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8 11:55:19 满全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工会管理办法(精选1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会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部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会组织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总部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条总部工会委员会按照“三级管理”的模式建立各级工会组织机构。总部工会委员会为兴事发总部工会组织,下属的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属于总部工会委员会管理,各分工会围绕总部工会开展工作,工会小组在分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节总部工会委员会

  第四条总部总部工会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推选总部工会主席1人,工会委员12人。

  总部工会委员会下设三个职能委员会,分别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工会主席负责总部工会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会委员负责对外工作衔接,协调,对内除完善软件资料外,主要是指导开展分工会工作,调查了解并协调解决职工工作中的困难疾苦问题以及组织工会活动开展。

  第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按照工会财务制度,审查经费的提留、开支、建账、余额等。对不符合工会财务制度的任何事项,申报整改;同时配合工会日常工作。

  经审委员会设2名委员。

  第七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负责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了解女职工的工作疾苦,家庭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女职工参加企业有益的活动,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同时配合工会日常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设2名委员。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劳动纠纷调解工作,收集职工劳动争议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调解和处理,提出整改事项,检查落实情况,同时抓好职工维权工作和配合工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4名委员。

  第二节分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总部工会委员会下设10个分工会:

  (一)总部总部分工会;

  第十条分工会主席由各分工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指导分工会委员和工会小组开展工作,组织职工技能竞赛,做好职工维权工作和企业文化、企业制度的宣传和文娱体育活动的开展工作,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办好职工福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根据分工会的具体情况,下设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以车间或部门为单位,重点涉及基层员工。

  第三章工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工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十四条工会领导机关,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总部工会委员会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章工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总部工会委员会接受上级总工会领导,完成上级工会安排的工作,传达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主要负责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并向总部工会汇报。程序为:工会小组→分工会→总部工会。

  第十八条总部工会委员会收到各分工会汇报材料后,组织总部工会委员或请示总部领导研究制定解决措施,由总部工会与分工会及工会小组配合进行处理,工会会员也可单独向总部工会汇报情况。

  第五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时,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对职工来说是工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条工会具有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此各级工会干部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上行使四大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对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会财务的建立:工会经费由各公司建立明细账独立核算;总部工会建立总账和现金日记账,每月底与各公司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另根据兴事发总部的具体情况,工会开立专户。

  第六章工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的会费,但是本企业为了简化财务人员工作量,按照每人每月向工会组织交纳2元的会费,此笔会费转入工会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上缴和留用:按《工会法》规定企业拨缴的2%工会经费中以40%上交区总工会,60%留本工会使用。经费开支、使用范围按《工会章程》的规定范围使用,费用开支签批程序采取:至下而上的申报程序,经批准后开支。申报程序为:经办人在OA系统填制经济类工作申报→公司总经理审核→1000元以下总部工会主席审批→1000-2000元以下由总部总经理审批→2000元及以上由董事长批准(采购慰问品控制在现金200元内)。费用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慰问金需2人以上签字)、采购发票、工作申报单→公司总经理审核→总部工会主席审批→董事长助理(财务)批准→资金结算部(财务部)付款。经费的管理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财务上应按规定建立工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活动方面:组织全员活动开展郊游、参观、联欢、电影、舞会、游园,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二)职工活动方面: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它活动。

  (三)工会业务方面:用于履行工会职能、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

  (四)工会干部的工资及务工补助、差旅费、工会办公费。

  (五)工伤职工及非因公职工住院期的慰问费。

  (六)困难职工救助,特困职工的资金捐助(指突发事件)。

  (七)劳动竞赛、技能比武费用(含奖金)。

  (八)其它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费用。

  第七章各级工会干部的待遇及误工支付

  第二十六条补贴对象:工会小组长,分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总部工会委员,补贴标准:工会小组长50元/月,分工会委员60元/月,总部工会委员80元/月,各分工会主席100元/月(若身兼数职的按最高标准计算职位补贴)。

  第二十七条工会委员的误工补贴:管理人员、固定工资人员因工会工作所误的工时不再给误工补贴。生产一线的计件制工人因工会工作所误的工时,按100元/天的标准记付工资(包括职工代表)。

