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通用27篇)
档案管理办法是指在规范、科学、有效地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种文件、记录和资料的过程中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档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档案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 2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档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来往合同、协议、订单、确认书、价格变动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尔茨、内贸、外贸)。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相应客户的资质、往来的调查表等,也属本管理制度的归档文件。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公司经营产品的`采购、销售均须订立合同。
2、业务合同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由销售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合同文档。
四、合同章管理原则
1、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章,属销售业务使用的合同章发放到销售部。
2、业务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驻马钢办事处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员保管。
3、各业务部门、业务
人员用章时应填写用章登记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交由销售部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带合同章外出时,须办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档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编号”规定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登计、监督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检索工具,以便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业务员可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合同档案登记表》
档案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档案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都成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档案管理应作为教学管理制度纳入部门工作责任,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各级部门应确定一名管理干部或教师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并定期按要求移交指定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考评教学管理与考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同步。
第四条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在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工作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在较短时间内对教学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短期保存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各学院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由学院或教研室保存。
第二章归档期限和范围
第五条凡是在本、专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材料均属于教学档案。
第六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至五十年(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三十年)。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下(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十年)。
第七条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理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
2.体现学校社会地位、声誉的有关教学活动成果的文件或实物(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3.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的有关本科教学的重要请示、申报材料和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4.用于认定学生学籍、学业情况的重要文档,如学籍异动文件、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
5.反映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经历、业绩水平的重要文档,如课表、获奖文件等。
6.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必须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八条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除本办法规定的存档内容外,各部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增加存档内容。
第三章归档要求
第九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联系,根据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采用原件(纸质档、电子档同步)归档,规格相对统一。
第十一条教学档案材料一般要求长期保存。
第四章收集、鉴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教学档案的收集。
(一)收集工作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
(二)必须保证归档教学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各大类分别积累,进行预立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教学档案归档前的鉴定。
(一)鉴定所收集的档案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怎样的.保存价值。
(二)决定保存价值有两个因素。一是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例如档案的内容、来源、形成等是决定保存价值的基础;二是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效果。
第十四条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二)教学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的地点,并有专门的资料柜。
(三)学校档案馆及教学管理部门向本单位教职工提供查询、借阅服务。
第十五条教学档案移交。
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归档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需要移交的材料于每年5月前完成,不需要移交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院教务〔20xx〕131号)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办法 5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并符合ISO9001质量体系的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工程设计、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涉及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实物、文字、图纸、图片、软盘、光盘、声、像等资料。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司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全公司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隶属于公司办公室。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及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对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进行初级管理。
四、档案归档
1.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是定稿后的正式印本及必要的文件原稿、装订好的原始记录。合同要存正本,公司文件及外部文件应归档原件,一般不存复印件。文字、图纸与软件(盘)同存时,应保持一致。属于ISO9001质量体系的受控文件应填写受控编号。
归档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质量优良,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美观,禁用字迹不牢固的工具书写。
对软盘、光盘、声像、照片等资料,归档时要有保护措施,包装良好,封面书写标题及编号,无涂改。
凡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实物等,各部门有责任及时归档。因归档不及时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须承担责任。
归档文件和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和查阅限制的,由归档部门与档案室拟定保密级别和限制查阅使用范围。
2.归档时间
工程、研发项目资料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归档。各类管理文件、产品标准、技术文件每一年年末归档一次。其余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
3.归档程序和手续
