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通用23篇)
档案管理办法是指在规范、科学、有效地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种文件、记录和资料的过程中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档案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档案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委托人意见反馈(包括履行合同情况、服务质量、数量、时限,是否出现失泄密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业务记录台帐(包括委托人名称、服务类型、业务量等)。
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有档案服务需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取得《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整理、鉴定、保护、数字化等服务活动,应当在委托人单位或者本地综合档案馆,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开展;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 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
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 3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档案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档案管理办法 5
1、财务(包括内部核算财务)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或立卷后送公司档案室存档。存档时,必须由财务经理核对、清点数量无误并签署存档记录表后,档案管理员方可给予存档。存放会计档案的档案柜必须双锁开关,钥匙由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各持一把(不同锁)任何人经批准后方可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由主管会计、财务经理共同开锁,由主管会计妥善保管,严防失火、损坏、丢失。
2、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调阅或复制档案,要凭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
3、档案销毁,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由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4、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主管会计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及时登记,出纳人员不能兼管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两项内容。
7、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相关会计人员对公司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逐笔按凭证的具体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8、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遵循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据以登记帐簿。
9、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凭证单独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10、财务部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两种日记帐、总账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的各种明细帐、明细分类帐簿等。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据,并能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的来龙去脉,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11、各种帐簿的记录必须月月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按月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内发生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对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12、任何会计档案、帐本、凭证等会计资料需复印必须由财务经理书面批准,否则微机室不予受理。
档案管理办法 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 7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档案管理办法 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 9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xx]103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川档发[20xx]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继档案工作升级、目标管理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档案工作由部门管理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转变,是政府机关贯彻档案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操作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监督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
二、明确任务,统一要求。
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从20xx年起,三年内,档案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分之二达到省二级以上;机关、科技事业单位全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五年内,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我市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对县(区)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以上的考评,县(区)档案局组织省三级的考评。
复查是确保档案工作等级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市将从20xx年至20xx年期间,对按照《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进行考评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重新确定档案管理等级,并进行重新颁证和换牌,复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档案局对市级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档案局对县(区)所属单位进行复查。对已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确保档案工作不滑坡,市档案局将对各县(区)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中档案馆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机关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商业金融流通企业、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大专院校、职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运用政府行政职能,明确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积极加以落实。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三年内按照40%、30%、30%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度,确保各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步伐与省档案局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标准,把握内涵。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是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新标准培训,使各单位充分把握标准的内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我市统一规定:
1、省三级必须配备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省二级以上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去湿机、扫描仪、照相机、防磁柜等设备。
2、所有单位都必须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市级单位统一使用思源档案管理软件,各县(区)可自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3、在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之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档案法事件发生。
四、强化激励,严格管理。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较原来的《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在内容上更丰富、要求上更高、工作开展的难度更大。为了增强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市仍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档案工作升级活动的报告的通知》(内府办发[xx]66号)和《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内府发[xx]116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奖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各县(区)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划和管理,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分类填报本年度《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情况汇总表》及下一年度计划考评单位,报送我局指导科。对于各县(区)通过考评的单位,由县(区)档案局派专人到市档案局办理,由市档案局按照川档规+市代码+[年份]+序号的形式统一编制,颁发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铭牌。
档案管理办法 10
一、学校建立两级科研档案,学校科研工作档案为一级档案,教师个人课题研究档案为二级科研档案。
二、 学校科研室负责两级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 研室档案管理职责是建档、保管、检查、指导。
四、 一级档案的分类与管理。
