未按照业务规定办理的,每次扣2分;造成客户申告的,视情每次扣5-20分。

  (二)服务态度(30分)

  1、接待顾客时没有热情主动,做到微笑与细心聆听,对客户的咨询表现出态度冷淡,不耐心、搪塞、敷衍客户的(应该以友善亲切的态度解答客户的询问,回答时与客户保持眼神接触),每次扣2分。

  2、未能主动热情的为客户介绍新业务,推诿客户的,每次扣3分。

  3、服务时未实行“先外后里”的原则的(即先满足本单位外客户的服务需求,后满足其他各级别服务人员的协助服务需求),每次扣1分。

  4、未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以任何借口推诿客户的每次扣10-20分,每月二次以上者,班组警告;每月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评资格,并作为重点考核对象或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5、下班时若未办理完客户的业务应继续将业务办理完毕,推诿、拒办业务的,每次扣10-20分。

  (三)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20分)

  1、业务不熟悉,对于客户咨询未按统一口径回复的,每次扣2分;造成误导的每次扣3-5分;由此引起客户投诉的,每次扣10-20分。

  2、对于一般性问题,并且值班长已经指教过的问题,第三次起仍不能独立处理,每次扣2分。

  3、对到营业前台办理销户的客户,未予挽留;对竞争对手的客户咨询,未主动推介相关业务并劝转的,每次扣3分。

  4、客户手续不完整,未正确引导和解释的,每次扣3分。

  5、交接班时没有做到有序交接,未能正确引导客户转其它台席办理业务,每次扣2分;发现提前暂停营业的每次扣5分。

  6、粗心大意,出现工单或交接班本填写差错,每次扣2分。

  7、发现他人受理或解答业务错误,主动帮助纠正并达到效果的每次加3分。

  8、及时有效地对重大服务瑕疵进行补救,挽回企业影响的,经核实每次加10-20分。

  二、工作纪律(30分)

  (一)上班时间考核以提早15分钟上班时间为准。迟到5分钟以内,扣2分/次;迟到10分钟以内,5分/次,每增加5分钟加扣2分。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1个班次处理,扣20分,经班组通知,仍未到岗的,加扣10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处理,两次以上报上级处理。

  (二)全月迟到5次以上加扣5分;全月连续2次以上迟到30分钟以上者,纪律考核不得分;情节严重者,可按待岗处理(早退、开会迟到、无故缺席、溜岗、串岗、打私人电话等时间,与上班迟到时间等同处理)。

  (三)请假考核

  1、病事假考核

  ⑴病假、事假0.5天,扣2分。

  ⑵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事假需补足相应班务,补班时间由班组统筹安排。

  ⑶全月累计请假天数病假超过7天、事假超过5天取消当月考评资格。法定假期按企业规定执行。

  2、请假手续

  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直接向班长(值班长)请假。⑵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由班长签字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班考核

  1、未经班长或值班长允许私自调班者,每次扣10分;调班超过3次(不包括3次)以上者,从超过规定调班次数的第4次起,每次加扣5分;私自调班2次以上者,不参加当月考核。

  2、调班须有调班申请一式两份,由申请调班及替班的人签字,班长(值班长)同意签字,方允许调班。还班时间也应交班长(值班长留底备档)。

  3、调班、还班期间,替班或还班人的所有工作行为,均应由本人负责。

  (五)不服从班长、值班长有理由指挥、调度,如不参加临时性工作需要的加班等每次扣10-20分。

  (六)请假、轮休时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因无法联系对工作造成影响以及因此影响应急排班等工作,扣10-20分/次。

  (七)工作外时间离开工作所在地(包括到区乡),须事先向班长或值班长汇报(设班长的营业厅应向班长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5分;对工作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三、额外奖励及加、扣分项

  1、加分

  ⑴积极参与班组管理,协助完成代发工资上帐、班组基础资料、经营服务工作等资料的建立和补充等予以2-5分/月奖励。

  ⑵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查明属实的每次加5-10分;受到市级媒体或市局表扬的责任人每次加20分,值班长加10分;受到省级媒体或省局表扬责任人每次加30分,值班长加20分。

  2、扣分

  (1)因服务态度或工作失误引起客户投诉(包括现场投诉至班长或市局及11185),经查实每次扣20分;产生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者扣80分;直至取消全月考评或报上级部门处理。