  第八章厂务公开管理

  第二十八条计件数公开

  各车间应选派思想素质好、心态端正,作风正派,有一定统计知识的人专门记录本部门、车间的计件数,要求项目齐全,记录准确,个人签字认可。当天计件数必须第二天上午10点前以表格形式进行公布,若有职工发现自己的计件数有错时,必须在当天内核对清楚。

  第二十九条临工公开

  各车间的临工必须是与本工序工作无关,与整个部门的工作有关的事,才能开具临工,内部调剂部门工作。临工单必须写明工作内容并由所在工序负责人确认。临工的标准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标准。部门任何领导不得随意抬高标准和不得虚开临工。所有临工由部门计件员设统计表,半个月统计一次并上墙公布。

  第三十条奖励和扣款公开

  此奖励指总部工会给员工的奖励。受奖人员必须有具体的奖励事迹,如积极参与工会活动的组织、策划、开展等,领导不得照顾情绪或徇私舞弊而虚发奖金;扣款必须事实清楚有依有据,并给被扣款人书面通知。由部门负责人半个月统计一次并上墙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给部门的奖励补助、工价补差等公开

  凡属此类奖励补助、工价补差都是有针对性的。部门在分配过程中,必公正分配。不能全部吃大锅饭,并将分配结果先在班前会上公布,然后再公开上墙公布,严禁私分和贪污。

  第三十二条劳保用品、岗位津贴公开

  各部门按各公司规定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领导临时签批的标准统一领取,统一发放,不得随意扣留员工劳保。岗位津贴也是如此。任何部门领导不得虚报人员或隐瞒已离厂人员领取劳保、岗位津贴。特别是对于没有从事应领津贴工种的人员,不得发放津贴。并将每月领劳保、岗位津贴的申报表上墙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资分配公开

  计件制工资属所有计件工资加其它项目工资减各类扣减,财务实际转入个人帐户的工资,在每月28日前公布上墙。

  第三十四条工价调整公开

  各生产车间因产品更新、技术改造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工价调整现象,在调整前,首先要考虑合理性以及工艺难易度,并按程序报批。以最终权限领导批准的单价公布于众,并将本车间所有工序工价上墙公布。

  第三十五条离厂员工的计件数以及交验不合格产品被扣减的计件数公开

  所有计件制部门,凡出现在工资结算前离厂的员工,他们的计件数由各部门统计员单独记录,包括不合格产品扣减数。每月28日前向职工公布。禁止设假户头或记入其它员工户头套领工资。

  第三十六条员工出勤公开

  各计件单位的员工每天上、下午上班时必须设专人考勤,每月28日前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张贴上墙。职工的出勤与当天的计件数相匹配,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集体活动的经费来源、开支公开

  举行集体活动,应当经本车间(部门)总人数10%的职工代表讨论决定。并明确资金来源、活动方式、经费支出总额。然后再申报至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按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只限于本部门干部职工和相关上级领导2-3人。活动结束后将整个费用开支情况凭票向职工算帐公布。对活动中剩余物资不得私自分配,必须折价处理,抵减总开支,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十八条其他公开

  年度经营目标,干部任前公示,干部廉洁承诺等经总部同意可公开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员工要认真监督本车间、本部门“厂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公开的资料中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反映,及时纠正。对未公开或未纠正的内容,每一位员工都有权利向本公司总经理、总部公司领导、总部工会主席、董事长反映。各级领导接到员工反映后应尽快组织调查核实,对违纪现象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总部工会、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到各单位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各项民主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总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总部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进行监督,对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制度进行讨论和修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等。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听取总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的长远规划,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经济责任制度、劳动分配制度、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人事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和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对他们在工作业绩,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正直无私等方面进行评议和监督,必要时也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起到总部行政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客观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形式抵制和打击歪风邪气,宣传总部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企业文化。

  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1、思想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在总部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工作主动,大公无私,积极向上。

  2、思维能力强,能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

  3、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敢于为职工维权说话,排忧解难。

  6、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各项管理制度,善于反映职工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的名额约为各公司在岗员工的6~10%,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首先由各生产小组按比例提名推选候选人,再由各单位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得票超过半数以上,在代表名额以内的员工当选为职工代表。公司董事长和集相关领导作为会议列席人员。

  (三)职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

  第四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步骤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年。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二)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未当选为代表的中层干部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职工代表大会分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首先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大会主席团。然后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完成会议的各项议程。

