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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幼儿看护点管理办法模板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强引导、规范扶持、分类准入、分层提高的思路,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安全第一”的原则,对暂未达到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幼儿看护点,对照《xx省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和引导全县幼儿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保教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基本条件
(一)看护点(A类)基本条件
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独立安全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x层以下(含x层),安全无危房。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具备基本房舍。有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房舍通风、采光良好。有一间较大活动室,以便开展大型活动。有幼儿厕所、洗手场所及设备。有满足教师需要的办公用房。
有必要的生活设备。配备安全的幼儿桌、椅、床及其他生活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膳食的,应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等;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保证食品采购质量,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规范,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符合要求;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
有必要的教育设备。有满足需要的户外玩具,每班有x种以上能成套操作的桌面玩具;有小型体育活动器械(含自制)。教师拥有x种以上教师指导用书。
实施科学保教。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严禁“小学化”教学,严禁进行拼音、计算、外语教学,严禁使用幼儿教材和小学课本。
有满足需要的师资。配备专职负责人x名,幼教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教师专业培训合格证的。每班至少x名专任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幼儿教育经验。每两班配备保育员x名,具有幼儿保育经验。禁止传染病患者、精神病史者在看护点(A类)工作。
健全的制度。有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责任到人。经过x至x年整改,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取得卫生部门出具“合格”意见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xx省幼儿看护点(A类)许可证》。获得证书的看护点应对照《xx省民办幼儿园准入标准》,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积极申报幼儿园。x至x年内达不到《xx省民办幼儿园准入标准》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xx省幼儿看护点(A类)许可证》,降至B类。
(二)看护点(B类)基本条件
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有独立安全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房舍建筑在x层以下(含x层),安全无危房。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有满足需要的房舍和保教设备。活动室、幼儿厕所、洗手场所安全实用。有必要的幼儿生活设施及卫生设备,有满足需要的室外玩具和桌面玩具。
实施科学保教。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严禁“小学化”教学,严禁进行拼音、计算、外语教学,严禁使用幼儿教材和小学课本。
有满足需要的保教人员。须配备专职负责人x名,具有幼儿教育经验。有满足需要的专任教师、保育员。禁止传染病患者、精神病史者在看护点(B类)工作。
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并确实责任到人。经过x至x年整改,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取得卫生部门出具“合格”意见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可发给《xx省幼儿看护点(B类)许可证》。获得看护点(B类)证书的应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换领《xx省幼儿看护点(A类)许可证》, x至x年内达不到看护点(A类)标准的,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收回《xx省幼儿看护点(B类)许可证》,降至C类。
(三)看护点(C类)
凡不能确保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看护点,均归为C类。归为C类的看护点要及时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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