  (2)因业务差错等原因,每次扣10分;造成客户申告的,不参加本月考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3)未积极协助营业班长(值班长)建立健全基础管理相应资料,按每缺一项班组成员每人扣5分,有建立但内容简单或不规范的,班组成员每人扣2分(本项由市局组织自查、考评)。

  (4)市局邮储服务质检组对班组服务工作进行每周定期巡查、明查暗访,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在《值班长工作日记》进行登记,按上述条款扣分;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值班长未及时制止其行为并登记的,每次2-4分;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值班长未登记的,每次扣10-20分;值班长当月能认真履职、如实登记的`加5分。

  (5)营业人员受到社会媒体的批评或客户登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扣责任人50分,情节严重报上级部门处理,同时值班长扣10-20分。

  四、考核办法实施及其他

  营业人员考核办法由班长负责营业员的月考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一)考核办法实施

  1、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纪律及加扣分考核。由值班长和班长每日对营业员服务规范、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工作纪律等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填写《值班长工作日记》,便于统计考核。值班长日常工作受班长和市局服务质检组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其履职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2、值班长做到每周一公布(公布时间:每周一),每月一统计。即每周公布上周考评扣分情况;每月根据考评扣分情况,统计相应得分,填写《营业人员日常工作考核记录表》报客户服务中心。

  3、每月考核结果经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储汇股审批,务必于次月5日前报计财部核发工资奖金。逾期未报,影响工资奖金按时发放,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对营业人员的加/扣分应作具体说明,否则该月评分无效。

  (二)对营业人员的考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营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纪律、每月业务成绩、营业人员月考评表等必须留底备查。客户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纳入营业管理绩效考核。没有记录或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成绩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营业人员考核评定

  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人员按当月考评得分进行考核评定。当月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月度服务之星,在服务之星公布栏上及时更新;当月得分在95分以下的按每分5元扣罚当月生产奖金,扣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每季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员和值班长按本季度考核平均得分进行评定,季度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季度服务之星,奖励100元;季度得分在75分以下的进行待岗再培训处理;获得季度服务之星的营业人员将推荐参加市局服务之星的评比。

  客户服务中心将每月、每季考核结果提交储汇股审核后,通知计财部列入营业人员生产奖金考核。营业人员每月考评成绩将作为全年绩效考评、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邮储专柜营业人员当月服务考核平均得分作为该所每月服务考核得分,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得分排名第一的专柜授予“服务之星邮储专柜”流动红旗。邮储专柜每月评比成绩将作为全年集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邮储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5分;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10-20分。

  人员管理办法 12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xx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 13

  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第二条: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第三条: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第五条: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第七条: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人员管理办法 14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xx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人员管理办法 15

  为规范进修人员(医师、医技人员)管理,保证进修人员学习质量,特制订《湖南省儿童医院进修人员管理办法》。

  一、申请程序与条件

  申请进修人员在湖南省儿童医院网站下载“湖南省儿童医院进修医师申请表”,填写后交医务部,医务部按择优原则和医院容纳能力按序接收,并寄发“进修报到通知书”。

  1、申请进修人员条件:

  资格审核:进修医师须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齐全),医技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任职资格。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助理医师执业证和未取得资格证书者来院进修,参照实习人员管理,不单独值班和单独管理病人。工作年限: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儿科专业工作2年以上。专科以上学历临床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儿科专业工作3年以上。对我院临床指导或网点医院申请进修的医务人员,其工作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2、免费接收条件:

  湖南省内来我院进修内科、外科、ICU、新生儿科、康复中心和五官科的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进修人员免收进修费。湖南省内来我院进修儿保科的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进修人员,先按标准缴纳进修费,待进修合格领取结业证时退还所收进修费。

  二、进修专业与期限

  (一)普通儿科进修:1年

  内科:血液内科、肾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内科、神经内科、急诊综合病房、肝病中心、感染科。每科进修时间不少于二个月。

  外科:普外科、新生儿外科、泌尿外科、骨科、胸外科。每科进修时间不少于二个月。

  (二)专科进修:半年

  ICU、新生儿科、康复中心、麻醉手术科、儿保科、五官科、医技科室。

  三、报到要求:

  进修人员持“进修报到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严格按“进修报到通知书”日期来我院医务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未按时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医院不予安排进修。