  (五)大会期间组织各职工代表组征集提案,组织对大会拟通过的文件进行讨论,然后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职工代表小组的讨论意见,经过研究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给予说明和解答。

  第四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日常工作

  由总部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由总部工会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后的日常工作,主要如下:

  (一)维护职工的利益,督促各单位建立员工工资分配结果公开张榜公布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提高员工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监督和审议总部和各单位各种奖励、扣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做到奖罚分明,以帮助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发现问题由职工代表小组书面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予以调整和纠正。

  第十章工会工作及操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企业各类文件制度的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由总部工会根据当期情况提出重点学习的内容通知到各分工会,各分工会协调本公司行政组织宣讲实施。

  第四十七条了解职工在工作中的困难和疾苦,协调劳动关系,总部工会采取两种途径:一是总部工会不定期到各单位或车间了解职工的工作困难,生活疾苦,思想动态,与各分工会或行政、人事部门及有关领导协调解决。二是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主动收集,了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情况,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分工会汇报,各分工会向总部工会汇报,也可直接汇报给总部工会,总部工会接到汇报后三天内必须开始调查和解决。

  第四十八条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各分公司出现的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人所在单位行政、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劳动争议协调小组,进行协商解决,对重大争议或纠纷可请示总部工会参加。

  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住院或非因工职工生病住院期间慰问,慰问方式以礼品为主(包括花篮、水果、营养品)标准统一为200元以内。慰问程序是:各分工会有需要慰问的职工,由住院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到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总部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进行慰问。参加慰问人员由各单位组织,也可通知总部工会参加。参加慰问人数至少是2人。

  第五十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死亡的慰问,慰问方式为发放怃恤金600元。慰问程序是:各分工会有需要慰问的职工,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到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总部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进行慰问。副总经理及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由总部工会主席出面组织慰问,其他情况由分工会主席出面组织慰问(特殊情况由总部工会进行安排)。详见附件《怃恤金申报单》。

  第五十一条对困难家庭职工的捐助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伤过程没有进入工伤范围,由伤者自负医疗费的根据情况酌情考虑捐助。办理捐助的程序:由受伤者书面申请到分工会主席和所在单位总经理,报总部工会主席签批意见,再由总部总经理批准。

  (二)非因工职工生病住院,被医生确诊为重症的可以考虑捐助。办理捐助的程序:由困难职工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分工会;再由分工会主席和总经理签批意见,报总部工会主席签批意见并确定范围,再报总部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返回分工会办理;捐助方式是倡议全员捐助。

  (三)职工突发事件的抢救和安慰:兴事发总部内所有员工出现了人身意外事故(车祸、跌打损伤,突发性疾病、火灾、水灾及其它意外)工会有责任亲临现场进行遇难者的抢救和遇难家属的安慰,若其中有需要协调和解决的要配合协调和解决。

  第五十二条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定为一年进行一次。各分工会,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分工会按照活动小组安排的程序做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材料、参赛人员和辅助人员等)正式竞赛时总部工会派人参加。详见《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体育和文娱活动

  体育和文娱活动一般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元旦等节日期间进行,也可临时开展活动。活动开展一般由总部工会与各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联合组织,也可根据活动内容由工会单独组织。各分工会和各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都是活动的直接主办单位,在总部对口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贫困职工困难补助与金秋助学补贴,原则上是每年进行一次。贫困职工困难补助定为每年春节前,金秋助学定为每年8—9月份。办理程序为:总部工会或人力资源部分别根据总部董事长或总部总经理安排发出通知。各分公司对口部门再根据通知精神具体安排和落实,由职工申请或部门推荐,基层工会讨论决定。最后将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总部工会,总部工会再组织相关工会干部讨论审核并公示,最后将结果报总部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第五十五条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一般定为每年一次,也可临时反映意见和建议。详见《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其它工作开展按照组织原则至下而上申报,至上而下传达和安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条款的,按照总部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总部工会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会管理办法 2

  一、财务管理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我市工会的财务实行二级管理,市工会为一级管理机构,县(市)工会为二级管理机构。市工会负责管辖所属各县(市)局工会。

