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维护产权交易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发挥产权交易档案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和加强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产权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机构。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等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可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档案是指各类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将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的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产权交易档案工作由市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档案业务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市产权交易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
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经纪机构、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等各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的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档案管理职能,并对下属单位的产权交易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应纳入各机构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纳入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与业务流程进度相一致。
第七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应当与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工作同步。在实施产权交易各项操作流程时,应同步规范相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要求;在办理产权交易各项审查业务时,应同步对相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完成一宗产权交易各项业务流程时,应同步规范相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要求;在发生产权交易权证变更、争议处理或中止(终结)交易等动态情况时,应同步做好相应工作有关文件材料的补充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立卷应分别由各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办理、谁形成的要求,分别进行收集和整理。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实行集中归档制度。与一宗产权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应经产权交易机构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集中归档,以确保一宗产权交易档案的成套性。
第九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应当按自然形成的次序进行整理,保持每宗产权交易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成套性,区分保存价值,便于产权交易档案的科学管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按照一宗交易组成一套档案。一套档案根据产权交易文件材料性质和保管期限,结合2CM左右的'组卷厚度,可分别组成若干案卷。
产权交易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案卷和卷内目录,便于准确检索利用。卷内目录条款填写,应与卷内文件有关信息相对应。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特性、结合形成主体进行排列。产权交易过程和决策批准文件材料,按照产权交易操作流程进行排列;产权交易主体资格文件材料按照产权交易标的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排列。同时,亦可根据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内容和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产权交易实际情况,结合产权交易文件的利用价值,制定《上海市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对于本市产权交易机构衍生而形成的知识、文化等其他类型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附件,结合不同类型特定的产权交易流程和文本,另行制订。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归档时间,以完成一宗产权交易后3个月为限。对于一宗产权交易后因故形成的有关后续文件材料,各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归档要求,及时做好相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应单独设类。属类划分原则上按交易类型,结合交易项目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期限分为20年和10年。其中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历史演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资本流动与企业资产重组典型案例、列为首次创新交易模式或突破产权交易品种的产权交易档案是本市重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属于普通案例和一般产权交易活动形成的档案,保管期限定为20年;反映产权交易相关主体资质的档案,保管期限定为10年;标的企业提供纸质的资产评估报告(除总结报告外)可由产权交易机构作为资料保存,保管期限定为5年。为便于利用,与纸质资产评估报告相应的电子文件版本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六条 各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产权交易档案,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经鉴定须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各机构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单位利用需求,编制产权交易档案基本情况和专题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各机构应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档案保管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的“八防”要求。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库房面积应满足单位产权交易档案的存放需求。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列为永久保管的产权交易档案,在单位保管满20年,按照进馆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 各机构应充分利用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同步建立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产权交易纸质和电子档案“双套制”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纸质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逐步达到产权交易电子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操作的自动化,管理现代化,信息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上海市产权交易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应根据产权交易工作利用需求,编制适用的产权交易档案检索工具,主动开展产权交易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同时,围绕产权交易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产权交易档案信息编研工作,主动为产权交易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档案的提供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有关保密规定,设置档案利用权限,严格履行产权交易档案查阅和借阅手续,切实做好利用产权交易档案的保密工作。采用网络方式利用产权交易电子文件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产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市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流程如发生变化,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应作相应调整,并由产权交易机构报市档案局和市产管办等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档案管理办法2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档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来往合同、协议、订单、确认书、价格变动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尔茨、内贸、外贸)。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相应客户的资质、往来的调查表等,也属本管理制度的归档文件。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公司经营产品的采购、销售均须订立合同。
2、业务合同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由销售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合同文档。
四、合同章管理原则
1、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章,属销售业务使用的合同章发放到销售部。
2、业务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驻马钢办事处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员保管。
3、各业务部门、业务
人员用章时应填写用章登记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交由销售部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带合同章外出时,须办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档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编号”规定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登计、监督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检索工具,以便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业务员可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合同档案登记表》
档案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出租屋档案,实现出租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出租屋档案的作用,为城镇管理、治安管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档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屋档案,是指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从事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4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5
财会[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20xx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6
一、声像档案归档范围及其保管期限划定
凡反映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以音响、画面等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均属声像档案,其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光盘等。
(一)上级机关领导人到本校视察、检查工作期间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为永久。
(二)学校历届校长、书记、省级教学名师、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毕业生的照片材料为永久。
(三)学校召开的各类代表大会及重要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校庆庆祝会、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等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为永久。
(四)本校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为永久。
(五)记录本校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为永久。
(六)记录本校地理概貌、重点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为永久。
(七)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事迹报告会、奖学金发放仪式、新生开学典礼、毕业生毕业典礼、历届毕业生合影留念等照片、录像和录音材料为长期。
(八)军训及文体活动的照片材料为长期,包括:
1、校运会开幕、闭幕、比赛场面;校运动队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代表合影、比赛场面和破记录、获奖等;
2、兄弟院校代表队来访、表演、比赛等;
3、新生军训活动等材料。
(九)校友会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和录音材料为长期。
(十)校级以上优秀课件的声像材料为长期。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幻灯片、光盘等声像材料为长期。