  1、费用缴纳

  进修半年收取进修费1120元;一年收取进修费2000元。资料费210元,服装费(二套冬装,二套夏装)220元。除儿内科、康复中心、儿保科外其他科室半年收取贵重仪器费600元,一年1200元。

  2、住宿生活费用自理。

  四、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医院内部人员进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

  制度。

  根据技术水平情况经科主任审查并请示医务部批准后,给予处方权,可单独处理病人。

  进修期间不能随意转科、提前或延长进修时间,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由原单位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征得进修科室及医务部同意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以上情况进修费一律不退,不作鉴定,不发给结业证书。

  在进修期间进修人员接受医务部和科室的双重管理。对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疗纠纷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选送单位或本人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和科室,不得随意增加科目。确实需要调整者,应有选送单位公函,经医务部与科室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进修期间无探亲假、寒暑假、节日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由原单位开出书面证明(家属来电来信无效),提出请假原因及时间,再由进修医师本人写出请假申请,交所属科室科主任签字,医务部审批同意后,持请假单到所在科室请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院,并按时消假。未按请假手续离院超过1天,按自动退学处理,进修费不退且不办理结业证。进修1年者事假不超过1个月,进修半年者不超过半个月,请事假者需延长进修时间。

  进修人员病休,由我院保健科医师开出病假证明,病假一次不超过1周。若累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退回原单位,不保留进修名额,进修费不退且不办理结业证。

  五、业务学习

  所有进修医师均进行学分制管理:参加医务部组织的专业知识授课每次计2学分;参加全院组织的.疑难病例讨论每次计2分;参加科内业务学习每次计1学分;参加科内危重疑难病例讨论每次计1学分;以上均有原始笔记可查。

  六、结业管理

  1、进修结束前,到医务部领取鉴定表,本人先填好自我鉴定,交所在科室鉴定盖章后(医务部保存一份复印件)并到相关科室办理离院手续。

  2、进修期间未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进修期满,业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且学分修满20分以上者准予结业,由医务部签发结业证书。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由科教科颁发Ⅰ类学分证书。

  进修结束以后,结业证书及鉴定表由医务部寄到选送单位。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员管理办法 16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加快实施科技兴队,人才强队战略,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职称津贴和技师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在岗在编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工勤类技师岗位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2)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并从事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见习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当年度专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条件

  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自评、实体推荐、专业考评的程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1、考核内容分为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从事本职工作的上岗情况等。

  (2)“业务技能”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务工作能力提高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情况;完成工作量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情况、反映专业技能水平的其它情况等。

  (3)“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取得新的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情况;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受到各种奖励情况等。

  2、考核基本条件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在自己从事的工作领域独挡一面,能正确协调处理各种关系,群众威信高。

  ②对本岗位职责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扎实;能不断提出对本岗位工作卓有成效的见解;能掌握和运用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能很好地掌握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④有技术革新、科技成果等;积极发表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积极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不低于两项。

  (2)良好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能较好地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对本岗位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扎实;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能胜任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④按规定完成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等;能够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科技成果不低于一项。

  (3)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能按照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工作扎实,能操作使用计算机。

  ③胜任本职工作,能按要求完成工作量,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

  (4)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热情。

  ②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不足,工作不扎实。

  ③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知识不熟练,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3、考核具体条件

  各实体部门可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及基本条件,结合本部门、本专业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考核比例推荐相关人员。

  三、考核程序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交所在实体。

  (2)各实体根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等,每年负责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进行专项考核,在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分别按照10%、40%、50%的比例要求,评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人员。确有达不到合格等次条件的人员,可评出适当比例的“不合格”等次人员。实体写出推荐意见,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党群和人力资源部。

  (3)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将各实体推荐名单汇总后,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交队行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最终结果。

  四、相关待遇

  (1)对在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执行津贴待遇,按照高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中级给予4000元、2200元、1500元;初级给予3000元、1000元、6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技师按照3000元.2000元、15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当年奖励金额存入单位人才奖励基金账户,5年后连本带息全额发放,局内部调动人员调出后当月发放基金账户内余额,个人自动辞职人员不发放专项奖励。

  (2)加强由我队和省局统一招聘的全日制毕业生的见习期考核,并对见习期的应届毕业生发放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享受2400元/年,大专学历人员享受1800元/年,期限为一年。中途辞职或因考核不合格未转正人员不享受见习期补贴。