  (二)根据市局制订的市县财务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一体化办法,各县(市)局工会经费统一集中市局财务部门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并于季末月前全额拨交市工会。

  (三)市工会收到财务部门划拨的经费后,应向财务部门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企业列支成本依据。

  (四)市工会按财务部门划拨经费总额的35%于季后次月20日前上缴省工会,并按规定比例向下属基层工会下拨经费,下属基层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地方总工会。

  (五)基层工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收取的会员会费,全部留本级工会使用。

  (六)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库存现金应按照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留存。

  (七)从事工会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资格证,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原则,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每月月末出纳须与会计、银行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结余,如发现余额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八)各项暂收、暂付款应及时催收结算。

  (九)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认真贯彻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不得开设两个以上银行帐户,不准设小金库。

  (十)认真执行工会经费预、决算制度,及时编报工会预、决算报表。

  (十一)各级工会使用工会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分类建卡登记,每年查对实物一次,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十二)工会经费开支执行主管财务的工会主席审批,涉及重大项目的开支要坚持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十三)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十四)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向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十五)工会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职时,均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列明移交清单,移交事项清楚,由移交人和接办人双方确认,由主管领导监交。移交人经工会领导审批后,始得离退职。

  (十六)工会领导人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会领导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各项财产的完整负完全责任。工会领导人离任时应按规定进行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十七)加强各级工会财务电算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会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八)工会财务人员须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得利用收据为企业虚增计提工会经费成本。

  (十九)《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统一由市工会向省工会领取;凭用完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存根向省工会申领新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二十)必须妥善保管《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如发生遗失,应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

  (二十一)妥善保管工会财务档案,保存期限参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活动费。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二)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老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项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需要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费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三)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四)工会行政费。县级以上工会用于行政管理开支的费用。包括:办公、通信、差旅、接待、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修等费用。

  (五)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六)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七)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

  (三)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期间工资及差旅费。

  (四)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五)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六)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七)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八)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九)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十)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一)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十二)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十三)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十四)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会计报表的审编上报

  (一)各级工会要按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财务会计状况。各基层工会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工会,由市工会负责汇总上报省工会。

  (二)工会会计报表包括经费收支预算表、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决算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报表分析说明书、经费收支汇总表。

  (三)报表分析说明书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四)各县(市)工会每年1月25日前将相关报表上报市工会,市工会连同本级工会的报表一并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工会。

  (五)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工会主管财务的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五、财务检查

  基层工会的财务检查以自查为主,市工会负责对所属县(市)局工会财务进行检查,每年检查的单位不少于50%,按照《市基层工会财务会计工作考核评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及评分,并写出财务检查报告上报省工会。

  基层工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此《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工会管理办法 3

  一、宗旨与目的

  传播爱心,弘扬美德,在客服中心形成互助的良好团队氛围;培养客服人感恩的精神情操及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扶危济困,切实为有需要的员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任职xxxx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且已成为工会会员的公司员工,或由客服中心工会代管的'所有工会会员。

  三、基金来源

  1、工会经费:省中心工会下拨的用于困难帮扶的专项工会经费,

  2、员工捐款:针对特殊时期、事项,由工会牵头组织的员工自助捐款。

  四、基金管理

  1、本基金统一由省客服中心工会设专人、专户管理;设置“爱心”基金科目及各中心工会分会明细科目,对基金的具体来源、金额、支出、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2、每年工会经费拨备的基金额度根据当年客服中心工委会及工会主席审批确定的人均标准及客服中心人员编制数计算得出,并按人数分配到各中心工会分会的专户上;

  3、 “爱心”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提取任何劳务费用或挪作他用;各中心年度结存额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累计使用。

  4、“爱心”基金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客服中心工会根据使用员工的具体情况进行资格审核,重新调整。

  5、“爱心”基金的使用实行透明化管理,省客服中心工会定期通过发文形式对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公布。

  6、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不足等,可由各中心工会分会提出申请追加基金额度。

  五、启用或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启用或者申请“爱心”基金:

  1、面对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灾情较严重的地震、旱灾、洪灾、火灾、雪灾、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及交通、矿难等重大事故,客服中心工会视中心员工受影响程度启用;

  2、因员工本人严重疾病造成的经济困难:如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员工可自行申请或由中心内其他员工代为提出申请;