二、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附有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录者等要素。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历史原因除外),其声音、图像必须完整、清晰。
(三)归档的音频电子文件必须以MP3或WAV为通用格式,归档的视频电子文件必须以MPEG或AVI为通用格式。以光盘为载体存贮。
(四)归档的音像文件材料必须是可读文件。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运转正常,无病毒,清洁,无划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
(五)归档的声像材料由承办部门或摄录人员于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整理,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六)档案室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
(一)整理原则
遵循声像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以有利于保持声像档案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为原则。
(二)整理单位
声像档案原则上以一盒(盘)、一张为一个整理单位即一件进行整理。
(三)整理方法:
1、分年度
先将声像材料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如一盒(盘)音像档案录制了两个以上内容的或跨年度的,整理时应以主要内容所形成的年度或最后一个年度作为归档年度。归档年度采用自然年度。
2、分二级类目(分问题)
在每个年度下按问题分类,一级类目是声像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标识为“SX”。声像档案根据不同类型的载体,将其分为二级类目,其分类标识规定如下:
二级类目名称标识代号
照片SX12
录音带SX13
录像带SX14
幻灯片SX15
磁盘SX16
光盘SX17
3、分保管期限
在二级类目内划分保管期限,即将其分为永久(标识为Y)或长期(标识为C)。
4、排列
在二级类目下同一保管期限内排列,同一活动或专题材料,原则上整理时要集中排列,但如不同保管期限应分开排列。
5、编号
声像档案按排列顺序逐盒(盘)、逐张编写其档号。
6、拟写文字说明与装册或装盒
按照分类、排列、编号的结果填写声像档案的标签进而装册或装盒上架。对大幅照片的说明可另纸书写,与照片一同保存。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中的大幅照片,应随该组照片一同在册内编号,填写单张照片说明,并注明其存放地址。照片使用照片册装载,大幅照片采用单张照片盒子装载并贴签。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一)专柜(库)保管、竖立存放、要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二)照片库房保持温度15—25℃,湿度55—65%。其他声像档案库房,应做到恒温、恒湿、清洁,温度宜18—24℃,相对湿度宜35—45%,要有专用的设备和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定期检查,及时抢救,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
档案管理办法7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档案管理办法二
第一条目的:为了档案材料有效使用,档案保管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原则
1、保密原则;
2、保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
3、及时补充入档材料,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4、合理有效的使用档案,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条人事档案保密
1、人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并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2、人力资源部在使用或补充各种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对资料的接触。
3、任何人包括公司领导在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查调个人档案。
4、查阅档案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保证档案不被破坏与丢失。
5、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四条档案接收:
1、检查转来的档案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在档案底账上注明接收档案;
3、填写《回执单》,退回原单位;
4、把档案放置档案室内保存,并编号登记。
第五条档案转出
1、取出要转走的档案;
2、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4、最后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5、接收档案单位将收到档案的回执退回。
第六条档案保护
1、档案室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2、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4、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保证安全。
第七条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对材料进行鉴别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材料分类确定其相应位置补填档案目录;
3、将材料放入档案内。
第八条检查核对
检查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般要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是否完整或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检查。
第九条统计汇报
1、人事档案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人事档案整理情况;
4、人事档案保管情况;
5、人事档案使用情况;
6、档案室设备。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使用权限
1、法制部门调查。
2、员工本人入党、出国等。
3、档案管理员对档案的维护。
4、公司因调查需要调用档案。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使用方式
1、借出使用:法制部门查案调档或其它特殊情况。
2、出具证明材料:一般是入党、提升、招工、出国等。
3、在档案室查阅:防止泄密和丢失。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手续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最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外借手续
1、在附合查阅手续的基础上,进行借档登记。
2、有关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盖公章。
3、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阅,盖章,登记、发出。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限期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手续办理完毕,如不办
理,人力资源部将于离职下月起开始收取档案保管费,标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档案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档案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办事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事处办公室为文件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事处财务室为会计档案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档案资料统一造册,移送办事处归档管理。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办事处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统一归档。
第四条 文件往来需进行登记,承办要保证文件的系统完整,办理完毕后由专人保管待统一归档。
1、项目档案要按照捐赠登记表的顺序归类整理,由专人保管。
2、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待统一归档。
3、办事处建立《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归档案卷总目录》。
第五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并及时交管理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资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六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印发、区教育基金会印发、城望一中印发或办事处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七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工作文件,保存期限长期。
2、办事处上报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及批复,保存期限长期。
3、会议文件、纪要、记录、会议决定、领导讲话材料,保存期限长期。
4、规定、制度、办法、通报等,保存期限长期。
5、预决算、统计报表、调查材料、经验介绍等,保存期限长期。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与办事处洽商捐赠事项的往来信函、信件,保存期限长期。
2、与办事处签订的合同、捐赠协议书、捐赠意向书等,保存期限长期。
3、捐赠登记表、项目申报材料、完成材料、评估材料,保存期限长期。
4、办事处建立的项目实施台帐,保存期限长期。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存期限永久。
2、预算、决算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3、年检报告、审计报告 、其它财务报告,保存期限永久。
4、专项基金、捐赠情况统计表等统计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5、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期限永久。
第三章 立卷要求
第十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按年度成本;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十二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
第十三条 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保管、移交和销毁
第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六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副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项目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等也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文书档案经办事处秘书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办事处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摘抄、复印人员应当做到: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
3、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移交必须填写《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档案移交清册》;销毁档案必须填写《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档案销毁清册》。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秘书长审批,办事处、办公室专人监交、监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工作组织及管理职责
行政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行政部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各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单位副职人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档案室配备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配备1名或2名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管理职责,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非档案专业的专职人员应当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获取档案管理上岗证。
公司建立以档案部门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档案工作体系。
(一)公司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公司应当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制度:
1.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是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纲领性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档案追责等。
2.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制定档案抢救应急措施,包括组织结构、抢救方法、抢救程序、保障措施和转移地点等。预案对象包括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
3.制定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档案鉴定销毁等。
4.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应明确分类依据、类别标识、类目范围。
5.制定各类业务规范的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应明确文件立卷与档案整理原则、整理方法等。
(三)公司应将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应依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的要求进行。
