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办法(7篇)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七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投资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四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四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关系,明确建设管理阶段各参与方的责任,促进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投字[20xx]730号)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谋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管理是为保证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
(三)项目投资主体单位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独资项目中,公司为独立投资人,在合作投资项目中公司为合作投资人。
(四)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资项目相关各方主要包括投资人、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PPP项目(BOT/BT)以及城市综合体(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二章建设管理原则
第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行业以及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
(二)整体利益最大原则。投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从公司整体利益着眼,以项目生命周期(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或建设、回购(非经营性项目)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三)管理层次清晰与责权匹配原则。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做到管理层次清晰,不同责任方或管理层级分工明确,投资人(公司)、项目公司、设计、总承包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利相对等,注重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优势互补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在管理、专业、区位等方面的优势,注重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项目的建设。
(五)资金保障与平衡的原则。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做好资金筹划,确保项目投入资金安全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六)投资项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原则。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建设管理与运营(回购)管理做好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区。
(七)项目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投资管理部是投资类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的开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的优化、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监理单位选择、总承包单位的遴选,以及施工单位的选用和管理等,应本着充分发挥公司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利用招投标方式、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决策中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并监督项目公司整改落实。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本金计划,协助项目公司联系贷款银行、落实贷款担保(如有)、完成项目融资;负责资本金注入的审核与报批,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对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企业规划部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公司人员配备、薪资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所有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本金投入、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设计优化(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进度、信誉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监督部对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部负责投资项目建设期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相关各方责任
第六条投资项目相关各方必须明确责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投资人责任
(一)按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规定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依法科学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在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项目公司责任
(一)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等工作,并保障资产安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或工程总承包、维护等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三)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增强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
(四)设计优化、重大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总体优化方案和变更,应按照工作流程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技术质量部等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后实施。
(五)项目公司应充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公司在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投资项目对公司的整体贡献。
第九条总承包部责任
(一)投资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公司应与总承包部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总承包部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负全责,并对分包单位(如有)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总承包部管理权责清晰,不得与项目公司职责混淆,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行业规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岗位不同、职责不同。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按期优质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对于实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资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对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决策数据等负有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理念,注重投资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期效益与运营期效益的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优化与变更工作。
(四)设计优化与变更应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约后期运营管理成本和保障运营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进行不合理变更,从而导致项目整体利益受损。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资质需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监理制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分包)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修补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有义务提出完善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优化或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整合资源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总承包部、监理部应分别设立,做到运行程序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清晰。
第六章建设期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加强建设期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字〔〕88号)、《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财字〔20xx〕585号)、《会计核算办法》(财字〔20xx〕880号)等有关规定,相关各方应各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充分筹划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协助项目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监督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不落实前,不得实质性开工建设。
(一)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项目的实施。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划、标准,以免造成项目概算变动,影响项目预期效益。
(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资金筹划不到位造成的建设资金中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一)非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需按中国交建相应核算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二)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对建设期所产生的效益,应在项目周期内统筹规划。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相关规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等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实现投资收益。
第七章建设期与运营期/回购期的衔接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做好建设期管理与运营期/回购期管理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点。
第二十一条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前一年以及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前半年,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xx做好运营方案及回购方案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督促总承包部(含施工单位)按时履约,做好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顺利运营,非经营性项目如期回购。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经验,不断提高项目投资管理水平。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造成企业利益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本规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有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外围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162号同时废止。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XX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法人股东、_、_、。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代表董事,职代表董事由职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决策委会委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等高级;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_____人,由职代表担任。监事任期________年。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________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________年;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3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行为,为职XX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章程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