  3、员工本人因特大交通事故致残,暂时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员工可自行申请或由中心内其他员工代为提出申请;

  4、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及意外致员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窘困,员工可自行申请或由中心内其他员工代为提出申请;

  六、基金启用或申请标准

  1、重大灾难及事故应急保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发放标准不设上限,由省客服中心工会结合灾情及基金结余情况进行使用;

  2、因员工本人严重疾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全年不超过xx元;

  3、 特大交通事故致残,暂时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员工工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全年不超过xx元;

  4、 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及意外致家庭成员生活水平窘困,员工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全年不超过xx元。

  七、启用或申请程序

  (一)、省客服中心工会启用“爱心”基金,需由客服中心工会主席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二)、员工申请“爱心”基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工会小组组长审核;

  2、工会小组长审核通过,签上意见后上报区域中心工会分会初审;

  3、工会分会初审后,召开区域中心“爱心”基金员工审核小组会议对申请人综合情况(困难情况、材料情况、申请额度等)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工会分会主席审批;

  4、区域中心工会分会主席审核通过后上报客服中心工委会审批;经客服中心工委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可批准发放。

  5、基金专管人下发“爱心”基金并进行账务登记。

  (三)、区域中心“爱心”基金员工审核小组职责及运作模式

  1、成员组成:由本中心工会分会副主席、工会干事及每个专业室推荐的一名员工组成。各室推荐的同一名员工不能连续参加两次审核工作。

  2、日常运作:在区域中心工会分会收到员工“爱心”基金申请后,临时组织成立员工审核小组,小组成员只需完成当次申请的审核工作并签名确认。如日后需调查了解,成员也应积极配合完成。

  3、主要职责:对员工的日常实际情况(含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反馈;对员工困难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对基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对参与审核所掌握的员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八、“爱心”基金追加申请程序

  1、由各中心工会分会提出申请(以公文形式);

  2、经客服中心工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提请工会主席审批通过后,方可追加。

  九、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xxxx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委会解释。

  工会管理办法 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工会要以第一责任人身份做好特困职工的工作,不使一户特困职工因生活过不去而发生以外”的工作要求,实现送温暖活动的社会化、制度化和经常化,适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机构。

  成立XX总工会特困职工援助中心,隶属XX总工会XX部。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由XX总工会工作人员担任。

  二、援助原则。

  1、互助互济,拾遗补缺的原则。群众的事情群众办,为生活过不下去职工构筑一道补充保障线,是对国家基本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

  2、援助不援懒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者,不与救助。

  3、时效性原则。随时申报,随时审查核实,一次性给予援助。

  4、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设立热线救助电话。各基层单位工会审核上报的生活过不去特困职工名单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援助对象。

  因丧偶、大病、伤残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任何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存的职工家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援助对象范围:

  1、超计划生育的。

  2、违反法纪的`。

  3、已经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报批程序。

  1、个人申请。需获紧急救助的职工,必须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在得到所在单位工会同意后,填写《XX生活过不下去职工紧急援助申报表》。

  2、单位调查核实。所在单位工会必须派员上门走访并到当地居委会了解情况,调查核实后基层工会和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逐级上报。

  3、XX总工会申核并发给一次性援助证,凭证到XX总工会特困职工生活援助中心领取救济金、援助物资。

  五、援助方式。

  1、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2、帮助解决生活出路。

  3、组织送温暖服务。

  六、资金来源。

  1、职工个人捐款。

  2、企业和社会捐赠。

  3、XX总工会自筹。

  4、上级工会补助。

  5、政府拨款。

  6、其它收入。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生效,具体操作由XX总工会业务一室负责,援助热线电话分别为:

  白天电话XXX。夜间电话XXXX。

  XX总工会特困职工援助办法由XX总工会自行制订。

  工会管理办法 5

  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

  (三)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

  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八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一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六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会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会管理办法 6

  为管好、用好用活公司的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职工满意”,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按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对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委员会审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考核。

  7、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费。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的.经费。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为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分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分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分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公司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公司部门、厂队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公司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宣传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分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公司工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14、公司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3、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管理办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文体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富教于乐。

  第二条工作重点要放到基层,文体部要认真指导,组建各种运动队和协会,通过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体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职工以旺盛的精力和热情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群众文化,职工文体工作具体内容