各类档案在归档前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预立卷。归档时要作《档案移交(接收)登记》,属质量体系受控文件要提交《受控文件和资料清单》,经档案室和归档部门双方当面清点签字后备查。对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各类档案,档案室有权要求归档部门完善达到要求后再办理归档手续。同一项目的`成套资料在归档时要有资料目录,并按要求提供《图纸资料存档清单》。
4.归档责任部门
公司下发行政文件、管理制度、公司重要会议材料、外来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各职能部发的文件、管理细则由主办部门负责。
技术文件、工程文件、研发文件、生产文件、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由相关事业部负责。
5.归档范围
工程类(见附件二)
研发类(见附件三)
产品生产类(见附件四)
管理类(见附件五)
其他类
6.管理文件和资料的归档
凡正式发文的公司文件按发文序号归档,不得缺少。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文件及资料按期归档,以保证借阅人员能使用更新后的有效版本。
7.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归档
凡公司及所属各部的工程项目、研发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各类标准、引进技术、涉外活动等文件和资料均纳入归档范围。
研发项目、工程项目、工艺文件、产品标准等资料的归档,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或技术)负责人主持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和兼职档案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各部由总工和技术负责人组成三人以上的专家小组,对归档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确定保密级别和查阅限制。经审查合格的资料送档案室归档。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对属质量体系范围内文件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档案室在工程、研发项目资料和产品标准归档后,书面通知管理规划部。此书面通知将作为公司对事业部项目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档案和资料的保管
1.各种管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属于公司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管理,严防因失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2.管理文件和资料、技术文件、工程项目的图纸等应进行分类管理,文件与资料必须编号。
3.档案资料是公司研发、工程、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档案资料室必须确保安全。
(1)健全借阅审批、登记制度,严防文件资料损坏、丢失。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使用保密档案。
(2)做好“五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虫。
(3)档案室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4)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室内。
(5)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要关灯、关好门窗。
六、档案资料的使用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为机密、秘密、无密级三个级别。机密级的档案资料有严格的查阅限制,其复制和借阅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的重要文件、技术资料列入机密级档案管理。秘密级档案和资料有查阅限制,复制借阅要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办公室批准。对公司较重要的文件、技术和项目资料列入秘密级别管理。无密级档案资料,公司内部职工可以查阅、复制、借用,但需进行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资料,需执行档案资料保密规定,并做查阅登记。本公司员工可查阅本职工作范围的档案资料;如要查阅非本职工作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办公室批准;公司外部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需经公司接待部门领导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陪同查阅,不得借出。
3.档案资料的借阅和复制按档案保密规定执行。借阅档案资料应在档案室做借阅登记,对有保密要求的档案资料要有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以光盘、软盘为介质的文件资料不外借。
4.借阅科技档案不得超过两个月;借用管理文件不得超过一个月;借用非本部门档案不得超过两周。借阅期满后,如需继续借用时,可持所借档案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仅限续借一次。对逾期不还,经催促仍拖延者,除停止其借阅权利外,还将向其所在部门通报。
5.凡公司员工调离公司前,应清还从档案室借阅的档案资料,由档案室在调离手续单上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脱产学习或外借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也必须清还所借档案。
七、文件和资料的更改、销毁
1.已归档的非技术文件和资料如需更改,由原归档部门持《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到档案室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登记表》,此登记表、更改通知单与文件共同存放,以备查询。
2.技术文件和资料需更改时,要按《设计更改程序》及《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办法》执行,填写《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并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对标准产品图纸及工艺文件的更改要有事业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审批,同时注明更改原因及日期。
3.文件和资料失效或终止执行时,各部门档案员应按要求填写《终止执行文件和资料目录》,到档案室备案,由档案室在文件上标明终止执行或作废字样。
4.对无保存价值的已失效或终止执行的文件、资料,需经原编制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技术文件和资料处置表》及《申请销毁文件和资料目录》存档。
5.对于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由档案室定期提出申请,经公司专家委员会鉴定后,档案室统一销毁并做销毁记录。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档案管理办法 6
为使我校档案、资料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学校办学的宝贵历史记录。学校档案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管理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准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办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院办下设学校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系(部)、处设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部门的文档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第十九周)前移交档案,学校综合档案室在第二十周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2.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各系(部)处形成的文件材料,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文字、声像、图片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编制年度档案工作统计表,对不同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报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清理销毁。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历史性、完整性与安全。
(4)及时办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5)档案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上级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立卷归档流程。
1、形成与积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均为立卷单位,分工归口立卷。每个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历年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预计新的一年可能产生的内容,参照附件,编制案卷目录。各兼职档案人员在平时要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根据案卷目录分别归卷。
2、立卷。立卷的原则:按内容、时间、重要程度和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各方面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各部门兼职档案员按文档卷类目将文件收齐归卷,并对文件进行调整,检查是否收集齐全完整、案卷之间材料归卷是否统一、各案卷中材料保存价值是否有差异。案卷材料数量一般不超过200页,对同一问题材料数量多的,宜酌情适当分卷,内容单一、文件数量少者可组薄卷。
3、卷内材料。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档案材料纸张一律用A4纸,图件按此规格叠成手风琴式,图名、图签折在外面;对在装订线以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文件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修补和裱糊,对较大的表格,要适当地折叠;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按顺序排页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均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页号的位置在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拟定正确的案卷题名。案卷题名一般不超过50字,一般包括责任者、时间、文件主要内容、文种和保存期限等;各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装订要求底边和左边要齐整,无倒页,无漏订。