  (3)单位内部变动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参加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终止考核,待取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再参加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足一年的,专项奖励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再享受专项奖励。

  (4)参加专项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停发职称津贴,野外增发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参加考核的单位内聘专业技术人员和处在管理岗位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执行原职称津贴不变。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考核工作,队每年将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考核工作。专项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六、附则

  (1)我队现行有关人才工作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队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 17

  1、热爱护理专业,安心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举止稳重、仪表端庄;

  3、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4、严格遵守医院护理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5、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医、护、工分工明确,严格按各班工作标准要求完成工作;

  6、建立良好的医护患关系,做好病人及家属的健康宣教;

  7、按照各级各层次护理人员职责要求,熟练掌握并严格按照内科护理常规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准确安全地完成临床护理工作;

  8、熟悉内科常见疾病诊疗原则、常见化疗药物的'用法及毒副反应的观察和护理;

  9、遵纪守法,服从科内工作安排,团结合作,需要临时调班要征得护长同意,不能私自调班;

  10、每位护士均要留下联系电话,以备科室临床护理工作查询,离开广州要报告护长;

  11、高级责任护士有指导初级责任护士工作及护理质控的责任和义务;

  12、主管护理师、护理师有协助护长管理病区及带教新入职护士、临床实习护生的责任和义务;

  13、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每人每年完成一篇文章。

  人员管理办法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 19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 20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公司经纪业务发展和转型的需要,规范营业部人员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年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营业部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一条营业部设营业部负责人(含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前台、后台等岗位。

  营业部前台岗位分为前台营销系列岗位和前台管理系列岗位。前台营销系列岗位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和证券经纪人;前台管理系列岗位人员包括营销总监和区域总监。客户经理分为首席客户经理、精英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见习客户经理。

  营业部后台设有运营总监(A模式)、服务总监(B模式)、柜台主管(B模式)、投资顾问、业务咨询经理、客户开销户经理、资金及柜台交易业务经理、期货IB开户经理、期货IB风控经理、综合行政人事管理经理等岗位。A、B两种模式的选择由营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向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后执行。

  营业部负责人是营业部前台、后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前台管理的具体执行人。

  营业部后台各岗位人员配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按需配人的原则,坚决防止并杜绝职责分工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根据业务需要一岗配置多人的要向经纪业务管理部申报,获得批准后办理。

  营业部前台岗位人员配置可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前台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营业部岗位设置图如下:

  第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岗位要求及职责

  1、岗位要求:首先取得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其次精通营业部业务和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无不良从业记录。

  2、营业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1)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制定营业部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2)完成公司下达的营业部年度经营指标;

  3)积极进行营销渠道的拓展和维护工作,包括客户经理和证券经纪人的招聘、培训、登记、解约工作的组织实施;

  4)依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营业部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证营业部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

  5)营业部重大、特殊事项及时上报,保证公司的指令在营业部的贯彻落实;

  6)协调营业部前、后台工作,遵守公司的财务、电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7)审定营业部前后台人员岗位、薪酬和劳动合同的续签,不断调整和优化营业部人力资源配置;组织员工培训;

  8)加强与外部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9)在公司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建议权、决定权和签字权;

  10)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营业部前、后台人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和主要职责,执行营业部前、后台相关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四条根据公司《合规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营业部应指定专人为本部门的合规督导员,具体管理营业部的合规事宜,对营业部负责人负责,并协助公司合规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督导员应由营业部运营总监或柜台主管担任。如发生由其他人员担任或变更合规督导员情形的,营业部应向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告,并经合规部确认。

  第三章营业部用工及招聘

  第五条营业部人员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签订不同的用工合同:

  1)《劳动合同书》:适用于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助理、前台管理系列岗位人员、前台各级别客户经理、后台定岗定编人员及个别特定岗位人员;合同签订期限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2)《劳务派遣合同》:适用于营业部从事服务、保障性工作内容的人员(例如保洁、保安等);

  3)《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适用于前台外部营销人员即证券经纪人,在营业部尚未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之前,暂不新增此类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适用于个别前台从事维护辅助工作的人员和个别特定后台辅助人员。原则上合同期限不超过半年。具体操作实施按照营业部前、后台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营业部应本着精干、高效、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严格控制成本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按照规程招聘员工。