1、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
3、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
1、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
2、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
(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
(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办公厅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应急平台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办公设备审批和管理;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以外的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国内资产收购项目的资产评估,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三)人事部组织培训设施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资本运营部负责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组织编制资本运营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无工程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建议计划;按管理权限对海外资产收购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取审批文件,组织编制安全环保专项建议规划,对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和污染物减排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环保、减排指标;
(六)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编制节能节水专项建议规划,对年度节能节水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节能节水指标;
(七)科技管理部组织编制科技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科技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
(八)信息管理部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
(九)矿区服务工作部组织编制矿区服务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矿区建设项目审批;
(十)国际事业部(外事局)负责提出海外防恐安全、社区安全、海外HSE投资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国家报备海外投资项目信息,协助规划计划部上报需国家核准的海外投资项目,负责提供海外业务有关信息资料;(十一)法律事务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资产、股权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审核收购、并购、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
(十二)审计、监察和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对投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三)集团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一体化建议规划和专项建议规划;
(二)组织集团公司总部审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和初步设计审查;
(三)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专业分公司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四)编报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下达专业分公司投资计划;
(五)组织投资效益分析,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项目后评价;
(六)协助规划计划部开展需上报国家项目的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项目核准所需文件的获取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所属企业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投资计划,下达企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决算;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统计和项目后评价;
(六)负责办理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负责上报需省级及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归口本单位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并按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一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其中,紧急、保密性强的特殊海外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一类项目包括:
(一)国内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二)国内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能力项目,新建及扩建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项目;
(三)国内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国内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四)外围生活矿区回迁、矿区整体搬迁、100户及以上棚户区危旧房翻建、异地安置职工住房项目;
(五)集团公司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本条第(二)项以外的海外新建项目;
(六)集团公司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海外资产收购项目;
(七)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项目。
第十三条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二类项目包括:
(一)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的项目:
1、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
2、国内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煤层气、油页岩、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新能源开发新项目;
3、国内投资1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
4、海外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
5、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6、国内外油轮购置和更新项目、钻机购置和更新项目、社会通用产品的装备制造项目、生产基地搬迁项目;
7、国内外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小汽车购置项目;
8、上述各类项目中涉及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9、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
1、财务资产部:国内资产收购项目资产评估;
2、资本运营部: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3、科技管理部:投资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
4、信息管理部:投资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5、矿区服务工作部:100户以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投资1000~5000万元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投资2000~5000万元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包括:
(一)风险勘探项目、单井投资1亿元及以上钻井项目;
(二)国内年产20~100万吨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5~20亿立方米的新气田开发项目,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三)国内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四)国内投资1亿元以下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
(五)投资2000~5000万元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不包括矿区设备);
(六)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海外投资项目;
(七)除集团公司审批以外的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八)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包括:
(一)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
(二)国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三)国内投资2000万元以下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改造建设项目;
(四)国内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五)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滚动规划)为依据。未纳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
第十七条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每年滚动编制,并应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列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第十八条规划计划部每年以投资项目库为基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未纳入集团公司前期工作计划或本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不得组织立项审批。
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四类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其中,一类、二类项目一般由规划计划部委托专业分公司组织编制,特殊情况(新领域、新业务、业主尚未明确等)也可由规划计划部直接委托编制;集团公司其他部门组织审查的二类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编制;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委托编制。
第二十一条国内中外合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进行招标。在制定招标方案中应合理确定标底和最高标价,报专业分公司预审查后,由专业分公司报规划计划部审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程序实施招标。
招标结果按招标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审,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合同管理程序,办理合同签约事宜。因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标的,应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需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获取有关文件:
(一)规划计划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批复文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获取省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获取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获取国家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文件;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取审批文件;
(三)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用地初审文件,城市规划文件,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评价和穿越局部特殊地区等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需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批复文件。天然气与管道业务所属企业负责省内的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获取核准批复文件;销售业务所属企业负责省内的成品油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获取核准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包括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在项目终审前,由咨询评估单位对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的内容组织复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达不到集团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复。
