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2 13:34:18 志升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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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对管理都再熟悉不过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符合应有的营养品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知识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第二章 营养成分的标示

  第四条 营养成分可以标示下列内容: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八)维生素:维生素A(b-胡萝卜素),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烟

  酸(尼克酸),叶酸,泛酸,胆碱,生物素。

  (九) 矿物质: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铬,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和顺序。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营养成分可自愿标示。

  第五条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总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总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钠

  (八)钙

  第六条 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第七条 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核准、判断应当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标注营养成分:

  (一)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单份食品含有的营养素低于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的5 %的食品;

  (二)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总面积小于10cm2的食品。

  第三章 营养声称的标示

  第九条 营养声称包括:

  (一)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

  含”、“低”“无”等的声称;

  (二)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三)营养属性声称:指食品原料特性的声称, 如“强化”、“增加”、“xx天然来源”、“纯果汁”的食品等。

  第十条 营养素含量声称应当执行《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含量比较声称中必须用倍数或质量百分数标示所声称的差异,增加或减少的实际含量应当在≥25%以上。被比较的基准食物或数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比较的基准食物为消费者普遍认识,属于不同加工或形式的同种或同类的食品;

  (二) 被比较的参考数值仅指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RNI 或 AI)涉及的'营养素。

  第十二条 营养属性声称标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某营养素的“天然来源”声称, 仅指某食品未经过任何成分的添加或去除,并且其某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符合附件2中规定的’条件;

  (二)某食品强化或添加了“天然xx”声称,仅指某维生素从天然食物中获取而非人工合成, 其天然提取物的纯度和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强化”、“增加”、 “减少”、“纯”或 “100%”的声称,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营养知识指南

  第十三条营养知识指南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中对某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

  第十四条食品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营养知识指南应当科学、准确、通俗易懂。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暗示或声称营养素防止或治疗疾病的作用,不得宣传产品功能。

  第十五条下列食品可以标示营养知识指南:

  (一) 该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含量显著;

  (二)营养成分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规定的“营养素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条件。

  第十六条营养知识指南用语应当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文字、图形、符号或暗示进行夸张和删改,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十七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营养声称内容的调整和扩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营养标签的格式

  第十八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表必须用一个“方框表”来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执行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营养成分表必须标于主示面右侧,当主示面较小或不存在主示面侧面时,可标于反面。圆型和软包装的标签应遵循“主示面右侧”的原则执行,以保障食品名称与营养内容在同一视野内。

  (三)当可用标签主面积的包装? 20 cm2及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呈示。

  (四)包装版面、背景颜色、字体和字形要求清楚和易读。但营养素的字体不可大于产品一般名称,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的字体不得超过食品重量声称。

  (五)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最小包装必须标明每份重量。食品营养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第十九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允许使用外文标注营养成分的,应当与中文有密切的对应。外文不得大于中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养素名称、单位、格式、顺序进行标示的;

  (二)保质期内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值与抽查检验值不符;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示营养声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示营养功能准则用语。

  第二十一条 《营养标签标示规范》和《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由卫生部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2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营养标签的定义: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2. 食品营养标签的目的: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3. 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4. 食品营养标签的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5. 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营养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规范》的规定,包括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字体、文字等内容。

  6. 食品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

  7. 食品营养标签的豁免:对于某些食品,如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的食品、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8. 食品营养标签的.实施:《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总的来说,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二章 营养成分表

  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三章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八条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

  (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四章 标签格式

  第十一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旨在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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