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9 09:33:3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办法(汇编15篇)

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员工档案内容

  (一)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新员工声明、试用合同。

  (二)员工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各种资料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员工档案照片。

  (四)员工转正申请表、试用员工登记表、声明、劳动合同。

  (五)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

  (六)其他反映员工信息的材料。

  第二条存档要求

  (一)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原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员工档案,并将离职员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馆保存。(具体保管要求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档案借阅

  (一)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是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的档案。

  (二)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薄》。

  (三)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四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通过,自20xx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须制作运用的管理表单有《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薄》(执行部门可据实调配)。

  (三)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档案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十条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接受其业务监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的,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四)记录省、市(地)、县(市、区)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机关、团体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档案馆专用库房,并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缩微摄影、洗印等必要的设施。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库)的安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档案馆建筑耐火等级应当达到一级,市(地)、县(市、区)档案馆应当达到一级或者二级;

  (二)档案库房内应当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

  (三)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严禁明火装置;

  (四)档案库房内应当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档案馆(库)的管理人员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的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设置公示标志,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凭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

  (二)保存在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所在单位公布;

  (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档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公开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售档案复制件;

  (七)在公共场合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八)在公共场合宣读、播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禁止出卖、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的;

  (二)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统计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的意义

  Tips 1:人才服务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编制上,它属于事业单位,在运行上,则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实际上,它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这种“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与“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两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负责人坚持:“补齐代管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再提供人事服务”。

  Tips 2: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档案管理办法4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档案管理办法二

  第一条目的:为了档案材料有效使用,档案保管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原则

  1、保密原则;

  2、保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

  3、及时补充入档材料,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4、合理有效的使用档案,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条人事档案保密

  1、人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并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2、人力资源部在使用或补充各种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对资料的接触。

  3、任何人包括公司领导在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查调个人档案。

  4、查阅档案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保证档案不被破坏与丢失。

  5、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四条档案接收:

  1、检查转来的档案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在档案底账上注明接收档案;

  3、填写《回执单》,退回原单位;

  4、把档案放置档案室内保存,并编号登记。

  第五条档案转出

  1、取出要转走的档案;

  2、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4、最后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5、接收档案单位将收到档案的回执退回。

  第六条档案保护

  1、档案室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2、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4、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保证安全。

  第七条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对材料进行鉴别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材料分类确定其相应位置补填档案目录;

  3、将材料放入档案内。

  第八条检查核对

  检查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般要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是否完整或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检查。

  第九条统计汇报

  1、人事档案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人事档案整理情况;

  4、人事档案保管情况;

  5、人事档案使用情况;

  6、档案室设备。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使用权限

  1、法制部门调查。

  2、员工本人入党、出国等。

  3、档案管理员对档案的维护。

  4、公司因调查需要调用档案。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使用方式

  1、借出使用:法制部门查案调档或其它特殊情况。

  2、出具证明材料:一般是入党、提升、招工、出国等。

  3、在档案室查阅:防止泄密和丢失。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手续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最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外借手续

  1、在附合查阅手续的基础上,进行借档登记。

  2、有关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盖公章。

  3、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阅,盖章,登记、发出。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限期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手续办理完毕,如不办

  理,人力资源部将于离职下月起开始收取档案保管费,标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档案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出租屋档案,实现出租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出租屋档案的作用,为城镇管理、治安管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档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屋档案,是指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从事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7

  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xx]103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川档发[20xx]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继档案工作升级、目标管理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档案工作由部门管理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转变,是政府机关贯彻档案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操作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监督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

  二、明确任务,统一要求。

  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从20xx年起,三年内,档案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分之二达到省二级以上;机关、科技事业单位全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五年内,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我市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对县(区)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以上的考评,县(区)档案局组织省三级的考评。

  复查是确保档案工作等级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市将从20xx年至20xx年期间,对按照《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进行考评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重新确定档案管理等级,并进行重新颁证和换牌,复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档案局对市级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档案局对县(区)所属单位进行复查。对已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确保档案工作不滑坡,市档案局将对各县(区)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中档案馆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机关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商业金融流通企业、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大专院校、职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运用政府行政职能,明确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积极加以落实。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三年内按照40%、30%、30%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度,确保各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步伐与省档案局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标准,把握内涵。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是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新标准培训,使各单位充分把握标准的内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我市统一规定:

  1、省三级必须配备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省二级以上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去湿机、扫描仪、照相机、防磁柜等设备。