(一)一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上报专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如无重大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二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上报总部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三)三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初审,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四)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第二十九条初步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一类、二类项目,所属企业应将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上报专业分公司,同时抄送规划计划部,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三)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四)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以内的`,一类、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复审;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复审;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复审。
项目引进范围变化和办公楼、公寓用房增加规模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以内的,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10%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审批。需调减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经批准调整概算投资的项目,要同时调整投资计划。因调整增减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在各专业、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框架计划和投资分批计划。框架计划确定年度投资总体安排;分批计划是在框架计划内,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执行计划。
投资计划内容包括专业投资计划和专项投资计划。
第三十三条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规划计划部于每年6月30日前,明确下一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要点;8月15日前由所属企业编制完成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专业投资框架建议计划、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分别报有关专业分公司和相关部门。
(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应于9月15日前,分别将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专业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三)规划计划部应于10月20日前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集团公司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年度分批投资计划按照框架计划确定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项目管理,所属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上报建议计划。专业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专业分公司;专项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专业分公司或有关部门;综合投资建议计划(含专业、专项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二)规划计划部汇总编制分批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专业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给专业分公司,专业分公司经规划计划部核准后向所属企业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未纳入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投资计划由规划计划部直接下达给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于12月31日前下达下年度第一批投资计划。
(三)对特殊急需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向预算和财务部门提交临时计划安排单,先行拨付资金,再列入分批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列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包含在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内。
(二)按管理权限已经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他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调整投资。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内,需调整投资计划的:
1、一类、二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由专业分公司统一向规划计划部提出调整建议,经规划计划部审查,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2、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下达投资规模内,可对三类及四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报规划计划部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3、在已下达投资规模内,突发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调整,可先行实施,再补充下达调整计划。
(二)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外,需调增项目的,须先经规划计划部平衡确定投资额度,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完成项目审批,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形势,需调整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的,由规划计划部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结(决)算审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分项目、按进度组织拨款。
(二)项目建成后,由承包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书,所属企业造价管理部门审查,经本单位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财务资产部门办理项目结算。
(三)年度财务决算,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填报,同时上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和财务资产部门审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节余和超支投资经专业分公司确认并经规划计划部审核后,节余投资全额留所属企业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环保和生产性直接工程,在集团公司确认的额度内,由所属企业提出建议计划,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规划计划部下达计划后方可实施;超支投资,按相应规模扣减所属企业当年及今后年度非生产性投资或以零购资金平衡。
前款所称节余和超支投资指所属企业已完成决算项目累计节余减去累计超支的资金,正值为节余,负值为超支。
第四十条用零购资金安排的零星设备购置和小型一般技措等投资项目,不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在额度规模内,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和实施,年终在年度财务决算投资完成情况中单独列项。
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内对外合作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国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国内对外合作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属于专业分公司管理范围的,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所属企业与联管会充分协商后提出建议计划,上报专业分公司预审,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股权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股权投资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有工程建设股权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投资计划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授权管理单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表决。
第四十三条国内资产收购项目,由财务资产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确定收购参考价格。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营运部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科技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属于投资安排的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试基地建设和科研项目、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和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计划,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由科技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上报的建议计划,汇总提出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由规划计划部汇总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科技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开题报告和投资估算,有工程建设内容的中试基地、油气开发现场试验和科研项目,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在集团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重点和总额范围内,投资1亿元及以上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投资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审查;油气开发现场试验项目和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科研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3000万元以下生产支持科研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四)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审批立项,应有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投资估(概)算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由科技管理部、油气开发现场试验项目和生产性支持科研项目由专业分公司依据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估(概)算额度内。
(六)科技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提交上年科技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第四十五条新技术推广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科技管理部组织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筛选、评估,提出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投资建议计划,年度投资控制在规划总量之内,由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新技术推广投资总额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审查。
(三)科技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提交上年新技术推广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四)集团公司下达新技术推广项目投资计划后,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信息化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信息管理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议计划,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内,1亿元及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1亿元以下的由信息管理部组织审查。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四)需先试点后推广的推广应用信息化项目应完成试点评估验收后,方可批复。
(五)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推广应用的配套工程,由信息管理部组织专业分公司提出配套建设方案,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四十七条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规模,由规划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财务和预算部门和专业分公司提出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的资本支出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不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单独列示。