4、验收归档。学校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的档案材料按学期移交,各级档案材料于每学期期末(第十九周)之前完成交接验收工作。移交档案时,移交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移交时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分类方法及收集的内容。学校收集档案资料的内容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进行收集。(见附表)
五、档案的借阅。凡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学校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对借出档案,学校档案管理员要按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zz职业学院学院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办法 7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此文章来自于公文网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公文写作首选网站--公文网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档案管理办法 8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委托人意见反馈(包括履行合同情况、服务质量、数量、时限,是否出现失泄密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业务记录台帐(包括委托人名称、服务类型、业务量等)。
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有档案服务需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取得《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整理、鉴定、保护、数字化等服务活动,应当在委托人单位或者本地综合档案馆,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开展;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档案管理办法 11
一、制定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x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完善全校各部门立卷归档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立卷归档基本原则
1、本校各部门和个人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学研究、外事、出版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是学校的财产,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必须移交给学校综合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
2、凡属《x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所划定的档案材料,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立卷归档。
3、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系部、处室均系立卷单位。每个立卷人员的材料积累、立卷,均按立卷单位统一归档。校综合档案室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
三、立卷归档的组织规范
1、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同时负责对各处级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全校各处级单位是文件材料产生和形成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立卷归档活动,并接受综合档案室的监督和指导。
3、各单位日常的文件材料谁承办谁负责保存,由兼职档案员负责组卷,没有兼职档案员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秘书负责组卷。
4、职能部门在对重要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贵重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开箱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参加,以便对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收,监督指导部门立卷归档。对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的,综合档案室方可签字验收,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成果申报手续、工程验收手续或财务付款手续;否则,综合档案室不得签字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四、文件材料的立卷分工
1、上级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下达的文件,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
2、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上送的文件,一般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对口部门的呈文,由对口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3、校办起草以校办或学校名义编号的.校内文件,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部门起草以学校名义编号的校内文件,校办和部门都要立卷归档;部门起草以部门名义编号的部门文件,由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4、会议文件材料,哪个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哪个单位负责立卷归档;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由为首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5、各教学部门、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负责立卷归档;上述有关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6、各教研室的科研、学科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谁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谁负责立卷归档。课题组的文件材料,由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组织立卷后上交教研室,再由教研室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7、基建综合管理的文件材料,由基建处负责立卷归档;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分承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承包单位将工程资料立卷后上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8、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图纸、预结算等)文件资料,由基建处负责立卷归档。
9、财务文件材料及账务帐簿,由财务处负责立卷归档。
10、负责宣传部门和网络中心等部门工作范围所形成的声像资料,谁形成谁负责整理归档;制作专题项目文字材料和物品,由制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外单位制作反映本校活动的声像资料,由负责组织联系的单位立卷、归档。
11、凡师生员工出国(境)学习、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由外事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整理立卷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五、立卷的操作要求
1、立卷的案卷组合、卷内排列编号、填写目录和备考表等操作过程由各部门负责完成,卷面标题拟定、卷面书写、装封等,由部门与综合档案室共同负责完成。
2、根据档案归档范围、类目设置、保管期限等规定来确定归档范围、类目设置和保管期限。
3、案卷组合,应坚持“遵守学校工作活动的规律,保持文件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①分年度组卷,将同年度的文件材料放在一起组卷。遇到跨年度的文件材料时,计划、规划、预算等一般应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组卷;总结、请示与批复等一般应放在总结的最后一年和批复的那一年组卷。
②分问题组卷,按文件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门别类,并视文件数量的多少酌情组卷。
③分级别组卷,按上下级文件及文件之间的联系组卷,如将收文按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平行机关等分别组卷。
④案卷的厚薄和保管期限,每卷一般在70页(2公分)左右,最多不超过200页。按永久、长期、短期等不同保管期限分开立卷。如果文件材料既有永久性又有长期性,可放一起,但短期性的一定要分开。
⑤专题性、成套性文件材料(即教学、科研、基建、设备等)分别按专题、课题、项目、台(件)等分类组卷。
4、卷内排列,文件要注意排列顺序,要求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式文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5、文件编号,应注意:
①页号以面为单位,件号以件为单位。
②整装案卷,有字迹的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一般写在右下角;散装案卷,不写页码号。
6、填写卷内目录,必须逐件填写,项目齐全,字迹工整,具体要求如下:
①一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均为一件;请示与批复、正本与附件各为一件。
②团体责任者,应写全称,全称过长,可写简称,但不能用俗称;三个以上责任者,只写第一责任者,每一责任者后面写上“等”。