1、文件常规类档案:上级科研部门的文件、学校科研工作计划总结、科研工作组织机构及分工、各项科研工作制度、科研工作经验材料、科研工作学习材料。
2、课题研究类档案;课题立项审批与任务下达书、实施方案、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过程记实、阶段性成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优秀实验教师事迹材料。
3、其记实:科研工作会议记录、科研工作大事记、各课题活动记实。
4、一级档案要做到记录详实,按档案的分类情况可选用随机建档和定期建档两种形式。
五、 二级科研档案的分类与管理
1、参与性实验课题研究的科研档案要有实验课题任务下达书、实验的实施方案、阶段计划、过程记实材料和实验结果验证及实验报告等。
2、独立研究性课题要有课题立项的'实施方案(包括: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方法、研究计划等),阶段计划、研究过程记实、阶段性总结、研究报告、成果表达形式等。
3、学校科研室每学期对各课题研究进展材料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课题研究的过程材料,一律选用A4纸、宋体、正文小4号字体,打印后装订入档。
七、科研室每学期对两级档案要进行一次复查,及时调整档案内容。
八、科研主任每学期要将科研档案的建立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校长办公会。
档案管理办法 11
一、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 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三、定 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四、职 责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五、归 档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阅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七、期 限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八、处 罚
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则转送司法机关严肃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档案管理办法 12
第一条员工档案内容
(一)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新员工声明、试用合同。
(二)员工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各种资料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员工档案照片。
(四)员工转正申请表、试用员工登记表、声明、劳动合同。
(五)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
(六)其他反映员工信息的材料。
第二条存档要求
(一)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原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员工档案,并将离职员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馆保存。(具体保管要求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档案借阅
(一)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是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的档案。
(二)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薄》。
(三)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四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通过,自20xx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须制作运用的管理表单有《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薄》(执行部门可据实调配)。
(三)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档案管理办法 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收集范围
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分类、编号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
第十二条、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文字说明的编写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四条、编制格式
1.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案卷要求
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保管条件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第二十条、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
档案管理办法 14
为了加强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财会类档案(以下简称财会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财会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和社会经济事业服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财会档案归档和不归档范围
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凭证、帐薄、报表等文件材料,均属财会档案。
(一)归档范围
1、反映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2、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方面,具体范围见附表。
3、其他对本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范围
1、上级有关财务的普发性(非专指学校)、不办的文件。
2、未定稿的文件。
3、重份文件。
4、未生效的合同、协议、单据。
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临时性文件、事务性文件。
二、财会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财会管理部门领导职责
1、制定和健全财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并将财会档案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监督承办人员执行。
2、加强同档案室联系,共同做好业务监督、指导、检查工作,保证归档档案的质量。
3、指导财会档案的鉴定工作。
(二)财会管理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协助各会计承办人员做好平时各类会计核算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检查已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并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2、做好暂时存在本部门的档案的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
3、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归档档案的质量。
4、负责编制财会档案移交清册,按时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三、财会文件材料的归档流程
(一)形成与积累
学校财会室分工归口归档。
1、学校财会室领导,在制定财会计划时,应向会计经办人员布置形成积累财会材料的任务,指定本部门的兼职档案人员。
2、财会室的兼职档案员,要督促会计承办人员,做好平时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保证文件材料的完整、系统和准确。
(二)整理方法
1、装订
综合文件材料应按件装订。一般在左侧装订,要求文件材料左、下侧边对齐。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和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会计帐薄、报表、工资清册按自然形成件装订;会计凭证按会计凭证顺序号装订,每件厚度不超过2cm为宜,用不锈钢钉或线装订。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
2、分类
分类方案:分年度──分二级类目──分保管期限
(1)分年度
将财会文件材料按照会计年度分开,不同年度的会计核算材料不能放在一起,归档年度采用自然年度。
(2)分二级类目(分问题)
在每个年度下按问题分类,一级类目是财会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标识为“CK”。财会档案划分至二级类目,其分类标识规定如下:
二级类目名称标识代号
财会综合CK11
会计报表CK12
会计帐簿CK13
会计凭证CK14
工资清册CK15
(3)分保管期限
财会档案在二级类目内划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标识为“Y”,长期标识为“C”,短期标识为“D”,具体保管期限见附表。
3、排列
归档文件材料在二级类目下同一保管期限内排列,综合管理文件材料按事由结合重要程度排列;报表、帐簿、凭证、工资清册等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4、编号
归档文件材料按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5、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材料应依据档号的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其格式式样如下:
归档文件目录
2011-CK11-Y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数 备注
上述表中各项填写要求如下:
件号:填写档案室编件号;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名:文件材料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日期:填写文件材料最后形成日期;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材料的页数,文件材料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凭证页数填写“会计凭证总页数”的页数;
备注:注释文件材料需说明的情况。
6、装盒
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档案盒统一使用由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硬纸盒、会计档案盒。
7、备考表
综合管理的归档文件,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材料之后,并填写表内项目内容: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材料的人员姓名;
(3)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4)日期: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完毕的日期。
四、归档时间
当年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会室保管一年,期满后的次年六月底前由财会室兼职档案人员,编制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二份送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档案集中向档案室移交。