  2、所有单位都必须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市级单位统一使用思源档案管理软件,各县(区)可自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3、在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之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档案法事件发生。

  四、强化激励,严格管理。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较原来的《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在内容上更丰富、要求上更高、工作开展的'难度更大。为了增强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市仍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档案工作升级活动的报告的通知》(内府办发[xx]66号)和《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内府发[xx]116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奖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各县(区)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划和管理,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分类填报本年度《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情况汇总表》及下一年度计划考评单位,报送我局指导科。对于各县(区)通过考评的单位,由县(区)档案局派专人到市档案局办理,由市档案局按照川档规+市代码+[年份]+序号的形式统一编制,颁发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铭牌。

档案管理办法8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真实记录。对于教师的考核、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工作调动、培训、奖惩等都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我校教师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归纳和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业务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师基本情况材料(含个人简历及业务自传)。

  2. 职称评聘及晋升情况记录。

  3. 校内外进修、学习和县、市、省或国家学术活动的情况记录。

  4. 教学计划和相应的教学情况(包括课堂教学、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等)的记录。

  5. 参加教改、科研情况记录。

  6. 每学期业务考核记录(含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业务小结 、考核结论等)。

  7. 论文、专著、教材、讲义、资料汇编题目等,以及专家对上述的正式评价等。

  8. 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等奖励。

  二、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

  1.学校指定专人,于每学年初,组织新到岗的专任教师填写《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业务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对教师提供的'各类证书(含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培训结业证书、普通话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教学科研奖励或成果证书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签署“和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校公章,为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2.教师业务档案,一式一份,教务处存档。档案中的主要信息输入电子计算机。

  三、教师业务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归档

  1.每学期结束后,教师主动提供有关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情况。归档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手稿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将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的材料归入档案。

  2.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归档工作。

  3.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汇总、整理并组织鉴定。整理和鉴定之后统一归案,统一存放,统一管理。凡经鉴定的教师业务中所记载的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4.教师业务档案要力求准确、系统和完整,签署手续齐全。

  四、教师业务档案的查阅、使用

  1.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水平、业务工作实绩的全面反映和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档案存放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完善档案借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2.各有关单位如需查阅教师业务档案,须到教务处办理查阅手续。使用业务档案时,必须注意保密,不得转借、复制、翻印、拆卸、污损或圈点、勾划和涂改。

  3.教师在征得教务处主任同意后,可以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但不得借出和涂改。查阅档案只限经批准范围内的内容,不得查阅或询问与其无关的档案内容。

  4.拒不提供建档所需材料的个人,无权使用档案。

  5.教师工作调动,其由所在学校存查的业务档案可带往调入单位,教务处存档档案继续保存,不允带走。

  五、档案的利用原则

  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教师业务档案的利用必须坚持与评定职称、申报各类荣誉称号挂钩的原则。对拟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或成果者,其所需教学、科研方面的实绩材料,一律以其个人业务档案中的记录为准,并可作为晋升工资、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9

   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除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绩效奖金20-50元/次: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档案管理办法10

  一、制定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x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完善全校各部门立卷归档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立卷归档基本原则

  1、本校各部门和个人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学研究、外事、出版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是学校的财产,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必须移交给学校综合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

  2、凡属《x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所划定的档案材料,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立卷归档。

  3、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系部、处室均系立卷单位。每个立卷人员的材料积累、立卷,均按立卷单位统一归档。校综合档案室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

  三、立卷归档的组织规范

  1、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同时负责对各处级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全校各处级单位是文件材料产生和形成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立卷归档活动,并接受综合档案室的监督和指导。

  3、各单位日常的文件材料谁承办谁负责保存,由兼职档案员负责组卷,没有兼职档案员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秘书负责组卷。

  4、职能部门在对重要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贵重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开箱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参加,以便对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收,监督指导部门立卷归档。对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的,综合档案室方可签字验收,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成果申报手续、工程验收手续或财务付款手续;否则,综合档案室不得签字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四、文件材料的立卷分工

  1、上级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下达的文件,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

