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4 19:32:51 浪龙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通用10篇)

  在当下社会,办法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办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办法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临时工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1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2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用人处室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招聘的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2、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3、本办法中的工资管理条例适用于学校临时性,短期的.用工。

  4、学校食堂临时工由总务处根据本办法单独管理。

  二、使用临时工原则

  1、工作需要,自愿上岗。

  2、从严控制,审批后使用。

  3、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约使用。

  三、临时工应聘的条件和要求

  1、身体健康,年龄需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应聘时,要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下岗证》,健康证,相应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四、临时工招聘程序

  1、用人处室提出申请,根据本部门定编、空岗和工作需要,在学校不能解决正式工的前提下,提出聘用临时工申请(说明用工理由,岗位任务,学历与专业要求,其他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内容)报行政副校长。

  2、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五、临时工劳动合同

  1、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2、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部门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4)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或缺勤累计超过10天/年。

  (5)严重失职,对用人处室造成损害的。

  (6)用人处室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六、临时工的管理、工资

  1、临时工招聘由学校招聘领导小组负责,临时工签合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由总务处负责。

  2、长期临时工(指两个月以上用工)由对口处室管理,安排工作,明确职责。临时性工作要调用临时工的,由用人处室向总务处申请,由后勤一名专职领导统一调配、记工,并向办公室工资计算员核算工资。执行“申请--审批--安排工作--核算工资”流程。

  3、临时工以定额工资为准,月工资以实际工作月核算(不足半月的以半月计,寒暑假未安排工作的临时工,不计月工资)。

  4、临时工所有工资归口总务处管理(含月工资,监考,阅卷,临时性调工等所有收入)。各处室以月为单位,单独列表,将临时工工资报总务处核对,再报办公室审批。

  5、临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由办公室,总务处研究决定。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4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强临时工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临时工,系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劳动计划内使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工,应事先提出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招用手续。

  第五条,企业需要的临时工,应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如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六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家居城镇的应持有待业证件;从农村招用的,应按《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暂往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缴纳用工管理费。用工管理费缴纳标准及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生产(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临时工各保留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不准超期使用。确实需要的,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享有同样待遇。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程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工致残评为一至三级的,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样待遇,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的退休养老金,并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伤残补助费和护理费,支付相应的待遇。

  二、因工致残评为四级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费,并按规定标准支付伤残补助费。

  三、因工致残评为五级至六级的,合同期满应续签劳动合同,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不减发工资,并按规定支付伤残补助费。因工致残评为五级的临时工人,接近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相应待遇。

  四、因工致残评为七至八级的,合同期满应续签劳动合同,因工致残评为九至十级的,也可续签劳动合同,也可由企业一次性发给因工致残补助费。其标准:累计缴纳养老金不满二年者,发给六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和伤残等级的补助费;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二年不满五年者,发给九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和伤残等级的补助费;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五年者,发给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和伤残等级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定期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企业支付。

  第十三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者,停工医疗期限为一个月;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者为二个月。停工医疗期限应累计计算。

  停工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对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临时工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和本人五个月标准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十五条, 女临时工怀孕及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产假期、哺乳期等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待遇相同。其劳动保护按《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临时工的婚丧假、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冬季取暖补贴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在取暖期内按月平均发给。

  第十七条,临时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和死亡补助费的待遇。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城镇招用的使用期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共同缴纳。用工单位每月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六缴纳,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提取,营业外列支;机关在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临时工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除,交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管理费用从养老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各市、地、州、县(市、区)应从临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中,逐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千分之三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由用工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时,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款项的利率随之调整。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临时工在养老期间,根据累计缴纳养老金年限,按照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办法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后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付给相当本人退休前五个月标准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同时付给与合同制工人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相同数额的丧葬补助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养老后死亡时,与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样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在没有达到退休养老年龄期间,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再次参加工作时,应重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在退休养老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止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在投保期间参军、升学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予保留,重新工作继续投保的,前后合并计算投保年限,军龄可视为投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人在投保期间死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还其家属。

  第二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用工单位和个人应继续向当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退休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在退休期间享受与合同制工人相同标准的冬季取暖补贴。退休养老期间,医疗补助办法可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医疗保险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上岗前工厂、车间、班组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教育,起重工、电工、司炉工、电焊(气割)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尘、毒、物理危害严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并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二条,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应当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待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临时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时,按本细则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临时工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即使是临时工,也要享受相关的待遇,要是用人单位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通过律图网站委托你所在地的律师,让他们代替你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5