财会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档案管理办法 15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档案管理办法 16
为了加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文书类档案(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文书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服务,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文书档案归档和不归档范围
凡是学校在党务、行政、外事、出版、设备等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文件材料,均属文书档案。
(一)归档范围
1、反映学校管理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党务、行政、出版、外事、设备五个系统职能活动的内容,具体范围见附表。
2、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普发或转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2、重份文件。
3、无参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
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电话记录。
5、本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6、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7、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8、未生效的合同、协议书。
二、文书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职责
1、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档案法规,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档案工作。
2、加强同档案室联系,共同做好业务监督、指导、检查工作,保证归档档案的质量。
3、对文秘工作人员和兼职档案人员,提出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二)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2、按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负责形成与积累阶段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3、做好存放在本部门的文件材料的装订、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文书材料的归档流程
(一)形成与积累
1、年初各部门布置工作时,同时布置形成积累文件材料的任务。
2、部门兼职档案员按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分别积累文件材料,并定期进行整理。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予复制。
4、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一般整理一份送档案室,一份自存档。
(二)整理方法
1、装订
归档文件材料应按件装订,一般在左侧装订,要求文件材料左、下侧边对齐。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和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文件材料用不锈钢钉或线装订,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
2、分类
分类方案:分年度──分二级类目──分保管期限
(1)分年度
先将文件材料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一般文件材料归入其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
(2)分二级类目(分问题)
每个年度下按问题分类,一级类目是文书类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标识为“WS”。文书档案划分为二级类目的,其分类标识规定如下:
二级类目名称标识代号
党务WS11
行政WS12
外事WS13
出版WS14
设备WS15
(3)分保管期限
归档文件材料在二级类目内划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永久用“Y”表示,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具体保管期限见附表。
3、排列
归档文件材料应在二级类目下同一保管期限内排列,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材料可集中排列。
4、编号
归档文件材料按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5、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材料应依据档号的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其格式式样如下表:
归档文件目录
2011—WS11—Y
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上述表中各项填写要求如下:
件号:档案室编件号;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名:文件材料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 ]”号;
日期:文件材料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材料的页数(需在对应档案实体件的最后一页的右上角标注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6、装盒
将归档文件材料按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不得装在同一盒内。档案盒统一使用由省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硬纸盒。
7、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材料之后,并填写表内项目内容: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材料文件的人员姓名;
(3)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4)日期: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完毕的日期。
四、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前,由文件材料形成和积累部门初步整理后送档案室,由档案室于六月底前整理归档并制作全引目录。
档案管理办法 17
一、学生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本管理方法所称的学生档案是指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培养的学历教育的学生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学习、生活、实践等各方面的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二)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对所收集的材料,要求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要把学生档案的积累和收集、整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并指定兼职档案人员。学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归档。
二、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
1、新生入学时交的档案、新生入学登记表。
2、高中阶段形成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毕业生登记表。
4、高中基础会考成绩证明副本。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处分材料。
7、学生入党、入团材料。
8、其它有价值的材料。
三、学生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装订
学生档案应按件装订,一般在左侧装订,装订前将“件”内的各页左、下侧对齐,同一事项的材料可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合订为一件。
(二)装袋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装入档案袋内,一人一袋一档,并在档案袋封面的材料目录上注明材料名称。同一学生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学生的档案不能混合。
(三)排列
学生档案按学生毕业年限排列,同一毕业年限内按班级排列,同一班级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
(四)排架
学生档案按排列顺序存放入档案库房档案柜架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档案柜要编制顺序柜号。
(五)编目
学生档案须做好电子版目录索引的同时,也要做好纸质目录,便于快速查找和档案流转时签名,其编目的内容包括:姓名、毕业时间、班级、学号、柜号、转出方式、签收人、签收时间、备注等。每年毕业的档案编目要装订成册。
四、学生档案的`转递及托管
(一)学生升学,其档案按录取院校地址转送。
(二)学生转学、退学、出国、开除等学籍变动时,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三)尚未转出学校的学生档案,于学生毕业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四)学生前来办理档案转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非本人办理还应出示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六)学生档案转递前必须密封后盖骑缝章,一般通过机要或遵照有关规定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转递。学生档案一般不准由本人自带,但在特殊情况下档案经严格密封后,本人凭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或证明可自带档案,但对转递过程中档案遗失、私自开封等后果由本人自负。
五、学生档案的查、借阅
(一)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复印、摘抄和拍摄学生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主管部门负责人、老师说明利用目的,可登记后查阅学生档案;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学生档案。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必须持有借出单位介绍信,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阅单位须按期归还(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借阅期间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由他人归还,如有丢失由借阅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杜绝个人外借。
(三)查阅、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批注、拆散、抽取、撤换和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六、学生档案的补办
本校历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因丢失等原因如需补办,必须持学生档案补办申请书(说明就读、毕业的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档案遗失证明,经核实相关档案后,可以复印录取花名册、成绩单和毕业生有关材料。