③一般公文以发文时间为准;决定、规定以通过或发布时间为准;合同、协议类以签署时间为准;报表、计划类以编制时间为准。
④编写文件所在卷内页码,每份文件只写起页号,但最后一份文件要写上起止页码号,以便统计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6、案卷标题文字要简明扼要,内容准确可靠,一般不超过50字。
六、归档、产档的要求
1、归档检查。立卷部门在归档前要对案卷进行认真检查,以确保案卷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包括同一件事、同一会议等各份、各页文件材料是否齐全。
②有无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有无相互混淆、重复或拆散文件联系的现象。
③案卷文件材料是否超过规定的厚度,分装是否合理,保存期限是否一致。
④文件材料是否准确可靠。发文是否有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内容是否与底稿一致;是否原件;表格是否有署名、统计日期;事情发生变更时,是否有变更的记载材料等。
⑤字迹是否有利于档案保存,图文是否清楚;有无破损、霉变隐患。
⑥检查后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补充、调整和修复,归档案卷经该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查签字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2、交档时间。各部门对综合性、管理性的文件材料,应从次年的三月份至六月份止整理立卷,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部分档案材料按以下时间移交档案:
①学生成绩表及毕业证发放登记表、学位证发放登记表等学籍管理材料,应在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即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当年九月至十月份整理立卷,寒假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②科研课题,包括开题报告、论文、专着、鉴定表、成果申报等材料,应在课题结果申报成果时整理立卷,上交教研室;在申报、评奖活动结束二个月内,由教研室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③申报重点学科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教学评估材料,在活动结束二个月内整理立卷,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④基建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由基建处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在维修、改造项目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由基建处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因故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提前说明原因,最迟在六个月内移交档案。
⑤财会档案材料,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整理立卷,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目录清册,档案材料暂由原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⑥声像材料在完成制作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其中照片要附加说明文字。
七、交档手续
1、立卷部门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双方必须对案卷严格检查验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如有问题,综合档案室要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立卷部门改正后才能移交档案。
2、移交档案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签字,并各执一份存查。
3、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应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立卷归档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具体工作加以指导。接收档案时,要按档案清册逐卷清点核查无误后,及时整理按类目入库上架,不能随便乱放。
4、凡不按期移交档案或移交不合格的;经档案员指出拒不改正的,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档案管理办法 12
第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负荷规范要求,书写材料要适合长期保存,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及热敏纸。
第三条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必须保存档案的完整性。文件材料不完整、不系统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第五条移交单位在正式移交前应对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组卷并编制移交目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案后及时交专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四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归档范围:
1、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以及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借阅档案要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薄》。
2、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3、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如发现遗失、污损、或随意涂改情况的,要追究借阅者责任,并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七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核对清楚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办法 13
一、档案分类
1、一般文档:
①人力资源工作中形成的台帐、报告,以及搜集到的招聘等相关工作业务资料,由经办人保存,年终根据内容价值酌情归档。
②总办正式形成发出的文件、传真、通知、人事制度及相关原则规定等,除保密薪资文件外,均应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年终按内容类型、成文时间编号装订成册。
③外部文件包括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发文、社会公开资讯等,应作为公开业务资料共享。
2、人事档案
①人事档案:员工进入公司后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②员工人事档案:员工进入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等备查资料。
二、档案管理规定
1、人事档案管理
①总办负责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
②总办在员工入职当天建立员工人事档案;
③员工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后,总办将离职人员档案永久、专门存放;
④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查阅员工人事档案应经总办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2、人事档案建立
①员工人事档案是公司为每个员工建立的内部人事档案。凡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总办需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包括该员工的有关招聘、录用、合同、考核、薪资、福利、奖惩、培训等材料。
②员工在入职前,需到总办送交个人履历材料、近期免冠照片、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及能证明其工作能力和奖惩状况的相关材料。由总办专人负责,连同求职申请表归档保存。
③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公司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薪酬福利归入人事档案。
④员工在转正后的教育培训、奖惩、绩效考核、晋升等工作资料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⑤员工人事档案自员工到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归类。其中不包含秘密内容,总办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员工的人事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更改、销毁公司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三、附则
1、公司所有人事档案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由总办负责统一管理。
2、其他各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总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 14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价格昂贵,操作复杂,维修、检修难度大,所以作好日常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对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至关重要。参照《郑州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仪器设备建档范围:
凡使用方向是教学或科研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均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二、归档内容:
1.购置前的资料:
①编制采购计划的调查资料,包括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价格表等;
②选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论证意见;
③批准文件;
2.订货后资料:
①订货合同,包括订购清单及合同条款;