  第七条营业部员工招聘工作应严格执行《中信证券营业部员工招聘工作指导办法》,招聘标准详见营业部前、后台管理相关办法。

  第八条营业部人员的岗位聘任工作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营业部负责人、电脑、财务等岗位以外人员由营业部报经纪业务管理部审批后自行聘任(其中高级及以下级别客户经理的聘任采取报备制),及时向经纪业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报备聘任结果,并注意保存完整的手续。

  第四章营业部人员薪酬

  第九条营业部员工实行的薪酬体系主要包括基础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奖励基金、年终奖金等部分。各类岗位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1、营业部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础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等组成。

  2、营业部前台管理系列岗位员工薪酬可分两种模式:有绩效工资的A类和无绩效工资B类。执行A类薪酬模式营业部,前台管理系列岗位薪酬包括基础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总经理奖励基金等。执行B类薪酬模式营业部,前台管理系列岗位的薪酬包括基础岗位工资和总经理奖励基金等。

  3、营业部前台客户经理薪酬主要由基础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

  4、上述第2.3款未涵盖的营业部其他前台人员参照营业部前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营业部后台员工薪酬主要由基础岗位工资、总经理奖励基金、年终奖金等组成。

  第十条营业部员工基础岗位工资体系。

  营业部负责人及其他岗位员工基础岗位工资分为1.2.3.4、5个等级,每个等级中又分档,具体标准和对应岗位区间见表一:《营业部员工基础岗位工资标准表》。

  第十一条员工基础岗位工资的确定和升降注:试用期工资参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台短期使用人员工资为对应岗位最低标准的80%。

  1、营业部总经理确定基础岗位工资时从5C标准起执行,营业部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确定基础岗位工资时执行5A标准。经纪业务管理部根据营业部年终利润完成情况及《中信证券营业部平衡计分卡》得分情况,制定营业部负责人的基础岗位工资调整方案,报人力资源部核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2、营业部前台员工按照其绩效考核结果或考核目标确定相应的基础岗位工资,具体实施按照营业部前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营业部后台员工在初次确定岗位工资时,原则上按照本岗位最低标准执行。

  4、营业部柜台员工(包括资金及柜台交易业务经理、客户开销户经理、期货IB开户经理、期货IB风控经理),根据《营业部柜台人员岗位工资考核办法》,连续两年考核成绩达到相应要求的,其岗位工资可上浮一级;投资顾问可根据《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及各营业部的考核细则考核定级;其他后台员工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岗位基础工资调整,由营业部参照《中信证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调整方案,报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5、营业部负责人及后台员工的基础岗位工资调整原则上不能跨档、跨级,应遵循逐档、逐级调整的原则。具体操作按照《中信证券营业部考核管理管理办法》和《中信证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营业部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计算及发放按照《中信证券营业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营业部前台员工的绩效工资的计算及发放,按照营业部前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营业部负责人及其他员工的年终奖金的计算及发放,按照《中信证券营业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营业部人员离职、辞退

  第十五条营业部人员若离职或辞退,应及时向公司报文。报文时要写明离职、辞职、退职原因及岗位信息,并附有离、辞、退职说明;按照权限经公司分管领导或经纪业务管理部领导审批后,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工作移交、办公设备交还、系统权限撤销等手续,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寄到公司盖章。各营业部要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中信证券公司员工离职规定流程”中有关离职管理权限、辞职及辞退申报审批流程等要求办理。

  第六章营业部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营业部人员考核按照《中信证券营业部考核管理办法》、及营业部前、后台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营业部人员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营业部人员违反公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公司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理: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经济处理、调离岗位、劝退、降职、免职、辞退等。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各项相关制度和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方面的管理,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办法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另:厨房帮工属于XX后勤服务使用的钟点工,协助厨房勤杂工做好餐后碗筷清洗工作,不属于XX临聘人员,每月由XX支付其钟点报酬600元。

  第十二条XX财务科每月按时将临聘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XX根据重庆市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聘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须遵守XX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不得参加我XX的岗位聘任,可参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且与XX聘用岗位相关的,视情况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适当上调。高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500元,中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300元,初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200元;通过自学取得重庆市人事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高级工工资每月上调300元,中级工工资每月上调200元,初级工工资每月上调100元。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可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XX,参加XX党支部、团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具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

  第六章劳务解除

  第二十条违反我XX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XX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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