(五)公司应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六)公司应根据档案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情况,安排档案人员到公司总部接受档案业务规范培训。
(一)统筹规划公司档案工作,制定公司各项档案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监督、指导、检查公司系统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四)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或单位移交档案(如有此类档案);
(五)审核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六)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研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审核档案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审核公司内部重要档案利用和外单位档案利用;
(八)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内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关系。
(一)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应掌握公司档案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归档文件的完整和系统负责;
(二)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负责本公司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公司日常工作管理,做到档案工作与本公司其他工作布置、检查、总结“三同时”;
(四)对本公司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人员的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一)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划和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撰写档案工作总结;
(三)根据国家和省档案局颁布实施的档案工作法规和制度,并结合公司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草拟和修订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
(四)组织规划和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负责公司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内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八)负责与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有关档案工作的学习和交流;
(九)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与档案业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一)严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规办法、业务标准及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熟悉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指导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根据归档时间及时完成本部门档案资料归档,并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确保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及时向本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与公司档案室的联系,主动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第三章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
第十二条文件形成部门应定期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职能部门或员工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据为己有或做出其他不利于归档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的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设施设备,有计划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或记录方式。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档案收集。
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应使用耐久性好的载体进行备份,宜一式三套。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宜转换为纸质文件备份归档。
管理类档案、电子档案一般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工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档案业务归档与整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公司各部门按归档时间将已整理的纸质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时,应提供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文档,并编制《文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载体确定的保管要求进行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公司应当切实加强重大案件和资产处置项目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涉密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办法执行。
公司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档案利用有关规定,根据档案的密级和内容,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当履行借阅手续。提供利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档案的编研开发工作,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统计台账,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应当做好年度本单位档案统计工作,及时向集团上报档案年度统计报表等。
公司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公司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公司发展需要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公司各信息系统衔接。
公司发生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等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防档案流失与损毁,并按如下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一)撤并企业,应将档案向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或交由其代管;
(二)撤并企业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接收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上级公司指定其中一个公司代管;
(三)一个企业的一部分业务划给另一个企业,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四)各种临时工作机构在成立时应及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撤销时,其档案应移交给有关的主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五)境外关闭企业档案资料要按国家、省的有关办法由境外原产权主管单位保管或运回境内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档案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档案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司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须追究其所在部门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一)未能达到档案工作制度有关档案整理标准、保密、档案借阅、归档等要求,并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能落实;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泄露档案内容给无关人员,根据泄露的档案内容(重要程度或密级)、泄露人员范围等进一步区分情节轻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
(六)未配备档案安全保管的必要设施设备,或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七)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或干扰有关部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或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他档案工作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办法12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十条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接受其业务监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的,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四)记录省、市(地)、县(市、区)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机关、团体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档案馆专用库房,并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缩微摄影、洗印等必要的设施。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库)的安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档案馆建筑耐火等级应当达到一级,市(地)、县(市、区)档案馆应当达到一级或者二级;
(二)档案库房内应当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
(三)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严禁明火装置;
(四)档案库房内应当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档案馆(库)的管理人员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的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设置公示标志,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凭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
(二)保存在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所在单位公布;
(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档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公开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售档案复制件;
(七)在公共场合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八)在公共场合宣读、播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禁止出卖、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的;
(二)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统计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的意义
Tips 1:人才服务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编制上,它属于事业单位,在运行上,则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实际上,它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这种“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与“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两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负责人坚持:“补齐代管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再提供人事服务”。
Tips 2: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档案管理办法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
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14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档案管理办法15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收集范围
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分类、编号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
第十二条、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文字说明的编写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四条、编制格式
1.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案卷要求
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保管条件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第二十条、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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