②厂家提供的安装图纸资料;
③到货通知;
④提货单副本;
⑤保险凭证;
⑥发票副本;
3.验收中的资料:
①装箱单与合同订购数的`复核记录;
②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校验单;
③说明书、线路图及技术资料;
④安装、调试及验收中的记录、报告及总结;
⑤商检局的商检证明及索赔报告。
4.使用中的资料:
①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办法,事故自理办法等;
②工作日记,包括使用及维修等记录;
③修理记录,包括事故报告,故障报告,故障分析,修理计划,更换零件记录及验收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等;
④校验及计量记录。
5.考核、评价及评比记录:
①每学期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课,实验项目及论文题目的名称,实验学时数及实验学生人数等;
②年承担的科研任务包括科研项目,论文题目、得奖项目的名称及数量等;
③科技服务任务包括测试样品数及科技服务收益;
④培训任务,包括培训批数,每批培训人数,起迄日期及收益;
⑤年使用机时,根据工作日志,按月、按季、按年分别统计实验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所使用机时,并计算年使用率。
三、档案的管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技术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了维护技术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各实验室每年必须将有价值的资料及时上报归档。经检查,对有遗漏或缺少的,责成补齐。实验教学中心每年要进行不定期抽查。新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建立档案。凡需借阅技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办理必要的手续,使用者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用后及时归还。
档案管理办法 15
1、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2、一般性发文由办公室起草制发。业务性发文由具体负责该项目工作的科(股)室起草,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登记编号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主管副局长签发。
3、打印的文件初稿由起草文稿的单位进行校对后,由办公室印刷、装订、发放、存档。
4、积极推行办公自动化,除公文和较大型综合材料、外,一般性简单材料尽可能由各科室自己承担。
5、凡需打印的材料,须经各业务主管局长同意,明确印制数量、完成时限后,交办公室主任转签微机室工作人员办理,并做好登记。微机室工作人员不直接接收需打印各种材料。
6、收到上级机关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批示,按照批示意见送有关领导或责任部门办理。
7、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8、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根据《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9、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的'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10、文书人员在办公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全面负责文秘工作。业务工作同时接受政府办、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11、收受文件后,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批,重要文件由主管常务副局长签批,然后按签批顺序传递、承办。
12、文件收受及传阅要及时,一般性文件两天之内必须传阅完毕,两天之后文件未传完时,文书可直接向传阅人催要。特殊急办文件,办公室必须当时送达相关领导,及时落实。
13、日常文件处理做到收、发、传、归及时准确科学有效。
14、严把印信使用关,发文时必须由分管局长同意,然后由局长签批后才可打印并使用公章,平时使用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常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使用,并做好公章使用登记,介绍信使用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15、文书要严格执行借阅,保密等项规章制度。
16、除属名信外,公务信件均由文书拆阅,重要信函,由主任或主管常务的副局长签转。
17、一般业务性工作,各科自行建档保管,重要档案需送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要将重大活动、事件、奖励等事宜主动进档,统一管理。
18、年末文件归类做到科学、及时、有序、各类卷分类科学,有利用价值。
档案管理办法 16
一、总则
1、档案管理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见证,它记录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历程,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文字依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企业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条件,为加速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进一步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归档的档案应字迹清晰、完整有效。
二、应急档案管理
1、各部门应将文字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列入各部门科员的职责范围。
2、应急救援档案归档范围
凡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主要包括:
(1)具有保存价值的本单位正式收文、发文、除文件的正件外,还应包括它的附件;
(2)本单位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与上级领导部门间的往来文件,包括请示、报告、项目立项、重要函件、应急救援合同等;
(3)本单位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即内部文件);如规章制度、调研材料、计划、总结、条例、会议纪要、机构调整、人事任免、部门管理职能性文件、部门岗位职责等;
3、应急救援档案归档要求
(1)已经办理完毕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留存。
(2)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附图),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
(3)存档文件必须为原件;
(4)文件归档时要有交接手续;
(5)每年六月份之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向矿档案室移交已归档完毕的上一年的文件材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6)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和具体办公人员有责任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文件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4、应急救援档案的借阅
(1)根据《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借阅,并填写利用效果反馈登记簿。
(2)借阅文书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
5、应急救援档案的保管及销毁
(1)专职档案员有责任对矿各部门文书档案的归档进行监督指导;
(2)矿综合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文书档案;
(3)专职档案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文书档案按标准进行整理,分类,编目、统计、保管,并进行数据化管理,方便快捷提供利用。
(4)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经相关手续后可以销毁,并建立文书档案销毁清册。
档案管理办法 17
一、归档时间办理完毕的文件,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
1、按年形成的文件,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凡是有机密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4、特种设备电梯重大维修验收及年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归档。
二、归档要求
1、材料完整齐全。
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5、由档案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以指导,协助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旧档的组织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册签字。
三、归档流程
1、编制立卷项目,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按有关条款归入卷内,便于次年立卷。
2、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最近的在最上面。
3、一台特种设备一个立卷,一个档案盒。
4、定时交档案室:文件量少的,一年交一次,次年上半年收集。文件量大的,一年交两次,次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5、记录档案文件材料须用碳素笔写。在无特殊情况下,须用A4纸。
四、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的管理:区分全宗,正确立档单位;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内容、形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案卷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
2、档案保管:本单位设立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3、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
