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精选8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的要求,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从20xx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相关条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逐级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只能用于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经审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
第三章考勤评价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五章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注销。
第六章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借读。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域内学校之间不得借读。
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二十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转学。
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将学生转学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受开除处分的,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0),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1日自行废止。20xx年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籍的基本介绍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xx〕17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一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三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五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二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学
第一条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学
第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二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级
第一条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二条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业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经过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发给毕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四年级且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励
第一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分
第一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济有。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4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 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三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以空号保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xx年3月20日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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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统筹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生注册学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六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对送教上门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以及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规模,有序招录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第九条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三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籍变动
第十九条升学、跳级、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学条件者,准予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条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线。
外省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具有浙江省户籍,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招生区域内,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由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高二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办,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转入学校及时办理转接。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于出国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
第二十二条退学、辍学。
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当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疑似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恢复其学籍,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回学籍所在学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相应教育。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通过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系统应当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正常变动提供相对应的异动处理方式。
普通高中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若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同时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书。毕(结、肄)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明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学校就读的外国籍学生以及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西藏班新疆班等民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全省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注册,编列正式学号,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普通高中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班主任变换时,应予移交。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以备查考。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并送交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原学校保留学籍卡副本)。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辍学、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学校审查属实后,由江阴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5、高中阶段学习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可允许学生退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毕业
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五、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记入学籍档案,填写《学生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依据士华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因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发生人员变动时,各年级部均需向教务处及时上报,由教务处向校长室汇报,经教学校长和校长审核确认。在此过程中各项费用(学费、书代费等)需结清。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7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转学
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学生,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年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学生,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继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学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初一年级学生在入学时间一个月内不允许休学。
初三年级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内不允许休学。
赞助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若一学年后还不能够复学,则为自行取消学籍。
三、复学
按上级规定,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若休学一段时间后,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须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书,由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一般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复学:若休学时间为四个月以内(从请假开始算起),需收取就读费600元。若休学时间为五个月及以上,收取就读费300元,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住宿费和取暖费。跟下一年级就读(指一学年之内)。
若休学一学年复学时,不再收取就读费和其它费用。学生复学持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康复诊断证明书、休学证和就读资费单据,由教务处安排到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四、留级、退学、开除
(按省教育厅规定办)。
以上规定从20xx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学校五级管理,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二章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所辖学校上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学生信息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第七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截至日期为10月20日。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录取报名表;
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5.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并在春秋注册截止日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申请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
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申请转学的,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
3.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
4.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转入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主干或核心专业课程,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十八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3第十九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须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注明原专业和转入专业。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复学学生由学校按全国统一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4.擅自离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部颁或省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其中,实施专业教学改革的学校应将专业教学改革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一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分类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评价标准。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学分互认的实施办法。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学生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取得的学分,学生所在学校应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学校应提供两次补考机会,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进行。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达到本学年度全部课程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留级”,留级学生的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在留级年级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留级学生,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第五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结束后,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实习鉴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及指导教师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5 1.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校级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其中单项奖包括各种竞赛、活动等奖励,综合奖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具体办法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订。
2.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分层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极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不良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有极端恶劣不良行为和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撤销其处分。
4.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和记过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由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结)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学校颁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基本信息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查询和就业信息网,以便学历证书查询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毕(结)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为毕(结)业生开具学历证书查询证明。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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