  第三条抓好工会活动阵地,发挥俱乐部活动阵地作用,使更多的'人受到教育和启迪。

  第四条成立公司艺术团,坚持业余志愿的原则开展各项活动。以文艺节目形式注重塑造“大无缝人”典型形象,扩大激励鼓舞作用。反映职工的精神面貌和新人新事。

  第五条运用文化活动阵地举办“赞公司,树主人翁风采”美术、书法、篆刻等展览活动。

  第六条结合市总工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基层工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艺活动,举办声乐、器乐、舞蹈、健美操、交谊舞等培训班,培养基层工会文艺骨干力量,定期举行公司文艺汇演,在各项文艺活动中不断发现培养各类文艺人才,为活跃职工文化生活服好务。

  第七条加入中国冶金体协组织,并成立公司体协组织,各二级单位成立体协分会。

  第八条成立公司足球队及各种体育代表队,棋类、龙舟代表队,田径代表队。公司职工体育运动队是职工业余体育群众团体,在文体部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代表公司参加全国冶金体协、市体育比赛。为公司争夺荣誉。

  第九条贯彻落实职工体育工作目标考核记分评比办法,半年予评,一年一总评,并向市推荐市级先进,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树立样板,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条举办体育专项裁判员培训班,并考核合格后定级发证章、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及二级单位工会要搞好企业文化职工文体工作的建档,建卡、造表、造册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文体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属集团公司工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二月发布的“公司群众文化,职工文艺,体育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会管理办法 8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

  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工会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员工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三条工会的基本任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奉献。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生产经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的政治工作及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职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协助公司做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工作。

  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注职工业务特长的发挥,协助公司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以人为本,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条工会组织建设

  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协调劳资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技术改造等方面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公司党委的领导,协助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工作,缔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工会的女职工工作

  女工委员会,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女职工组织,同时履行妇女工作的一切职能。

  积极引导和教育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结合公司实际,负责对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维护意识。

  接受上级女工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做女职工的贴心人,关心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负责女职工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管理。

  第六条困难职工救助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帮贫扶弱”的传统美德,营造“团结友善、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工会组织的关怀,真正把补助资金用于困难职工。

  职工因特殊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实事求是的填写申请理由,凡虚报、瞒报者,将不予考虑。

  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要认真核实,并报公司工会,最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助。

  此困难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

  七、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依法收好、管理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经营账目,实行单位核算,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工会经费开支。

  2、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工会经费重点用于职工福利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4、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开支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从2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工会管理办法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电投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条例》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由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公会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第五条、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条、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各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和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条、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基金、送温暖救助基金和职工特重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十一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三章、公会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工会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辖业务机构(以下统一称“公司”)。

  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会是以《宪法》为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侵害。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并受上级工会组织监督和领导。本司工会组织设兼职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含组织委员会、宣传文体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费审查委员。

  第九条、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所产生人需要上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经得同意,予以任职。

  第十条、工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成立下级工会或工会小组,接受公司工会领导和管理,选举一名专职工会主席及一名专(兼)职工会干事,负责与省公司工会组织沟通联系。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对上级工会和党委讨论研究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党委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协同公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道德建设、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公司形象。

  第十五条、依法维护员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公司管理。

  第十六条、协助和督促相关部门办好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同事间互助互济活动,为员工排忧解难;积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五必访”和“四互助”。职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遭受灾害时必访,及时慰问;组织职工思想互助、工作互助、技术互助、生活互助。

  第十八条、开展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灵活多样、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

  第十九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第二十一条、加强工会干部自身建设,坚持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

  第二十二条、搞好工会小组活动,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第四章、工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依法拨缴的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1、凡本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积极主动交纳工会会费。会员会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0.2%交纳,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

  2、工会会费每月交纳一次,从本人当月发放工资中扣取。

  3、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4、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预算制度

  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预算的编制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工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

  (一)、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2.拨交经费收入;

  3.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包括:

  1.会员活动费;

  2.员工活动费;

  3.工会业务费;

  4.工会慰问费;

  5.其他支出等。

  会员活动费:用于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

  员工活动费: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体、宣传及其他活动等费用。

  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包括拔付各工会小组的费用。

  工会慰问费:主要用于职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遭受灾害的慰问费用。

  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工会管理办法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文体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富教于乐。