4、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五、档案利用工作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借阅。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2、档案利用方式有: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3、依据国家统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档案统计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 18
1、公司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备查帐簿)、财务 报表、财务计划 、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专业的文字、图表和电脑软盘资料 。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必须切实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2、会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由主办会计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装订成册或整理成卷、编制目录及序号进行登记,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年度的会计资料归档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以前。
3、会计档案由主办会计负责保管,做到不丢失、不缺损、不烂、不被虫蛀等,财务部定期不定期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处理档案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4、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季、月顺序立卷登记存放。
5、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向档案管理人员打招呼,阅后近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6、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7、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经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负责人指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要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事由。
8、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或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外借或复印,并办理有关手续,外借期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拆散原卷册,要限期归还。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和使用价值,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具体保管期限详见附表。
10、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由公司领导、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签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上级方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销毁。销毁时应派人监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应保存的资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1、由于单位人员的变动,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由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12、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3、公司分设新单位时,由老单位根据帐面数编制财务移交表,双方签字作为新建单位建立新帐册的依据,原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必须留在老单位。
档案管理办法 19
1、为加强酒店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条例。
2、总经理室主管酒店档案工作,对酒店档案实行统筹管理,组织协调,统一高度,监督指导,并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酒店档案各部室及个人从事酒店公务活动直接形成的,对酒店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象、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酒店各部室和全体员工均有保存档案的义务,各部室须指定专人保管本部室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并具备专业知识。
5、各部室应按照酒店文书档案、管辖和保管期限表中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归属本部门管理的档案,并向有管辖权的部室转交有关资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各类档案时,各部门应提供方便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6、任何个人都不得将属于酒店所有的档案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并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a、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部室应保存的档案,
b、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组织和档案工作人员转交。
c、擅自提供 、抄录、公布属于酒店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
d、涂改,伪造档案。
e、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7、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个人,由酒店保密委员会和总经理室给予奖励。
8、本条例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附:酒店文书立卷归档的几点说明
1、会议及酒店、部门召开的专业会、研讨会,单独立卷归档。其内容包括:会议的筹备、时间、地点、会议文件资料、参加人员、领导人员讲话、简报、总结等。
2、各部的专题报告、集体和个人的调研资料亦须归档。
3、各种基建施工图纸在工程结束后应专门立卷归档。
4、以酒店名义的发文,包括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由主管部门或会签部门归档。
5、上级单位、各地方旅游部门发给酒店的文件,由有相关的业务部门归档。综合性的总结、计划,由总经理室归档。
6、关于原稿,如有修改,以领导最后批签字稿归档。
7、重要的照片和底版、录音带、题字、题词等,亦应立卷归档。
8、立卷归档的资料每卷不超过150面,超过者可立分卷。
档案管理办法 20
1、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2、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教学文件及有关规定;
(2)学校制订的各项教学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
(3)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师资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教育资源(含教学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统计材料;
(4)学校、系(部)和教研室的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5)校历、教学进程表、总课表、教师聘书及课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等;
(6)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7)学生花名册、学籍变动情况、学生成绩、学生成绩统计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材料;
(8)教学研究计划、行业(或区域)经济教育调研报告与资料、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及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学报、简报等;
(9)使用教材目录、自编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参加全国或全省统编教材印本、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10)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教案及教学工作小结、教师考核资料、教学工作和工作量统计表、论文论著及成果、进修(培训)登记及考核材料等;
3、教学档案管理机构由教务处负责。
4、教学档案按年度分类管理、编目造册及归档;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教学档案。
6、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学期按目录对教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并立卷。
7、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霉烂、人为损坏、或流失等。
8、档案室应有防火、防盗等设施。
9、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室以及所保存的`教学档案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管理记录。
10、借阅教学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教学档案借阅登记表》,说明借阅的事由和借、还日期。借阅人员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折页、涂改、画线、圈点、剪贴。
11、查阅教学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档案管理人员下架、开卷。
12、借阅和查阅过程中,造成档案损坏,损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档案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办法 21
一、目的
规范业主档案的保管与跟踪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业主档案的保管与跟踪。