(二)在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总额内,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按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审查应征求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对突发性紧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可先行实施治理,再补办相关手续,其投资在所属企业当年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规模中平衡。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第四十八条节能减排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专项投资规模,根据集团公司节能减排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由规划计划部会同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安全环保部、财务资产和预算部门、专业分公司确定。
(二)在年度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总额内,节能减排项目由规划计划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审查应征求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第四十九条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5000平方米及以上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5000平方米以下项目,报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矿区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矿区建设项目包括与职工生活相关的供排水、供电、供暖、道路、供气、环卫、文体、托幼、公交、医疗卫生、离退休管理等业务的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矿区建设项目均纳入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计划管理。
(二)集团公司矿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集团公司矿区建设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由矿区服务工作部根据集团公司矿区建设规划和所属企业上报建议计划,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矿区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由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矿区内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比照楼堂馆所项目管理。
第五十一条利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不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应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统一管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单独列示。
第九章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十二条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对确需提前引进工艺技术才能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和长周期设备提前采购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所属企业提出申请,经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所属企业应当编制开工报告。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由专业分公司审批,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由所属企业审批。
第五十五条所属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和本单位管理力量相适应的管理模式。
对于实施联合项目管理组(IPMT)、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等管理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
第五十六条所属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确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方可确定工程总承包商。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成为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特殊情况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七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并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不能因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而增加投资,总包管理费应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报价中。
经批准,项目初步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为同一承包商的,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时的主要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10%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减超量部分的工程款。
第五十八条经批准选用项目管理承包商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承包商费用不单独列支,可根据管理方式和范围,增加不大于5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概(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条所属企业进行项目招标时,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十一条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其中科研、信息、矿区建设等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三类、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竣工验收。需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章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第六十二条规划计划部制订统一的投资统计制度,统一投资统计范围和标准,规范投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第六十三条凡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所属企业应按单项工程统计工程实物量和投资完成额,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并进行跟踪分析。没有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应单独列项。
第六十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均应及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不能按期建成(超过设计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项目应组织开展阶段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后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后评价与新上项目挂钩机制。所有新上项目应有后评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有对原项目的后评价报告,作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投资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度报告、概算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效果分析制度。
专业分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规划计划部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规划计划部汇总形成季度投资执行情况报告。
规划计划部制定概算检查计划,组织造价中心或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概算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和跟踪检查,编制重点项目概算检查报告,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所属企业每年2月25日前应将上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专业分公司,3月15日前专业分公司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规划计划部,4月20日前规划计划部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通报执行效果。
第六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落实回报,投资效益结果应与单位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和单位绩效挂钩,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投资控制考核细则和投资效益考核办法由规划计划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集团公司定期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和单位业绩考核;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计划外项目、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外投资的;
(二)未经批准投资项目概算超估算的;
(三)未经批准投资项目决算超概算或年度投资规模超计划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变更建设内容,造成上下游装置不配套、公用工程与工艺装置不配套、装置内单元不配套等瓶颈的;
(五)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查中,故意造成单项工程缺漏,或扩大范围搞搭车项目的;
(六)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的;
(八)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达标或能耗指标测试不合格的;
(九)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提前开展设备订货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项目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集团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
(十二)在投资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涉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应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本办法管理要求,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计〔20xx〕349号)同时废止。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三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二)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状况等。
(三)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设计等。
(五)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措施。
(七)结论。
第十二条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政府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
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股权档案。内容包括:股东单位名称、投资额、投资比例、股利收缴、股权变动、出资证明书等内容,对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档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负责制定产权等有关管理报表。所属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必须在一周内将股权变动说明及新股权的相关资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或新设的被投资企业正式运行一年后,投资主体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是否合规,被投资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的计划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
(三)效益情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情况是否达到当时投资决策时所认可的标准水平,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四)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履行严格的内控程序,投资主体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其管理需要,定期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财务会计报告,发现问题的,需及时查证,必要时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投资实际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书面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的投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出现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并由集团公司采取业绩考核(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财务审计监督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报股东方备案。
第五章投资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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