档案管理办法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档案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都成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档案管理应作为教学管理制度纳入部门工作责任,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各级部门应确定一名管理干部或教师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并定期按要求移交指定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考评教学管理与考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同步。
第四条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在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工作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在较短时间内对教学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短期保存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各学院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由学院或教研室保存。
第二章归档期限和范围
第五条凡是在本、专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材料均属于教学档案。
第六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至五十年(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三十年)。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下(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十年)。
第七条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理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
2.体现学校社会地位、声誉的有关教学活动成果的文件或实物(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3.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的`有关本科教学的重要请示、申报材料和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4.用于认定学生学籍、学业情况的重要文档,如学籍异动文件、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
5.反映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经历、业绩水平的重要文档,如课表、获奖文件等。
6.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必须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八条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除本办法规定的存档内容外,各部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增加存档内容。
第三章归档要求
第九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联系,根据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采用原件(纸质档、电子档同步)归档,规格相对统一。
第十一条教学档案材料一般要求长期保存。
第四章收集、鉴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教学档案的收集。
(一)收集工作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
(二)必须保证归档教学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各大类分别积累,进行预立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教学档案归档前的鉴定。
(一)鉴定所收集的档案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怎样的保存价值。
(二)决定保存价值有两个因素。一是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例如档案的内容、来源、形成等是决定保存价值的基础;二是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效果。
第十四条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二)教学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的地点,并有专门的资料柜。
(三)学校档案馆及教学管理部门向本单位教职工提供查询、借阅服务。
第十五条教学档案移交。
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归档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需要移交的材料于每年5月前完成,不需要移交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院教务〔2013〕131号)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办法 19
1.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学校发文,包括各种通知、决定、批复、下达的计划等;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则、细则、办法、公约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
1)凡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2)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馆领导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并做好登记,存放办公室备查。
3)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凡与本馆有关的备查文件原件归档,副件保留。
4)年底按档案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2.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统计、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文献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及馆务会议纪要、图书馆大事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1)各部室做好工作统计,每月上报办公室归档。
2)业务报表,要留底归档存查。
3)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及时分类归档。
4)年底按业务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3.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包括图书馆职工的基本情况、科研情况、考核、奖励情况、先进模范典型材料等。对此类档案的管理做到:
1)掌握本馆职工的学历、专业、年龄、业务、职称、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对调入、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填写登记簿,建全人事档案及跟踪管理。
2)及时准确记录本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调动情况及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情况。
3)及时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奖励与处分情况的记录,要归档存留备查。
档案管理办法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工作组织及管理职责
行政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行政部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各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单位副职人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档案室配备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配备1名或2名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管理职责,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非档案专业的专职人员应当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获取档案管理上岗证。
公司建立以档案部门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档案工作体系。
(一)公司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公司应当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制度:
1.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是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纲领性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档案追责等。
2.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制定档案抢救应急措施,包括组织结构、抢救方法、抢救程序、保障措施和转移地点等。预案对象包括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
3.制定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档案鉴定销毁等。
4.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应明确分类依据、类别标识、类目范围。
5.制定各类业务规范的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应明确文件立卷与档案整理原则、整理方法等。
(三)公司应将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应依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的要求进行。
(五)公司应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六)公司应根据档案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情况,安排档案人员到公司总部接受档案业务规范培训。
(一)统筹规划公司档案工作,制定公司各项档案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监督、指导、检查公司系统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四)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或单位移交档案(如有此类档案);
(五)审核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六)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研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审核档案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审核公司内部重要档案利用和外单位档案利用;