三、职责
1、服务中心主管负责监控业主档案保管与跟踪工作。
2、服务中心负责依照本规程具体实施业主档案的保管与跟踪。
四、程序要点
1、业主档案内容
(1)经业主签署后的《业主公约》。
(2)经业主签署后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3)《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
(4)《钥匙领用登记表》。
(5)《业主证领用登记表》。
(6)《业主入住验房表》。
(7)《装修申请审批表》、相关图纸及装修施工队资料。
(8)《违章处理通知单》及处理结果资料。
(9)业主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10)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2、档案盒(夹)的制作
(1)根据档案盒(夹)的规格准备相应的档案标贴纸。
(2)在档案标贴纸上打印出标准黑一号字体的档案类别名称,其格式一般是由组织机构、名称组成,如:
×××-××-sw-业主档案:表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管理的业主档案。
(3)将制作好的`档案标贴纸贴在档案盒(夹)左侧立面距顶部3cm位置上,并排列在档案柜中。
3、将各业主的档案袋按栋号、楼层号、房间号的先后顺序排列在档案盒(夹)内。
4、按档案盒(夹)内的各档案排列顺序将档案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档案目录》内,内容包括:序号、档案编号、业主姓名、入住时间、档案页数、备注等栏目。
5、业主档案的跟踪:
(1)当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服务中心副主管应将变化情况记录在业主档案中:
a、通讯电话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
b、业主发生更替时。
(2)业主档案跟踪管理:由服务中心副主管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家庭情况的普查,对拖欠管理费、水电费和其他服务费一个月以上的业主,管理员应至少每隔15天跟踪一次。
6、业主档案属绝密档案,特殊情况如需查阅须报管理处,经服务中心副主管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7、业主档案应永久保存。
8、具备电脑办公系统的可以将各业主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管理。
9、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公共事务部档案管理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记录
《业主档案目录》
六、相关支持文件
《档案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档案管理办法 22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师资管理,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不断收集、积累教师业务资料,便于教师教科研水平的考核,充分发挥业务档案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晋升、奖惩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业务档案主要收集和记载教师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成果材料(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科研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以及对这些材料的历史评价、专家的学术鉴定材料、图片等)。
(三)对教师业务档案的认真收集、整理是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各系(院、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二、业务档案收集
(一)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各系(院、部)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制度,材料要全面、完整、准确,各系(院、部)的业务档案由教务员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管理。
(二)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教师在任课、进修、观摩教学、改革教学方法、教学研究成果、学术活动、外语状况、学术水平鉴定及出席有关会议重要记录等材料。
(三)对归档材料要验证真伪和完整与否,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书写字迹工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色笔填写。
三、业务档案材料的管理
(一)对材料收集整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征集材料向档案转化的重要步骤。业务档案材料的'范围主要有:
1.教学活动:包括任课、进修、观摩、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材、改进实验方法、设备、措施等。
2.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应邀讲学,国内讲学或学术交流,学术任职等。
3.科研活动:包括科研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登记;项目的立项运作及完成情况。
4.外语状况:包括译著、译文、文摘及业余外语进修班结业水平登记。
5.业务上的工作奖励、鉴定、评语等据实记载。
(二)对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利于考核、考查材料的准确程度及学术价值。
(三)业务档案的使用,要确定阅档人员范围,建立业务档案传阅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体制
(一)由教务处主管,每学期初由各系(院、部)及教务处整理上学期的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二)教务处要经常检查各系(院、部)业务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及使用等工作情况,以便发现并解决问题。
档案管理办法 23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我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
第二条:会员证分级管理:
1、社团联合会为全院各个学生社团会员证颁证单位,主要负责会员证的颁发、补发、注册和回收工作。
2、各个学生社团主要负责颁证前的统计工作、颁证后的发放工作和活动记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员证的使用:
1、会员证为协会会员的身份证明。
2、会员凭借会员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会员凭借会员证参加“优秀会员”的评选,活动记录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
4、会员可凭借会员证享受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一定优惠。
5、会员可优先参加社团联合会所举办的'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条:会员证的颁发:
1、经本人自愿,承认本学生社团章程,加入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的学生社团,成为其会员。
2、各个学生社团负责颁证前的统计工作并统一领取本社团会员证。
3、由会员自行填写好会员证后,连同一张一寸照片上交社团负责人。
4、由各个学生社团负责对本协会会员证进行统一编号后,上交社团联合会资格审查部部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进行统一的认证。
5、会员证认证后由各社团统一领取和发放。
第五条:会员证编号:
会员证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第1、2位数字代表年级;
第3、4位字母代表学生社团名称缩写;
第5、6、7、8位数字为会员的数编号
第六条:会员证注册与注销:
1、会员证有效期为一年,每一学期注册一次。
2、注册期限为一个月,超过期限者不再给予注册,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3、会员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必须超过本协会总活动的60%,否则将被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证由社团理事会收回注销。(以活动记录为准)
4、会员退出协会时须退还会员证,并进行注销。
5、会员在学年内受社团内部警告以上处分或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证由社团联合会收回注销。
第七条:会员证注意事项:
1、会员证不得转借和私自涂改,有涂改现象视为作废。
2、会员证如若遗失,须向本协会理事报告,待处理后再行补发。
3、会员证中活动记录内容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填充依据。
5、会员证不具备身份证明,抵押等用途,此类行为均视为无效。
6、会员证盖章有效。
第八条:本细则由社团联合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 24
1、文书立卷
每年年初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首先要制订出当年可能形成文件的案卷类目,根据案卷类目做好平时的文件收集、分类工作。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以下特征逐项分开。
①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②分级别。将文件按其作者之间的关系分成上级、同级、下级。对互相联系紧密的文件,如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应放在一起。
③分机构。将文件按其产生或承办部门分开。
④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⑤分期限。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在文书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文件各特征(问题、作者、时间、地区、文件名称、文件往来机关),分别组合成若干个案卷。拟写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正式确定下来后,根据卷内文件时间、重要程序、问题、作者、地区、文件名称、文书往来机关等具体情况系统排列。编写卷内文件的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拆除档案文件上的金属物,装订案卷;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起止年月、页数、件数、保管期限、案卷编号等。
2、档案管理