  第二条工作重点要放到基层,文体部要认真指导,组建各种运动队和协会,通过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体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职工以旺盛的精力和热情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群众文化,职工文体工作具体内容

  第三条抓好工会活动阵地,发挥俱乐部活动阵地作用,使更多的人受到教育和启迪。

  第四条成立公司艺术团,坚持业余志愿的原则开展各项活动。以文艺节目形式注重塑造“大无缝人”典型形象,扩大激励鼓舞作用。反映职工的精神面貌和新人新事。

  第五条运用文化活动阵地举办“赞公司,树主人翁风采”美术、书法、篆刻等展览活动。

  第六条结合市总工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基层工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艺活动,举办声乐、器乐、舞蹈、健美操、交谊舞等培训班,培养基层工会文艺骨干力量,定期举行公司文艺汇演,在各项文艺活动中不断发现培养各类文艺人才,为活跃职工文化生活服好务。

  第七条加入中国冶金体协组织,并成立公司体协组织,各二级单位成立体协分会。

  第八条成立公司足球队及各种体育代表队,棋类、龙舟代表队,田径代表队。公司职工体育运动队是职工业余体育群众团体,在文体部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代表公司参加全国冶金体协、市体育比赛。为公司争夺荣誉。

  第九条贯彻落实职工体育工作目标考核记分评比办法,半年予评,一年一总评,并向市推荐市级先进,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树立样板,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条举办体育专项裁判员培训班,并考核合格后定级发证章、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及二级单位工会要搞好企业文化职工文体工作的建档,建卡、造表、造册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文体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属集团公司工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二月发布的“公司群众文化,职工文艺,体育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会管理办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乡镇(街道)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是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把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成为党委政府重视、组织网络健全、履行职责规范、指导基层到位、服务群众深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的“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市区总工会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并应当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乡镇(街道)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审查确认,并报市总工会审批,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的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原则上与乡镇、办事处党委、人大、政府的任期同步;换届选举前必须向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请示,经批准后方能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乡镇(街道)工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和本辖区内所属村和社区、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工会领导和管理所属基层工会组织的具体范围及序列,由上级工会决定。

  第九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派出它的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下达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的优劣给予奖励或批评。

  第十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隔三年或者五年召开一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比例,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依靠会员群众办好工会。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一般应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落实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工会工作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和困难职工帮扶的重大问题和向党政领导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工会财务的支出;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补选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必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向乡镇(街道)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组织职责。乡镇(街道)工会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等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辖区内的职工入会率要达到90%以上,坚持“建会、建制、建家”并重,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积极配合党委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维护职责。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工作,签订区域集体合同;指导和督促区域内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形成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服务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牢固树立服务职工、服务企业的意识,做到“建家就是建企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工维权帮扶站,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困难职工实施有效帮扶和救助。

  第十九条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大力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职工素质工程,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积极推行基层工会干部的民主直选工作;积极推进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可设立组织员、联络员等多种形式充实工会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解除基层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代行基层工会职责。当基层工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妨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遭到拒绝、组织机构被非法撤销或合并等情况出现时,乡镇(街道)工会要代为履行基层工会职责,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工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主席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至少要设立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会员、工会工作三类档案。

  (1)工会组织建设档案。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申请及上级工会的批复;二是辖区内社区(村)工会、企事业单位建会申请及乡镇(街道)工会对其的批复;三是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织名册。

  (2)工会会员档案。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会会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

  (3)工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送温暖活动、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督导检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督导检查要做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内容、严格组织实施、通报督导结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的考核。量化工作任务,分解工作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工作汇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并认真落实同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乡镇(街道)工会要建立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报,重点工作随时报,重要信息及时报,阶段性工作按时报,保证工作动态及时上传。

  第五章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组织网络健全好。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兼任的,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95%以上。

  第二十九条履行基本职责好。源头参与有力,适时提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张和建议。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履约率达到较高水平。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落实,区域内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第三十条指导帮助基层好。适时对区域内基层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训基层工会干部成效明显,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维护到位。

  第三十一条服务职工群众好。努力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职工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群众对工会满意度高。

