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15篇
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状况良好;
(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相应的经济或者管理工作经验;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六)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步审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复核。经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必须由拟任职公司推荐。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五)推荐公司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六)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予以核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开推荐公司的,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聘任为董事长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载明,当法定代表人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职的,必须在决定公布前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示:
(一)公司或者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组织管理上出现重大隐患;
(三)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而认为确有必要时。
提示可以以谈话方式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提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每年度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拟离任时,董事会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中产生的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建立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记录应当作为今后审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各项业务资格的叁考。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可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一定时期内冷淡对待。
第四章罚 则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而在期货经纪公司任职的,责令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予以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上报;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期货经纪公司内受聘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除外)、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董事、监事必须在20xx年6月30日前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指人员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情形的,按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期货经纪公司设置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加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办法4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聘用原则
1、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
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临聘人员的待遇
1、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400550
2、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自20xx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办法5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人员管理办法6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校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十、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7
第一条 依据为使本公司聘约人员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聘用范围本公司从业人员依“从业人员退休办法”退休或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以聘约方式聘用人员时,得由聘用部门详陈理由,并拟定每月薪津,呈总经理核准以聘任书聘用,并将聘任书副本及聘约人员资料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工作报酬聘约人员概不列入本公司编制,除不参加互助、福利委员会及退职酬劳金分配外;服务满当年度者,年终奖金发给二个月(服务不满当年度者,依当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给),“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津贴、效率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 管理聘约人员的考勤、出差、保险及管理,依约定或比照编制内从业人员办理。
第五条 终止受聘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受聘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聘用部门。于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终止受聘。
第六条 解聘聘约人员于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门应呈总经理核准后解聘。并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人员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
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人员管理办法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办法10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人员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 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 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 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八条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
第九条 执行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拜访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 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四章 薪资与提成
第十一条 薪资构成及待遇
1、 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 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 薪资设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 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任务
1、 销售人员从受聘之日起至试用期结束期间,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务, 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为准),公司发给底薪工资,如无法完成月指标任务的,则以底薪的80%发放;
2、 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1)、第一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第一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 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第五章 实施与修正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人员管理办法12
川大人[20xx]2号 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
1. 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 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 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三、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选聘范围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审批及选聘程序
1. 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 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五、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 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聘用期限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七、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八、其它
人员管理办法13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14
我局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局“科技兴税”活动的主力军,是我局税收电子化工程中的建设者,同时也是我局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和保障。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好坏及每个技术人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局税收征管现代化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们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为了不断提高我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管理,全面促进我局计算机专业技术队伍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经市局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税务工作,乐意为税务事业献身。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素质,并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
3.在市局或基层分局长期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推广应用、维护、培训及软件开发工作。
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推广维护所在部门的各项税收管理软件、软件。
2.做好所在部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
3.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安全管理和维护。
4.做好所在部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5.负责对税收业务中的各种电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6.协助领导抓好本部门的计算机处理业务工作。
7.对本部门税务人员有计划的开展计算机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8.为本部门的领导进行税收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三、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要求:
1.认真钻研计算机理论知识,不断提供高业务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2.不断学习和掌握税收政策和税务理论,增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对税务部门工作的适应力。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中严谨务实,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使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服务基层、服务于广大纳税人。
5.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局、区局计算中心组织的各种专业理论学习和活动,按时参加市局计算机中心每月的工作例会。
6.各单位要将本部门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维护人员名单报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备案,未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上报市局计算机中心备案。未经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备案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本部门的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工作。
7.安心本职工作,今后各分局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改行在非计算机专业岗位上工作或任职,首先要报名单到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和市局主管局长同意后才能进行。市局今后将制定必要的特殊政策来提高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
8.各基层分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上受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管理和调配。
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1.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参加市局、分局组织的各类日常税收业务学习和培训。
2.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召开全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例会,进行工作布置及计算机业务交流和探讨。
3.根据市培训计划安排,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每年将分期分批组织全局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全国著名高校或各大信息公司举办的技术培训班,以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4.对区局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市局将尽可能多的争取名额,为全局计算机专业人员创造多的“充电”机会。
5.鼓励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自我提高,对积极参加计算机专业更高学历考试学习的专业人员市局将按有关文件给予时间保证和经费支持。
本办法由市局计算信息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自下文之日起执。
人员管理办法15
【考点一】总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考点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考点三】执业规则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监督管理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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