  1、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2、附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4、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5、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工受我国劳动法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受劳动法保护的,包括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6

  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就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于学校临时工的聘用与管理。

  (二)学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聘用。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教学部门的教辅岗位、各职能部门干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兼任教师应具备教师职业资格,本科及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特殊岗位工种,需具备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临时用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教师的聘用期可为两年或三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两年或三年)。

  (五)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新聘教师试用期为一个学期,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六)每年11月30日前,凡需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将用工计划、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报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用工计划。教学部门所聘用的教师计划可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调控。其它的临时性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

  (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聘用的临时工考勤、考核及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各部门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学校根据不同用工岗位和聘用者的学历或技能条件为其支付相应的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工资与社保金),逐月发放。

  (九)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发临时工加班费(应事先报批)。由用工部门负责考勤核报,办公室审批并造表发放。

  (十)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

  1、临时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临时工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要求;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

  (3)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终止聘用。

  4、聘期内临时工的解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纪校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确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解聘的.经济补偿办法:

  (1)其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条款办理。

  (2)经济补偿金按被解聘人员在我校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8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十一)其它有关规定

  1、各部门要严格用工规定和报批手续,未经办公室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的,学校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凡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临时工在聘期内患病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其医疗费用由其参加的社会(商业)保险和本人共同承担。因公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短期或季节性用工、小时工、教务科外聘教师中每上一节按16.20元不等课酬付费的不适用本办法。

  4、后勤服务科的临时用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但可自主聘用、管理,自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办公室审批。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高校临时工的管理办法当中,包括临时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即使是临时工,高校对于临时工的文化程度也是有所要求的,临时工在学校进行工作期间,也应该服从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同时学校也应该尊重临时工的一些基本权益。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7

  一、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

  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

  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

  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

  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

  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

  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

  四、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

  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

  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

  五、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

  依据国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求职人员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信息表各栏,签字栏必须由求职人员本人签字。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一张粘贴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户籍人员交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将求职人员个人材料与科室意见(需写明被替代人姓名)上报人事处登记。经人事处备案后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临时工试用期结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用人建议。根据科室建议,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合同、保险、存折等事项。

  5、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加临时工,特殊需要的岗位,各科室先交书面申请

  报告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办公室推荐和提出意见,政工科考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职工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局。

  7、被聘用的临时工交风险金200元,解聘合同时无经济责任者退还。

  8、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须按照局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局内居住。

  9、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0、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临时工在局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经鉴定部门确定,其医疗费和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20元,超支自负,但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4、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基础工资1/2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基础工资。生活补助费按确定增资的年月分段计算。

  15、新办法出台,老办法自动废止。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8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9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临时工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临时工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校长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临时工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并商谈合同。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临时工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对临时工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每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上报效益工资发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临时工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效益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临时工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临时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一)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临时工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肝功能检查证明,如被聘用,则检查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聘用合同

  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临时工工资构成为两部分,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工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适当加班津贴。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须交

  履约押金人民币叁佰元,签订合同时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临时工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六、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不执行第六条。

  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行为,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 拟将我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向具有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编制控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应在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内设置岗位,单位已满编、超编但工作又急需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三条 工作需要原则。聘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

  第四条 资源整合原则。各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

  第五条 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年龄应在 18 — 45 岁,其中:聘用的驾驶员需驾龄三年以上,且驾驶技术熟练。

  (四)应聘辅助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有岗位对口专业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上岗证书。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一)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二)驾驶人员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史。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模式

  第九条 我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的临聘人员一律纳入劳务派遣范围。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拟招收临聘人员的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将《临聘人员需求申报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在核实各单位具体用人需求后提出临聘人员数量和工资标准的初步意见,统一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接收临聘人员的单位要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人员需求数量、岗位职责、用工条件、派遣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面向社会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公开招聘。被用工单位认可的临聘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可派遣上岗,用人单位凭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向委核算中心申请核拨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未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擅自聘用人员的单位,委核算中心不予核拨相关费用,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批评,同时责令限期清退临聘人员。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 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服务,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及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或多次考核末位的不再继续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均应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临聘人员待合同期满续聘时一律改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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