(八)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内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关系。
(一)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应掌握公司档案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归档文件的完整和系统负责;
(二)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负责本公司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公司日常工作管理,做到档案工作与本公司其他工作布置、检查、总结“三同时”;
(四)对本公司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人员的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一)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划和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撰写档案工作总结;
(三)根据国家和省档案局颁布实施的档案工作法规和制度,并结合公司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草拟和修订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
(四)组织规划和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负责公司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内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八)负责与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有关档案工作的学习和交流;
(九)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与档案业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一)严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规办法、业务标准及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熟悉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指导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根据归档时间及时完成本部门档案资料归档,并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确保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及时向本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与公司档案室的联系,主动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第三章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
第十二条文件形成部门应定期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职能部门或员工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据为己有或做出其他不利于归档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的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设施设备,有计划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或记录方式。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档案收集。
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应使用耐久性好的载体进行备份,宜一式三套。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宜转换为纸质文件备份归档。
管理类档案、电子档案一般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工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档案业务归档与整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公司各部门按归档时间将已整理的纸质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时,应提供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文档,并编制《文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载体确定的保管要求进行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公司应当切实加强重大案件和资产处置项目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涉密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办法执行。
公司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档案利用有关规定,根据档案的密级和内容,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当履行借阅手续。提供利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档案的编研开发工作,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统计台账,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应当做好年度本单位档案统计工作,及时向集团上报档案年度统计报表等。
公司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公司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公司发展需要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公司各信息系统衔接。
公司发生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等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防档案流失与损毁,并按如下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一)撤并企业,应将档案向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或交由其代管;
(二)撤并企业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接收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上级公司指定其中一个公司代管;
(三)一个企业的一部分业务划给另一个企业,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四)各种临时工作机构在成立时应及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撤销时,其档案应移交给有关的主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五)境外关闭企业档案资料要按国家、省的有关办法由境外原产权主管单位保管或运回境内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档案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档案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司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须追究其所在部门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一)未能达到档案工作制度有关档案整理标准、保密、档案借阅、归档等要求,并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能落实;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泄露档案内容给无关人员,根据泄露的档案内容(重要程度或密级)、泄露人员范围等进一步区分情节轻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
(六)未配备档案安全保管的必要设施设备,或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七)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或干扰有关部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或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他档案工作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办法 21
1、目的: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档案管理办法 22
1.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学校发文,包括各种通知、决定、批复、下达的计划等;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则、细则、办法、公约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
1)凡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2)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馆领导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并做好登记,存放办公室备查。
3)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凡与本馆有关的备查文件原件归档,副件保留。
4)年底按档案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2.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统计、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文献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及馆务会议纪要、图书馆大事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1)各部室做好工作统计,每月上报办公室归档。
2)业务报表,要留底归档存查。
3)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及时分类归档。
4)年底按业务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3.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包括图书馆职工的基本情况、科研情况、考核、奖励情况、先进模范典型材料等。对此类档案的管理做到:
1)掌握本馆职工的学历、专业、年龄、业务、职称、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对调入、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填写登记簿,建全人事档案及跟踪管理。
2)及时准确记录本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调动情况及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情况。
3)及时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奖励与处分情况的记录,要归档存留备查。
档案管理办法 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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