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9 11:41:43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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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1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xx〕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五、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xx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xx〕15号)执行。

  六、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的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真正的体现“服务社会,造福员工”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三条员工请带薪年休假,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休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实行员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围:凡在岗员工被录用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员工年休假标准:(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二)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三)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对于年休假天数的;(二)新进公司的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休假的.;(三)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五)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六)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七)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休假的细则

  第七条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员工当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分两次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第十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天数的,按少休假的天数给予补助。具体计算办法:年休假补助=个人工资总计÷30×(应休假天数-已休假天数)×300%

  第十二条安排了员工休假的,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不也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员工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司员工年休假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其中中层干部还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级副职还须经公司正职批准,然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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