将档案库房的.档案柜、架科学排列编号。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学习和掌握档案保护技术。库房要有防高温、防潮、防盗、防光、防尘等安全设施,避免灰尘、有害气体、微生物、虫、鼠等对档案的危害。
3、档案利用
准备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文件目录、资料卡片、档案资料存放索引、汇编有关文件、参考资料等,并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查阅、借阅有关文件,需经秘书长批准;对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登记,然后在摘抄、复印件上注明出外、时间。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薄《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便存查。对借出的档案资料要按时收回入库。
4、档案统计
建立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档案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对归档文件确定其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经满10年的档案,移交市档案馆保存。对会议形成的资料、市政协大事记、常委会议记录等也要立卷、归档、入馆。
档案管理办法 25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档案管理,促进基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基建档案材料齐全、真实,根据国家有关基建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施工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竣工、审计、保修、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2、项目管理科负责全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校园建设处在项目管理科设立档案管理员岗位。
各科室对业务范围内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均应作出明确要求,落实到相关人员,同时要做好基建档案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档案资料的齐全、真实负有责任。
档案管理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根据金华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的要求,以基建项目为单位进行预立卷和归档工作。
3、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进程同步。
项目建设过程中,现场代表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在签订基建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基建档案资料归档和工程款支付相挂钩。
每月工程资料经监理和现场代表检查认可后方能支付工程款。
4、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分四个节点进行收集整理:项目前期工作开始至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止;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审计结束;保修结束。
相关节点责任人应将原件交给档案管理员存档,今后工作中需要使用该材料,需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档案管理员对接收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应做好清点、签字等书面交接手续,并做好目录清单,
同时负责审核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相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建设处其他相关人员应负责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
5、档案管理员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内完成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材料一套按项目做好内部存档工作。
项目管理科应逐步推进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基建档案数据库。
6、对由于个人疏忽、失职造成重要档案资料遗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档案管理办法 26
1、学费收费工作统一归口,由校长室授权财务科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向学生和 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建立收费报告制度,严格收费程序。学校新增收费项目及标准,由隶属处室提交申请报告,经 分管校长、主管校长审核后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学校新学期向学生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好“四统一”。
⑴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⑵统一持收费许可证收费。
⑶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
⑷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入学校行政大账。
4、学期初收费时,财务科要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及时变更、公示,以便学生及群众监督。
5、代办费管理。
⑴代办费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需求由学校统一代办支付。
⑵代办费在每学期初和学费等一起一次性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和中途补收。财务科统一管理,设 明细账,分班分项核算,学期结束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对全校公布。
⑶各项代办费支出要在预收的范围内,超过范围内的部分,财务科不予办理,学校收取的代办费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各代办物品均以成本价计算。代办项目取得的折扣、回扣、折让等一律冲销代办 费支出。
⑷代办费属于代管款项,不属于学校的资产,学校不得挪用。
6、学生购买保险、校服、接种疫苗、打防疫针必须采取自愿原则,学校不得统一规定,不准代收 保险费。任何部门和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强制推销、购买规定之外的教辅材料、图书、报刊和学习用 品。
7、收费减免规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仍有困难的 ,可酌情减免。具体程序和办法为:学生先凭民政部门、当地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向校长室提出应交纳费用的分期交纳或减免的`申请报告,然后由政教处会同班主任调查证实,校长 室根据调查材料研究决定分期交纳或减免学费等费用的学生名单。政教处将名单打印交财务分管校长 签批后送财务科,统一办理减免工作。
8、收费培训。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由校领导、分管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及收费管理员参加的教育 收费政策培训。学校收费管理员每年必须另外参加物价局组织的收费管理员培训。
9、每年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对收费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档案管理办法 27
为了更好地做好技术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借阅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以便于随时调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部分)档案,其任务是:
(一)各单位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档案;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三)进行档案统计;
(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和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第三条 认真做好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
(一)公司建立及变更的有关原始资料或复印件;
(二)工程建设、安装及变更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所有设备及其维修的原始资料;
(四)所有运行记录和检查表格;
(五)压力容器、计量器具、阀门的原始资料和定期检测证书等;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政府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等;
(七)公司各部门关于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发文等;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第四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二)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16年以上,50年以下)、短期(15年以下)三种;
(三)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四)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作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五条 档案借阅管理
(一)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出档案室查阅的,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二)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10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
(三)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图纸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四)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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