  第三十二条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紧紧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推动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文化体育工作活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三十三条搞好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的评选。表彰“六好乡镇(街道)工会”评比,实行逐级申报、逐级考核办法,申报省级先进单位必须是市级的先进单位。省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并推荐优秀单位申报全国“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十四条将“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纳入到创建“先进县市区总工会”竞赛活动中,申报省级先进县市区总工会,“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应达到50%以上。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五条依照全总、省委、市委有关文件规定,选配好工会干部。乡镇(街道)应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是党员的进入同级领导班子。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配备1-2名工会专干。工会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同级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总工会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八条上级工会要依法保障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培训,搞好指导、服务。

  第七章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拨入经费;

  (二)上一级工会拨给的工会工作经费;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区域内大中型企业、事业、机关的工会组织,对口联系、帮助乡镇(街道)工会,建立联系制度。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管理,按照全总、省总和市总有关工会财务的规定执行,接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规程,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确保乡镇(街道)工会的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对在履行职责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被上级工会评为先进的乡镇(街道)工会干部,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按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工会管理办法 13

  一、工会专(兼)职干部管理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工会法》,积极贯彻党的政策,认真完成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2、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分工负责制,积极开展工作。

  3、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维护群众利益。

  4、密切同群众的关系,努力工作甘当勤务员,做职工之友。

  5、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

  1、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工会委员。

  2、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听取意见,做好总结。

  3、由工会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工作计划及工会建设等重大问题。

  4、根据上级工会的临时工作部署,进行专题研究并组织落实。

  5、每年末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讨论布置评优工作。

  三、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对上级工会和公司讨论研究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2、日常工作和经费支出,要按照领导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3、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紧密配合,杜绝依赖现象发生。

  4、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及时表扬、奖励。

  5、做好工会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掌握开支,认真执行审核制度。

  四、学习制度

  1、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工会委员、分工会委员参加,学习《工会法》,工会业务知识等。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和交流等活动,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

  五、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工会的经费使用,严格财务和财产管理,要置于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2、要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做到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统一的收、支标准。

  4、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月认真收缴会费。

  六、工会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工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认真管理,进出有手续,保管有专人负责。

  2、增减有记录,年终有清查。

  3、物品报损要查明原因,帐、物要相符。

  七、专访制度

  坚持七必访,(职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家庭纠纷、长期出差、遭受灾害时),要及时慰问。记好记录。

  工会管理办法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管理办法 15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独立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在银行建立账户。根据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为员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摊派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和经济担保。

  4、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建立预算制度,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努力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5、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每半年公布一次账目,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缴

  1、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是企业按规定提存拨解的工会经费。

  2、工会会员必须按月交纳会费。会费按每季10元交纳。

  3、企业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提存,按季拨解工会。

  三、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由工会和工会小组组织会员进行参观、交流联欢、电影等集体活动的费用。

  2、职工活动费。由工会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的费用。

  3、工会业务费。工会为履行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业务等方面的费用。

  如:报刊费、资料费、宣传活动费、表彰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付的法律咨询及劳动争议调解费、工会干部因工会工作出差、开会、参观等费用。

  4、职工困难补助费。用于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补助及慰问退休职工、生病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的'职工所开支的费用。

  5、工会财产费。用于购置工会必要的财产。

  四、工会经费管理

  1、工会经费由工会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

  2、工会经费单独建账,设会计和出纳各一人,按照工会财务制度建账做账。

  3、工会经费按年度编制预算和决算。预、决算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报上级工会批准。

  五、工会经费审查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合理使用,工会财产不受损失。

  2、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工会经费的同时,对工会财产进行盘点审查,确保工会财产帐物相符、账实相符。

  3、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

  4、经费审查委员会在经费审查中,发现有贪污、挪用工会经费、违反工会财产制度等情况,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并报上级工会。

  工会管理办法 16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达到共谋学校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学校工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各种会议的组织实施及各类学习的安排,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四、负责与学校行政就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协调,并代表教职工就有关教职工的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事项与学校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

  五、围绕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教育教学改革活动。

  六、努力在校园中营造“教职工爱学校,学校爱职工”的良好氛围,建立稳定和谐的学校秩序。

  七、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八、督促学校按比例正常、足额提取工会经费,管好、用好经费。

  九、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按期换届选举工作和日常会员发展工作。

  十、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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