  2、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上送的文件,一般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对口部门的呈文,由对口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3、校办起草以校办或学校名义编号的校内文件,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部门起草以学校名义编号的校内文件,校办和部门都要立卷归档;部门起草以部门名义编号的部门文件,由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4、会议文件材料,哪个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哪个单位负责立卷归档;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由为首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5、各教学部门、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负责立卷归档;上述有关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6、各教研室的科研、学科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谁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谁负责立卷归档。课题组的文件材料,由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组织立卷后上交教研室,再由教研室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7、基建综合管理的文件材料,由基建处负责立卷归档;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分承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承包单位将工程资料立卷后上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8、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图纸、预结算等)文件资料,由基建处负责立卷归档。

  9、财务文件材料及账务帐簿,由财务处负责立卷归档。

  10、负责宣传部门和网络中心等部门工作范围所形成的声像资料,谁形成谁负责整理归档;制作专题项目文字材料和物品,由制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外单位制作反映本校活动的声像资料,由负责组织联系的单位立卷、归档。

  11、凡师生员工出国(境)学习、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由外事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整理立卷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五、立卷的操作要求

  1、立卷的案卷组合、卷内排列编号、填写目录和备考表等操作过程由各部门负责完成,卷面标题拟定、卷面书写、装封等,由部门与综合档案室共同负责完成。

  2、根据档案归档范围、类目设置、保管期限等规定来确定归档范围、类目设置和保管期限。

  3、案卷组合,应坚持“遵守学校工作活动的规律,保持文件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①分年度组卷,将同年度的文件材料放在一起组卷。遇到跨年度的文件材料时,计划、规划、预算等一般应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组卷;总结、请示与批复等一般应放在总结的最后一年和批复的那一年组卷。

  ②分问题组卷,按文件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门别类,并视文件数量的多少酌情组卷。

  ③分级别组卷,按上下级文件及文件之间的联系组卷,如将收文按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平行机关等分别组卷。

  ④案卷的厚薄和保管期限,每卷一般在70页(2公分)左右,最多不超过200页。按永久、长期、短期等不同保管期限分开立卷。如果文件材料既有永久性又有长期性,可放一起,但短期性的一定要分开。

  ⑤专题性、成套性文件材料(即教学、科研、基建、设备等)分别按专题、课题、项目、台(件)等分类组卷。

  4、卷内排列,文件要注意排列顺序,要求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式文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5、文件编号,应注意:

  ①页号以面为单位,件号以件为单位。

  ②整装案卷,有字迹的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一般写在右下角;散装案卷,不写页码号。

  6、填写卷内目录,必须逐件填写,项目齐全,字迹工整,具体要求如下:

  ①一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均为一件;请示与批复、正本与附件各为一件。

  ②团体责任者,应写全称,全称过长,可写简称,但不能用俗称;三个以上责任者,只写第一责任者,每一责任者后面写上“等”。

  ③一般公文以发文时间为准;决定、规定以通过或发布时间为准;合同、协议类以签署时间为准;报表、计划类以编制时间为准。

  ④编写文件所在卷内页码,每份文件只写起页号,但最后一份文件要写上起止页码号,以便统计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6、案卷标题文字要简明扼要,内容准确可靠,一般不超过50字。

  六、归档、产档的要求

  1、归档检查。立卷部门在归档前要对案卷进行认真检查,以确保案卷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包括同一件事、同一会议等各份、各页文件材料是否齐全。

  ②有无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有无相互混淆、重复或拆散文件联系的现象。

  ③案卷文件材料是否超过规定的厚度,分装是否合理,保存期限是否一致。

  ④文件材料是否准确可靠。发文是否有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内容是否与底稿一致;是否原件;表格是否有署名、统计日期;事情发生变更时,是否有变更的记载材料等。

  ⑤字迹是否有利于档案保存,图文是否清楚;有无破损、霉变隐患。

  ⑥检查后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补充、调整和修复,归档案卷经该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查签字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2、交档时间。各部门对综合性、管理性的文件材料,应从次年的三月份至六月份止整理立卷,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部分档案材料按以下时间移交档案:

  ①学生成绩表及毕业证发放登记表、学位证发放登记表等学籍管理材料,应在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即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当年九月至十月份整理立卷,寒假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②科研课题,包括开题报告、论文、专着、鉴定表、成果申报等材料,应在课题结果申报成果时整理立卷,上交教研室;在申报、评奖活动结束二个月内,由教研室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③申报重点学科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教学评估材料,在活动结束二个月内整理立卷,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④基建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由基建处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在维修、改造项目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由基建处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因故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提前说明原因,最迟在六个月内移交档案。

  ⑤财会档案材料,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整理立卷,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目录清册,档案材料暂由原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⑥声像材料在完成制作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其中照片要附加说明文字。

  七、交档手续

  1、立卷部门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双方必须对案卷严格检查验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如有问题,综合档案室要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立卷部门改正后才能移交档案。

  2、移交档案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签字,并各执一份存查。

  3、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应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立卷归档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具体工作加以指导。接收档案时,要按档案清册逐卷清点核查无误后,及时整理按类目入库上架,不能随便乱放。

  4、凡不按期移交档案或移交不合格的;经档案员指出拒不改正的,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档案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委托人意见反馈(包括履行合同情况、服务质量、数量、时限,是否出现失泄密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业务记录台帐(包括委托人名称、服务类型、业务量等)。

  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有档案服务需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取得《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整理、鉴定、保护、数字化等服务活动,应当在委托人单位或者本地综合档案馆,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开展;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12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档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来往合同、协议、订单、确认书、价格变动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尔茨、内贸、外贸)。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相应客户的资质、往来的'调查表等,也属本管理制度的归档文件。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公司经营产品的采购、销售均须订立合同。

  2、业务合同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由销售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合同文档。

  四、合同章管理原则

  1、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章,属销售业务使用的合同章发放到销售部。

  2、业务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驻马钢办事处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员保管。

  3、各业务部门、业务

  人员用章时应填写用章登记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交由销售部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带合同章外出时,须办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档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编号”规定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登计、监督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检索工具,以便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业务员可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合同档案登记表》

档案管理办法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种类;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将劳动人事工作形成的诸多材料整理分成三大类:职工个人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文书资料档案。

  第三条职工个人档案主要由记载个人在历史各个时期表现情况的原始资料,各项工作能力素质状况和有关背景材料等构成。它主要包括职工履历、社会关系、职务、学历、工资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以及各个时期的表现鉴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人技师)档案主要由记载其技术状况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评聘等有关的材料构成,它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申请表、工作总结、所在单位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记录、聘任或解聘书、高、中、初等级变化记录和评聘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文书资料档案主要由记载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原始材料、各项重要而且常用的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的目录或摘要、劳动人事系统各岗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正式文书、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构成。

  第六条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档案的建立

  1.职工个人档案,凡是新进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内容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整理分类、编号。

  2.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提供的职称(职务)评聘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3.文书资料档案。对文书管理提供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册、编号归档。

  二、档案的日常维护:档案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录、内容增删、订正、输入电脑等项内容,重点是增删、订正、更新。

  三、档案的查询、借阅:档案查询、借阅管理的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查询、借阅档案规定,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实施管理。

  四、档案的传递:档案的传递主要指职工个人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传递到流向单位。

  第七条档案管理的标准

  一、职工个人档案

  1、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

  2、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反映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情况。

  二、文书资料档案

  1、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书资料.

  2、能够及时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的文号、文件、标题或摘要。

  第八条档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凡新聘职工个人档案应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移交有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文书资料档案的建立,首先由文书管理岗位每年二月前将上年度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岗位,然后由档案管理岗位在接到后30天内完成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摘录、输入电脑等工作。

  四、应在有关岗位提供变更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正。

  五、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年4月前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七、文书资料档案的分类、目录编排、编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确定。

  八、档案管理岗位应及时为公司各方面提供档案资料查询。

  第九条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一、查阅档案的范围

  1.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人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编写公司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酌情提供其履历和自传材料给予查阅。

  二、借用档案的范围

  1.领导因审批职务任免、出国、晋升和享受待遇考察了解等需要借用有关人员的档案;

  2.商调职工需要,将档案寄送接受部门(分支机构)审查;

  3.本部门有关领导因对于政治审查、考察、考核需要详尽研究而暂时借用。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出具证明材料,指的是按需要和允许提供利用的范围,将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内容摘抄或复制成单项的材料,用以证明该人员的有关情况。这种方式一般只限于审批案件、出国留学所必须提供的证据、证件等。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或亲属的情况时,一般不能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四、查阅、借用档案办理程序

  1.借阅经理级以上干部档案欲申请人填写《查阅、借用档案审批表》,经借阅档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报公司领导审批;

  2.借阅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档案,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调出档案。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在查阅时不准边阅边议档案内容,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2.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3.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好,不得给无关人员阅看,用完必须自行销毁;

  4.查阅档案需到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带走;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在当日归还。

  5.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档案管理办法14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此文章来自于公文网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公文写作首选网站--公文网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档案管理办法15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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